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安全问题的刑法思考

2020-02-27 14:49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自动

龙 敏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与创新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普及,我们已经迎来了智能汽车时代。世界各国从国家到地方,从行业到企业,都在大力推进智能汽车产业的发展。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到2035年,智能汽车将占据全球25%左右的新车市场。[1]还有研究报告预测,最早在2040年,智能汽车有望得到大规模普及。[2]国内外不少专家作出了类似的预测,智能汽车行业正飞速发展,智能汽车很快将批量生产并大量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感。智能汽车能使人类从驾驶行为中解放出来,给人类带来更多的出行与运输便利,但同样也给人类带来了新的风险,智能汽车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智能汽车的高度发展与不断被接受,不仅在于其便利性,还在于智能汽车可能比人类驾驶员更加安全可靠。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调查数据显示,94%的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失误,诸如瞌睡、醉酒、注意力不集中、超速等。[3]智能汽车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驾驶行为进行提醒、纠正、补救,甚至代替人类实施驾驶行为,能够避免因驾驶员失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再加上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反应速度更快、操作更精准等优势,智能汽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避免因人类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从而提高驾驶的安全性,因此智能汽车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但是,这种安全是相对的,只是排除了人类的操作过失,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前沿性使得智能汽车本身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同时对智能汽车的恶意使用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要克服智能汽车的安全隐患,确保智能汽车可靠、安全地运行,不仅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还需要法律的监管与规制。

一、巨大的安全隐患与严重的立法滞后

智能汽车,又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①2018年3月1日《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对智能汽车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核心是由系统进行信息感知、决策预警和智能控制,逐渐替代驾驶员的驾驶任务,并最终完全自主执行全部驾驶任务,也即以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为操作,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又常被称为网联自动驾驶汽车(Connected and Automated Vehicles,简称CAVs)。随着智能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智能汽车产业化开发脚步的逼近,其智能化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于智能技术的安全可靠以及合理应用还存在普遍的担忧。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门新兴的尖端科技,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前沿性,应用经验的缺乏使得人们对技术风险的认识与控制能力不足的问题无法避免。汽车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必然使智能汽车在功能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智能汽车对信息网络的使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信息与数据的大量聚集使得其极易被攻击和非法利用,进而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即智能汽车在应用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也远远超越传统汽车。虽然智能汽车在技术上不断发展成熟,但依然面临着各种挑战,危害责任的不明确与法律规制的空白就是其中重大的挑战之一。智能汽车带来的风险与刑法规制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功能安全隐患与刑事责任不明确

智能汽车的功能安全隐患主要体现为汽车的零部件、系统设计与车辆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在功能方面,智能配件产品缺陷、自动驾驶算法错误、网络安全设计漏洞等都会造成自动驾驶在感知、识别和决策上的失误,进而导致驾驶事故。与传统汽车功能安全隐患相比,智能汽车的功能安全隐患因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而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传统以人类为中心的刑法规定及刑事责任规则在交通损害的刑事责任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一方面,智能系统与智能配件共同作用作出自动驾驶决策,使得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智能汽车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对驾驶现场的预测和作出的决策可能超出研发者或生产者的预见,预见性的缺失使得其决策脱离人类的控制,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归因为人类。这种情形下对交通损害后果的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也于法无据。

以我国首起自动驾驶致死案件为例,2016年1月20日,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一起严重的追尾事故,一辆白色的特斯拉轿车在左侧第一车道行驶时,撞上了一辆正在前方实施作业的道路清扫车,在事故处理中,高速交警发现特斯拉轿车在发生碰撞前没有任何的刹车痕迹,责任认定书上指出白色轿车在遇到前方车辆时,未采取制动和避让措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白色轿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一年后,鉴定结果指出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4]在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已确定白色轿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也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如果是人为驾驶的话,根据刑法的规定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自动驾驶情形下因自动驾驶系统失误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向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自动驾驶致人死亡案不仅仅是这一例,2016年5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一辆特斯拉Model S在佛罗里达州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垂直方向开来的挂车相撞,导致驾驶员当场死亡。[5]2018年3月18日发生了Uber自动驾驶撞死行人事故。[6]2018年3月2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下的特斯拉Model X汽车发生车祸导致司机死亡。[7]在这些自动驾驶致死案中,正因为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所以面对这些已经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刑事责任问题被回避了。

