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讯语言的认识与运用

2020-03-01 08:46吴康忠吴冰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侦查员供述嫌疑人

吴康忠 吴冰清

一、审讯语言运用的现状

2011年以来,两院三部先后制定相关规定,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并将其修改进《刑事诉讼法》。为满足“以审判为中心”证据标准的要求,主审侦查员普遍在审讯方法、技巧和策略等方面寻求突破。然而,对审讯语言的研究、发展却一直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讯语言以主审侦查员临场发挥为主,学习、研究、总结得少。没有可供借鉴的资料,未能形成研究体系。主审侦查员提升审讯语言能力的方法少,主要靠临场发挥、在审讯工作中不断摸索,才能形成自己的审讯语言习惯。二是审讯语言粗暴,大声呵斥甚至谩骂犯罪嫌疑人。有的主审侦查员过分夸大审讯的气势,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压制犯罪嫌疑人,迫使他作有罪供述;有的主审侦查员通过大声呵斥、谩骂,来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力度”。三是审讯语言简单、直接,不知道迂回变通。有的主审侦查员习惯于用直接告知、提问的方式审讯犯罪嫌疑人,让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嫌疑人难以、不愿甚至拒绝接受主审侦查员的观点。四是审讯语言主题不明,漫无目的。有的主审侦查员不知道自己和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想到什么问什么,目的不明确。五是审讯语言内容不规范。有的主审侦查员在审讯过程中,采用大量的语言欺骗犯罪嫌疑人,恣意许诺,甚至是威胁犯罪嫌疑人,给翻供、拒供埋下隐患。

二、审讯语言的认识

审讯方法、技巧和策略是审讯的“工具”,为审讯提供条件,但不能保证审讯一定成功,起主要作用的是审讯语言的运用。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先后由两名主审侦查员使用相同的方法审讯,取得的效果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运用的审讯语言不同。俗话说“一句话能把一个人说跳,一句话也能把一个人说笑”,审讯语言更是如此。犯罪嫌疑人与主审侦查员始终处于对立面,主审侦查员想尽办法让犯罪嫌疑人接收自己的思想,犯罪嫌疑人竭力抵触、拒绝接收,二者交流的载体是语言,一言不合就会导致审讯失败。老预审员常用的审讯方法、技巧不多,却能每每在审讯中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这就是其审讯语言魅力之所在。

三、审讯语言的运用

(一)用引导性审讯语言导入话题,诱发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欲望

审讯伊始,主审侦查员必须通过诱发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欲望,不断地让犯罪嫌疑人去讲。一方面,语言的交流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地讲,展示自我、阻碍认罪的症结;另一方面,语言的交流可以拉近二者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了解、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的程度。主审侦查应当用引导性审讯语言从以下五个方面导入话题。

一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引入话题。犯罪嫌疑人对家庭住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话题抵触情绪不强,有回答的欲望。主审侦查员可以利用这类话题进行延伸,以便更多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引出与案件有关的话题。如从家庭住址引入“你住的小区不错,房子买多少钱的”,继而引入个人收入、家庭经济情况等话题,这个话题的引导对于侵财性案件很有用。从政治面貌引入“你们当时入党挺不容易的吧”,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自豪感,勾起他自我标榜的欲望。自豪感越强,面对现实时受到的打击越大,也越能勾起他的罪恶感,可以为下一步的审讯做好铺垫。

二是从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情况引入话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讯问其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情况,这个话题与犯罪无关,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欲望较强。主审侦查员对这两个话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致使其错失认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个人简历时,主审侦查员应注意引导他供述人生经历中的闪光点、优缺点,并适时作出肯定。如“你做过的工作真多”,“看不出,你还会炒股”。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家庭成员情况时,主审侦查员应引导其供述与家庭成员情感有关的话题,为下一步审讯作好铺垫。如“你母亲对你怎么样?”“你父亲在外打工也挺不容易吧?”“你女儿喜欢玩吗?”“你儿子成绩怎么样?”在进一步的审讯中,此时被发掘的优缺点、闪光点、亲情等都可以充分地被利用起来。

