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强
“劳动人权”是近年来学界提出的新理论,也是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热点。笔者认为,我们需要重新探究马克思的劳动人权思想,争取在进一步解读劳动人权的基础上,找寻到实现劳动人权的有效路径,让人们实现自由快乐的劳动。
1.劳动人权
劳动是人类最早的一种有意识的自身活动,具有目的性、针对性和计划性的特征,往往被视为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直接手段、主要手段乃至唯一手段。何为劳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诠释:从经济学来看,劳动是一种可以获利的交易性活动;从法学来看,劳动是以《劳动法》为活动准则的社会行为;从社会学来看,劳动是人们生存交往的方式;从生物学来看,劳动是生物能量的输出与转换过程。何为人权?马克思解释说,“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脱离共同体的个体”(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可见人权是社会生产实践下的独立产物,具有历史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而且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劳动人权是近几年学界研讨的热点,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这里所提出的“劳动人权”不是“劳动中的人权”或“参加劳动的权利”。就概念而言,劳动人权和劳动中的权利是不同的,劳动中的权利属于法律范畴,而劳动人权是一种用劳动来解释人的权利和社会合理性的理论。(2)何云峰:《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散论》,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人,人在自身的劳动过程中不断成长,人的权利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不同时期的人们有不同的需求,这种不同的需求导致了不同时期的新矛盾,社会就是在这种新旧矛盾的交替中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新阐释。
2.马克思主义劳动人权
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大致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三个阶段,分别是从精神方面、政治解放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方面进行论述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人权思想是从人的视角出发,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可以说这也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页。因此,“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差别,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又是劳动”(4)同上,第559页。。马克思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人类的彻底解放,而人的彻底解放归根到底是彻底扬弃各种异化劳动。换言之,人的解放就是劳动的解放。劳动人权正是要系统阐释人与劳动关系的历史嬗变过程。
3.社会主义劳动人权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劳动人权可以被看成是人类社会生存的最高准则,是人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即是说人类社会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存在。在人们的日常生产实践活动中,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理应去劳动,但这种劳动应完全出于自愿,并得到别人的尊重与认可,劳动成果也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使劳动者自己感到劳动快乐、劳动幸福。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比如,现在的血汗工厂就没有遵循劳动人权的基本理论,无论在表面上看起来有多么合理,产出了多少的劳动成果,但它最终还是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人权思想,未能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人权思想所追求的是人类自由而全面的解放和劳动的解放,以及人类文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上面所阐释的劳动人权的涵义,我们会发现劳动人权有其自身特征,在笔者看来,劳动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自由性等特征。
1.广泛性
劳动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也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马克思曾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6)同上,第196页。。劳动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方式,也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基本途径。“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7)同上,第163页。,这种改造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马克思认为人类主要是通过劳动来参与实践活动,在劳动的过程中,人类能够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对象成为人化了的对象。如果离开了劳动,人类就脱离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人权范畴下,每个人都广泛地享有劳动和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他人的尊重。
2.公平性
劳动人权既然是每个劳动者与生俱来的权利,劳动者自然而然在社会上应该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既然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用劳动来解释,那么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由劳动来解释。劳动人权内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总是受到资本逻辑的影响,再加上劳动异化观念并未真正消除,因此社会生活中各种劳动不公正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权利要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才能实现,因此,劳动人权呼唤公平正义。
3.自由性
自由是马克思人权的核心范畴,马克思曾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自由劳动是每个劳动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必须在自己的纲领中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争取生存权、劳动权和财产权,争取民主自由和平等权。马克思主义劳动人权思想倡导个体应该自由劳动,个体只有在无任何压迫感、奴役感的自由劳动中,才会获得劳动幸福感。劳动人权是保障个体自由劳动的根基,故具有自由性。
总体来看,马克思的劳动人权理论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天赋人权学说,它是一种更科学、更能体现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人权理论充分地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从本源上揭示出了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是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超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的核心是通过劳动来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目标,即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以及实现人的劳动过程的解放。