(二)应用安全隐患与刑法规制的无力

智能汽车的应用安全隐患是指智能汽车在应用过程中被非法使用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汽车作为犯罪工具已是常见现象,但由于智能汽车对网络的依赖,使得其比传统汽车更易于受到攻击,因为网络的应用使得黑客对智能汽车的攻击方式变多了,攻击方式也便捷化了。智能汽车应用时大量信息与数据的聚集以及其汽车功能的强大等特点与优势又使得智能汽车一旦被非法攻击或非法应用,都将造成比传统汽车更大的危害结果。网络信息安全将是智能汽车应用安全中最大的隐患,智能汽车的网联功能使汽车更多脆弱的部分暴露在了互联网上,这让智能汽车变得更加脆弱。黑客成功入侵智能汽车后,仅仅通过远程攻击,就可以在千里之外遥控汽车,做到不用钥匙开车门、在变道行驶时让后视镜突然关闭、在行驶中突然打开行李箱,甚至可以在至关重要的制动、转向功能上动手脚,让其失去制动或让方向盘失灵等。[8]一方面,智能汽车可以被非法用于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其应用安全隐患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各个方面。例如,在智能汽车的使用中,你可能会被黑客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为自己的车门解锁;黑客可以通过给汽车植入错误信息扰乱自动驾驶系统的运作而引起车祸;智能汽车使用中个人数据的大量收集也使得数据与个人隐私的安全受到巨大的威胁;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绑架、谋杀或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犯罪。2015年,在一批黑客展示了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劫持一辆吉普车的数据系统后,汽车制造商克莱斯勒宣布召回140万辆汽车。[9]可见,智能汽车非法应用犯罪行为已经出现并将随着智能汽车的量产化而全面爆发。另一方面,智能汽车的非法应用将产生比传统汽车非法应用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智能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在非法应用时不仅可以针对个别汽车,也可以同时攻陷多数汽车用以攻击特定的目标以达犯罪目的,这种情形下所导致的后果将可能是灾难性的。以恐怖犯罪为例,自动驾驶汽车因无需恐怖分子当场“自杀”而将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的重要应用工具,当智能汽车普及后,恐怖分子可以利用网络操纵车队进行恐怖袭击,其杀伤力远远大于传统的恐怖犯罪。

由此可见,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侵害面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问题,一旦智能汽车市场化后,其应用安全问题将暴露无遗。面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危害后果,刑法所面临的安全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智能汽车安全问题的核心与特殊需求与传统汽车不尽相同,面对智能汽车的异化风险,传统刑法可能陷入失灵状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及智能汽车的上路,智能汽车安全的刑法保护策略与规则应当与智能汽车的发展同步更新。智能汽车巨大的应用安全隐患已经对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智能汽车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应用风险,传统刑法的制裁能力以及打击范围力有不逮。在智能汽车即将全面上市的情形下,刑法对于智能汽车安全隐患的保护已经明显滞后。智能汽车巨大的应用安全隐患与法律规制的滞后使得智能汽车在安全问题上难以取得民众的信任,人们在面临智能汽车的普及时心存担忧。

二、智能汽车功能安全隐患的刑法应对

传统的交通事故多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驾驶员对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使用,智能汽车因为人类驾驶与操作行为的减少,传统的操作安全问题越来越少,功能安全问题则越发突显,尤其是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在研发、生产与使用中因经验的缺乏使得其功能安全隐患备受关注。又由于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要比我们传统的交通肇事复杂得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就不仅是一场小小的交通事故,更有可能是因为系统不完善而引起大规模事故。刑法作为重要的社会秩序管理工具之一,是通过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来实现安全监管。正如2018年9月13日腾讯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全球自动驾驶法律政策研究报告》所指出的,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政策创新与监管范式革新应聚焦安全,并且对智能汽车的监管应当主要针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和性能。

(一)人为过失致损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分配

智能汽车作为一种智能工具,由人类设计、制造与使用,与人类的介入和干预分不开,因此即使在自动驾驶情形下人为责任也不可避免,人为过失致损即指在智能汽车研发、生产与使用中因人为过失而使智能汽车预设功能失败造成损害的情形。智能汽车技术属于高风险性技术,在研发与应用时行为人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与高度的注意。人为过失造成损害刑事责任认定的前提是相关责任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刑法应当对智能汽车所涉及的各方操作者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明确的规定。

