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研究

2020-02-27 14:49刘晓山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周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

刘晓山,修 瑜

(1.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2.中国民航大学,天津 300300)

技术防控是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以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的一种防控手段。目前我国已在网络犯罪等领域开展了技术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民用航空作为现代社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沿领域,同时也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点防控领域。为此,如何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合理有效地应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成为一个亟待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理论基础出发,对我国应用技术所构建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体系展开具体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为预防和控制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理论基础

(一)犯罪防控的理念转变

传统的犯罪防控理念以人为中心注重犯罪原因的研究。过去的数百年间犯罪学都将着力点集中在犯罪人的研究上面,重点关注犯罪人格、犯罪品质的生成以及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因此,犯罪原因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奠定了其在犯罪学中的核心地位。[1]正是基于此,犯罪防控的研究也未曾突破该犯罪原因理论划定的核心范畴,这使依托犯罪原因理论的犯罪防控理念偏向于一种经验型感性犯罪防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多样,犯罪率也居高不下,犯罪学家们对经验型感性犯罪防控理念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现实的犯罪形势要求加强犯罪防控的科学性,实现犯罪防控的精细化。与深挖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经验型感性犯罪防控理念相比,通过研究犯罪人犯罪动机外化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其外部样态特征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防控,才更加符合精细化、科学化的犯罪防控要求。这是一种实证型理性犯罪防控理念。相较于犯罪人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关注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更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在对犯罪行为的外部样态特征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发生空间、作用空间均被纳入到了研究范畴。由此,围绕犯罪空间展开的犯罪防控进入犯罪学家们的视野,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犯罪空间防控理论起初主要是针对城市化背景下的街头犯罪,即以街头犯罪在城市空间环境中的分布规律为着手点。“客观认识犯罪基本要素的行为特征,清理空间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并通过科学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强化地域单元的科学管理等,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基础,防范犯罪发生,抑制犯罪发展和减轻犯罪危害。”[2]将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和方法推广并应用到其他的犯罪防控中,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研究,对犯罪行为的活动空间、犯罪行为人的作用空间进行空间环境的科学设计管理,并围绕该空间完善相关布控,形成科学化、精细化的综合防控体系,以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犯罪空间防控并不是基于分析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原因才能得以实现的,而是着眼于减少、阻隔犯罪发生的条件。通过对犯罪行为及潜在犯罪人、犯罪行为人活动空间的关注,从犯罪空间层面,消除犯罪条件、增加犯罪的难度和成本,主要包括对潜在犯罪人进行空间阻隔,对犯罪空间进行改造排除空间内有助于犯罪的因素,消解犯罪机会切断犯罪发生链条等。

(二)犯罪防控的技术融入

为了维护“犯罪空间防控”这一实证型理性犯罪防控理念的科学性,必然需要技术的介入为其提供基础。于是,技术融入就逐渐发展成犯罪空间防控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尤其是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进行空间防控更加需要通过技术围绕民航空间构建相应的犯罪防控体系。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技术融入可以从两个角度阐释:

1.技术介入成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犯罪防控一般是建立在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原因论基础上,通过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层层分析得出结论,实现犯罪防控。无论何种犯罪在通过一定程度的深挖后,最终几乎都会落脚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等宏观层面的原因。据此制定的犯罪防控措施大多偏向于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思想观念意识等。这种防控措施虽然在宏观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却局限于理论上的经验描述,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可操作性。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宏观粗放式的犯罪防控措施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侵害民用航空安全所带来的危害,对该罪的有效防控提出了迫切要求,但是传统宏观粗放式的犯罪防控措施无法满足防控该罪的要求。根据传统的犯罪防控理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根源在于贫困问题、政策因素以及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亚文化冲突”。[3]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正是基于这种防控理念,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措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主动预防性作用不强,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基于此,传统宏观粗放式的犯罪防控理念应当转向微观精细化的犯罪防控理念。申言之,精细化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理念要求由感性的经验认识向理性的实证分析转变,强调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科学性和技术性的提升,实现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最佳效果。技术介入不仅符合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精细化的要求,而且更能加快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精细化的进程。

