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学
目前,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外多称为COVID-19疫情,本文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不懈努力。其中,在打击由此次疫情引发的各种刑事犯罪方面,国际刑警组织积极利用自身的条件与优势,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协调各成员国警方的共同行动,不仅及时遏制了疫情期间的各种跨国犯罪活动的增长势头,也为今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因大型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及衍生灾害积累了宝贵经验。
始于2019年底的新冠疫情目前仍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给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都带来了巨大困扰。特别是在疫情高发期,很多国家的工厂、企业不得不按下“暂停键”,采取停工、停产的方式来应对疫情;很多人也因此不得不居家工作或远程办公。然而,就在全球忙于应对这一特大疫情之时,犯罪分子却没有停歇,各种与疫情相关的犯罪活动也相继发生,并借助现代国际物流、互联网、电子通讯等渠道向世界各地扩散。
第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犯罪。计算机网络安全(Cyber safety)犯罪是疫情期间最为常见、也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对医疗机构以及个人实施不同类型的网络攻击。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恶意注册域名,向搜索有关疫情信息的人推送大量垃圾邮件、钓鱼网站链接或传播恶意软件等方法来实施犯罪活动。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诱使受害者打开恶意附件或点击网络钓鱼链接,从而模拟受害者身份或非法访问其个人账户或使用几乎相同的电子邮件地址来实施网络攻击。三是使用能够远程访问的特洛伊木马、信息盗贼、间谍软件和银行特洛伊木马等数据采集软件渗透进计算机系统,以疫情相关信息为诱饵,窃取数据、转移资金或建立僵尸网络。四是利用破坏性恶意软件(DDoS)工具,攻击医院和医疗中心等关键的基础设施和响应机构。五是乘疫情期间很多企业、政府和学校采取远程办公之机,对很多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信息窃取,干扰远程办公。根据国际刑警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提供的调查数据,仅从2020年1月疫情暴发到4月份的短短3个月中,就检测到907000条垃圾邮件、737个恶意软件和48000个恶意网址,其中来自欧洲地区的占42%,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占19%、美洲地区占12%,非洲地区占17%,中东和北非地区占10%。
第二,电信诈骗和网络钓鱼。电信诈骗和网络钓鱼(Telephone fraud and phishing)是新冠疫情期间的另一种比较突出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通常伪装成诊所或医院负责人打电话给受害者,声称受害者亲属感染了新冠病毒并急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从而达到诈骗目的。更有甚者,有的国际诈骗团伙还冒充紧缺医疗物资的供货商骗取集团采购用户的大笔货款。电信诈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散布虚假信息。自疫情暴发以来,有越来越多的错误信息和虚假新闻在公众中迅速传播。对这些信息如不加以验证或对其存在的威胁了解不足,就很容易引起不法分子进行网络攻击。在对全球网络犯罪调查做出答复的国家中,有近30%的国家都确认存在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的传播,其中大多数虚假信息中都包含了隐藏的恶意软件。另外,还出现了与虚假信息直接相关的欺诈性医疗商品非法交易案件以及通过移动短信进行诈骗的案件。
第三,兜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Counterfeit medical supplies and medicines)。新冠疫情的暴发导致个人防护和卫生产品的需求高涨,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快速获利的机会。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质量低劣、不可靠的医疗产品与诈骗分子同时大量出现。假药通常是其中的必要成分太少、太多或根本没有的药品,其中,有些药物也有可能是正品,但因存放不当或已过期而导致失效。国际刑警组织发现,在新冠病毒的全球蔓延期间,国际市场上的假药和假冒医疗用品的数量有所增加。跨国犯罪分子经常通过大肆兜售假冒、伪劣的药品、医疗设备以及防护用品等来牟取暴利,这其中包括一次性外科口罩、洗手液、抗病毒和抗疟药物、疫苗和测试包等等。新冠疫情俨然成为兜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犯罪得以横行的“天赐良机”。
第四,食品欺诈(Food fraud)犯罪。这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出售不适合消费的食物,包括出售来源不明的动物产品,或在保质期限过后重新更换标签;二是替换和错贴食品标签,如用便宜的替代品代替正规产品,同时故意错贴食品或配料标签以掩盖其真实的质量或来源。在新冠疫情期间,橄榄油、蜂蜜和鱼类等海鲜产品成为人们最常见的食品。其中橄榄油是受影响最大的食品之一,犯罪分子通常用其他便宜的食用油甚至稀释的猪油冒充橄榄油进行欺诈。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有关行动中,甚至发现有犯罪分子使用硫酸铜溶液、糖浆和虾酱来冒充橄榄油。除此之外,非法生产的蜂蜜也被发现含有抗生素残留,大量含有汞和组胺的海鲜、鱼类产品也被有意错贴标签进行销售。这些食品质量低劣并可能被污染过,人们食用后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乃至死亡。为此,国际刑警组织还联合了欧洲警察组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共同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第五,非送达欺诈(non-delivery scams)。非送达欺诈就是犯罪分子以能够提供某种紧缺医疗物资,如口罩、电子检测设备以及卫生纸等为诱饵,从而骗取高额货款的诈骗行为。