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立荣
“云”是用语言值描述的某个定性概念与其数字表示之间的不确定性转换模型,或者简单地说云模型是定性定量间转换的不确定性模型①邸凯昌、李德毅、李德仁:《云理论及其在空间数字挖掘和知识发现中的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1999年第11期。,它主要反映宇宙中事物或人类知识中概念的两种不确定性:模糊性(边界的亦此亦彼性)和随机性(发生的概率),本质上是一种处理模糊信息的工具,或一种针对不确定性客体的工作模式。云理论自横空出世后,不但在自然科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亦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但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侦查领域,尚属阙如。笔者拟在犯罪现场勘查领域提出云勘查模式,以此求教于同仁。
笔者所谓云勘查模式,是指借助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在现场访问、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痕迹物品比对及现场分析等现场勘查的各个环节中,实现勘查量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获取最大化的一种勘查模式。其基本含义是:在现场性质不确定(是否为犯罪现场),或者现场性质虽然确定(确为犯罪现场)但空间范围不确定,以及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尸块等性质(是否与犯罪有关)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大范围、最大量地对其进行调查、提取、记录、检验、比对、分析。简言之,它是在勘查对象的数量不明确、性质不明确,甚至勘查对象亦不确定的情况下对犯罪现场采取的一种打包式勘查,以求勘查的全面化。必须说明的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包括前期处置(含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本文所言之云勘查,主要指具有技术性的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环节。
1.勘查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实地勘验阶段,即对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哪些与犯罪有关、哪些与犯罪无关暂不进行性质判断,尽量先行提取。利用智能勘查设备及智能手段实施勘查,对勘查到的痕迹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暂不进行人工判断。在犯罪现场上究竟勘查了什么、提取了什么,在实地勘验阶段并不进行明确。此阶段的任务是尽量多地提取痕迹物品,收集检材,而不问其性质,不问其类型。
2.勘查手段高度智能化。云勘查要求对犯罪现场实施无限度勘查,勘查量较大,对勘查能力要求高,传统的刑事技术人员难以胜任,只能立足科技进步,将人工智能引入勘查领域,实现智慧勘查。
云勘查本质上是一种全面勘查,是全面勘查的最高标准。然而,却不能因此将云勘查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全面勘查,其主要区别在于勘查对象有所不同,这是云勘查和传统意义上全面勘查的最大不同处。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全面勘查是指“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都要一一进行勘查”,显而易见,在这里全面勘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经过勘查主体认定为与犯罪有关,故它针对的是确定性的对象。而如前所述,云勘查的对象并不具有确定性。通常,它的勘查对象要远远大于传统意义上的全面勘查。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要确切地知道哪些场所、痕迹物品、人员与犯罪有关,哪些与犯罪无关,是超越人类的认知步骤和认知能力的,严格而论,全面勘查的提法并不科学。
笔者认为云勘查与盲目勘查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盲目勘查是指勘查主体主观上没有具体勘查目标,客观上缺乏具体勘查步骤、勘查手段,体现在结果上为一种无效勘查。云勘查勘查主体具有明确的勘查目标、清晰的勘查步骤和有效的勘查手段,无论是勘查过程还是勘查结果,均在勘查主体的控制之中。故云勘查不能等同于盲目勘查。
云勘查模式与传统勘查模式比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勘查对象的不确定性,这一区别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其勘查量的无限性,以及由此延伸而来的对勘查手段的必然要求,即智能化要求。笔者认为,与当前诉讼制度以及侦查模式相适应,或考虑适度超前,该勘查模式应该具备以下智能化功能。
即具备无限性自动记录、固定犯罪现场及痕迹物品的功能。先固定后提取是犯罪现场勘查的黄金法则,是一切勘查工作的基础。智勘时代该规则仍然必须遵守。与传统记录、固定不同的是,在云勘查模式这里,固定、记录的对象不再具有明确的针对性,犯罪现场上的一切,包括时空环境、与犯罪有关或无关的痕迹物品等皆会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如现场照片、现场图或现场笔录等形式记录、固定。记录、固定的手段也由以人工为主转化为以智能化的人工替代为主,通过360度扫描技术,结合定位技术等,实现自动拍照、绘图和完成勘验笔录。