首先,技术介入扩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作用范围。传统的人防和物防手段无法突破时空界限,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技术可将犯罪防控作用的时空延展扩张。最明显的就是针对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技术防控。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防控的重点。在针对拥有高科技武器设备、计划精密的民航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过程中,传统的犯罪防控手段效果不佳。然而,随着技术的应用,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危险品探测技术和自动监控技术,世界各国增强了防控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力量。

其次,技术介入提高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精确性。当传统经验型感性犯罪防控融入技术元素后,由于技术具有相当精细的测算刻度和人类望尘莫及的计算速度,所以其能够给犯罪防控提供更大体量的测算标本和更加细密的筛选网格。据此,犯罪防控就能够通过技术测算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计算排查,逐步缩小犯罪对象防控圈,在确保并无遗漏的基础上实现犯罪的精准防控。技术测算比经验分析更加具有客观性,可以破除人类主观带来的模糊感和经验误差,提高犯罪防控的精确性。就民用航空领域而言,通过人力物力偏向感性的防控方式很难从庞大的航线信息和巨大的人员流动量中有效地锁定防控目标,而技术防控通过理性的计算可以使防控目标更加精准。

最后,技术介入实现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高效化。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中,依靠单纯人防和物防的犯罪防控手段早已变得乏力。在人防和物防中融入技术手段可以起到“1+1>2”的效果,节省大部分人力物力资源,缓解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人力物力不足的压力,提高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效率。

2.技术风险增加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技术需求

民用航空是利用高新专业技术装备起来的现代化运输行业,具有精密的高技术特质。这就使得大众化的民用航空运输更容易被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导致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不断扩张。不断扩张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趋向技术化。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犯罪工具在技术的加持下增加了安全检查识别的难度,愈发具有隐蔽性。犯罪行为人对民航专业技术了解也越来越深刻,甚至就是民航技术性人才,利用民航专业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也更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

其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具有突发性。技术加持下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等极具隐蔽性,在前期很难暴露并识别出来,增加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预测难度。潜藏起来的犯罪可能随时发生,在较低的犯罪预测程度下很难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进行防控。

其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具有高破坏性。民用航空器作为一个技术复杂而精密的运输工具,同时又有其脆弱性,有可能仅需一个简单的技术操作就会造成机毁人亡的结果。犯罪行为人通过技术对民用航空造成侵害,破坏性极大,技术风险导致民用航空成为犯罪标靶。

由上可知,技术自身风险增加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侵害。然而,技术究其本质仅是人类在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创造出的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系列方法、手段、技能、技巧和相关知识。单纯的技术本身并不涉及价值判断。技术不仅可以作为犯罪行为人的工具、犯罪行为人的攻击目标,也可以成为防控犯罪的有力武器。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中,融入技术元素,减少技术犯罪的风险。换言之,运用现代化高新技术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技术风险,“以技防技、以技制技”。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具体应用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应用的前提依据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因此,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是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核心。划定侵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行为的类型是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应用展开的前提和依据。

根据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可提炼出以下五种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航空器的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民航机场的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航空设备的危害行为、航空运输过程中涉及特殊物的危害行为、虚假情报信息危及民航飞行安全的危害行为。其中,前两项包括对航空器和民航机场内的人员实施的危害行为。

任何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都会受到物理空间的束缚和限制,因此,依据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从犯罪物理空间着手,可对上述危害行为施以相应的防控措施。现根据犯罪物理空间的影响程度、方式对上述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展开阐释。

1.依托航空器、民航机场所属空间的危害行为

此类危害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具体的人或物,主要包括直接作用于或航空器或民航机场或航空设施的危害行为。该类危害行为在空间上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对民航物理空间的高度依赖或紧密接触。当然,也不排除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远程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针对航空器的危害行为,行为人一般是在接触航空器后,才可实施劫持、破坏航空器行为。很显然,这类危害行为的实施必然受到航空器这一物理空间的限制。针对航空设施的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同样不能脱离特定物理空间的束缚。其中,对无线电信号进行干扰也需要限制一定的物理空间,否则无法有效干扰。针对航空器、民航机场内的人员实施暴力行为,行为人亦被要求在特定物理空间内。