应该说,此类犯罪是比较简单、传统的诈骗方式,但在现今信息时代,其操作手法却发展得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其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此类犯罪大多为有组织犯罪,而不是由独来独往的“唯利是图的商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会不遗余力地设置一整套复杂的作案手法,涉及网站、销售人员、中介机构,当然还有银行部门。诈骗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使受害者感到非常无助,也使刑事调查工作变得复杂化。二是依靠广告吸引受害者。犯罪分子通过利用光鲜的广告模仿那些值得信赖的企业,如用高质量的图片、品牌和真实的商品货号来吸引受害者,并通过专业采购渠道在网上或当面接触潜在的买家。期间,假冒网站和社交媒体的账户都与已知的合法商家的情况高度相似,但提供的却是犯罪集团的联系方式。它们提供的联系表格、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都给人一种合法的客户服务中心的感觉。三是犯罪团伙一旦与买家取得联系,便开始运作一整套虚构的销售活动,如声称大订单的价格要通过“上级”协调和确认、可提供合同文本、发票和有正式的抬头文件。它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避免暴露马脚,使“销售活动”看起来完全正常。然后,诈骗分子提出要预付货款以确保交易安全。根据总金额的不同,这些预付款大致为订单总价的40%到100%不等,并被要求直接存入诈骗分子开立的银行账户。最后,受害者得到虚构的链接或物流号码,继续被蒙骗以为能够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四是销售人员主动与买家建立关系,即所谓的与买方建立信任。诈骗集团通常会在付款之前与买家保持联系,有时还可能编造出一些理由来获得额外的付款,例如海关费用、快递费、保险费等等。总之,在受害者清醒过来之前,他们会一直保持联系。五是一旦骗子认为自己被发觉了,他们就迅速结束所有的联系。电话被切断,电子邮件无人回复,网站被关闭。此时,受害者往往既感到震惊,又感到遭受了侮辱,往往不愿意向上级和警方举报欺诈行为。而犯罪集团则行动迅速,暂停或关闭域名,改用其他域名、又以另一种产品开始新的诈骗活动。由此,非送达欺诈借助国际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同时也为案件的侦破活动带来很多麻烦,必须通过采取跨国联合行动才能有效应对。由于此类诈骗活动涉及的商品销量巨大,利润十分丰厚,且经常要安排集装箱轮或大型运输机进行运输,因此涉案金额动辄就会达到数百万美元之巨,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新冠疫情暴发伊始,国际刑警组织就敏锐地觉察到犯罪分子正在利用严峻的疫情形势寻找新的牟利途径,并通过一系列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针对这种因大型灾害而引发的衍生灾害以及新的安全威胁,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做出反应,一方面通过成员国警方向公众宣传防范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则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协调机能和专业技术优势,全天候地支持各国警方及执法部门打击各种犯罪。在控制疫情蔓延、促进更安全的社区和打击疫情罪犯等方面,发挥了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应有的担当。
第一,通过成员国警方向各国政府提供疫情防控知识。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国际刑警组织为了配合成员国警方的执法宣传同时也是向各国政府提供疫情防控知识,在其网站上连续发布了7张宣传海报,涉及保护措施建议、强制限制行动措施、公共秩序措施、接触者追踪措施、确保应急物资运送措施、公共消息传递措施以及打击恐吓和蓄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建议等内容。表面上看,尽管国际刑警组织的这项举措是通过成员国警方来实施的,但其最终目的是帮助那些防控经验不足的国家提升政府执行能力和警察的执法能力。
第二,通过其专用的全球安全通信网络为成员国警方提供执法建议。为加强各国警方有效执法和人员安全,同时也作为国际刑警组织应对新冠疫情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3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应各国执法机构和公共卫生部门的要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发布了《COVID-19流行病的执法指南》,包含了对疫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判断、建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执法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国际刑警组织能够为全球提供的支持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其还向成员国警方郑重承诺:该组织将通过全球安全通信网络,即“I-24/7”系统以“彩色编码通报”①彩色编码通报(也称“国际通报”或“国际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或发现犯罪线索,请求各成员国警察机关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侦查措施。彩色编码通报以右上角印制的各种颜色的方块(即彩色编码)为标志,以表明请求内容的差别。其中,红色通报为逮捕通报,用于逮捕并引渡罪犯;蓝色通报为协查通报;绿色通报为犯罪嫌疑通报;黄色通报为查找失踪者的通报;黑色通报在于提供不明尸体的一些信息,寻求对其进行辨认;白色通报为查找失窃物品的通报;紫色通报为介绍犯罪发展动向及作案手段的国际通报。的形式与各国警方共享信息、确保求助电话得到及时回应、重要的警务信息能够及时送达。为此,国际刑警组织指挥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坚持做到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都处于待命状态,以确保及时地向各成员国警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第三,及时发布犯罪新动向并研讨应对策略。打击与疫情相关的各种犯罪活动,可以说是全球抗疫的“第二战场”。作为世界打击跨国犯罪的协调指挥中心,从疫情暴发开始,国际刑警组织就一直在密切关注因疫情而诱发的各种犯罪活动。在及时、准确地向成员国发出警告的同时,该组织也积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制定应对方案,并先后向所有成员国警方发出一系列重要的情况通报,如《与COVID-19相关的经济诈骗》《与COVID-19相关的假冒医疗产品有所增加》《网络犯罪分子使用勒索软件锁定关键医疗机构》《经销商在COVID-19锁定期间使用送餐服务运送毒品》《未送达诈骗犯罪的5个因素》《COVID-19网络犯罪分析报告》等等,较为全面地提供了跨国犯罪的新动向及其发展趋势。