1.智能汽车研发者与生产者的注意义务内容主要在于预防产品缺陷方面,智能汽车的产品缺陷和常见的产品缺陷一样主要体现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以及警示缺陷等。在智能汽车的研发设计方面,设计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得其所设计的智能汽车通过合理的设计消除所能预见的所有实质危险;在智能汽车的制造方面,生产商应当保证汽车在制造过程中所制造和整合的所有零部件以及整合后的汽车在功能上不存在瑕疵;在警示义务方面,因为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标准不同,其对驾驶人员的操作要求也有所不同,所以生产商必须明确告知智能汽车的使用者应如何正确操作以及在自动驾驶中应保持何种程度的警惕,并对智能汽车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提示。此外,由于智能汽车是以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人类对相关技术的掌握时间还较短,对于该技术的安全性还不能认为有十足的把握,因此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生产商还应当承担对智能汽车进行充分测试并对其危险性进行持续关注的义务,一旦发现已经进入市场的智能汽车产品有缺陷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汽车,以避免交通损害的发生,否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内容主要是对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正确操作与使用的义务。如根据使用说明对智能汽车进行定期检查、避免违规安装应用程序等义务。此外,根据智能汽车自动驾驶级别的不同还应该规定相应的接管义务和警觉义务。接管义务指在自动驾驶系统请求或在驾驶员认为有必要接管汽车时立即接管汽车的义务。警觉义务指在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期间,保持必要的警觉,以便能随时履行接管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根据智能汽车自动化程度的不同而对驾驶人员设定不同程度的警觉义务和接管义务。如果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自主性或深度学习能力越强,则驾驶人员所应承担的警觉义务和接管义务就越低,反之,则对注意义务的要求越高。随着智能汽车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驾驶系统越来越先进,人类在智能汽车行驶中的参与行为将越来越少,甚至在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中人类只保留乘客的角色,不再对智能汽车的行驶进行操作,使得智能汽车的驾驶者所承担的驾驶注意义务越来越少,正如2014年12月美国谷歌公司成功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该汽车无方向盘、换挡装置、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汽车通过软件和传感器实现全自动驾驶。[10]在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使用中,人类驾驶者的角色已完全消失,驾驶中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将完全转移给自动驾驶系统,因而使用者的警觉义务和接管义务也将不复存在。

(二)技术风险的不可避免与刑法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自主性和深度学习的能力,智能汽车不仅可以根据设计者、编程者事先输入的运行规则和数据进行决策,还可以通过后天的深度学习自主作出决策,通常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在车联网提供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学习算法进行学习并创建规则,然后根据自身的规则决定“驾驶行为”。由于人类对人工智能技术认知与控制能力的有限性,使得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过程中,智能汽车的决策可能会超出人类的预测与控制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风险属于现代社会的技术风险,是现代社会科技不断进步的必然产物。技术风险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不可避免性。在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无法百分之百地预知和掌控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智能汽车所带来的便利与福利,禁止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上的使用以确保安全;也可以选择大胆开发与应用智能汽车,并承担不安全的风险与后果。面对现代技术风险,人们往往乐于通过理性的计算来冒险,风险成本与技术收益相平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的冒险。为了保证这种理性的冒险,必须有法律的合理规制。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技术风险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既不能因为刑事责任认定过于严厉而阻滞智能汽车技术的进步,也不能因为对风险的过于放纵而使民众“惊慌失措”。

对于因自动驾驶而产生的交通损害,首先要准确区分是属于人为过失还是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在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中,虽经开发者的主观努力,但确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遇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有导致研究开发失败、造成损失的危险。[11]只有在行为人穷尽了自身的主观努力,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其行为应有之注意义务,依然无法避免的风险才能认定为技术风险。在自动驾驶中,对于因技术风险造成的交通损害,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突破传统过失理论的规定,引入容许的危险理论。容许的危险即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基于其对社会的有用性,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12]被允许的危险引发的危害结果不再由危险行为的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而由同意接受与使用这一技术的人共同承担,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对于智能汽车而言,既然已经被允许上路,就说明人类对其风险的存在已经认可与接受。在相关操作者已经完全履行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即使他们知道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智能汽车因自主学习程序而偏离了预期,那么由这种偏差所导致的危害则可以归属于“社会”,被这些故障危害的人将因此被视为社会性接受风险的被害人,而不是任何特定个人的过失不法的被害人。[13]