即具备自动识别犯罪现场上各种客观现象的功能,包括识别犯罪现场上各种痕迹物品的类型类别等基本属性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现场上各种客观现象进行自动归类,为后续的查询比对奠定基础。
在云记录和云识别的基础上,自动将犯罪现场上的各类痕迹物品分门别类地录入各类数据平台,并借助各类数据平台,快速实现对犯罪现场上痕迹物品来源地、生产地、遗留主体等相关信息的“无限”查询,在此基础上自动排除无关人员的痕迹物品,自动对现场痕迹物品进行查询比对。
实物是犯罪现场上痕迹物品的主体,对该类痕迹传统上以实物提取法为主。但采用该类提取法,无论是提取环节,还是后期的运送、保管环节,都不甚方便,工作量大、成本高,且面临着腐败、变质、遗失等风险。因此,变革痕迹物品的提取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对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实现数字化提取,以取代实物提取。通过数字化技术,将实物转换为数字形式,提取便捷、储存方便、成本低廉,能基本实现对痕迹物品由有限提取到无限提取的转变。此种提取方法优势明显,必将是未来现场勘查发展的一个趋势。
云勘查模式除具备上述基础性的功能外,还具备一定的智能分析功能,即根据前期云勘查所获取的现场信息,自动地对刑事案件的主要要素如案件性质、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作案人等开展分析。
这里的不确定性既包括人类认识角度的不确定性,亦包括人类认识能力的不确定性。关于前者,有学者指出,认识主体虽然竭力追求确定性,然而,他们自己是不确定的,主体不同的态度、观点、方式看待同一事物也不一样。①王岳川、尚水:《后现代主义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而人类认识能力上的不确定性,是指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后现代主义者哈桑认为,不确定性确乎渗透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它构成我们的世界。人类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认识对象的不确定性。应该指出的是,物质世界是一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故这里所谓认识对象的不确定性,并非指认识对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是指一种主观化的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的主观化,是经过认识主体加工后的结果。总之,人的认识镶嵌在不确定的图景中,是这个图景或存在的一部分。②鲁鹏:《论不确定性》,《哲学研究》2006年第3期。犯罪现场勘查亦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勘查主体力图用自己的知识、能力去还原犯罪现场,挖掘与犯罪有关的一切蛛丝马迹,但由于认识角度的不确定性和认识能力的不确定性,导致对犯罪现场的认识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1.勘查主体认识角度的不确定性导致勘查结果的不确定性。勘查主体虽然竭力追求勘查结果的全面性、客观真实性,然而,其自身是不确定的。对于犯罪现场哪些属于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该采用哪种技术手段进行勘查,不同的侦查人员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同一个侦查人员在同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勘查结果随勘查主体认识角度的不确定性变化是必然。
2.勘查主体认识能力的不确定性导致勘查结果的不确定性。犯罪现场是确定的,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也是确定的,事件性质、案件性质、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人数、作案人等亦是确定的。然而,受勘查能力的局限,勘查主体可能无限接近犯罪现场上的所有痕迹物品,所有客观存在,但永远无法真正实现与其零距离。所谓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都要一一进行勘查,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在确定性认识指导下进行的活动导致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认识指导下进行的活动反而可能更加无限接近确定性,这似乎有些匪夷所思,却是理性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领域,人们应该摒弃那种建立在确定性基础上的哲学观,勇于承认自身的不确定性,用科学的认识论指导现场勘查工作,以期更加接近确定性。
1.数字影像技术的发展为全方位自动记录、固定犯罪现场及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提供了可能。如全景照相技术,能360度反映被拍摄客体的外部特征。随着三维成像技术、三维全息成像技术等的进一步发展,自动、完整地拷贝犯罪现场成为了可能。
2.特殊光源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广泛应用,为发现各种隐蔽的、潜在的痕迹物品提供了可能。当前,以多波段、激光光源为代表的光源在现场勘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些特殊光源在寻找发现诸如人体脱落细胞、含有DNA等生物检材的指纹足迹,以及其他微量物证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将来,随着数字影像技术与特殊光源技术的高度融合,犯罪活动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的蛛丝马迹将无所遁形。
