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婷婷/本刊记者
冬至来,天渐寒。然而,一场以“新时代 新调解 新作为”为主题的人民调解论坛,却在宁夏银川火热进行。
2019年12月23日,由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指导,宁夏司法厅、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宁夏法学会、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联合主办的“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人民调解工作论坛”,在众人瞩目中拉开帷幕。此次论坛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构建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新格局。宁夏自治区政府、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有关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法院、调解组织等实务届人士以及高校专家学者等160 余人参加了论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杨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开幕式。图/孙力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罗厚如到会祝贺,并对宁夏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近年来,宁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扎实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成效显著,市、县(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调委会配备了不少于3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立了四级人民调解专家库,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现了全覆盖。希望宁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再接再厉,在新时代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就。同时他指出,调解是中国社会治理经验的智慧结晶,是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聚焦基层,引导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向基层倾斜,不断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充实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拓展领域,适应矛盾纠纷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新需要,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质量水平。要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行政调解,加强包括律师调解、商事调解在内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加强衔接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李冰宣读论坛征文评选决定。此次论坛征文共收到来自全国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地区的稿件420 篇,经过层层筛选,最终120 篇论文入围获奖。
宁夏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冯自保主持开幕式并作论坛总结讲话。他表示,要通过举办此次论坛,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把顶层设计和分层实施对接统一起来,把守制原则和创制要求统一起来,把深化改革和转化优势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中央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使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更加符合中央要求、切合地方实际、顺应人民期待,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主旨论坛和分论坛上,专家们从人民调解理论、实务及未来发展方向等不同维度、不同视角进行探讨,深入浅出的理论分析与精彩丰富的案例讲解,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饕餮大餐。
颁奖。图/孟婷婷
自治区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鲍焕军介绍,宁夏强力推进的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中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基层基础工作能力明显加强,防控社会风险能力全面提升,整体社会管控能力呈现出信访矛盾总量、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群体性案件下降,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的“三下降两提升”的良好态势。今后,将着力织密人民调解“四张网”,加快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精准化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贯穿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始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就“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人民调解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应有之义。建议加强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大力推动调解文化建设,形成“以文化人”的和合文化;促进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做好纠纷解决后的当事人回访,使纠纷真正案结事了。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调解处副处长熊飞对新时代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发表了见解。他认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多元发展,二是衔接联动。多元发展是指,大调解工作格局应是多种调解协调有序发展,没有哪一种调解可以包打天下。同时,多种调解的发展不是等量齐观,而应有所侧重。人民调解承担着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功能和基层民主自治的政治功能,在推进基层治理、源头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强化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衔接联动是指,多种调解应当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调解机制的开放性,有利于发动更多的部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强化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要加强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对于行政调解,应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完善制度。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二是特定类型行政争议。行政调解主体应是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资源的公共性、有限性决定其不能无限扩大。行政调解的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尤其是调查取证权,要注重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解的文书档案和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要予以明确。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励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各种专业力量广泛参与,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商业化、国际化调解,允许律师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国际化标准收费。他还提出,在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方面,要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协会、调解中心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处理好与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关系。调解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职责。可以考虑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市县两级建立调解中心,作为三调联动和非诉机制联动的工作平台,加强各类调解以及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联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齐蕴博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对人民调解的正确评价”。她认为,评价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殊性。人民调解不同于审判,调解不是仅对纠纷进行法律评价,有时还要融入“理”与“情”,进行综合分析;调解的目标不是“就事论事”,有时还要“瞻前顾后”,为双方当事人未来的发展做考虑。人民调解员不同于法官,他们没有审判权,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员更多的是要求其沟通力、协调力、责任感、包容力、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当前,社会上常用审判的标准评价人民调解工作,拿法官的标准评价人民调解员,导致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评价不高,这是不正确的。此外,评价人民调解工作的效能,不能仅凭调解纠纷的总量与人均调解纠纷的数量进行判断,还要综合调解纠纷后的成功率、履行率以及后期评价(调解后是否留有隐患、当事人的满意程度、是否促进了双方的关系、对社会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评价,人民调解工作的效能无疑是卓越的。构建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重新认识人民调解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参会人员认真听会。图/孟婷婷
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杨峥嵘、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主任史伟丽、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夏磊、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副调研员王亚明、青岛科技大学教授曲天明等专家,分别就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在线调解、银行业纠纷调解、律师参与调解、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调解等作了精彩发言。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陈少宣主持分论坛并点评。2018年10月,自治区在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傅政华部长出席了揭牌仪式。2012年,学院开设了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专业,开启了宁夏培养人民调解员后备人才的职业教育之路,目前该专业是自治区重点特色专业,已累计培养合格毕业生近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