第四,为成员国警方提供在线警务培训。为了在新冠疫情期间给全球执法界提供在线培训,支持各国警察提高专业技能,国际刑警组织还启动了虚拟学院项目。通过现代化的数字学习平台,国际刑警组织为194个成员国的执法工作提供了100多门自定进度的课程、交互式的讲师指导模块和网络研讨会。2020年4月20日,国际刑警组织以“处于卫生与安全十字路口的国际警务”为主题,在总部举办了为期一天的“世界区域警察组织的领导人在线虚拟会议”,以共同研讨应对新冠疫情对全球警务工作提出的挑战。本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因疫情爆发和相关控制措施的出台所带来的现实变化以及犯罪的跨国性问题,制定了工作路线图,确定了疫情后加强合作的方式,并重申在紧急情况下,加强多边执法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尤尔根·斯托克(Jürgen Stock)表示:“虚拟学院的创建突显了本组织对确保世界各地的警务人员始终可以接受高水平培训的持续承诺”,同时指出“COVID-19疫情大流行迫使执法机构在变化的国际安全环境中迅速学习各种宝贵的经验教训”。②“Initiative meets global law enforcement need for online capacity building and training”, https://www.interpol.int/News-and-Events/News/2020/INTERPOL-launches-Virtual-Academy-to-support-police-learning-during-COVID-19,访问日期:2020年4月29日。
第五,采取实际行动,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与新冠疫情相关的犯罪。2020年3月3日至10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调下,全球90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海关和卫生监管机构共同发起了“泛大陆第13号行动”(Operation Pangea XIII)。据国际警警组织公布的数据,在为期一周的行动中,各国执法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逮捕了121名犯罪分子;查获了大约440万件、价值超过1400万美元的非法药品和潜在危险药品;关闭了2500多个网页链接;查获了超过3.7万件未获得许可的假冒医疗设备;检查了超过32.6万件包裹,其中超过4.8万件被海关和监管机构查扣;联手打掉了3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2020年3月中旬,国际刑警组织协调德国、爱尔兰、荷兰、尼日利亚等成员国警方,在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欧洲司法组织、爱尔兰银行和荷兰财政情报和调查局等伙伴的协助下,一举破获了一起总金额达 238万欧元的跨国诈骗案,并在荷兰逮捕了两名与医疗设备行业无关的诈骗嫌犯。
此外,针对疫情期间假冒伪劣食品和饮料大量出现、危险产品的销量日益增加、公众健康面临重大威胁的趋势,国际刑警组织与欧洲刑警组织一起,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欧盟委员会以及有关国家的食品监管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共同支持下,持续开展了名为“奥普森9”(Opson IX)的打假行动。该行动的目标是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饮料的非法交易,有来自83个国家的执法部门参与其中。通过此项行动,共摧毁了19个涉嫌食品欺诈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逮捕犯罪嫌疑人406名,开展各种检查2.6万多次,并在保加利亚、意大利、法国、希腊、葡萄牙、丹麦和瑞士等国缉获了约1.2万吨非法或具有危害性的产品,涉案价值约为2800万欧元。
在面对因大型自然灾害引发的犯罪潮面前,国际刑警组织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地沉着应对,主要在于它有一套经受了同跨国犯罪百余年斗争考验的组织架构以及现代化的信息情报和电子通讯系统。这也是国际刑警组织打击跨国犯罪的“撒手锏”,使它能够在协调各国警方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方面具有诸多有利的条件与优势。
第一,完善的组织架构。国际刑警组织正式成立于1923年,其前身为1914年倡议成立的“国际刑警委员会”。时至今日,国际刑警组织已拥有194个成员,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拥有百年历史的国际组织之一。
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一般都在本国设立了特定的联络机构,即国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s NCBs),负责与该组织秘书处之间的信息情报及通信联系。除此之外,国际刑警组织目前还在全球各大洲设有11个负责相关地区警务联络的分支机构(即分局站);在内罗毕、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比让、哈拉雷和圣萨尔瓦多等地设有5个信息通讯中转站;在泰国曼谷设有一个联络处,在日本东京、澳大利亚堪培拉等地还设有电子通讯站;在新加坡设立了“国际刑警全球创新中心”;在其他一些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内还设立了特别代办处及联络处等。利用各国国家中心局、地区分局和中转站、通讯站提供的犯罪信息情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以及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做出非常细致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可以指导成员国警方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从而为各成员国以及相互之间的联合防范、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长期以来,国际刑警组织还根据打击跨国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与各国政府部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民间机构建立了多渠道、多层级的合作伙伴关系。具体而言,这既包括了成员国政府伙伴,也包括联合国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全球性国际组织伙伴,以及欧盟、东盟、非盟以及美洲国家联盟等区域组织伙伴和欧洲警察组织等警务合作伙伴,以及诸多的民间非政府组织伙伴。
