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三角地区“人工智能+法院”协同发展机制
——以情理法为视角分析

2020-02-28 18:54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法官

■ 韦 净

(扬州大学法学院)

引 言

2018年6月1日,长三角地区达成推进“人工智能+法院”深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旨在依托科大讯飞技术力量,区域间的科研以及人才资源,三省一市法院共同支持深化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流程当中的适用以及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与开发。笔者从情理法角度试分析当前“人工智能+法院”建设过程中的情理困境,增进公众对法院智能化建设的认同感与司法信任,以期长三角地区科技协同的高质量发展。

1 长三角地区“人工智能+法院”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法院”是AI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之一,在当前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背景下,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是炙手可热。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中,上海自主研发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打造了全国首个省级司法智库;江苏南通中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执行APP;无锡中院在全国首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智能分析系统”;2019年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1.0版在全省上线试运行;安徽省全省统一建设智能语音服务平台。司法人工智能是司法紧跟大数据时代的标志,电子信息的数据共享便捷化、司法效率的提升优势使得司法智能化是大势所趋。但人工智能技术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当前司法人工智能仍停留在可行性分析阶段,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工智能与司法的结合应当慎之又慎。

2 “人工智能+法院”建设中的情理法冲突

2.1 人工智能的黑箱算法[1]之忧

根据目前的法院实践来看,“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所做的司法大数据外包业务,也侵蚀了司法公信力”[2]由于人才队伍的不足,往往都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如浙江省高院与浙江大学、阿里巴巴公司加强战略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在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与开发的前期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参与率过低,往往只是该平台的使用者与裁判数据的提供者,上海206系统研发过程中集中了700余人,其中公检法骨干占据400余人,而科大讯飞科技人员300多人,科技人员占比近1/2。“算法的意识形态渗入了法律领域决定了司法人员的态度与立场”[3],“人工智能,是零隐私世界。”[4]科技人员的恣意与价值偏差将很有可能导致司法裁判不公,影响司法公正。司法的公开公正与人工智能的不透明性[5]显然是一对暂不可调和的矛盾。

2.2 司法审判主体二元化困境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方便法官办案、服务司法审判,非替代法官行使审判权。让人工智能超出辅助性手段的范畴全面应用于审判案件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法官的判断,那就很有可能把“司法权引入歧途”[6]。在政府政策号召以及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已然朝着深度应用方向发展,人工智能于司法审判的可行性显然不可置喙,然而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是否会按照既定设想即法官为主人工智能为辅的裁判模式不可急于下定论,人工智能作为一项科学技术深度学习下是否会突破人为控制尚且是一大隐患,司法智能化的走向也具有不可预测性。但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会干扰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法官过度依赖智能化数据平台,不自觉接受自动生成的判决文书,造成审判主体的二元化甚至是多元化,数据化平台的背后往往是暗含着系统开发技术员以及运营企业高层的多重意识。

2.3 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偏差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传的案件来看,一是上传的案件远远低于结案数;二是上传内容也仅限于审理过程、法院认定及结果,而庭前证据审查以及合议庭讨论事项这些最能体现“情理法”价值判断的自由心证部分不详。囿于少量的电子裁判文书以及各地法院并未将其法院的全部裁判案例上传至网[7],构建智能大数据平台就会存在不全面性,甚至各地法院构建地方人工智能司法平台时可能出现地域价值判断偏差。加之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对法律原则进行情理化论证,援引法律原则需法官借助“对社会普遍道德规范的情境式理解”[8]。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数据,而数据并非是中立的,掺杂研发人员的价值判断。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生活背景与经历,对于同案或类案在自由心证与情理价值判断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是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案例指导来加以模糊化的。而司法人工智能虽能达到“同案同判”,但也会固化以及扩大价值判断中的偏差。

3 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冲突解决路径

3.1 弱化人工智能“黑箱算法”风险

3.1.1 扩充司法人才队伍

扩充司法人才队伍,一是司法人员的内涵要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局限于裁判角色的法官,而是包含所有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通过开展专题科技知识讲座或培训,致力于培养懂法律知识又懂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将人工智能技术知识纳入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中,储备司法人才,早在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就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十X”这一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从而进一步突破司法人工智能的技术外包困境。