三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引入话题。针对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主审侦查员必须充分利用这个话题,要求其供述前科劣迹的具体事实情况、过程及处罚情况。已经被处罚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我标榜的光荣史,供述的欲望较强。具体犯罪事实情况可以用来对照现行案件,作为侦查本案的辅助线索。

四是从到案原因和过程引入话题。犯罪嫌疑人对到案原因一般持对抗的态度,极易回避这个问题,提问时应尽量模糊。如果开始就问“你干什么坏事的?”“你把盗窃的过程讲一下?”双方立即就会形成对立,会压抑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欲望。如果问“你是因为什么事到这儿来的”,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回避、缓冲的空间,以此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同时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认罪的,就会回答“我是因为某某事被抓进来的”,如果是不愿意如实供述的,就会回答“我不知道”,这样也不会导致讯问陷入僵局。如果是回答不知道的,主审侦查员可以继续问:“你想一下,你有什么事需要公安机关来找你?”“你知道刑警大队是干什么的吗?”如果犯罪嫌疑人仍不愿意作有罪供述的,就可以暂停追问这个话题。犯罪嫌疑人对被抓捕过程回答的欲望较强,同时也是审讯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直接问“你是怎么被抓的?”详细讯问抓捕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当时具体的语言、行为。引入这个话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三个事实: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一举一动已经被控制;已经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引入这个话题必须让犯罪嫌疑人感到太不可思议了,自以为无人知道的事情,警察是如何知道的,神秘感越强,其供述的可能性越大。

五是从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引入话题。进入实质性讯问后,不同性质的案件引入的话题也不可能千篇一律,主审侦查员必须引入相对应的话题。如强奸案件,可以从其最亲近的女性引入话题,侵财性案件,可以从其自身入手引入生活艰辛、工作不易的话题,总之,话题的引入最好与案件的性质紧紧相扣。

(二)讲模糊的提示性语言,给犯罪嫌疑人发挥想象的空间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事实过程的亲历者,许多事实过程、细节特征只有犯罪嫌疑人等亲历者知悉,主审侦查员只能用模糊的提示性语言进行审讯。有一定范围的、指向性的审讯语言,犯罪嫌疑人根据审讯语言就可以判断出需要回答的内容,有的犯罪嫌疑人会顺着主审侦查员的意思回答,造成虚假供述。这类审讯语言属于“指供”,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口实,而且主审侦查员难以根据供述的内容评判其真伪。而模糊的提示性审讯语言没有具体的指向目标,由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主审侦查员可以根据已知的证据评判其供述的真伪。模糊的提示性语言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要求供述的提示性语言。如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具体犯罪事实过程的,可以问“你把你做(干)的违法犯罪的事详细讲一下”,不能问“你把你盗窃的事详细讲一下”,避免指供。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故意产生的过程,不能问“是谁教你的?”“你从什么地方学的?”应当问“你是怎么想起来的?”让犯罪嫌疑人根据犯意产生的过程回答。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数量的,可以问:“你究竟刺了多少刀?”“你是否记得清,能够确定吗?”不能问:“三刀啊?你再好好想一下。”

二是点到即止的提示性语言。有些话,说明了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只能点到为止。如审讯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说:“你妻子(女儿)也是女人哎。”不能说:“如果你妻子(女儿)被人强奸了,你怎么想。”这种问话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抵触,使双方更加对立。

三是举例式提示性语言。主审侦查员可以提示犯罪嫌疑人:“某某是这样做的,结果怎样怎样,你看怎么办?”而不能帮他去选,如果说:“你应当怎样怎样”容易让犯罪嫌疑人怀疑侦查员向其举例的动机。

