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卫群
(《人民铁道》报业有限公司,北京 100038)
近年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国铁集团构建了以《人民铁道》报业有限公司“人民铁道”“中国铁路”微博微信新媒体平台为龙头的“1+18+N”的铁路全媒体平台,加强中央厨房建设,推动了铁路媒体融合发展。但是,目前部分干部职工,特别是一些铁路新媒体从业人员仍存在新媒体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推动铁路新媒体健康发展。
1.新媒体。新媒体是信息科技与媒体产品结合的产物。新媒体的产生,开创了一个新的传播时代。清华大学教授熊澄宇(1)熊澄宇:《对新媒体未来的思考》,《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12期。将新媒体定义为: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一个相对的时间性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当前的新媒体,是指依托网络传播、运用数字设备、采用交互式传播形态的信息媒体。新媒体覆盖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微博、微信、博客、网络电视等媒介形态,主要依靠互联网进行实时交互。目前,《人民铁道》报业有限公司构建了包括《人民铁道》报、人民铁道网、“人民铁道”“中国铁路”微博微信抖音、铁路站车视频及铁路电视联网频道等集“报、网、端、微、屏”为一体的全媒体平台。其中,人民铁道网、“人民铁道”“中国铁路”微博微信抖音等都属于新媒体,《人民铁道》报、铁路电视联网频道等属于传统媒体。
2.新媒体特点。一是内容传播快捷广泛。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客户端等媒介传播平台是新媒体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新媒体技术手段的数字化,导致网上搜一搜,即可立刻查找全部信息;手指点一点,任何信息内容在发布的那一刻,关注该用户的所有受众,几乎是同时就可接收到本条内容。新媒体显然比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等传播更快捷广泛。二是传播内容自主。任何人可以制造和发布内容,可以见证信息、传播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评论。三是互动性。与传统纸媒相比,新媒体的信息传播实现了双向互动,内容传播过程中,粉丝的转发、评论、回复等,都可以同时进行,形成即时性的互动交流。
1.新媒体著作权。所谓新媒体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网络、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依托新媒体平台应用,对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新媒体著作权侵权,包括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侵犯人身权常见的有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犯财产权常见的有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新媒体著作权的特征。新媒体相对传统媒体,作品、产品著作权侵权频发、高发,且形式多样、花样翻新、防不胜防。其特征为:一是开放性。传统作品,使用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才能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也体现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中,作品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要弱很多。而当作品在新媒体平台发布后,由于新媒体信息传播迅速,使得新媒体著作权的开放性增强,用户浏览与转发行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并能很容易地下载该作品进行修改或者重新上传,在此过程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二是广泛性。传统著作权有属地限制,也就是在授予或确认该作品权利的地区或国家,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其他地区或国家则没有义务对其权利进行保护。但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快、传播互动性强,信息接入了网络端口进行传播时并不能找到其所在的地域范围,难以判断应当用哪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来保护。
1.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类型。一是原发性侵权与次生性侵权。原发性侵权是指侵权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利用其图片、照片、文章、音乐视频等进行初次加工并发表的侵权行为;而次生性侵权,是指对原发性侵权作品进行转发,或者对原发性侵权作品进行再次加工或多次加工进行发布或转发的侵权行为。二是个体性侵权与群众性侵权。个体性侵权是指,著作权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单独的引用、复制、改编、转载等侵犯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群众性侵权是指,个体性侵权行为发生后,在网上持续发酵,在短时间内大量网民和媒体在网上进行传播、跟帖、点评、转发、转载,对原作品或著作权人造成更大损害。三是偶发性侵权与持续性侵权。偶发性侵权,是指侵权人侵权后采取及时补救措施,赔礼道歉、删帖并予以赔偿的侵权行为。如因一条微博林志颖被索赔110万的案例。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拿网上流传的自己的光头照当礼物通过微博“梦想家林志颖”送给粉丝。这条微博的图片原图是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有网友把这个摄影作品左起第三名战士的脸PS成了林志颖的脸。林志颖觉得好玩,顺手将照片发到微博。朱庆福发现后,觉得这张图片涉嫌侵权,就向法院起诉,并向林志颖索赔11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林志颖需赔偿34.5万元,并在新浪微博置顶致歉72小时。林志颖立即遵从法院判决,消除了影响。而持续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并中止后,因为与侵权内容相关的其他事件的发生,对原侵权内容再次进行转发、跟帖、加工,造成二次侵权甚至是多次侵权的现象。