当然危险的容许必须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这种限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容许的限度应当根据人类对智能汽车技术认识与控制能力的不同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不同来进行伸缩。以智能汽车的生产商为例,智能汽车属于高风险产品,如果其发生危害的风险极大,风险损害后果可能极为严重,则可以通过要求智能汽车的生产商对危害结果承担绝对责任来缩小风险的容许程度,进而限制智能汽车的研发与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技术将更加娴熟,对技术风险的认识、控制与应对能力也将不断增强,则可以不断放宽危险的容许程度。目前,我们正处于智能汽车开发应用的初期,对于智能汽车技术的研发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但在智能汽车的应用方面还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当下面对人工智能领域带来的巨大机遇,各互联网巨头和传统车企都争相抢占智能汽车领先地位的情形下,为了使研发与生产商在研发和生产过中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确保技术的发展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刑法应当考虑确立智能汽车研发和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制度来合理限制危险的容许程度。

三、智能汽车应用安全隐患的刑法应对

(一)刑事立法理念的更新

刑事立法理念是决定和影响智能汽车应用安全隐患刑法治理方式及其效果的重要因素,建立符合人工智能时代特征的刑事立法理念对于实现智能汽车乃至所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的有效治理,对智能汽车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面对已经来临的人工智能时代,要改变传统事后立法、被动立法的理念与态度,人工智能刑事立法要具有前瞻性。有学者指出目前的人工智能立法不宜过度前瞻,[14]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有关的犯罪无非是犯罪工具更加智能化,对传统的罪刑体系没有多大的挑战,相关立法可以等问题出现了再作出反应也不迟。但是,当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速度和智能化能力惊人,如果依然采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被动立法思路,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很可能因法律规制的滞后而偏离合理的发展轨道,进而引发灾难性的后果。就智能汽车犯罪而言,目前智能汽车已上路,因自动驾驶功能造成的交通损害已经出现,对智能汽车的非法应用及危害的严重性也已通过技术实验得以证实,刑法规制的空白与无力已暴露无遗,立法的同步跟进已十分紧迫,更无从说前瞻性。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保持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立法的适度前瞻性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15]对智能汽车这一新兴的科学技术,法的可预期性有利于引导行为人对智能汽车实施合理的研发与应用行为,既能防止行为人因畏惧责任而裹足不前,又能防止激进者为了追求利润或其他目的而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为了促进智能汽车技术的合理发展和保障智能汽车的安全与社会秩序,立法已没有理由继续观望与等待。

2.对于智能汽车犯罪乃至所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要持预防性的刑法规制理念。人工智能的首要问题是安全问题,可以置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范畴之中,在风险理论中,人工智能存在着现代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的制度。[16]在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的保护工具应当承担起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任务,其价值重心应当偏向安全与秩序。预防性的刑法以安全为核心价值,要求刑法将传统的事后报应转变为事先预防,在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中,主要表现为刑法介入和反应时间的提前。由于智能汽车非法应用的危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出于对智能汽车应用安全的保障,刑法应当通过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与处罚的前置化的风险处置方式来进行积极的一般预防。

(二)传统犯罪的法律完善

智能汽车作为智能犯罪工具可以被非法应用于实施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犯罪,如利用智能汽车实施恐怖活动、杀人、敲诈勒索,滥用智能汽车所搜集的信息与数据等。智能汽车的安全隐患已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法益。虽然现行刑法对于这些法益已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进行保护,但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化使智能汽车作为犯罪工具也智能化了,与传统犯罪相比,智能汽车的非法应用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损害后果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刑法的事后干预将难以实现对法益的有效保护,因此,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预防性立法,以主动出击方式对风险进行事前规制。预防性立法的立法策略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危险犯配置、早期化介入等方面。[17]

