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到市民社会
——论休谟的社会演进理论

2020-03-02 22:39骆长捷
理论界 2020年11期
关键词:休谟财产权正义

骆长捷

作为研究人性的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要处理两个基本哲学问题:一是我们能知道什么;二是我们能做什么。前者构成休谟认识论的主要内容,后者则是休谟的道德哲学所要探讨的。就后者来看,休谟重点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道德和社会的起源。反过来说,道德和社会在他看来都是合乎人性的产物。笔者认为,休谟对于社会起源的论述是逻辑与历史的结合。这种结合可以被概括为一种社会演进理论。具体而言,休谟将人性作为社会出现的必要条件,阐释了家庭、社群、社会规范、政府和国家是如何逐渐产生并演变而来的。进而,休谟所论述的这种社会的演变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和历史顺序。

当 代 学 者 约 翰· 斯 泰 沃 (John Stewart)曾对休谟的社会演进理论加以概括。他认为,休谟所描述的市民社会就像一条能够被分层的河流。在最底层的是各种小的社会自然结构,比如家庭、友谊关系等,它们构成一个个相对狭小的圈子。在这个层次之上是具有经济形式的社会,人们作为所有者、生产者、交换者和消费者而相互发生关联,这种社会形式以正义法则为基础。当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大、相对富足时,就需要成立政府来实施正义,因此,在经济社会结构层面上,就形成了政治社会。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的社会合起来构成市民社会。第四个层面的社会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它是由政治和社会精英所领导的社会阶层结构。第五个层面是由一般行为准则所规范的共同体。〔1〕斯泰沃(Stewart)认为,休谟致力于解释社会演进的条件和特点,而他对休谟笔下社会的五个层次的划分则是对这一演进路径的阶段性说明。不可否认,斯泰沃的比喻和分层理论的确抓住了休谟社会演进理论的一般特征。我们藉此来分析一下休谟的论证结构,从而揭示休谟这一理论的基本特点。

一、家庭和社群的起源

休谟的社会演进理论首先探讨社会的起源问题。他主要着眼于对人性的考察。在他看来,自私是人性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使人与人相互疏远,但性欲和自然的爱却使人们联合起来,导致两性的结合、家庭的产生、友谊的往来。人性中自有一种高贵的感情,能使我们在对待自己的亲人、朋友时,克服自私,表现出慷慨的美德。休谟指出,“尽管我们很少能遇到一个爱他人甚于爱自己的人,但我们也很少能遇到一个全部感情加起来都不超过他的全部的自私感情的人”。〔2〕

他举例说,家庭的全部开支虽然一般是在家长的支配之下,可是多数人却愿意把财产的绝大部分花费在妻儿的需求上,只留小部分供自己享用。因此,在休谟看来,最初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家族和小的团体的形式出现的。在这些最初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联结纽带是自然感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秩序。子女的产生导致家庭成员的不断壮大,从子女幼小时期,家长就为了家庭和睦而通过言语、态度和行为来树立榜样,行使权威,使他们习惯于社会生活。而在一个业已成熟的社会,整个社会的法律、道德规则以及礼仪规范也都会投射到家庭之中对每个人发生影响。

最初在家庭内部就存在分工、合作,以便获得较多的资源来满足人们的需要。随着人的合作意识的增强和技艺的增长,分工、合作越来越细致,范围越来越广泛,出现了较大的团体。当人们通过协作获得较多的所有物后,马上就面临所有物的分配问题。从人的天性来说,由于情感的偏私,人们往往试图偏袒自己和亲眷、朋友,因此,在如何分配财物的问题上,通常会引起纠纷;再者,人性的自私也难免使人觊觎他人的所得并试图据为己有,这也是社会混乱的主要根源。因此,如果要维持这种合作,人们必须公正地分配,并且要采取公正的手段保证这种分配能够有效,使每个人长期占有自己的分配物而不受到他人的侵犯。也就是说,正是合作范围的扩大和收益的增加,迫使人们为了维护这种合作带来的好处而不得不诉求一些办法来解决财产分配和占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原初的家庭式、小团体式的社会就开始过渡到较大的经济社会。