第二,强大的信息情报支援系统。依靠多年的不断积累、充实,国际刑警组织已建立起强大的犯罪动态数据库和一整套现代化的信息、情报支持系统。截至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共建有17个永久性专业数据库和2个参考数据库,即犯罪信息数据库(ICIS)、性侵儿童数据库(ICSE)、指纹自动比对数据库(AFIS)、DNA数据库(DNA)、人脸识别数据库(FRD)、失窃旅行证件数据库(SLTD)、电子警告参考数据库(Dial)、失窃文件数据库(SAD)、真实旅行证件的图像样本及防伪数据库(EDISON)、失窃机动车数据库(SMV)、失窃船只数据库(SVD)、失窃艺术品数据库(WOA)、非法武器记录和追查管理系统数据库(iARMS)、枪支参考表数据库(IFRT)、弹道信息数据库(IBIN)、“盖革项目”数据库(Gieger)、全球海盗犯罪数据库(MPG)、外籍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数据库(FTFS)和“千禧项目”数据库(Millennium)。①赵宇:《国际刑警组织警务专业数据库资源及应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年第4期。显然,这些庞大的数据库资源对成员国警方的工作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依托强大的数据库搭建起来的信息和数据交换平台,对国际警务合作的开展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现代化的电子通讯系统。电子通讯是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最有效的手段。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总秘书处之间的文件、图片、图像、照片以及各种通知、通报等的传递,都有赖于国际刑警组织搭建的电子通讯系统。该系统由数据库自动检索系统、网络传输系统和客户终端等三个子系统构成。
数据库自动检索系统(ASF)是允许各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各职能部门随时查阅、访问各种犯罪情报资料数据库的检索工具。该系统可以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存贮信息,可与不同的电信网络,包括公共电话网络、专业加密网络和综合数字网络等相连接,被称为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的“镇山之宝”。
全球警用通信系统(Secure Global Police Communications System)通常被称为“I-24/7”系统,其中,“I”代表的是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24”代表每天24小时,“7”代表每周7天。因此,这是一套永不停息的全天候信息处理系统。该系统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加密的文件和图像传送给特定的成员国,从而大大提高了国际刑警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及时开展工作的能力,成为国际刑警组织协调各成员国警方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一把“利剑”。①吴新明、刘昭:《什么是I-24/7?》,《人民公安》2012年第24期。
第四,实用的客户终端系统。这是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与各国家中心局之间接收、发送各种犯罪信息、情报的一系列电子设备的总称,包括了电子计算机、电报、电传等。以计算机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客户终端系统,可以使用国际刑警组织规定的4种工作语言(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在组织内部实现信息交流。在客户终端系统中,还有专门面向私营部门的 I-Checkit应用系统。这是“9·11”事件后新开发的一个面向全球旅游、酒店和银行等行业机构,使其能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失窃和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SLTD)”中对旅客进行预先检查的开放式客户终端系统。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人证合一”的验证方式,对“隐瞒身份”、持伪造、假冒出入境证件的不法分子进行快速查验。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测试,该终端系统从信息扫描开始,经过数据传输、比对,再到输出反馈给终端客户的信息验证时长仅为0.2秒。②牛家玮:《浅谈失窃与遗失旅行证件之潜在威胁及国际刑警组织SLTD数据库》,《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由于I-Checkit应用系统在打击跨国犯罪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对它的推广应用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与鼓励。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083(2012)号决议》,http://undocs.org/ch/S/RES/2083(2012),访问日期:2020年5月10日。
就犯罪现象本身而言,应该说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的犯罪活动,基本上都是各国警方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日常打击的对象。不过,在疫情蔓延的特定时间内,多种与疫情有关联的犯罪活动大规模集中爆发并发展成一种衍生灾害,这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史上却并不多见。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新冠疫情引发的犯罪活动既具有普遍性,也带有一定的特殊性。面对相关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做出反应,切实肩负起了一个国际多边组织应有的责任担当,不仅及时有效地遏制了快速增长的犯罪势头,更为今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因大型自然灾害而引发的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提供了诸多宝贵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第一,非传统安全威胁将促使人类进入共生、共治的新时代。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以及随之而引发的各种犯罪现象深刻提醒人们,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相互衍生的时代。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各国人们面临的挑战是共同的,责任是共同的,命运也是共同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包打天下。有效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经历了重大疫情及其造成的巨大破坏之后,人们应当扪心自问:我们的敌人到底是谁?显然,它既不是特定的国家,也不是特定的种族、人群,或者是什么政党,它甚至根本就不是“人”。事实上,我们面临的共同敌人,其实就是诸如地震、海啸、飓风、流行疾病等等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这些“敌人”的出现必将促使人类积极寻求团结与合作,并由此进入共生、共治的新时代。
