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李玉玉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着极高的作用,与此同时,其对于居民纳税人也有着直接性的影响。
(1)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当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酬稿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施综合征税,当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的过程中,除了以起征点以及税率为主之外,还必须重点探究有无其他的抵扣税费。(2)调整税率级距。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来讲,主要是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为3%~45%,不过新个税的出现对税率级距进行了合理调整,原有的3%税率相对应的全月应当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当前调整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3000元,10%税率对应的全月应当缴纳所得税超过了1500元~4500元,目前调整为了3000元~12000元左右。以上现象的出现使得税率级距有了进一步扩大,这在较低收入人群中体现为税负下降。不过月收入三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并没有改变。(3)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税改革的关键在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此种类型的扣除涉及到了多方面,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全面考虑了当前纳税人的实际生活现象,不过通过探究得出,也增加了实际扣除标准的难度,和公平原则不相符。针对于低收入人群以及工薪阶层来讲,产生的政策效果不佳。
1.新个税对于低收入人群产生的相关影响。针对于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纳税人而言,新个税并不会产生任何程度的影响。当新个税提出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的时候,该部分人群是不需要进行缴税的,因此,对于该项领域的低收入人群不会产生任何的减负。特别是在专项附加扣除环节中,税前收入在5000元的居民纳税人难以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2.新个税中对于中等收入人群产生的影响。当收入为3500~5000的纳税人,进行个税改革之前应当缴纳0~45元,现阶段,该部分纳税人无需进行个税的缴纳,这样一来,可以推动中低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提升经济水平。并且伴随着税收级距的有效调整,月收入在5000~20000元的人员减负的最多,这是因为该项人群减税率达到了49%~100%,这是本次个税改革的重点。
3.新个税对于高收入人群产生的影响。在新个税政策中,对于高收入纳税人的减税效果远远低于中低收入纳税人,当收入越高的话,减税率也会随之降低。举例说明,每年收入是5000元,之前每月缴纳45元,现在每月缴纳0元,每年节省540元,减税率100%,收入10000元。以前每月缴纳745元,现在每月缴纳29元,每个月节省455元。在收入水平非常高的情况下,比如月收入15000元,以前每月缴纳1870元,现在每月只需要缴纳790元,每个月减税1080元,减税率只有1080/1870*100%=57.75%,月收入是20000元的时候,每月减税1530元,减税率是49.04%。月收入为30000元时,每月减税2030元,减税率为36.12%。从中看出,新个税虽然减少了高收入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额,可是减税率却逐渐降低。
1.增强居民纳税人个税征收的公平公正性。从以上论述的影响中可以看出,新个税的实行在不同群体减负中产生的效果不一样,特别是实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无法对税负的公平公正性加以落实。以甲乙举例,两者的收入一样,均是每个月7000元,不过甲的孩子在读小学,每个月的花费的费用是2000,而乙处于单身状态,因此在进行税收征收期间,甲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进行缴税,而乙无法享受该项政策,每月超出的2000元应当缴纳税收60元,从中来看,甲乙两者的收入水平虽然是一样的,可是在新个税实施期间却承担了不同的税负,难以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体现出来。所以,政府部门应从各项阶层的支出特征入手,保持专项扣除类型的丰富性,落实惠民政策,将居民纳税人个税征收的公平公正性体现出来。
2.构建个税信息化平台,避免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在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用分类课征制度,课税范围涉及到了薪金、工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过由于信息化平台不是特别完善,所以税务机关征税期间根本无法了解到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的情况,此种现象为隐瞒真实收入的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还增加了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基于此,务必加强个税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力度,加深税务机关和银行等多项机构之间的联系性,将居民实际收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是人和人之间还是区域与区域之间,收入都有了明显的差距,贫富差距的增加对于社会有着不良的影响,因此,对于政府部门来讲,需要制定完善的对策来解决该种现象,而具备累进税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的调整收入差距,作用极高。基于此,在新个税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