四是肯定式提示性语言。主审侦查员采用分化瓦解的方式审讯团伙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提示他:“你相信别人,别人会相信你吗?”本来就担心别人会不会出卖他的犯罪嫌疑人就会联想到:“我不相信别人,别人也不会相信我。”如果说:“别人早就供了,就你坚持到现在。”犯罪嫌疑人就会对你的话产生怀疑,觉得是不是在欺骗他。

五是说理式提示性语言。主审侦查员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阐述从重从轻情节时,可以提示犯罪嫌疑人:“你看怎么对你有利?你自己看着办。”

六是面对谎言的提示性语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中总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甚至谎话连篇,主审侦查员怀疑其说谎时可以说:“你在说什么?你再说一遍。”或者直接打断他的供述:“喂,干什么呢?”犯罪嫌疑人就会想到你在怀疑他说谎了,从而放弃狡辩。如果直接揭露谎言,犯罪嫌疑人会狡辩说没有说谎,或者说“你不相信我,还要问我干吗”,导致审讯陷入僵局。

(三)多听慎言,寻找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口

俗话说“三思而后行”,主审侦查员审讯时必须谨言慎行,一句不当的话既可能泄露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虚实,也可能激怒犯罪嫌疑人。少说并不是不说,多听也是为了说,恰当地说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除前述引导性语言、提示性语言外,主审侦查员还应恰当使用下列审讯语言。

一是请教性语言。主审侦查员并非万事通,还有许多不了解的话题,虚心向犯罪嫌疑人请教不会丢脸,既可以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虚荣心,更可能为了解作案经过,寻找突破口提供契机。如:“实物性期货是什么意思啊?这个我还真不懂。”“你们的无抵押贷款是怎么做的?你们不怕对方不给钱吗?”

二是问询性语言。问询性语言必须根据具体案情设计不同的审讯语言,主审侦查员事先应作好充分准备。如审讯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如果直接问“你是怎么强奸她的?”“强奸”这个词太刺耳、直接,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答:“我没有。”如果问“你和她发生关系时,她什么反应?”违背妇女意志具体体现在被害人的言行上,有无拒绝的话和反抗的动作,同样可以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再如抢夺案件,如果问“你拿他包时,他什么反应?”就比直接问“你怎么抢他的包的”来的婉转。

三是认同性语言。犯罪嫌疑人也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同,主审侦查员如果一味地反驳会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主审侦查员可以在表现出认同的同时指出其不当之处。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常说:“他先骂我的。”主审侦查员应当说:“是的,他也不好,他不应当骂人,但你做的也过了。”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会狡辩:“谁让她穿的那么少的?”主审侦查员可以说:“是的,她穿的确实有点少,但你也不能这样做。”有些犯罪嫌疑人刚释放又作案,理由是没有收入来源,主审侦查员应当说:“刚出来没有收入确实难,但你又能怨谁,当初你第一步不走错也不会出现现在的状况。”

四是鼓励性语言。鼓励性语言会让犯罪嫌疑人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拉近主审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增强其供述的欲望。当犯罪嫌疑人很自豪地介绍自己的儿子时,主审侦查员可以适时地讲:“你儿子真优秀,你这一次的事对你儿子的影响很大。”当犯罪嫌疑人表现出对父亲、母亲的愧疚时,主审侦查可以夸一夸他:“想不到你还是一个孝子呢,以后就不能再让二老为你担心了。”当犯罪嫌疑人自诩某方面技能时,主审侦查员应当说:“想不到你的技术这么好,将来可以好好地利用。”