马克思主义劳动人权体现的是人的本质的解放,而人的解放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而且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发展程度。因此,劳动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受到社会生产力、劳动异化、法律调控、个体责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只有把人置放于现实的社会存在中,把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解放相结合,我们才能科学地认识人的解放问题。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将会极不相符,这种生产关系不但不会达到解放生产力的目的,反而对生产力发展会起到阻碍作用。要解决这种矛盾,实现人本质的解放,就必须要消灭私有制,彻底扬弃劳动异化,使人们建立普遍的交往方式。但是私有制和异化是不会自己消失的,仍然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这个条件还是要落实到生产力上,只有生产力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劳动人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才会有更多的存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改善。即便如此,我国在部分领域依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无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满足,还包括精神层面的享受,而且人们对精神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人们对劳动人权的需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生存权。当生产力低下或发展不充分,社会的商品和财富不足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时候,必然会有部分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充分实现。同时,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状态更为严重,劳动人权未能得到真正实现。
在马克思之前,卢梭就提到了“异化”的概念。之后,德国古典哲学家从哲学的角度对“异化”进行了辩证的考察,探索到异化问题的核心,即异化是主客体的特殊联系方式:主体以实践的方式创造了客体,客体反过来支配、压制主体。(9)王锦龙:《试析异化劳动理论下的异化人权》,载《传承》2007年第7期。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了“异化劳动”的概念。他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0页。,以现实的人为主体,用劳动的异化来说明人的本质的异化,使异化概念具有了科学性和现实性。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他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几乎所有人都成了资本家招雇的劳动者。异化无处不在,它渗透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工人和资本家都无法避免。马克思从基本的经济现实出发,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工资、利润等经济形式,抓住了工人及其产品的异化这一事实,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劳动”的本质及其四种具体表现形式。他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劳动产品以及劳动本身都发生了异化,劳动者在异化劳动中,沦为“机器的附属物”,沦为资本家“挣钱的工具”。(12)高惠珠:《价值论视域中的“劳动幸福”》,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马克思正是借助异化劳动概念,通过异化劳动的产生和扬弃,初步探索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提出了人类最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的论断。马克思把异化概念和劳动概念结合起来,形成了异化劳动理论。在现实社会,异化劳动还普遍存在于生产劳动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认可,这阻碍了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劳动人权的实现。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要使人类社会不断文明地向前发展,就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国家要不断完善《劳动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劳动法》得以有效实施。然而,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随着社会生产结构的不断转型,农民工的就业难问题表现得特别突出,甚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机器大工业逐渐应用于生产中,最终导致劳动力过剩,劳动力市场不断饱和。劳动力的剩余造成了劳动者待遇的严重降低,当前社会出现的许多荒诞无稽的歧视现象便是例证。比如,曾有位裴姓女士在面试营业员时遭到拒绝,后得知原因是“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再比如,关于劳动报酬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在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挫折时,有从当地政府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但部分政府机构依然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但有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随意克扣和故意拖延职工工资的现象。
劳动人权居于公民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拥有人权的劳动者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然而其所对应的义务主体作用却常常缺失。由于人们劳动人权观念淡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主体责任不明确,本质上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劳动人权,却在传统法律体系中被架空或者支离破碎,从而导致义务主体虚无化或者泛化,出现义务体系失灵和义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因此,法律主体要保持独立性以及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中国社会有必要重构相关主体识别制度及其义务体系。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劳动人权的基本内核,虽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上得到了确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实现缺乏义务主体。首先,公民是劳动权利的主体,国家是保障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义务主体。然而,国家作为第一义务主体缺位或不作为的现象经常发生,没有完全尽到对公民“生存照顾”的义务。其次,国家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够完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劳资关系失衡。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主要劳动场所,但由于其义务主体的责任在立法中并未明确,从而导致他们常常钻国家法律不完善的空子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其作为义务主体没有完全尽到实现公民劳动人权的社会责任。最后,根据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这一基本权利,也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因此,劳动者作为劳动人权的享有者,同时也是实现自身劳动人权的义务人,这一点常常被人们忽视。
劳动人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劳动人权大体上包括劳动权、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和保护权、休息休假权、职业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是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实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劳动者在处理各种劳动关系中具有平等享受这些权利的资格。同时,劳动人权又是一项合乎人类道德需求、被各国普遍适用的、具有对抗性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一种权利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才具有被实现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将应然的劳动人权更多地转化为实然的法律权利,才能保证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笔者将从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面探究义务主体的责任,确保劳动人权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保障。
劳动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平等权利。平等是人权得以保障的首要原则,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权主体。国家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责任主体。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首先应享有与劳动相关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体现,同时也应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实现。