3.电子数据采集技术的发展,为实现智能采集各类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视频信息、手机通讯痕迹、计算机信息等电子信息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4.数字建模技术为“智能识别筛选—智能查询比对—智能分析”的实现提供了无限可能。通过上述技术采集到的现场信息和痕迹物品是海量的,必须先识别哪些与犯罪有关、哪些与犯罪无关,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查询比对。显而易见,这个工作单靠侦查人员的人工劳动无法胜任。但通过数字建模技术,可以将犯罪现场上各种常规要素模型化,实现智能识别筛选、智能查询比对,进行智能分析。
此外,当前侦查实践中建立的各种大数据平台、运用的各种信息化侦查手段,也为云勘查模式奠定了一定基础。
传统侦查基本是一案一查模式,即案件发生一起,侦查部门便针对该案件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其特点是侦查活动与案件具有强烈的一一对应关系,所搜集的线索和信息亦与案件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从侦查效能角度而言,是典型的“1=1”。笔者以为,随着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兴起,今后在不放弃一案一查模式的前提下,亦有可能逐步确立非对应式侦查模式,即侦查主体与案件之间,现场线索、现场信息与案件之间并不追求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将来常态的侦查工作,即是在占有海量线索和信息的基础上,串并破案。所有的入库信息都是为侦破某一案件服务,而某一案件的信息,也同时在为侦破其他案件服务,其实质是宏观样态下系统理论的应用。从侦查效能角度而言,是“1+1>2”。显而易见,占有海量信息是实现这种非对应式侦查模式的基础。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人员所肩负的职责,并不仅仅是为该案的破获提供线索和证据,也是在为其他案件侦破积累素材。笔者以为,在大数据侦查时代,后者甚至更为重要。
1.相关基础技术空白或不过关。如云固定、记录,由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复杂,对其中微量的、潜在的痕迹物品,当前的技术水平未必能实现无遗漏发现,同类型或相似型的痕迹物品未必能实现差别化发现。又如云提取,它建立在犯罪现场信息数字化的基础上,要求在搜索发现到痕迹物品的瞬间便对其信息进行数字化,是现场条件下的数字化,这样的数字化当前很难实现。
2.相关基础技术对现场勘查的针对性弱。如前所述,就云勘查所涉及的基础技术,如全息摄影技术、数字技术等而言,当前的技术基础已经初步具备。但是,这些基础技术极少是针对犯罪现场勘查领域的。要让这些技术为现场勘查所用,还有一个比较长的转化、开发期。
当前现场勘查的科技基础较差。对搜索、提取不同痕迹物品的高科技仪器设备的研发虽多,但各类仪器设备的功能、规格等五花八门,缺乏对系统性、集成性搜索提取仪器设备的研究。现场勘查本质上还是以人的经验为主、科技为辅的勘查,人工在勘查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勘查与云勘查场景相距甚远。一旦云勘查赖以实施的技术出现问题,将会给该体系带来致命的影响。如虽然实物信息数字化技术已经出现,但还不成熟,若贸然将该技术引进司法领域,一旦出错,痕迹物品等物证将不可逆转地消失,此非司法所能承受之重。
所谓制度困境,主要是指云勘查模式与当前诉讼制度的不适应问题。如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现行刑诉法规定了八类形式,这八类证据能否涵盖将现场实物证据数字化后的形式?该类证据如若不属于刑诉法第50条规定的最后一类证据,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则会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影响到侦查制度、证据制度、审判制度等。
云勘查意味着对当前勘查模式的近乎全盘的改变,意味着大规模的物质投入。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有这样的经济能力,云勘查是否值得这样的经济投入,在当前还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建立在技术成熟基础之上的云勘查,无疑将会使犯罪现场勘查变成一项简单易行的工作,但这一场景应该是在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熟练掌握云勘查各个环节操作之后的事情。对大多数侦查人员而言,这个开头将会有些艰难。
上述困境使云勘查模式在当前侦查实践中推行的可能性较低,然而,一切的困境都将遭到智能技术的碾压,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必将蓬勃发展。其一,关于技术困境。众所周知,数字技术的发展具有爆炸式特点,一旦出现,便一日千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技术便会日趋成熟,在司法领域达到可靠的标准。其二,关于制度困境。笔者认为,一旦该方法在技术上可靠,则其与制度的适应便是水到渠成之事。当技术困境和制度困境不复存在后,经济困境和能力困境自然土崩瓦解。科技并非万能,但当技术取得突破后,其他困难都将迎刃而解。云勘查作为一种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实施的勘查模式,期待其终将能成为侦查活动中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