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萍WANG Cai-ping;展坤ZHAN Kun;何辛HE Xin
(①中国石油杭州地质研究院,杭州310023;②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10008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帮助企业减税降负、提质增效,拉动有效投资而发布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不断鼓励企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并细化完善了很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加计扣除行业范围的界定、政策的贯彻组织落实、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明确到限期提高加计扣除比例至75%,企业操作越来越具有可行性,优惠幅度也进一步加大。受新冠疫情和全球金融动荡局势影响,今年很多企业运营举步维艰,如何在现有不利大背景下,认清形势,准确理解并正确把握利用研发加计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数据信息质量,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做好加计扣除工作,是企业需要认真探索并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组织分工、预算编制、费用归集与财务核算方面提出相应操作建议。
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企业自身有合适的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运作,才能更好地执行政策,达到最优效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便是判断所属企业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判断标准需借助企业财务数据完成,应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进行。根据财税[2015]119 号文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四条规定:如果企业从事住宿和餐饮等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且当年住宿和餐饮等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则当年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凡列支研发费用,从事研发活动进行加计扣除的项目,均需进行三新项目鉴定(新技术、新产品或服务、新工艺),由企业主管研发工作的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部门先判断所属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创新,认定为研发活动的,提交相关资料至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三新项目鉴定申请,并取得鉴定机构出具的《企业三新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发工作由主管科技部门全权负责。因此科技部门负责本级(含下级单位)三新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年度计划下达、相关政策文件指引或手册的制定,组织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审核下达最终预算,就三新项目中的常规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必要的政策及技术支持,实时跟踪监督三新项目研发进度,定期组织收听成果汇报,组织研发成果认定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企业财务部门是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各三新项目的会计核算,在预算范围及额度内准确归集各类研发支出,及时填报加计扣除归集表,收集三新项目名单及备案资料,包括科技部门提供的三新项目开题设计报告或计划任务书、企业三新项目鉴定意见书(含三新评价表及三新专家鉴定审查表等)、研发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无形资产清单等。
三新项目的预算编制由各项目负责人在主管科技部门指导下具体编制。在遵循一般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基础上,着重关注预算的实用性,从研发活动实质性创新所需出发设计预算,预算稿经科技部门平衡审核后最终下达实施。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六大类加计归集范围,对于“2.直接投入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这三大类费用,必须做好充分的需求分析及价格预测和比对,做到所编制预算是该三新项目专用且必需的预算,切忌为了多争取预算经费将通用预算纳入编制基础或出现研发相关的重复建设所需预算;同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在外委预算额度内由多家单位招标(竞标)后择优选用。对于“1.人员人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这三大类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通用投入,需单独考虑。编制人员人工费用时,根据企业人事部门提供的项目人员名单全年人工费用总额和预计该三新项目投入工时适当浮动比例予以编制,需外聘用工用于研发支持的,结合劳务用工市场市价浮动比例一并纳入预算;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预算,若所需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三新项目研发专用需添置的,直接纳入预算编制,若是同时用于三新项目研发和非研发项目的,可根据仪器设备(无形资产)预计使用情况分摊编制预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是分项目进行的,为了能及时准确获取各项目各类费用的填报明细,建议企业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辅助核算,对每一类费用明细分别项目分别核算。同时,对照前述六大类归集范围内的可加计扣除费用,尽量将会计明细科目与可加计费用明细一一对应设置,以便直接从财务系统导出加计扣除归集表所需数据,经Excel 适当链接即可成表,不用再分析填列。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在财务系统中添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模块,将归集表直接嵌入模块中,设置好公式,直接取数生成相应数据。通过细化前期核算减少后期申报时长,提高申报时效及准确率。
3.2.1 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采用工时统计法来分配人员人工费用。项目负责人定期登记统计研发人员在各研发与非研发项目上的工时,提交企业主管科技部门汇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工时只能统计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上各项目的工时耗费,不能将加班工时统计在内,以便最终科技部门汇总的同一人员年工时总数不超过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正常工时总数。主管科技部门汇总各项目工时后,提交企业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根据三新项目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分配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并提交财务部门核算入账。
3.2.2 折旧摊销费用的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第三(四)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如前所述,若所需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三新项目研发专用添购的,全额归集填列;若是同时用于三新项目研发和非研发项目的,企业同样可以采用工时统计法来分配折旧(摊销)费用。项目负责人定期登记统计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在各研发项目上的工时,提交主管科技部门。主管科技部门汇总工时后提交企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工时记录,定期分配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至三新项目中。
3.2.3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归集
委托外部(含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新工艺研究开发工作而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标的为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在确定委托研发关系后,主管科技部门应督促三新项目负责人尽快与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建议约定期限让受托方尽快办理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取得《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在合同中明确受托方取得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后,企业凭登记证明方可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如果受托方是关联企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受托方按照付款进度提交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加盖公章,方可付款。如果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则由企业三新项目负责人到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财务核算处理上,为与普通的任务外包(外协费)区分处理,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单独设置“委托研发费用”科目,单独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技术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