(四)控制话语权,视情调整说话的节奏强度

话语权决定审讯的成败,谁控制话语权,谁就占据审讯的主动权。主审侦查员控制话语权,就可以把握审讯的节奏,为成功讯问提供保障,犯罪嫌疑人也想掌握审讯的话语权,以阻挠主审侦查员的审讯。主审侦查员在与犯罪嫌疑人一次又一次的较量中,审讯的话语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会随着主审侦查员对审讯语言的掌控而产生变换。主审侦查员控制话语权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强势出场,全面压制犯罪嫌疑人的气场。有些累犯、惯犯面对主审侦查员的审讯气势非常嚣张,跷着二郎腿,主动要求抽烟,做出各种无所畏惧、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以此控制审讯的话语权。主审侦查员应当用语言直接纠正犯罪嫌疑人的张扬行为:“这里是审讯室,请坐好,把腿放下。”“审讯室里严禁抽烟。”“请注意你的身份,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有些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主审侦查员会自然流露出蔑视、官威,压制主审侦查员的审讯。主审侦查员必须确保自身的权威性,以“作为一个老板做出这样的事,你认为合适吗?”“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已不再是某某身份了。”“这是你一个领导干部(律师)做出来的事?”从根本上否定他的身份、地位,控制审讯话语的主动权。

二是针锋相对,正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及大声责问、谩骂。有些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故作情绪失控,大声地责问、谩骂、刺激主审侦查员,故意引起主审侦查员的情绪失控,造成审讯中断。主审侦查员必须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被犯罪嫌疑人左右,更不能表现出怯懦。主审侦查员应当近距离进入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空间,指出其言行的不当之处,制止其无理行为。如:“这里是审讯室,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你这样做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请注意自己的身份。”有时也可以作短暂的停顿,待其稍作平静之后立即进行安抚并进入审讯。如:“你刚才的行为对解决问题没有一点好处,希望你好好配合审讯。”在此过程中,主审侦查员一旦示弱、放弃审讯,就将审讯的主动权拱手让给了犯罪嫌疑人。

三是相信自己,正面回击假装无辜状、大声喊冤者。有些犯罪嫌疑人应对审讯的方法很简单,从头到尾就是故作无辜者,嘴里不停地喊“你们警察抓错人了,你们冤枉好人。”好像他比窦娥还要冤。主审侦查员切不可被犯罪嫌疑人这种示弱的假象迷惑,一定要相信自己,相信没有抓错人,没有冤枉好人,同时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自己的态度。如:“为什么抓你,你自己清楚。”有的犯罪嫌疑人仍然会继续喊冤,主审侦查员应当甄别其辩解内容的合理性视情处理。

四是保持权威性,拒绝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有的犯罪嫌疑人见主审侦查员年龄不大就会问:“你刚来的吧?”“你叫什么名字?”“你还没有谈对象吧?”主审侦查员一旦回答,就会落入他们的圈套,失去审讯的主动权。主审侦查员可以拒绝作答,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机会,一句话:“现在是我问你,不是你问我。”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讲:“我和你们某某领导是朋友。”“我认识你们公安局的某某。”主审侦查员可以回答:“你认识某人与本案无关,谁也不能帮你解决这件事,现在能救你的只有你自己。”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会问:“你们怎么知道是我的?”“你们凭什么抓我。”主审侦查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你自己最清楚,不需要问我。”这些问题表面看与审讯没有丝毫的关系,实际上在对方提出的同时就已经对主审侦查员审讯的话语权构成了威胁。主审侦查员会自然地想,自己确实年轻,经验不足,他与某领导是朋友,必须客气一点,会不会抓错人啊等等。因此,面对这些问题,主审侦查员必须充分相信自我,保持自身的权威性,时刻提醒自己“我是警察”的身份意识。

(五)多方位阐述,逐步扭转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知

犯罪嫌疑人从不供到供一般都会经历“对立—相持—犹豫—确信”的逐渐转变过程,审讯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时还会出现反复。相对应的审讯也应当经历这个过程,主审侦查员通过审讯逐渐地缓和二者的对立关系,在相持中说服犯罪嫌疑人,尽量化解犹豫,直至让犯罪嫌疑人相信“供述是其唯一的出路”。审讯要求主审侦查员充分发挥嘴上的功夫,将道理说细、说透,一遍不行两遍,直至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思想发生转变。主审侦查员常说:“该说的道理都说了,该讲的都讲了,他就是不听。”这里忽视了两个原因:一是讲得不透。审讯的双方是处于对立关系的,对主审侦查员讲的话犯罪嫌疑人大多持怀疑、不相信、不愿意接受的态度,主审侦查员讲一两遍就想让犯罪嫌疑人相信其诚意是不可能的,道理说了,但没有说透。二是讲得不生动。自从进入审讯室,犯罪嫌疑人就处于高度紧张、戒备阶段,他一直在听主审侦查员讲的每一句话,只是你的审讯语言没有打动他。