第二,对当今国际多边合作机制的再认识。国际刑警组织虽是一个拥有百年历史的国际组织,但它毕竟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执法机构。它在新冠疫情期间向成员国警方发布的一系列《通报》《指南》以及《报告》等等,目的在于为各国执法机构和国家公共卫生部门应对疫情提供参考建议和补充,提醒相关机构在采取应对措施时应符合该国的法律和国际道义,而不是替代各主权国家自己的行动准则。这既是国际刑警组织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功能定位,也是其作为一个国际多边合作机制能够长期存在并持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第三,国际多边机制的有效性毋庸置疑。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与新冠疫情相关犯罪方面之所以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绩,主要归功于它近百年来根据时代需要,不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以及因此而建立起来的完善的合作体系。比如,在机构建设上,国际刑警组织与现代大多数国际组织一样,有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三个基本的机构。其中,秘书处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作,为成员之间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提供支持。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根据打击跨国犯罪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强化在全球范围的前沿部署。目前,除里昂总部外,还有设在全球各大洲的地区局、设在新加坡的“国际刑警全球创新中心”以及设在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内被总秘书处称为“卫星办公室”的特别代办处及联络处等。对于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机构来说,这不仅体现了它的影响力和协调力,更是它权威性、功能性、专业性的现实表现。由此,在重大疫情威胁和跨国犯罪挑战面前,这一国际专门机构的获取信息能力、专业技术权威地位、广泛的协调能力以及应对措施的有效性都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国际社会应携手维护多边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共同应对各种安全挑战。国际刑警组织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影响力和协调力,也是得益于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对它的支持与帮助。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大灾大难面前,国际社会对那些全球性、专业性的国际多边机制是高度信赖的。这为今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由大型自然灾害而引发的各种问题、解决分歧矛盾以及国际关系的处理等等,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行为模式和宝贵的治理经验。
多边主义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无论是对新冠疫情在全球的快速蔓延,还是对由疫情衍生出来的相关犯罪活动,我们都不能停留在表面认识的层次上,国际社会还应该深入思考“何为安全?”“如何创造安全?”以及“如何来维护安全?”等现实问题。在这方面,我们似乎可以从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中得到启发。那就是,安全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世界需要共同的、综合的、合作的、可持续的安全。凝聚多边之力,共同维护各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尽管当前一些国家内部出现了民族主义、单边主义、保守主义的逆全球化思潮,但多边主义依旧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最佳选择。国际社会应本着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携手维护多边机制,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应对各种安全挑战。
中国于 1984年恢复了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合法席位,同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开始担负起对外联络和打击跨国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以及国际恐怖活动等任务。1986年和1995年,中国国家中心局又分别在广州和上海设立了联络处,并在地方公安机关建立25个国际刑警联络处。