二、经济社会的出现

为保证财产占有的稳定性和财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人们相互缔结协议。但是休谟认为,这种协议并非一种严格的、成文的约定,而只是一种心理感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感觉到,互不侵犯他人财物对大家都有利,只要他人不侵犯我的财物,那么我也不会去侵犯他人财物。尽管大家并没有就这一点作出承诺,但是人们互相参照彼此的行为,当我节制我的行为时,我也就自然地期待他人也有类似的表现,如果这一点得到他人的响应,那么久而久之它就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一种潜在的心理约束。一旦这种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被确立下来,个人就会对自己的所有物形成主权观念,确立财产权意识,并对戒取他人财物产生义务观念。与之相应,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一规则,那么他的行为相应地会引起内心的谴责和不快,这就是正义感的来源。正义之所以被视为德就在于对正义法则的遵守对公众有利,反之,非义被视为恶是因为它会有损公众利益。

为使戒取他人财物这一正义原则能够落实下去,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正义法则。休谟将之概括为三条: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和履行许诺法则。

首先,人们面临如何分配财物的问题。即如何确定某些财物为某个人所有?休谟认为,解决社会混乱的首要步骤就是先使财物稳定下来。最自然的办法就是,让人们继续享有他们现在所占有的东西,并承认他们对这些现有物拥有财产权。一旦社会初步稳定下来,就需要确立另一些基本规则来处理今后的财产纠纷,这就是占领或占有、时效、添附和继承四项规则。当一个人占领某片土地或通过劳动使某种自然物发生改变时,那么他就被认为拥有对它们的财产权。但最初的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久远而变得不那么清楚,一旦出现争端,时效就被作为另一条确立财产权的标准,长期地、不间断地占有某物就被视为拥有对该物财产权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个原则是添附。当我们对某物拥有财产权时,与该物密切相关的同时又相对较小的东西也被视为我们的财产,比如我的牲畜所生下的幼崽等。第四个原则是继承权,它是与财产权相伴随的一种权利。根据父母或亲属的同意,人们自然地继承他们死后所留下的财产。

其次,在确立稳定财产占有的规则之后,还要考虑财产转移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财产转移,并且这种转移要伴随交付行为。

最后,制定和遵守许诺。很多时候,财产的转移需要许诺来保证完成,尤其是当财产交付不便时。同理,人们之间的分工协作是为了方便自己或增加所得物,这种协作的进行必须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为了双方或多方利益,大家制定许诺,确保个人履行他们的义务并享有他的权利。一旦许诺被制定,出于对共同利益的关切,遵守许诺就会被认为是一种德,而不遵守许诺就会被斥之为背信弃义。在这个意义上遵守许诺就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

以上三条基本法则的确立和有效实施是建立一个较大的经济社会的必要条件。而这三条法则的核心内涵是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正义的主要关涉对象是财产权。“在正义是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在正义是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是不完整的。”〔3〕在休谟这里,财产权是成为构建一个正常的经济社会的核心要素。

三、由经济社会向政治社会过渡

当大家都同意确立正义法则并按照法则行事之后,我们是否就能够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呢?休谟认为,这样还不够。他仍然是着眼于对人性的剖析:人们虽然知道,遵守正义法则才能保存社会,获得巨大利益,可是由于人天生有舍远图近的倾向,使他们易受情感的支配,“宁取任何现实的小利益,而不顾到维持社会秩序”。〔4〕一旦有人这样破坏正义法则,就会在人群中树立坏的榜样,使更多的人放弃对正义法则的遵守,“因为你的榜样向我表明,如果我独自一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们却在那里纵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5〕于是,公道的破坏便日益频繁,最终会毁掉整个社会。