2.民用航空运输空间内涉及特殊物的危害行为

此类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使用航空器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爆炸性材料、放射性材料、裂变材料等危险物质,危及或可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虽然这类运输行为并不必然会侵害民用航空安全,但是考虑到恐怖主义活动与危险物质的扩散存在密切联系。”[4]“超越了狭义的运输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运输行为,而是具有了多种目标与民用航空安全紧密相关。”[5]该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明显受限于民用航空运输空间。

3.虚假情报信息危及民航飞行安全的危害行为

由于情报信息自身的特殊性,该类危害行为对民航物理空间的依赖极低,可能只需要一台信息设备,甚至行为人无需借助任何工具单凭口头语言信息传达即可实施危害行为。此种情形下,该危害行为在任何空间、通过任意方式都可发生,难以从犯罪物理空间对其进行有效防控,因此,本文对该类危害行为不予探讨。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应用的具体展开

在分析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空间特征的基础上,从民航空间环境入手,实施技术防控措施,使危害行为无法作用于民航空间,达到预防和控制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目的。这种以空间为维度实施的犯罪防控正是犯罪空间防控理念的体现。

民航空间以民航机场为重点,民航机场由飞行区、航站区、地面运输区三部分组成。其中,飞行区包含有航路、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以及机库塔台等与航空器紧密联系的核心区域。飞行区与航空器本身是实施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核心空间。由此,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主要体现为:一是应用技术将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和危险物隔离在民航核心空间之外,禁止其接触该犯罪空间;二是应用技术在犯罪行为人、高度危险人群接触民航核心空间之前进行相关处理等等。现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应用展开具体分析:

1.周界安防系统对危险的阻隔

周界是指为防止他人入侵一个特定的领地而将该特定区域范围围住的防线,机场飞行区的区域防线称为围界。周界作为一种空间阻隔的屏障在汉代就已经通过古长城展现出其强大的防护功能,现今周界可以作为民航空间与周边空间之间的屏障以实现对民航机场的阻隔,继续在民用航空领域发挥其强大的防护功能。而民航机场围界通过对物理空间的包围,防止他人侵入机场飞行区。在物理上实现对机场飞行区的圈定隔离,是维护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屏障。

过去单纯的机场周界仅仅具有实体防范,即采用一些物质材料围绕机场飞行区构筑防线划定防范区域,如铁丝网、石砖水泥墙、木栅栏等,而且对机场围界的视察完全依靠人力巡查。民航机场往往占地面积较大、围界线较长,因此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围界防护困难。例如,我国2004年投入运营的广州新白云机场,其围界长达30余公里,仅派专车绕场巡逻一周就需近1个小时。[6]由此可见,单靠人力巡逻或者单纯的实体阻碍防护不仅造价成本过高、耗费时间较长而且其发挥的效能有限。天然围界屏障如大海,虽然可以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节省成本,但也受到自然环境制约,增加围界安防的不稳定性。这种简单的实体防线和人力阻挡仅可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入侵速度,却无法全面阻挡入侵行为。

为了全面阻挡民航机场飞行区入侵行为,对行为人实现有效阻隔,保障机场飞行区的飞行安全,应将机场周界实体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质言之,以实体防线为基础载体融合多种技术元素,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渐形成一个成熟完备的周界安防系统,阻挡各种入侵行为,以实现对非授权人员在物理空间上的有效阻隔。

