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0-03-03 07:31颜东岳,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注册地小保工伤保险

员工提交书面辞呈后要求撤回,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小保:

因为准备与同学合伙创业,我曾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表明将在三十日后离职。由于合伙创业计划泡汤,我在提交书面辞呈的十七日后,向公司要求撤回申请,但被公司拒绝。三十日届满后,公司不顾我的一再留用请求而强令我离职。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萍

李萍:

公司有权拒绝你撤回辞职申请,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你能否获得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公司是否“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公司的行为恰恰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涉及形成权问题,指的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则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届时均可离职。同时,除非书面通知虽已作出但没有送达给用人单位、尽管送达给了用人单位但其不知内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通知等三种情形,否则,劳动者自己也不具有撤回书面通知的权利。与之对应,你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将在时过三十日后离职,公司知晓其中内容,虽然在相应时间内劳动合同尚未实质性解除,但你的辞呈已经生效。在公司接受你的辞职请求、拒绝你撤回书面通知、要求你按时离职情况下,你自然无权反悔,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小保

员工因病重无法续假,单位不得借口旷工予以解聘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六年。一个月前,我因病向公司请假三天后,因手术意外导致昏迷了十天。上班后,公司以我没有续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苗慧

苗慧: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与之对应,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但你并不具备相应情形:一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则表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鉴于你在公司已经工作六年,自然可以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至上班,你并没有超过期限,公司自然不应将你解聘;另一方面,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核心在于员工故意为之。公司主张你在病假到期后一直未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当属旷工,已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可你当时处在昏迷状态,完全不具备请假和上班的身体条件甚至根本无法表达意志,即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此外,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格信赖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对员工予以关怀照顾,就员工的非正常缺勤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本案中,公司在已经知道你病情的情况下,仍机械执行规章制度,明显是对你缺乏应有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如果公司存有疑问,可以向医院进行核实,其未调查真实原因,即以你没有履行续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情理。

小保

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年底讨薪员工是否享有优先权

小保:

我们所在公司因拖欠巨额货款,经他人诉请支付并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查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久,公司又被申请破产。有人认为,公司的全部财产尚不足于清偿申请破产者的欠款,我们这些年底索要二十二万余元欠薪的员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欠薪被打水漂。

请问:该说法对吗?

田雨蓉等16人

田雨蓉等:

该说法是错误的,你们不仅有权索要,而且享有优先权。

一方面,财产保全并非只是保障申请人的利益。无论是起诉以前的财产保全,还是起诉后的财产保全,目的都只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另一方面,你们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只要你们及时申报,你们的欠薪将首先得到清偿。

小保

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工资、工伤应执行何地标准

小保:

我所在的公司于A地注册,而我的实际工作地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B地。

请问:在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我的工资究竟应当按A地标准还是按B地标准执行?如果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又应当按何地标准赔偿?

刘喜

刘喜:

根据您咨询的情况,可分为两部分来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与之对应,鉴于你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地,而公司与你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自然应当按B地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B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你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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