“供述是其唯一的出路”是审讯语言阐述的中心,主审侦查员可以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从经济损失、精神压力、情感伤害、拒供利弊、逃避概率、心理承受、法律责任等全方位加以阐述。阐述的方法很简单,就是一刻不停地说,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就会逐渐从“排斥—将信将疑—确信”发生转变。

四、审讯语言运用的避忌

有些语言是审讯中的大忌,主审侦查员在审讯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防止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这些忌讳的审讯语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欺骗性审讯语言。随着审讯方式的变迁,使用欺骗性审讯语言成为一些主审侦查员常用的审讯方法。“就这么大事,讲过就可以回去了。”“别人都讲了,就剩你没有交待。”“赃物都已经找到了,你还不交待。”“被害人都把你认出来了,你还想抵赖。”各种欺骗性审讯语言随处可见。使用欺骗性审讯语言的危害性主要有:首先,有诱供的嫌疑。《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欺骗性审讯语言获取的口供有诱供之嫌。其次,有翻供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发现被骗之后,会想方设法进行补救,主要方法就是翻供。第三,加大审讯的难度。谎言始终是谎言,难免不被犯罪嫌疑人提前发现,审讯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审侦查员应当是诚实守信的人。

二是承诺性审讯语言。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前,往往会提出各种要求,见家人、判缓刑、提前释放、抽支烟等等。有的主审侦查员为了尽快获取口供,所有要求都有求必应。这当中,有些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在试探主审侦查员,有些是要求写进笔录的,有些是先满足要求再作有罪供述。主审侦查员应根据不同的要求,结合实现的可能性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要求见家人的,可以说:“这个事情,我可以跟领导汇报一下,尽量帮你安排。”要求判缓刑、提前释放的,已经超出了侦查员职权范围,应当答复:“公安机关只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判决的事由法院负责,只能根据你供述的态度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抽支烟、喝口水或者吃肉等都是主审侦查员可以做到的,应当回答:“只要你端正态度,这些都可以。”如果主审侦查员乱承诺,就会让犯罪嫌疑人对你失去信任,造成审讯的失败。

三是明示性审讯语言。有些主审侦查员经常将已掌握的事实夹带在审讯语言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提“加油站”,他问“现场离加油站有多远?”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用脚踢的动作,他问“你究竟踢了几脚?”等等。主审侦查员事前吃透案情,对案件作出明确的分析研判,有利于审讯工作的开展,这仅仅是分析研判,不能作为审讯的依据,更不能明示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供述。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证据也会发生变化的。提示性审讯语言,会产生冤假错案,也可能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掌握的证据情况。

四是侮辱性审讯语言。部分主审侦查员审讯语言极不规范,时常出现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甚至是侮辱性的审讯语言。“他妈的,你还不老实。”“小呆X,再不好好谈,搞死你。”整个审讯过程骂声不绝,充斥着污言秽语。犯罪嫌疑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即使涉嫌犯罪,其人格尊严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犯罪嫌疑人表面显得很不在意,内心却充满了愤怒,有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斥责主审侦查员不得骂人,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借机与主审侦查员进行言语上的冲突。这些侮辱性的审讯语言对审讯没有丝毫的帮助,有时还严重影响审讯的成败。

审讯语言不同于一般的“话术”,不可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寻找到最合适的答案,更不可能一术在手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主审侦查员。掌握一定的审讯语言只是成为主审侦查员的先决条件,审讯语言必须在审讯工作中不断地练习,养成良好的使用审讯语言的习惯,才能在审讯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审讯语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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