周界安防系统起初用于博物馆等重要场所以及高档小区的安防工作中,通过对入侵行为的探测感知并及时发出警报,维护了目标场所的安全与稳定。与此同时周界安防系统也逐渐应用到交通领域的安防工作中。与居民小区、博物馆等特定区域的外围周界以及铁路周界相比,民航机场周界范围广阔需要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来支撑周界安防,靠近飞行区围界的一侧较为荒凉既有利于入侵者潜伏靠近飞行区围界又便利其逃离撤退,周界安全防范的难度系数更大。由于民航机场飞行区较为空旷,入侵者一旦突破防线便容易流窜到机场各处实施危害行为。为此民航机场更要依靠技术元素,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融合来提高民航机场周界安防的强度和有效性,通过建立完备的周界安防系统将危险排除在周界之外。民航局2017年7月发布《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中机场围界和道口一章简单设计周界安防系统进行,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民航机场周界安防系统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发生入侵行为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报警信号便于机场安防人员快速作出反应,控制、制止入侵行为;以及对入侵者发动必要的警示、威慑措施以使其放弃继续入侵,也就是一个入侵报警系统。完备的机场周界安防入侵报警系统应当包括前端的入侵探测部分、中间负责信号传输的部分、接收信号后的报警联动部分以及周界控制部分。前端的入侵探测部分主要是对入侵行为进行准确探测感知,保证在第一时间感知辨认出入侵行为,并经过中端的信号传输将周界现场的入侵情况及时呈现在安保人员面前,与此同时启动声光等威慑警告措施。因此,需要灵敏且准确的前端探测技术设备,迅速且抗干扰的传输技术,准确的报警联动及可靠的周界控制。整个周界安防系统是由入侵探测、视频监控、传输网络、指控中心、门禁巡更等多个子系统组成。

周界安防系统可由电子围栏、震动光纤、泄露电缆、红外对射、微波对射等多种存在形式完成前端的入侵探测信号采集任务。但以上形式各有利弊,为了兼顾灵敏度和准确率适宜利用人工智能方法学习融合以上技术手段进行前端入侵探测。中端主要通过通信电缆、通信光纤、交换机、信号转换器将前端收集到的信号传输至指控中心,并且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在前端接入摄像探头通过视频音频进行信息复核。当前端信号传输至指控中心后,这个后台的大服务器根据收集到的信号进行数据分析确认现场入侵情况向安保人员报警及时进行人工防范、对入侵者进行有效的声光驱赶以及入侵追踪。

对入侵者启动驱赶和追踪完全依靠人工指令,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空隙和滞后现象,计算机智能不仅可以应用到前端的探测部分也可以应用到后台的指挥系统,甚至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将整个机场周界安防系统的各个子系统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防系统,使各子系统相互配合、自动联动。在智能系统的组织下前端将收集到的信号传输至指挥中心,对数据信号进行快速地分析处理,根据震动波形等数据分辨出入侵行为,并利用GPS等多项技术确定入侵位置、入侵情况、制定入侵控制路线等,同时发出报警信号、启动驱赶程序、展开入侵追踪。

一个功能设置齐全、安全防范成熟有效的周界安防系统离不开传感器技术、入侵报警技术、电视监控技术、出入口控制等多项技术的运用,同时依靠计算机智能系统将各功能部分联结成有机统一、实效强大的整体。在物理防护实体的基础上布设融合多种技术手段的探测器①探测器需要运用到传感器技术,利用物理效应、化学效应、生物效应,把被测的物理量、化学量、生物量等转换成符合需要的电量。,使其能够准确探测到入侵体并快速将现场情况传输给管理控制部门及后台服务器,便于及时启动安全防护,防止入侵者进入机场核心区域实施危害行为。

2.信息技术对危险的识别和管控

公众日常的行为表现、生活社交都在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其内在的心理活动也包括其内心犯罪倾向,犯罪防控也极为重视这些日常生活信息的收集、分析、运用。从我国古代一直延续至今的“户籍制” 就是通过对公民户籍信息的管理从而实现犯罪防控的目的。现代社会公众社交活动频繁,对犯罪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公民信息收集已不再限于户籍信息,大量与犯罪防控相关的公民生活信息的收集也不是通过简单地登记造册就可完成。

信息技术是指用来管理和处理信息的各种技术,可通过其对个人日常生活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推断与犯罪防控相关的人格特性,建立相关的信息资料库,辨认、标识出不同危险程度的行为人,从而依据其自身附带的不同的危险程度在其进入民航核心空间前对其实施不同的预防措施,甚至将具有高危险的人群隔离在民航空间之外。