当人们冷静下来用理性来反思、比较这两种情况,即遵守公道所带来的利益和破坏公道所得到的利益,人们就会意识到前者的利益要大得多,并试图采取措施来约束这种舍远图近的倾向。休谟指出,最恰当的办法就是,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坏正义法则成为最遥远的利益。要达到这一结果,就必须对那些违背正义的人作出惩罚,以儆效尤。最可行的办法是大家约定让少数人专门执行这一任务,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政府官员,他们跟大多数人没有亲缘关系,必能更加公正地执行正义。

就政府的起源而言,休谟并不像洛克那样,主张政府是根据人们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尽管他和洛克在结论上是一致的:一旦政府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和保障,那么人们就不再需要服从它的统治。他认为,服从政府统治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而履行契约则是人们在日常事务中互相信托的必要条件,两者并无根本联系。人们之所以服从统治,不是因为人们根据契约来履行义务,而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为了利益,人们制定了正义法则;既然政府的产生是为了执行正义,那么为了利益,我们也就应当服从政府管理。

休谟对政府起源的论述仍然保留了一种历史性的眼光。他根据美洲部落的情况,指出政府的最初萌芽不是由于同一社会中人们的争端,而更可能是不同社会中人们的争端。由于部族之间的战争,人们需要军事首领来指挥作战,并且使人们习惯于服从首领,使他在战时成为各种争端的仲裁者,并有可能将他的权威延伸到和平时期,军事政府也慢慢演变为民事政府,这就是君主制政体的雏形。所以,休谟认为一切政府最初形式都是君主制,共和国只是由于君主制被滥用后才发明出来的。

从理论上讲,我们建立政府的原始动机是为了享受它所带来的安全保障,因此,只要政府不能够满足这一点,我们就不需要再服从统治。但是从历史上来看,普通民众也很少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政府的权威也很少建立在这一点上。休谟将现实的政府权威的来源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长期统治。如果一个政府长期存在,哪怕它最初的建立是在篡夺和反叛的基础上,仅由于它的长期性,它就容易获得权威。因为一代一代的人从一出生就处于它的统治之下,习惯了服从,也就假定自己生来就该服从。

第二,现实存在也是政府权威的第二个来源。拥有强力永远是政府统治的一个重要保障,这一点从历史上也可以得到验证。

第三,征服权也可以看作是政府拥有权威的一个来源。

第四,继承权也是政府权威的来源。即当一位君主逝世了,人们就愿意让他的子嗣来继承他的君位,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间继承的一种模仿。

第五,当立法机关确立某种政府形式后,成文法就成为政府权威的来源。

综上,休谟指出:“当公益并不显然要求一种变革时,那么原始契约、长期占有、现实占有、继承法和成文法等一切权利要求,就一定汇合起来,形成对统治权的最强的权利要求,并且正确地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6〕当政府不再能为公益提供任何保障的时候,人们当然具有反抗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能再据此制定更为具体的细则来规定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进行反抗是合法的。而人们忠顺于政府首先是出于习惯,其次是出于顽固和迷信,最后是出于对权力、武力的恐惧,这就足以解释,历史上某些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安全和保障的政府为何仍然能够维持它的统治。

四、休谟笔下的市民社会及其基本特征

在一个由政府管理的经济社会里,人们之间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往来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政府保护那些遵守正义法则的行为,对违背这些法则的各种事件加以制裁。在这个层面,政府根据正义法则确立了各项法律制度来裁量、判决具体的不义行为。执政官、法官、公务人员这样的群体诞生了。人们不但具有经济身份,也具有法律身份、政治身份。

就政治体制而言,休谟主张“一位世袭的君主,加上没有奴仆的贵族和由代表们行使选举权的人民,构成最佳的君主制、最佳的专制和民主”。〔7〕但他认为,不管何种政治体制都有可能由于管理的恰当与否而变好或变坏。好的法律,而非体制中的公务人员的性格和品德,是政治体制得以良好运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设计任何政治体制和体制内的各种法律制度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以便规避任何私人利益的引诱。“如果我们发现通过巧妙的分权,在执行时这种利益必然和公共利益协调一致,那么就可以宣布这种政府组织是明智的、可喜的。”〔8〕

