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林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触物留痕的社会,犯罪信息同样会随着互联网的数据遗留下来。对于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的侦查(以下简称“食药环侦”),能够借助大数据平台,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分析查明事实,预测研判犯罪可能发生的区域和时间,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以及食药环犯罪行为实施的范围,从而减少食药环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然而,部分侦查人员侦查思维模式固定,仍停留在没有应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化实战办理案件的传统时代。由此可见,大数据条件下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提升执法能力十分必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有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的一些信息随着地理范围的扩大和互联网的虚拟性而被隐蔽了起来。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的关联进行研判、碰撞,可以从中挖掘到很多深层次信息。例如,通过车辆轨迹的数据碰撞,可以从中分析研判出哪些车辆到过违法犯罪现场,哪些车辆经常性、规律性地出入犯罪地点;通过嫌疑人相关通信信息的碰撞,可以研判出经常与违法犯罪人员联系的人员有哪些,哪些人员参与了案件或者和案件相关联等。侦查人员如果只是就案查案,无形之中就会错失许多线索,因为没有充分利用大数据关联到的上下游人和物去深挖上下游犯罪活动,使得侦查工作失去了发现新线索的机会,无法串案并案,执法活动就只能局限于较小的范围,造成整体打击效果不明显,对食药环犯罪分子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大多数侦查员在对食药环案件的侦办中,沿用的依然是传统模式。然而,利用已抓获嫌疑人的供述去寻找下一个、一抓一串的传统方法,面对如今互联网化、陌生人化的新型食药环犯罪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如今大部分食药环犯罪是通过互联网数据链支撑的犯罪,而不再具备传统隐蔽的违法生产现场。食药环犯罪串联导向方式的转变,要求食药环犯罪侦办的导向也要随之改变。食药环犯罪活动往往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在互联网上,侦查人员如果局限于传统侦查意识,没能跟上现代科技发展,无法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搜集,就会导致获取的食药环犯罪线索和证据不多。同时,面对当前的食药环犯罪形势,如果不能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全面证据搜集,将会导致搜集的食药环犯罪信息片面化、局部化,无法全面地将信息整合在一起,使得各信息之间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相互佐证,最终导致无法有效地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审判。
近年来,食药环类案件大多通过互联网渠道实施,从最初的生产到后期的销售,整个运营环节都依托互联网进行,手法越发隐蔽;同时,利用高技术手段,躲避执法检查,瞒过食药环监察仪器。此类案件从最初的作坊式各自为战、生产销售环节分散,发展成多条销售、供应链条,部分销售店铺甚至涉及到多条生产、供应链。随着我国物流业和互联网商业的迅速发展,食药生产者和购买者依托互联网物流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生产商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致使食药类犯罪不断增加、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案例增多。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分析研判得到的线索大多是网络证据,且线长面广,而侦查人员大多不是计算机专业科班出身,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自身能力不足,不能够顺利取证,造成电子数据就只是数据,无法成为强有力的证据。传统的食药环案件,往往存在固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网络化的食药环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些细小的违法改动都可以直接影响网络数据的变化,而侦查人员由于专业化技能不足,无法直接有效地固定转化证据,导致取证认定困难。
大数据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可以提供食药环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大数据信息的查询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不但要肩负打击犯罪的重担,还要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一些食药环侦查人员只注重前者,而忽略后者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在通过大数据寻找食药环犯罪信息的同时会接触到公民个人隐私,由于侦查程序不完善、保密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在侦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保密条例,造成公民隐私泄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侦查机关对于大数据情报信息管理不善、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规定落实不到位,容易导致情报信息被个人私用,甚至向外界泄露、贩卖情报信息。这些问题都会造成社会矛盾,加剧公民与警察之间的冲突。
食药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食药环监管机构负责。食药环犯罪具有行政属性,只有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并够得上刑法处罚的案件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处理,也就是说食药环犯罪的成立依赖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命令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打击处理食药环犯罪不能单靠公安一个部门的努力,需要各部门共同携手。目前源头生产企业、商家的数据资源未能共享,也没有相对的措施使其共享大数据,严重影响了对食药环犯罪的打击处理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绝非易事,需要与大数据“联姻”建立大数据监管决策系统。目前,食药环侦查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尚未建立进一步的大数据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各单位难以做到真正监管以及与大数据“联姻”,数据挖掘水平低,无法大规模挖掘有价值的数据。部门与部门之间执法沟通不畅,行政机关传统办案程序容易使食药环侦查人员忽视大数据信息的价值,影响其利用大数据的积极性。
食药环犯罪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用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食药环刑事诉讼中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常受到质疑。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专业人员,导致收集证据的方法不符合证据收集的要求,收集的大部分电子证据容易被审判人员或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经常被当成非法证据排除掉。食药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上常由于证据缺失处于被动地位,食药环犯罪嫌疑人却得以减轻罪责,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电子证据保管不善也会导致证据的消失。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得到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未经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制作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就意味着食药环犯罪由行政部门移交给食药环侦查部门时,必须重新收集证人的言词证据。而行政执法部门在收集言词证据时通常没有对证人住宅、经常活动范围等涉及隐私方面进行搜集,侦查人员再想找到当时的证人就很困难。而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使用大数据寻找证人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但找不到证人,言词证据就无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案件证据就变得薄弱。大数据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标准不统一,使食药环侦查人员倍感压力,严重影响其获取大数据证据的动力。