美国运输安全局(TSA)在民用航空运输中开始使用第二代计算机辅助旅客安检系统,即CAPPSⅡ项目,主要是收集旅客的所有相关信息,如信用卡使用记录、银行账户情况、旅客姓名与政府黑名单的比较等,并建立起一个庞大的资料库,利用这些数据确定旅客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安检,或确认是否为禁飞名单上的人。新系统将对旅客的“危险性”进行甄别分级,并用绿、黄、红3种颜色标识,绿色表明旅客“可信度高”只需进行例行检查;黄色表明“危险系数较高”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红色则表明“危险系数高”旅客将被终身禁止航空旅行。[7]这说明美国已经意识到信息资料对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作用。为了能够支撑相关信息的运行,美国不仅出台相关法案支撑个人信息的收集、运用,而且政府企业各部门全力配合相关信息系统的运作、发展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以求能够将有效信息及时用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在美国之外,世界各国都已认识到信息技术之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性,也不同程度地深入到这项工作中,希冀借助相关信息技术分析出相关行为人和高危人群并获取其特征标识,以便在其进入民航空间前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降低其危险度。

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电子数据的井喷式爆发,我国日益重视起信息技术在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中国民航局于2015年5月19日印发《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强调为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8]该制度的确立和运行离不开信息技术的运用和信息系统的建立。为此,国家旅游局与中国民航局在加强文明旅游、维护航空运输安全问题上达成共识,共同建立乘客信用信息系统,为“旅客黑名单”制度提供了信息资料。根据信用中国于2018年11月份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治对象来看,已有195人因为不文明行为被限制乘坐飞机,9种行为被民航列入“黑名单”①九种行为被民航列入“黑名单”:一、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二、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三、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四、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五、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六、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七、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八、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九、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这为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至2018年底实现了安全飞行99个月,将近6800万小时的安全记录。新疆机场民航公安局在2013年也设立了“旅客安全预警协查系统”和“高危旅客数据库”将高危旅客的信息与机场旅客的信息数据进行实时对比,并向安检信息系统传送预警信息。同时在2015-2016年期间民航公安局先后颁布 《民航旅客订座和离岗数据公安网交换规范》《民航旅客安检信息交换规范》《民航安全保卫相关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等。这为信息技术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提供了指引作用。我国现阶段运用信息技术已初步建立起乘客信息系统,逐渐开始形成民用航空领域信息化犯罪预防机制。

信息数据也应当包括民航系统内部重要人员的信息数据。例如德国之翼航空公司4U9525号客机,由于副驾驶的故意操作,在驶过法国阿尔卑斯山脉时不幸坠毁,无一人生还。因此,针对航空系统内部的重要人员应当建立更为详细的信息数据库,包括背景信息资料、心理测试信息资料、飞行活动记录等,并应按时进行信息核实和数据更新,确保在其实施相关犯罪之前即可发现端倪,将其调离重要岗位或使其远离民航空间,预防其实施侵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行为。

此外,信息技术还应延伸到对特殊危险物品信息的整合,通过建立强大的危险物品数据信息库,将更多类型的危险物品纳入其中,方便在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探测时为其提供各项物理化学比对数据。美国FBI建立起一个收集了超过10万份的恐怖物品、恐怖装置资料库,并交由TSA根据其中的相关资料快速辨别出危险物品、利用其中的信息数据制造出该种物品并找寻其探测识别方法。

虽然当前我国关于信息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摸索阶段,其存在很多质疑和漏洞,但是信息技术在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中仍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之广泛应用于已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

3.安全检查技术对危险的排除

安全检查就是对进入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关于保障安全的检查程序。完备的安全检查机制不仅可以准确识别出危险可疑人员,有效避免违禁物品进入该特定区域,而且也可以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使其放弃实施犯罪。安全检查作为一种“滤网”和“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犯罪发生率。

在安全检查各项活动中,运用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都是安全检查技术的体现。20世纪60年代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将袭击的目标放到了民航领域,国际民航组织为了防止民航领域发生恐怖事件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各国航空公司实施了必要的防范措施,航空安全检查技术与手段应用得到广泛发展。[9]

