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时
(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内容,对项目的立项和具体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工程项目招标目前市场上常用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见的招标种类有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等。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根据工程要求和自身需要,管理人员将多种招标方式进行组合,可以有效提高招投标管理的质量。但是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具体操作的时候会给投机分子一定的可乘之机,因此必须要对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
完整的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过程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以及繁杂工作内容,为了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必须要保证所有方面都按照既定的程序来执行。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管理能够有效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提高对项目流程的过程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
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后,各竞标单位必须依靠自身的真实实力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取标的,这就使得竞标单位必须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这样才有可能竞标成功,这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趋势,从侧面提高了建设单位的建设能力,从而提升了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在招投标活动活动过程中,综合实力相对低下的竞标单位必然会被淘汰,招投标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选择最适合本项目实施的单位,利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有效控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镇化建设标准越来越高,公用设施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招投标时有着自身的特点。
(1)买方主导。招投标是一种一次性行为,在公用设施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进行一次性报价,且无法进行修改,因此招标方具有绝对的主导权,一旦投标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可随时取消其参与竞标的机会。
(2)政府投资。公用设施作为公益性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投资金额大,追求项目的社会效益,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
(3)供应商少。与市场上民用工程建设项目不一样,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一般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业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供应商相对较少。
(4)涉及面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很少以单独的项目而存在,一般属于大型市政工程的配套,所以往往会涉及到交通、住建、电力等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协调。
招投标在我国仅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并且直到1999年,国家才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我国公用设施的招投标规范化还任重而道远。目前主要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招投标工作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虑到当时招投标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导致其中很多的法律条例已经不适用于现今的招投标工作,并且在公用设施建设多个领域还留有大量的法律空白亟待完善。部分法律条例不具备实操性,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研究价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条例初看之下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违背了合同诚信谈判原则,因此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在《招投标法》中,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此外,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彻底也是常有现象,招投标活动中有违规违法现象的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贿赂,而我国招投标活动中的执法人员有的都缺乏过硬的综合素质,容易被外界因素所影响,执法权力过高,缺乏监督,影响了执法力度,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2)招标文件的编制不科学。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是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基础,不合理的招标文件能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破坏项目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公用设施的招标文件经常缺乏专业性,其中的技术指标不能完全与项目的实际要求相匹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是照搬或者模仿其他项目的技术指标,缺乏科学意识。此外,关系户也是导致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有很多内幕消息或者其他的违规现象发生,招标人有的时候会根据关系户的实际情况来设置评定标准,以此来保证关系户的竞标优势。
(3)招标信息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招标信息的公开程度越低,越容易产生违规甚至违法操作,此类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竞标企业为实现中标,会尝试通过各种利益手段来促使管理方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招投标规则,招标方会故意隐瞒招标信息,以多种理由来拒绝开展招投标活动,甚至是将招投标项目进行肢解已达到规避招投标的目的,使得项目招投标缺乏足够的竞争性,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隐患,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
(4)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公用设施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还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形成了不良的招投标风气。首先,对参与竞标的企业考核不严,让很多不具备竞标资质的企业进入到招投标活动中,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其次,一旦这些缺乏资质、技术实力不达标的企业竞标成功,会对项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降低政府信用。
(5)评标过程形式化。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我国公用设施的招投标活动一方面还缺乏比较合理的评标方法,往往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的方式,不够科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暴露很多问题,此外,影响评标活动的场外因素过多,导致评标过程形式化现象严重。
(6)专家评委的数量和水平有限。一般来说,评标专家是从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的,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这些专家评委在很短的时间内选出最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因此对专家评委的专业能力要求很高。但是由于公用设施行业的特殊性,专家库资源相对较少,可选择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7)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由于公用设施建设过程多是政府公益行为,基于多种原因,当地政府会设立有利于本地企业的竞标要求,如在本地产生了多少税收,有多少业绩等,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也降低了工程质量要求,可以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我国公用设施招投标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公用设施招投标管理,必须要有系统、科学的解决办法。
(1)逐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公用设施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依据,结合国内公用设施行业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行业立法经验,提高招投标法律立法的实用性和专业性。同时,对具体的操作办法要进行细化,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操性。此外,要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的法律意识。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性的主要因素,只有把制度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人的约束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影响招投标活动秩序的现象,也才能维护法律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威,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公用设施真正能够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3)提高招投标信息透明度。首先是招投标信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公开,包括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资金来源等;投标资格能力要求等;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性,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其次要对招标过程进行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操作来执行。只有提高招投标信息透明度,才能够对招投标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减少违规竞标和违法竞标现象的发生。
(4)建立竞标人数据库。公用设施招投标的管理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搜集竞标人,即供应商的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数据库,将搜集到的竞标人信息录入其中,并对纳入系统的竞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而竞标单位为了进入到管理单位的系统中,必然会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资质,提高商业信用,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及时补充和完善数据库中的供应商信息,并做好定期更新和维护,根据类型、资质等条件的不同进行分类;另一方面利用现代媒体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传媒机构及时公布数据库内满足竞标条件的供应商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可有效增加供应商的竞争意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充分竞争。
(5)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在更大范围内遴选评委专家,充实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二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每一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三是完善诚信建设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引导投标企业和评委专家依法行事。
对专家库内的专家按照专业方向、行业贡献等进行分类,并从中选取优秀的评审专家纳入高层次专家库,增强专家们的竞争意识,提高评标质量。
总而言之,公用设施招投标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要加强对公用设施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提升管理能力和改进管理方法,减少并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