政府的建立使得社会机制得以长期有效地运行。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下,人们开展更为广泛、细致的合作,社会更加繁荣稳定,由于使用同一种语言,受共同文化的熏染,受同样的或相似的宗教、道德原则的影响,人们养成相似的风俗习惯,对事物持有某些共同的信念,由此形成了民族、宗教、文化等等的共同体。根据个人收入、职业等的不同,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它由政治精英和权贵所引领。休谟明确提到了人们对富有者和权贵的尊崇,在他看来,这是由于人性中的同情原则,即我们借想象之力体会到他们由于拥有财富、权势而获得的快乐,并因此而产生愉快感。〔9〕富人和权贵对社会群体具有榜样的作用,他们出于对自己名誉的爱惜,〔10〕往往也乐于作出有利于社会大众的表态,在政治、道德等方面作出表率,以此影响公众。

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还需要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提供一套合适的礼仪规范。因为好的礼仪能够使人们更加愉快、和平地相处。社会交往中良好的姿态、谈吐由于能够给人带来愉快而获得称赞,某些良好的品质比如慷慨、风趣、机敏等也因其有益性而被视为德性。

总之,休谟在考察正义是如何被人为确立的同时,也阐述了他对社会演进的历史性认识。社会的产生有其必然条件,一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二是人类个体渺小的能力与较多资源需求两者的极度不匹配。社会最初形式是家庭,以及家庭之间的联合,随之扩展到更大的范围。最初形式的社会就建立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即戒取他人财物这一一般原则和依据这一原则所产生的更为具体的规则:划定财产的规则、转移财产的规则和履行契约规则。随着社会的扩大,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义原则的有效实施,就根据大家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来执行正义。政府的职能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社会由此过渡到政治经济社会,并由共同的法律、道德、文化、礼仪、信念而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共同体,概而言之就是市民社会。

休谟笔下的市民社会是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由商业社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确立和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政府的职能则是从法律和政治层面来维护这一经济制度。就政治体制而言,并不存在占绝对优势的某种政体,无论君主制还是民主制都各有利弊,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良好的政体要依靠法律的制约,要有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从而避免权力受私利的影响而被滥用。如果政府能够凭借一套完整有效的政治体制来保障上述经济制度的完善运行,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正义的。

这种正义社会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民自由。人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物,自由发表言论,自由发挥自己的专长,并享有这一专长所带来的利益等等。第二,社会诚信。在政府的监管下,人们互相履行契约,彼此之间忠诚互信。第三,贸易自由。财产可经同意而被转让,人们遵守契约则为财产转让提供了重要保障,从而大大促进了商业贸易和商品交换。在这一商业社会,依据收入和社会地位出现各个稳定的社会阶层,它由富人所引领,通过法律、道德和礼仪规范对人的约束,社会形成文明风尚。

五、结语

任何政治哲学家的理论都不可能脱离现实,休谟也不例外,他所描述的市民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对18 世纪英国社会的某种写照。这是他的理论优点,也是其局限性所在。

从西方哲学史的背景来看,休谟的社会演进理论与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相比具有一种历史主义视角,这与他重视传统、社会习惯和人性心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休谟批评洛克、霍布斯等人的自然状态理论是一种纯然的虚构,认为人类并不可能长期停留在哲学家所谓的自然状态,而是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的。〔11〕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来看,休谟的这一社会历史观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因为休谟实际上主张,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不但要依赖于人性条件和自然资源,而且要建立在社会实践及其影响之上。当然,休谟毕竟是一个典型的资产阶级学者,他的理论参照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现状,他的历史观也并非一种辩证唯物主义,而是一种经验唯心主义,这也就决定了他的论述必然具有资产阶级理论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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