民航机场的安全检查包括对民航机组人员和社会人员在进入民航核心空间前的安全检查。机场活动人员来源广,身份复杂。为了保证安全,需要通过安全检查排除其危险性。社会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在进入机场隔离区之前都要通过安全检查区,在此区域内完成乘机人的人、证、登机牌的核实,确保乘机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实施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甚至还可以通过与之前收集建立起的乘客信息数据库中个人信息的进行比对,迅速识别标记出不同危险层级的乘客,对其在进入民航核心空间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其危险程度实现相关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有效预防。以前,安全检查仅靠人工及警犬辅以少量的技术措施即可完成,但现在民用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运输方式,其客流量今非昔比。因此,安全检查技术无疑能够提高机场安全检查的效率。这是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环节有效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一种必要选择。

关于乘客以及随身行李的安全检查,现今更是依赖于相关技术手段。《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规定对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时适用安全门、探测器等技术设备。对旅客身体的安全检查主要是通过安检门以及安检人员利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进行违禁品的探测,对于旅客的随身行李主要是通过具有滚动履带的安检机进行安全检查。

随着现代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探测器、检查仪等仪器设备愈发高端。从只能呈现物品轮廓和阴影形状单能量透射式X射线机,到能够根据识别出的物品成分呈现不同色彩的双能量探测X射线机;从只能呈现二维重合图像无法穿透遮挡物的X射线探测技术,到能够准确探测到遮挡物后面违禁品的背向散射成像技术。美国还研制出了附有安检功能的售票机,能在售票的同时检测出购票人的手指是否接触过爆炸物质,这一新型机器能够大大提高安全检查的效率,而且直接式接触也使检查结果更加准确。

现代安全检查技术,包括X射线成像技术、气象分析探测技术、介电泳成像技术、核磁共振技术、利用中子探测技术、拉曼光谱探测技术等技术,使安检人员对违禁品的探测变得更加灵敏、安全和准确。过去无法探测出的违禁品在现代技术下日渐现形,过去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可识别出的违禁品在不断提高的技术水平下花费的时间精力日趋减少。可以说,技术融入为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做出了巨大贡献。现阶段某些技术虽还未在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中普及,但已有大型机场开始将其运用到安全检查的实践中。如白云机场将人脸识别、人包对应、毫米安全门以及篮筐回传等新技术融合在一起,首创了国内民航第一个“安检自助智能通道”系统并投入使用。

4.对民用航空器飞行空间的维护

民用航空器进场和离场航道,是民用航空器飞行的物理空间;而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也离不开民航网络系统的指挥,对该网络空间也需要维护以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本文主要讨论利用无人机干扰民航机场与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破坏民用航空网络系统而进行的技术防控。

近年来,无人机得到了广泛发展,尤其是我国的无人机发展势头迅猛,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然而,现阶段大部分无人机处于“黑飞”状态。这为民用航空安全埋下了隐患。无人机可能干扰民用航空器的飞行,造成撞机、坠机的危险。根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4起,2016年则暴涨至23起。为了防止无人机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利用技术手段对无人机进行监管是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重要方法。民航西北空管局高级工程师张璐认为,应当为无人机配备规范的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接收装置,可将全球主要机场的地理坐标信息,以及机场周边的禁飞区和限飞区尽可能收录到无人机产品中,为每款无人机配备规范的卫星定位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强制其执行禁飞和限飞指令,降低人为因素,由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无人机威胁民航飞机飞行的可能性。[10]

《北京公约》 规定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以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被界定为犯罪。其中,“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须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这明显将网络攻击纳入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类型。即以网络为武器对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其网络化特征表现在武器方式和攻击对象上。[11]预防这类犯罪需要利用网络技术,包括加固民航相关系统的防火墙、设置多重安全屏障、增加破解难度甚至进行反向追踪锁定进行网络攻击的服务器等网络技术,使航空器航行的信号、数据、信息及系统不受干扰。