第一,中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坚定支持者。从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那一天起,中国政府一方面不断强化本国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另一方面又积极参与、支持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推动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0多年来,中国恪守国际刑警组织宗旨,遵循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不断深化同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他成员国警方的执法安全合作,并于1995年和2017年两次成功举办了国际刑警组织大会,为维护世界安全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中国为全球疫情防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方本着公开、透明、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积极开展国际防控合作。中国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交出的抗疫答卷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中国为全球抗疫付出的巨大牺牲和做出的重大贡献有目共睹。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制造业大国,中国在疫情期间为向世界各国提供了大量急需的医疗物资。
疫情发生后,全球航空和海运出现不同程度的禁飞、停航、减运等情况,导致物流不畅、贸易萎缩。中欧班列作为陆路运输通道“钢铁驼队”,展现出安全高效的强大优势,为保障中欧及沿线国家物流畅通和物资供应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今年上半年,中欧班列累计开行5122列,同比增长36%;运送货物总量达到46.1万标箱,同比增长41%。中欧班列运力的逆势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欧及沿线国家的抗疫合作,降低了疫情对中欧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中国坚定支持国际刑警组织打击与疫情相关的犯罪活动。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持续关注医疗防护用品的市场秩序,围绕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产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早在疫情暴发初期,市场监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督促企业将疫情防控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求从重处罚,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在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后,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出动执法人员40多万人次,检查经营户10多万个,立案查处320多件,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
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口罩等医疗产品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刚需”物资,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已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重要手段。对此,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六类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严厉打击,这包括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许可和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商标侵权、商业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第四,中国始终坚持践行多边主义、捍卫多边合作。从本质上讲,国际组织是在其宗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资格,并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合作机构。国际刑警组织虽然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执法机构,也不可能替代各主权国家自己的行动准则,但它在开展国际刑事调查方面却具有为成员国之间各种层次的对话与合作提供场所、在成员国之间分配必要的人力和信息资源以及组织协调国际社会各种非政府力量的能力,因而在解决国际政治、经济矛盾与争端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际和平、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等方面仍发挥着重大作用。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仅其自身经常会遭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困扰,同时周边国家也大多处于地震、海啸、飓风以及各种传染病疫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高发区。因此,多年来,中国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7年5月,中国政府与国际刑警组织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刑警组织战略合作的意向宣言》指出:“中国政府与国际刑警组织将在维护边境和贸易安全,打击非法市场、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等领域开展合作,为参与‘一带一路’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安全和稳定积极创造机会。中国政府愿为国际刑警组织与‘一带一路’倡议直接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合作计划提供支持”。2017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起分享安全治理的经验,愿为全球安全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国高度赞扬国际刑警组织为维护世界安全稳定做出的努力,将继续支持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可以肯定,无论今后世界风云如何变幻,中国都将是国际刑警组织的坚定支持者、国际多边合作的捍卫者和多边主义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