同时,《劳动法》是根据国家《宪法》制定与实施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它在整体上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是处理劳动者个人之间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人权体系建设、解决我国目前劳动者人权窘况、提高我国劳动人权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国家加快颁布了与《劳动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形成了完整的劳动人权法律体系。在国家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后,政府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和司法体系,以确保劳动人权的实现。
社会组织责任指的是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组织对社会整体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通常而言,这种责任表现为:组织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往往高于组织自身的目标,也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基本义务。这种责任是组织出于自身的道德要求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履行社会责任完全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就给我们的社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企业组织不能仅仅以营利为目的,而要改变传统理念,不以利润为唯一目标,要重视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对人权的维护、对社会的贡献,因此组织单位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要以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式进行;其次,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权,建立合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使其与其他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一起,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有效局面,以保障劳动人权的实现。
劳动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但立法体系并不能自动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在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得到认可并贯彻落实,而法律的执行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做铺垫。在现实条件下,就是要执行《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导致《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在一些特别困难的地区和企业中很难执行。为此,各地区在大力发展当地经济的基础上,在把发展当地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要制定相关的基本劳动标准,并落实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特别是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进入了攻关阶段,企业为了自身的存活,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往往通过减少劳动力的成本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这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加上我国每年有大批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流向社会,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在供求双方的较量中,劳动者单凭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抗衡,是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的,劳动者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也要积极出面,充分运用国家权力,对劳动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对劳资矛盾进行调节,以此来弥补劳资双方地位的显著差距,让劳动者的劳动人权和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高尔基曾经说过,“只有人的劳动才是神圣的。”劳动最光荣,没有劳动就没有人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因此,劳动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外,还有个人责任。劳动人权以个体劳动为载体,其实现离不开劳动者自身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劳动者也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的过程中,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另外,权利的实现是权利人自行主张的结果,如果劳动者个人毫无权利意识和观念,甚至于不敢、不能、不会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护,那么就是对个人权利的放弃和对个人人权的自我侵害。因此,劳动者个人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善于用法律武器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
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上强调,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发展中的各种难题、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破解、铸就。(1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劳动者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自主劳动、自主承担责任,才能从劳动中感受到快乐,才能体现出劳动的价值,并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劳动人权也是如此,劳动创造了世界历史与人类文明。故劳动者须以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辛劳付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为自己的幸福人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并以矫健的步伐走在打通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的路上。我们应当积极踏入时代洪流,投身于劳动实践,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奋斗,并在劳动过程中大力彰显劳动价值,体现个人价值,进而为实现自由而体面的劳动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贡献出自身力量。
劳动人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本文从劳动人权的涵义、劳动人权实现的障碍和劳动人权的实现方式三个层面,阐发了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基本内容。这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劳动人权、尊重劳动权利、落实义务主体的责任以及实现自由而体面的劳动,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只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社情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保证每个公民通过自由快乐的劳动体会到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推动社会发展。因此,我们要推进劳动人权的真正实现,国家、集体、个人要携手努力,争取人的全面解放、人的自由发展、人的需求的最大满足。这对共产党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不断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不断为实现老百姓的劳动人权而奋斗。因此,在实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我们要始终高举劳动人权的旗帜。只有人类步入共产主义社会,进入自由王国,劳动人权才会真正和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