食药环犯罪活动普遍比较隐蔽,食药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也在增强,在犯罪行为暴露之后会迅速毁灭证据,在被抓捕后会保持沉默,致使公安机关使用传统侦查手段破案的数量骤减。而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只有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时方可采用技术侦查。①赵秉志、孟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刑事被追诉人为视角》,《法治研究》2017年第2期。在侦办食药环犯罪时,侦查机关的取证权限受限,一般体现在侦查机关与社会企业之间。如侦查机关查获某食药类犯罪嫌疑人之后,只能调取其近期在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交易记录,而无法调取平台内部的数据,难以对其之前的交易记录进行取证,致使最终认定的销售数量明显低于其实际销售数量,导致对其打击力度被迫“降档”,使得打击查处食药环犯罪的震慑作用降低。侦查人员手握国家权力,能够限制甚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在取证权限受限、案件进展缓慢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破案,食药环侦查人员中,少数守法意识薄弱的人在不能依靠大数据取得客观数据情况下,就会有诸如刑讯逼供、暴力获取大数据证据等违法行为出现。案件侦破过程不按程序,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使用非法取证手段,使得证据和取证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不符合刑诉法、刑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也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大数据信息在侦查破案以及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食药环犯罪具有强大的隐蔽性、广阔的跨地域性,侦查人员实施专项打击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和专业知识储备,更需要大数据侦查意识以及利用大数据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处理打击,普通侦查人员难以胜任。如果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开展侦查工作的流程不规范,大数据应用不熟练,食品药品及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积累量少,对犯罪侦查过程中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分析、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案件侦破中没有掌握主动性,就会处于一个被动尴尬的位置,只能是被案件牵着鼻子走,无法主动出击。
公安大数据信息体系随着网络信息的蔓延面临三大难题,即在专业性强、涉猎面广、可操作性上要求比较高。公安机关大多数的基层派出机构缺少具体的信息工作规范,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网络体系运行、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采集信息能力大大被削弱,影响公安机关预警和实战能力的发挥。在信息共享这一方面,更是受到地域和警种的限制,公检法信息无法有效地整合到一起,无法进行高效的信息共享再利用。政府及各行政部门只有改变各自为战的做法,做到大数据信息的拓展和互联互通,形成集信息搜集、研判分析、数据共享为一体的情报大数据信息体系,在遵循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增强食药环侦办部门和食药环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体系,食药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才有条件主动串案、并案,积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侦查人员在食药环案件侦破中运用大数据变得方便、快捷、效果好,也提升其利用大数据研判案情的动力。
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取证受限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库信息不共享,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食药环方面的数据库尚未建立,大数据采集的任务尚未完成;另一方面是侦查机关与外部企业信息不共享。因此,解决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也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全国各地要加快组建食药环数据库,努力实现全国数据库信息共享,使侦查人员能方便快捷地通过大数据,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挖掘犯罪证据。侦查人员通过对客观存在的各种数据载体,分析食药环犯罪团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彻底地将食药环犯罪团伙连根拔起。大数据能够为侦查人员提供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通过转化,将成为审查起诉的重要证据。其次,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完善侦查人员查询社会行业内部信息的程序和规则,使其能通过各网络交易平台获取犯罪分子的交易内容,从而排摸犯罪线索、查获犯罪人员。再次,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大数据对网上群众评论中涉及的有关食药环犯罪信息进行搜集,建立网上食药环犯罪举报平台,对群众举报的食药环犯罪线索进行严格筛选,对搜集到的食药环犯罪方面的重要信息展开侦查。
只有解决了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取证受限的问题,理顺食药环方面的数据收集渠道,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才能拓展办案思路,做到快捷取证,更有力地打击食药环犯罪。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食药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无法摆脱数据信息,一些数据信息会被自动保存在网络的数据端,这使得食药环犯罪案件变得有迹可循。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轻易地捕捉犯罪分子的犯罪痕迹,经过数据的转换、固定,将这些犯罪痕迹转化为法院需要的犯罪证据,使得食药环犯罪的侦办不再依赖于和食药环犯罪分子周旋取得的口供。
“由证到供”的侦查路径是指将客观证据作为主要的犯罪证据,依靠客观证据来主导侦查工作,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辅助性证据的侦查路径。①薄飞:《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侦查模式的转变与发展》,《山东化工》2018年第1期。但是,电子证据易受损坏的特性造成证据提取难度大。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受到自身虚拟性和抽象性的影响存在易遭篡改、涂抹和销毁的问题,不仅对收集和保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为了保证证据证明力,要求其在提取、保存、使用方面都需要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进行。由于电子证据的筛选、采集和固定能力都需要经过长期训练才能养成,因此对侦查人员的实战培训要系统化、体系化。我国现有的警察编制严重紧缺,难以做到侦查人员可以经常性地参加各类培训,部分非专业部门抽调的人员年龄还比较大,因此应根据实战需要开创各类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水平的全方位培训方法和形式,及时、务实地围绕电子票据证据筛选、采集及固定能力等警务实战技能对全体食药环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食药环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取证的能力。
大数据包含庞大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帮助侦查人员破案,数据的收集、汇总、处理、提取都需要高科技的应用。由于打击食药环犯罪的特殊性,一般的侦查人员难以胜任食药环犯罪侦查工作。食药环犯罪侦查人员一方面要提高对大数据的技术运用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技术鉴定能力。
公安机关首先要从源头上抓好食药环侦查队伍的技术素质,调整队伍人员结构,选拔公安队伍中比较年轻的民警或者具备大数据专业技术特长的民警组建食药环侦查部门,年轻民警相对于老民警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工作热情,可以轻松地学习和掌握大数据条件下侦查新型食药环犯罪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要对食药环侦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请大数据方面的专家对其进行教育辅导,帮助食药环侦查部门高效地在大数据中发现食药环犯罪的特征并完成线上追踪和数据取证;最后要鼓励食药环侦查人员加强对有关食药环证物方面知识的学习,在取证、证物移交和保存、固定实物证据时,避免因缺乏有关专业知识造成证物损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