●梁潇逸
被告人李俨遒于2000年7 月18 日乘坐青岛至深圳的航班,行程目的地为深圳。中途经停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转下飞机。飞机乘务人员通知飞往上海的旅客先下飞机,飞往深圳的旅客后下飞机。其中,飞机前舱118 排坐的是到上海的旅客,18 排之后是到深圳的旅客。被告人李俨遒待飞往上海的旅客陆续走空后准备下飞机时,发现16 排通道左侧竖放着一个白色纸袋以及黑色真皮皮包,见四处无人,随即将白色纸袋与黑色真皮皮包占为己有,并携带包内财物8600 元人民币及一个诺基亚手机飞回深圳。2000年8 月上旬,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将其抓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俨遒拘役6 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 元。①
李俨遒盗窃案判决一出,随即引起学界激烈的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认为成立侵占罪的学者认为:白色纸袋与黑色真皮皮包系飞往上海旅客的遗忘物,财物已经脱离了物主的实际控制,被告人拿走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占有的权利,此行为系拾得他人遗忘物。认为成立盗窃罪的学者则认为:飞机乘务人员对旅客遗失物有管理的义务,白色纸袋与黑色真皮皮包虽然脱离了物主的实际控制,但仍然在乘务人员的控制之下,被告人拿走财物的行为破坏了乘务人员对旅客遗失物的合法占有,应定为盗窃罪。
“占有”一词在刑法学和民法学有着不同的定义与阐释,民法学中“占有”一词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实现了支配、管领的能力;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具有占有的意思。而刑法学则强调占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和状态。②在侵占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财物,实施侵占的过程主要是指将合法占有变为所有,即剥夺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而盗窃罪则是以秘密的手段破坏原占有的犯罪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破坏了他人的占有状态。那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财物的占有归属属于何种状态,就成了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
结合本案案情可知,飞机抵达浦东国际机场时通知上海的旅客先走,在上海旅客陆续走空后,被告人准备下飞机时才发现先前乘客遗忘在通道左侧的财物。说明此时物主已经下飞机,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物主对物不再具有有效控制力。而针对类似飞机机舱、宾馆、饭店等特殊的空间,一般都存在着管理者对空间的控制,以至于影响到财物占有归属状态。所以,本案财物脱离原占有后的占有归属状态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在有管理者的场合,拾得遗忘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类似案件如许霆案、梁丽案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学界中的“二重控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二重控制理论”主要是指:在有管理者的公共场合,如电影院、餐厅,财物不仅被财物所有人所占有和支配,公共场合的管理者也对客人财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与义务。遗忘物或者遗失物在上诉特定场所脱离了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该遗忘物或者遗失物应视为继而被管理者合法占有。如果此时有第三人破坏了管理者基于责任形成的第二重占有状态,则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盗窃行为;如果财物脱离了占有人的支配与占有,同时也没有形成“二重控制”,则第三人将其拾走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定性为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
有学者指出:“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遗忘物这个对象上,形成了一个微妙的交叉点,遗忘物所在的空间属性关系到第二重控制的形成与否,进而关系到行为定性。”③不同的空间有着不同的属性,管理者对财物的控制力度也会相应地受到影响。结合司法实践与社会经验,可以从稳定性出发将空间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空间,例如火车站、地铁、机场。在此类场合中,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在对财务进行监管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由于空间稳定性较低,客流量较大,导致管理者对遗忘物的控制力度受到削弱,管理者很难对遗忘物实现二重控制的支配与占有,此种情形中有第三人拾走遗忘物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侵占。二是人员流动性较弱的空间,大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或者比较私人的场所,例如,电影院、酒店客房、饭店包间等。在此类场合中,空间稳定性较强,管理者对遗忘物可以实现较强的支配力度,并应尽到与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同等程度的注意义务。譬如酒店退房的客人将财物遗忘在房间随即离开,酒店管理者或者保洁工作人员很容易在第一时间发现,继而对遗忘物实现合法占有,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将遗忘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破坏了管理者的占有状态,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系机舱。飞机机舱的乘客人数有限,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不会产生较强的人员流动,属于较为封闭、固定的空间。乘务人员对旅客遗忘物的支配力度没有受到空间属性的影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机组乘务人员应依法对旅客遗失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即乘务人员对旅客遗忘物实现了“二重控制”。综上所述,本案中物主将财物遗忘在飞机机舱通道后,该财物虽然脱离了原占有人,但是由于机舱这种特定环境的性质,决定了乘务人员对遗忘物形成了新的占有。所以该遗忘物并不在李俨遒有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其对于李俨遒来说应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李俨遒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盗窃罪与侵占罪主观上都存在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侵占罪在实践中多产生于行为人与物主合法的委托关系,譬如保管、加工、运输合同等,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多产生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形成之后。而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④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李俨遒在发现遗忘在座位的财物后,见四处无人并将其占为己有,带回深圳。通过被告人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发现遗忘物之时便已经产生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在此之前李俨遒与失主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综上所述,被告人李俨遒犯罪目的产生时间节点层面,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与侵占罪犯罪目的的产生时间具有明显的差别。
从广义上说,盗窃罪与侵占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在狭义上,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又是有一定区别的。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层面存在着的重叠的现象。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与侵占罪客体的区别体现为占有和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包括占有和所有权,那么构成盗窃罪;而在侵占罪中,如前文所述,侵占行为大多以行为人和原所有人存在委托关系为基础。而行为人对物已经实现了合法的占有,其侵害的则仅是财物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换言之,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他人的占有与所有权;而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结合案情,依前文所述,旅客遗忘在机舱内的财物仍然处于乘务人员的占有之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遗忘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遗忘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更侵犯了乘务人员对遗忘物合法占有的权利。本案侵害的客体与司法实践中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一直是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犯罪手段与场合也不断涌现,对此我们更应当重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依据司法实践不断更新、丰富理论基础,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从而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注释:
①陈兴良.刑事疑案评析[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 页
②黎宏.论财产犯中的占有[J].中国法学,2009(1)115
③叶希善.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意——修正的二重控制论[J].法学,2005(8)51
④陈兴良.刑事疑案评析[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