在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出于对风险的防控与法益的有效保护,可以让传统刑法逐渐向预防型刑法转型,将刑法的防线适度前移,具体可以体现为预备行为犯罪化、危险犯的设置、处罚的严厉化等多种方式。预备行为的犯罪化是刑法对风险提前干预的方式之一,考虑到智能汽车作为智能化工具具有强大的危害能力,出于对危害结果积极预防的目的,可以将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中的针对智能汽车所实施的预备行为规定为构成目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罪名。例如,行为人在自动驾驶汽车中植入非法程序或输入非法指令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并未着手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目的犯罪行为,处于目的犯罪的预备阶段,可以规定为非法利用智能汽车罪(或者非法利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危险犯的设置是预防刑法最常用的风险规制手段,对于涉智能汽车的犯罪行为,如果可能侵害的法益属于集体法益、超个人法益等重大法益的,可以将原有的结果犯修改成危险犯,虽然危害后果没有实际发生,但已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处罚的严厉化可以表现为将利用智能汽车实施犯罪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予以规定。此外,在处罚方面,从业禁止在涉智能汽车犯罪中的应用也可以实现预防刑法的目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处罚方式,对于那些掌握了智能汽车先进技术却不合理应用进而构成滥用技术相关犯罪的行为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根据预防再犯的需要对其施加从业禁止的处罚。

(三)新型犯罪的立法跟进

智能汽车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其在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不法应用行为可能超出现行刑法的规定,其不法应用所侵害的法益也可能超出现行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针对或利用智能汽车的不法行为可能产生一些传统刑法规制以外的新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对相应的立法空白进行填补。智能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与海量数据与信息的结合体,技术滥用、网络侵袭、数据或信息滥用将是智能汽车在应用过程中安全隐患的重灾区。因此,针对智能汽车刑事立法空白的填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技术滥用行为着手。人工智能技术的恶意利用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有学者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出于对风险的防控,可以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以杜绝一切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18]对于智能汽车而言,也应当通过立法设置技术滥用类的罪名予以规制并明确规定滥用行为的表现方式,以杜绝智能汽车技术的滥用行为,如可以通过技术滥用类的罪名禁止研发和生产具有人类攻击性和杀伤性功能的智能汽车。

2.从网络安全着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凸显,危害日益严重,针对这一情形,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增犯罪、扩充罪状、降低门槛、增加单位犯罪主体等多种方式对新型网络犯罪作出回应。[19]智能汽车又称为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智能化与网络化的特征注定了在应用过程中将出现更多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作为网络秩序治理的重要工具,针对可能出现的智能汽车相关的新型网络犯罪应提前作好应对准备。

3.从网络数据与信息安全着手。智能汽车在运行时通过传感器收集车辆外部环境数据,并与其他车辆进行实时互动、交换数据,同时还收集使用者相关的信息,使得数据与信息在智能汽车中大量聚集。这个聚集的信息中既包括个人信息也包括单位信息等其他信息。从数据与信息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刑法应当对这些数据与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保护,智能汽车研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掌握的数据与信息进行不当使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犯罪化。同时,对于使用者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其中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涉及使用者的隐私权,不愿意公开的单位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除了现行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以外,以其他方式滥用数据与信息,侵害他人利益的也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随着智能汽车的普及与广泛应用,必然还会出现更多现行刑法无法规制的新型危害行为类型,这就要求智能汽车刑事立法要保持与技术发展的同步性,对于所出现的立法空白及时通过新的立法或修改原有犯罪罪状的方式对智能汽车刑事立法进行完善。

智能汽车的发展速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不仅智能汽车可能带来的便利振奋人心,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令人畏惧。人们对智能汽车安全隐患的担忧将影响人们对智能汽车的接受程度,进而影响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随着智能汽车量产化脚步的逼近,智能汽车技术的极速发展与刑法规制滞后之间的矛盾将越加突显,应尽快修订与完善法律以适应智能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防控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异化,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安全与秩序已成为刑法的重要目标。虽然针对智能汽车安全隐患的立法多是建立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场景之上,作为一种预测性、前瞻性的立法可能存在风险,但迟迟不动将会比未雨绸缪更加危险。智能汽车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只是人工智能安全问题的一个缩影,几乎所有人工智能产品都将面临同样的安全问题,智能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重要领域,在刑事立法上的先行与尝试将为系统性的人工智能刑事立法提供立法思路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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