2.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特点。新媒体著作权侵权多发、频发,在具备普通著作权侵权条件和特点的同时,又如影随形的具有自己的特色,具体表现为:一是全覆盖。一个作品一旦产生热点,就容易被网民追捧,被微博、微信、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转载、转发,形成全覆盖式的侵权。二是隐蔽性。同一个侵权作品,不同的媒体可以采取换标题或过一段时间再次转载、转发等多种隐蔽的方式进行侵权,而其实质内容与最早原发的内容特别是侵权内容基本一致。三是不可控。被转发的照片、音乐、视频等,一旦在网上产生热点并持续发酵,引起网民高度关注,即使采取一些发布声明、发布评论、删帖等处置手段,也不一定能降低热度,也难以遏制其他网民或媒体转载、转发。
3.铁路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铁路改革发展特别是高铁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包括《人民铁道》报业有限公司在内的铁路各级宣传单位、部门,推出了许多有深度有温度有影响的新媒体产品,展示了铁路企业的良好形象。但是铁路新媒体产品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有的路外媒体不经过授权,将铁路部门制作的新媒体产品直接转载并署名;有的将铁路部门制作的新媒体产品进行改编后传播;有的在新建立的新媒体平台如抖音、快手等,以铁路单位的名义抢先注册铁路账号,并借用铁路账号发表新媒体产品等,损害了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等原因外,相关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是导致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通过调研发现,无论是铁路系统领导干部,还是新媒体从业者,以及一般干部职工,有不少人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认识不够,存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
1.在图片侵权方面。有的没有认识到图片的使用必须得到授权,认为网上“无主”的可以随便用;认为加工改造后使用可以免责;认为非盈利目的使用可以免责。
2.在字体字库侵权方面。有的没有认识到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属于美术作品,使用必须得到授权,反而认为所有字体无知识产权问题,是人类共享的文明成果,都可以随便使用;有的没有认识到字库属于单独的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为从网上下载的字库,可以随便使用。
3.在音乐侵权方面。有的因为著名的岳云鹏《五环之歌》被诉侵权案终审认定不侵权,就误认为为任何翻唱或改编音乐都不属于侵权。其实,法院不认定岳云鹏侵权的主要原因,不是认可不经过授权的翻唱或改编,而主要是因为岳云鹏的《五环之歌》与著名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使用音乐不是白纸黑字,特别是背景音乐,识别度不高,也不容易被发现,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有的认为法不责众,各类电视娱乐节目、新媒体产品中翻唱、改编、插播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实际支付版权费的较少,存在见怪不怪的现象。此外,其他涉及新媒体侵权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大多与以上的错误认识相似或相同。
干部职工认识上的误区,既不利于保护铁路新媒体著作权,还可能因为法律上的无知导致对他人新媒体著作权的侵权,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
1.创新宣传手段。要善于运用铁路新媒体来进行新媒体著作权普法教育,发挥铁路办公网、官方微信、职工职场大屏等铁路内宣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使干部职工随时随地都能接受教育。要结合铁路工作实际,组织铁路文艺骨干创作一批反映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法治宣传文艺作品,制作一批微视频、微电影等产品,以讲故事、动漫、相声、情景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便于接受、乐于接受。
2.丰富宣传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类型、特点和针对干部职职工存在的误解误区,科学、精准、高效地做优普法产品,达到释疑解惑,普及知识的效果。要结合铁路新媒体的特点,以及领导干部、新媒体从业人员、一般干部职工等不同受众的工作、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编写普法教材,使之“适销对路”,推动普法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
3.加强队伍建设。要以国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契机,采取邀请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授课和组织铁路律师、法律顾问等各类法律服务人员辅导等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同时,要加强铁路律师、法律顾问等普法骨干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专职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其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