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在实践中已经运用了诸多现代化技术,产生了一定的正面效果。然而,在应用技术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过程中,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因阿联酋收集到恐怖分子计划利用突尼斯女子袭击阿联酋飞机的信息,阿联酋航空就宣布禁止30岁以下的突尼斯女子乘坐航班引起了轩然大波;近年来,各国推出的民航机场“裸检仪”因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而备受争议等等。现从公民权利侵害的角度出发,分析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1.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

民航机场许多先进的安检技术设备对旅客人身具有良好的安检效果,但对旅客的身体健康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副作用。如X射线对人体的辐射性。如果这些安检技术设备在旅客的人身安全检查中被滥用,那么即使危害很小对公民健康权也构成一种侵害。正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的洛夫博士曾说:“虽然风险很小,但是从统计学的角度上看,有些人很可能因此患上皮肤癌。”然而,机场并没有警示旅客们各种安检技术设备给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在旅客并不知情的状况下,安检技术设备可能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特别是孕妇等特殊人群。

2.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民航机场安检技术设备不但对人体可能存在种种辐射、危害,而且某些“裸检仪”对公民的个人身体隐私也是赤裸裸的侵害。诸如电磁波、X射线等安检技术设备都是将全人体的透视图像甚至身体内部图像呈现出来,被检者仿佛全身赤裸地站立在屏幕前,人格尊严被践踏。虽然有机场表示会将安检技术设备图像判别人员安置与被检者具有一定距离的独立房间内,在安检完成后也会将图像及时删除,但是这样能否保护旅客的隐私,能否重拾旅客的人格尊严,存在疑问。

3.对公民信息权利的侵害

相较于公民隐私权,通过大数据信息情报挖掘的公民信息权利,则处于一种无形化、抽象化的状态①由于数字化时代对隐私权的干预方式主要是通过收集电子通讯的形式要素,再通过大数据的挖掘、分析技术深描出个人的完整信息,在传统观点下,这些通讯方式方面的信息与通讯内容不同,不是隐私权保障的对象。。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社会公众大部分的个人生活、日常行为都可以转化成信息数据的形式被记录存储下来。利用技术手段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和应用的痕迹较为隐蔽,信息权利人对此很难察觉。这些信息数据容易被国家政府机关和第三方商业机构滥用,对公民信息权利造成侵害。

4.对公民消费权益的侵害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我国航空公司建立了以旅客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旅客的黑名单”制度。但是,在某些旅客因航班延误等情况向航空公司提出异议时,可能会因情绪激动而被“拉黑”。这通常是由航空公司单方决定的,并不进行公开听证或其他程序,给予民航旅客申诉的机会。诸如阿联酋航空,在收到模糊信息情报时,拒绝特定范围的旅客登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完善路径

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两个路径进行考虑:一是通过技术不断地发展完善弥补技术本身的缺陷;二是通过法律规范对防控技术使用的限度、程序进行合理的设定。如此,既能将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又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效能。现对上述两个路径进行详细阐释:

1.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之技术完善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运用的技术可以分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无论是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都处于不断地更新中,可以通过技术不断地升级而得以完善,减少错误率和危害性。

例如,X射线机作为民航安全检查系统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设备就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完善。最初的单能量透射式X射线机只能由人工通过透视图像呈现出的轮廓形状和图像阴影深浅不同的灰度来判断行李中是否存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诸如此类的违禁品,这种安全检查技术设备不仅无法确定各种检测物品内部的物质成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安检人员的工作经验。双能量探测X射线机能够在提供被检测物品形状及阴影深浅度的基础上,反映出其所限定的被测物品的化学成分信息,区分该物品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并用不同的颜色在色彩监视器上标示出来,帮助操作人员进行判别,于是很快便替代了单能量射线机。而后出现的背向散射成像技术通过测量物品背向散射光子的强度,来得到被测物品内部结构的图像,其对原子序数低的物质比较灵敏,对隐藏在遮挡物后面的违禁品具有良好的检查效果,[12]从而避免行李中物品混合重叠放置时能量透射式X射线机呈现出二维图像重合的弊端。后续研发出的毫米波安检仪与X射线安检仪相比,其辐射量更小,仅相当于普通手机的辐射量,不仅对旅客权利的侵害越来越小,而且更加敏感高效。技术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更加敏感高准确率的先进技术设备还会不断被研制出来。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运用的软件技术应配有相应的测算升级系统,以降低错误率。例如智能的算法测试,在大数据技术收集、分析、运用过程中,通过自动智能的学习,对算法进行校准、调整,使软件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更加完善、稳定。在软件技术中通过向算法中嵌入人类的道德、价值、甚至法律法规,使软件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不致破坏人类的社会秩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软件技术的运行过程中可适当地介入人为地干预和监管。因为毕竟技术本身是无法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和责任的,冰冷理性的技术要融入感性经验的思考,才能发挥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2.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之法律完善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涉及各种技术,但无论是在犯罪预防中还是在犯罪侦查中,技术应用的本质属于权力的使用。用福柯的话来说都只不过是权力微观物理学上的一个特定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我们要做的是通过法律规制权力作用的范围和限度,防止公权力被滥用,私权利被侵害。因此,应当将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引入法治化的道路。通过法律规范防控技术运行的程序、制度,使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能够将技术控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