3.1.2 公众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司法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众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技术研发人员的恶意泄露;二是人工智能系统遭受黑客、病毒等非法入侵。研发人员在参与司法智能系统的研发过程当中,应当要在法律上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此外,欧盟在2018年出台了《统一数据保护条例》强化对自然人数据的保护。我国可以加以借鉴,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使其知悉自身的信息将如何被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征询诉讼参与人意愿,切实保护公众个人信息。

3.1.3 司法算法的可解释性研究

人工智能算法应当是由输入—运行—输出三部分组成,若要着手对“输出”部分的理解,那对“运行”部分就必须进行解释,这也是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时的难点与痛点,自2018年5月起,欧盟就要求所有算法解释其输出原理[9]。“运行”不透明,公众不信任,司法人工智能也就得不到公众的共情,也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与“情理法”的融合。“关于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算法可解释性的促进,张吉豫副教授提出三点倡议:开放审查、开放创新、共享共建。在此基础上,应建立面向法律人的开放审查和意见反馈机制与社会协作共建机制,在人类可控范围内利用人工智能”[10]。

3.2 强化法官裁判的主体地位

3.2.1 尊重法官的独立性

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开发的典型功能主要有“类案推荐”、“量刑辅助”、“偏离预警”[11]。法官独立性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旨在不受机器干扰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说情释理,在符合“法理”的情况下,也要兼顾“情理”这一传统司法中的宝贵资源,“传统中国司法官和民众之间的知识结构存在高度的同质性”[12]。对于预警系统不可盲目推崇。法官是人工智能与公众对司法信任之间的润滑剂,应当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发挥法官在裁判中的对“情理法”的衡平作用。

3.2.2 尊重法官的亲历性

法官在裁判中全程参与才更有利于其对整个案件作出合理的自由心证,一是区分法官的核心决策权与非核心决策权,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了解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可加以推广人工智能以辅助法官;二是制定法官案件裁量的监督与责任机制,这一机制要求记录与明晰法官在其负责的每一件案件中的角色担当与职责分工,以考核法官的亲历性,规避法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或直接接受自动生成的判决书。

3.2.3 树立法官权威

法官过度依赖自动生成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已然侵害了法官的权威,也使得司法信任陷入危机。树立法官权威,一是要加强法官自身的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信息检索与甄别能力;二是提升协调法理与情理的能力,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理”的平衡历来是难点,人工智能与司法领域的交叉融合,也就使得法官既要平衡判决与公众的心理预期,也要平衡智能系统参与裁判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

3.3 促进人工智能与“情理法”的融合

3.3.1 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领域

人工智能被认为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助推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当中的适用并不是全领域的,如日本著名人工智能专家松尾丰所认为的,民事诉讼尤指离婚或财产继承纠纷就不适合人工智能的参与[13]。法官不仅仅是裁判者的角色,也是中立的调解员角色,法院调解机制的设立并不无道理,法官通过前期的调解,一些民事诉讼是有可能消除矛盾,这一点人工智能是不可替代的,司法人工智能适用的具体领域也需结合不同的实际国情加以厘清。

3.3.2 提升公众审判参与感

学者张文显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本上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要看人民群众满不满意。庭审是公众最直观了解案件审判经过的途径,在司法人工智能的推进中,更应该继续推进庭审公开,不仅仅让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要让更多的案外公众参与其中,既可以宣传法治意识,也可以通过将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功能以实际案例在庭审中展现出来,以获得公众的认可,增进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不应脱离民情”[14]通过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宣传与拓宽公众审判参与途径,使公众更加了解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当中的运用。

3.3.3 加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与评估能对司法体制改革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衡量标准更应注重于人民法院有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建立合理机制遴选优秀的员额法官以及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是否提高[15]具体来看,一是要评估人民法院有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遴选优秀的员额法官;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表现在对人工智能参与司法裁判的认可度与法官在案件裁量中的“情理法”论证;四是评估参与司法智能系统设计的社会力量,启动问责机制。

4 结 论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把大数据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为司法工作提升效率与注入活力,若有效规避“黑箱算法”、强化法官审判的主体地位,在当前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可以留有一席之地。当前的司法裁判中包含“人工智能”、“情理”、“法理”的三者角逐与融合,如何最大效率地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对法官“揆情准理”的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当前,既要“拥抱人工智能给司法裁判带来的机遇”[16],也要“探寻一条鼓励创新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允正中道”。

猜你喜欢
裁判审判法官
牙医跨界冬奥会裁判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吗*——对《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的批判性研读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