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李世玲
随着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洗钱不仅会导致走私、贩毒、贪污、偷税漏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等犯罪的猖獗,而且不利于金融行业持久稳定地发展,还会对国家的和谐稳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金融行业作为资金流通的最主要的渠道和资金清算结转的中心,成为了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利用各种形式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也已经成为国家维护金融行业的重要内容。
反洗钱监管的深化要求与反洗钱监管基础薄弱的矛盾
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反洗钱监管力度与优化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政策和措施是当务之急。
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起步较晚,反洗钱监管基础薄弱,在反洗钱监管任务量大、监管任务更重、监管形势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之下,反洗钱监管的深化要求与反洗钱监管基础薄弱的矛盾就越发突出了。
首先,反洗钱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既不完整也不协调。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各个监管部门职责既有交叉区域也有空白区域,使得反洗钱监管工作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容易造成各个监管部门推三阻四,互相推责的现象。不能进行全局性的统筹安排,反洗钱监管体系也就不能很好地指导金融行业进行反洗钱监管工作。
其次,反洗钱监管基础薄弱。中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并不完全一致,这样就会导致国际反洗钱监管与打击犯罪活动不能顺畅地进行,容易被犯罪分子找到漏洞逃脱惩罚。各个反洗钱监管部门配合程度也不高,有些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各项反洗钱工作不能有效进行。这样下来,反洗钱工作对洗钱犯罪人员的威慑程度就会降低,更加不利于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进行。
反洗钱监测能力低与反洗钱监管要求高的矛盾
中国的经济建设开展地如火如荼,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得金融行业中的大额交易越来越多,虽然中国近年来的反洗钱监测能力相较于之前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面对与日俱增的大量大额交易还是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反洗钱监测能力的发展跟不上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发展。
面对海量的大额交易数据,如何准确发现和确定可疑的大额交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反洗钱监测能力低与反洗钱监管要求高的矛盾导致反洗钱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并且对实际的监管工作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困扰。
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能力与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缺失的矛盾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成为反洗钱监管最主要的战场,但是洗钱活动并不只是在金融行业内部进行,当金融行业中的洗钱行为涉及到其他行业时就会出现反洗钱监管无法协调的现象。虽然其他行业也有各自的信息和监管系统,但是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却存在着缺失,这就导致系统中的信息无法为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所利用,给反洗钱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随着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深化,犯罪分子在金融行业被发现的几率增加,洗钱活动已经由金融行业向其他行业开始转移。面对现在大量的跨行业、跨国反洗钱犯罪活动,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能力与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能力的缺失之间的矛盾必然会使得反洗钱监管能力和机制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反洗钱监管的地区差异之间的矛盾
反洗钱监管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对反洗钱的监管重视程度就越高,反之,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地区对反洗钱监管的重视程度就越低,并且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相差较大,自然,反洗钱监管能力也会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以及政府对反洗钱监管的态度上。
据统计,沿海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占比一半以上,这种反洗钱监管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无法短时间内解决,也对反洗钱的监管造成了直接影响。
法律规定不够全面
相较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虽然在经过数次修改后将洗钱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充到七大类重大犯罪行为,但是范围仍然比较狭窄,使得许多洗钱犯罪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犯罪分子无法受到刑事制裁,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中国虽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税务和公证机关等。在新时期的背景下,洗钱犯罪活动已经不止在金融行业内进行,利用非金融行业来进行洗钱活动已经成为主要特征,反洗钱报告的义务主体范围不明确、不全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例如P2P网络借贷等新兴产业还没有被列入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虽然绝大多数P2P公司都宣称自己只是平台,并不进行资金运作,只是帮助放款人匹配合适的借款人,资金也由第三方托管平台保管,但是在实际运营中,真正能做到的公司只是极少数,前几年P2P公司大量涌现,最近一两年又纷纷倒闭跑路与资金托管的欠缺有重大联系。这种监管不明、资金流向不清晰等等问题都为犯罪分子利用非法P2P平台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洗钱活动的犯罪成本低也是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的一个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行为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这样的量刑低于世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量刑,不利于处罚和威慑洗钱犯罪活动。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完善
新时期的金融行业客户来源广泛,既有金融行业内部的客户,也有来源于非金融行业的客户、法人客户和代理客户等等。
来源于金融行业内部的客户虽然比较便于识别客户身份,但电子平台和互联网的发展为客户的身份识别带来了困难,非面对面的身份识别法律制度也并不完善,无法确定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来源于非金融行业的客户和法人客户、代理客户等,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做出完善,不能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做出及时准确而且全面的核实,这就导致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漏洞来进行洗钱活动,并且可以轻而易举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相关法律体系
不仅要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还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不仅要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要涉及与洗钱密切相关的行业,否则当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向其他行业转移的时候法律上的巨大漏洞就会凸显出来。因此,不仅要完善传统的金融行业相关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也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体系,例如P2P网络借贷等进行完善与补充。
尽量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
地区之间存在的巨大的差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的有效应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力改善这一问题将会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取得可观的成绩。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提高落后地区政府人员对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落后地区反洗钱监管各个部门人员的能力,可以将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反洗钱监管人员进行调换等等。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于还没有形成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行业和领域,要加快身份识别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尤其要关注可以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电子平台的客户以及客户身份识别较为困难的代理客户和法人客户等等,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非法和洗钱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反洗钱监管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进行研究是推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洗钱活动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为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与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