(1)完善技术防控运用的相关法律

我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过程中规制各项技术的应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有所欠缺且不成体系。

无论是信息数据技术的运用,还是安检技术设备、周界安防系统的设置运行,凡是涉及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都要经由法律法规授权,包括技术适用条件和使用限度。美国强大的情报信息系统除了技术支撑外,还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2002年美国政府公布的《加强边境安全和签证入境改革法》明确要求情报部门与移民局、国防部等要实时分享情报信息。[13]通过法律规范,将技术应用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使其按照一定程序有序地运行,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提高技术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中的效能。

技术应用在制度设计上应当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最小侵害性原则。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基于现实危险被认为是必需的举措。如在利用信息数据技术针对民航旅客建立信息数据库时,民航旅客某些私密、敏感与犯罪防控无关的信息数据就没有必要被记录存储下来。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给公民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正当需要。如在安检技术设备是否被选用的问题上,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推进国际技术标准的互认,这样在选用安检技术设备之前可以对其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判断,当该安检技术设备的辐射值等超出国家标准,给公民造成的侵害较大时就不应当被投放使用。

基于上述民用航空领域犯罪防控的技术运用原则,我国还应运用法律规范对周界安防技术、信息数据技术、安全检查技术等的应用程序进行规制。该应用程序主要包括防控技术的启动设置、防控技术的具体运行设定、防控技术法律责任的设定等。具体而言,在对民航旅客信息数据进行介入时,为了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公民信息权利不被侵害,应当在事前进行审批或备案、在操作过程中受到有效监督;在信息提取、存储、应用等各个环节都应被法律规范规制,防止数据被泄露、滥用甚至是违规交易;当不利后果发生时,能够及时进入纠错程序,防止危害扩大。例如,当民航机场使用的安检技术设备具有一定辐射性,或对被安检者的身体隐私有一定程度侵害时,应当将情况如实告知旅客,并为其提供更为严格的人工检查进行替换;又如,基于旅客信息数据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安检或者对其做出“拉黑”决定时,应当告知旅客并赋予其申诉解释的权利。

(2)完善公民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

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过程中,技术应用凸显了公民权利法律保障之不足,尤其是公民个人信息权。

在涉及侵犯公民权利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中,我国缺乏与之保护措施相应的系统性法律规范。以公民个人信息权为例,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较为显性的公民权利相比,公民个人信息权等较为隐形的公民权利更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害,此类权利更需要法律保护。尤其是在世界各国均强调人权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权逐渐纳入各国法律体系加以保护。如欧盟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数据留存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指令》;美国颁布了《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电子交流隐私法》;日本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等。

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不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文件。如《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公用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等,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包括: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类法律文件大多位阶较低,常常会让步于技术防控措施;法律文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多为禁止性规定,并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等。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的《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这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的法律完善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完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有效路径就是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如此,不仅能够运用技术有效防控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又能够保障民航旅客的权利免遭严重侵害。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技术防控过程中,实现有权可用、有章可循、有界可守、有责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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