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0-02-26 21:37刘小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交友法律教育

刘小荣

(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江西 南昌 330100)

援助交际,简称“援交”,是个舶来品,来源于20 世纪90 年代的日本,20 世纪末蔓延流行于美国、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1]16,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和融合发展,成为一种灰色交友方式在我国大陆部分地区流行。援助交际是在家庭学校教育缺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等多种因素作用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时至今日,尽管各种新媒体对援助交际现象时有报道,但对此问题的相关法学学术研究并不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应对措施。那么,在法律层面援助交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什么缺陷?同时应采取哪些切实可以的法律应对措施?这些都值得深入探讨。

一、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行为的法律分析

援助交际,通常是指在校女学生为了获得金钱资助或者奢侈物品,贪图享受,而为他人提供约会、聊天等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实际上,这里援助交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校女学生接受成年男子金钱、美食、服装、首饰等物质享受方面的援助;二是成年男子接受在校女学生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方面的援助。对我国来说,援助交际是一个新鲜事物,又因其名称伪装美化,导致对其行为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援助交际行为违法吗?援助交际行为是否等同于卖淫嫖娼?有人认为,援助交际行为性质与当今被大款长期包养的二奶以及获得金钱礼物馈赠的小三类似,只是违背了我国婚姻道德规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要求,涉及道德问题,应当受到批评教育,但并不违法;如果受到援助一方是单身的话,则连违背婚姻道德规范的问题都不存在,只不过这种援助交际因单纯追求金钱财物显得低俗而已[2]21。是否如上所说,援助交际仅就其名称,确实很难判断其性质,只有从其交际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定性。援助交际不外乎两种情况:普通援助交际和性援助交际。普通援助交际,是在校女学生为达到获得金钱和奢侈物品的目的,陪伴成年男子一起约会、陪泳、陪聊、陪舞、陪酒等交际行为;性援助交际则是在校女学生为获得更丰厚的报酬而为成年男子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性交易行为。可以看出,这与当前社会上经常提到的二奶、小三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不管是普通援助交际,还是性援助交际,都是一种以金钱或物质为媒介的各取所需的一种性或者色情交易行为,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完全不涉及感情问题。因此,就实质而言,援助交际通常是一种色情交易行为或者是将性物质化、商品化的卖淫嫖娼行为。

(一)普通援助交际通常是色情陪侍

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由此可以判断,在校女学生从事援助交际,属于色情陪侍,涉嫌治安违法。

色情陪侍的法律名称叫“营利性陪侍”,是在校女学生以获取钱物为目的而为娱乐场所内消费的成年男顾客提供陪侍服务的行为。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不管是沿海还是内地,不管是繁华大都市还是欠发达的小县城,在娱乐场所内都可能发现甘当陪侍“小姐”的在校女学生。普通援助交际的陪侍活动大多情况下是“色情陪侍”,这是其真正面目。从具体调查的情况来看,从事陪侍的在校女学生往往是依靠色情服务来满足接受援助交际的成年男子的要求以达到其获取钱物的目的[2]23。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陪侍女学生陪同成年男子聊天、唱歌、跳舞、喝酒,但同时利用色情语言挑逗,还有搂抱、手摸、接吻等身体直接接触方式为对方提供性刺激,而且性刺激的程度与获取钱物的多寡直接挂钩。

根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普通援助交际被认定为营利性陪侍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1.地点。行为的性质会因地点的不同而发生改变,提供陪侍的普通援助交际行为发生在不同时空,其性质和结果完全不一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为违法而需要查处的“营利性陪侍”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内,相反,在歌舞娱乐场所外发生的普通援助交际行为则无法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在查处范围内。2.方式。社会上所讲的“三陪”即陪酒、陪唱、陪舞是普通援助交际的最初表现形式,随着时间变化和事物发展,普通援助交际花样不断更新,已经发展到陪聊天、陪看电影、陪旅游等多种方式。

(二)性援助交际实质上是卖淫嫖娼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 条规定了卖淫、嫖娼行为及其处罚。虽然,性援助交际与传统的卖淫嫖娼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比如从事性援助交际的女学生在援助交际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自主性,完全不受老鸨等第三方中介的控制和管理,但其赤裸裸的性交易改变不了其卖淫嫖娼的实质。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人之间以钱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以索取钱物为目的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钱物为条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嫖娼行为。从其实质而言,性援助交际就是卖淫嫖娼行为。

1.从客体方面看,性援助交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两性关系。

卖淫嫖娼,简单来讲就是涉及不特定人之间性关系的问题。男女两性关系,有合法与非法之别。在我国,除了合法夫妻间的性关系受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保护外,其他两性关系,有的不提倡,比如通奸、婚前性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伦理道德的批评;有的法律严厉禁止,比如卖淫嫖娼行为,违反者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性援助交际中,在校女学生与为之提供援助交际的成年男子,不是通奸关系,也不是情人、恋爱关系,更不是夫妻关系,是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其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合法的两性关系。

2.从客观方面看,性援助交际实施性交易行为

性援助交际中,在校女学生为成年男子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勾引、结识、讲价、支付、手淫、口淫、鸡奸、性交及与此有关的行为。“勾引”是指援交女或者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引诱他人与自己性交易的行为。“结识”是指援交女与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为了性交易而有意识地通过电话或网络认识并来往的行为。“讲价”是指援交女与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就发性交易的具体价钱问题进行商讨的行为。“支付”是指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 为了与援交女发生性关系而付出钱物的行为。“手淫”是指援交女或者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用手触摸对方的生殖器的行为。“口淫”是指援交女或者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用嘴含、吮对方的生殖器的行为。“性交”是指援交女与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之间的生殖器直接接触进行交媾的行为。“与此有关的行为”包括援交女与年龄较大的成年男子(糖老爹)之间发生的接吻、摸弄、吮吸等发生肉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不需要完成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即可认定为卖淫嫖娼,当然同时必须具备讲价、支付钱物的关键条件。实际上,讨价还价和支付钱物就是援交女卖淫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是否讨价还价和支付钱物,关系到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卖淫行为主观要件的认定。

3.从主体方面看,性援助交际发生在不特定人之间

参加援助交际的主要是在校女学生,作为买春者的成年男子涉及的范围则比较广,涵盖各个行业,诸如自由职业者、商人、公务员等。援助交际关系,是一种临时性交际、性交易行为,不是长期的稳定男女关系,互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个人隐私。援助交际与我国诸如夫妻关系,或情人(含情妇、二奶、小妾)关系,或恋爱关系,或通奸关系等这些特定关系完全不一样,是发生在不特定男女之间,具备我国卖淫嫖娼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

4.从主观方面看,性援助交际是以钱物为目的

钱物的诱惑是在校女学生从事援助交际的最直接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校女学生对金钱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还没有工资收入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于是通过援交的方式来解决眼前的经济困难。有的在校女学生是因为家里贫困,学习费和生活费提供都比较困难,加上家里兄弟姐妹多负担重或有人生重病等等特殊困难而无奈选择援交;有的在校女学生虽然家里经济比较宽裕,基本的学习费和生活费是可以满足的,但是为了爱慕虚荣、贪图享乐,追求奢侈的物质生活享受比如价值不菲的名牌手表、手机箱包等奢侈品而自愿参与援交。不管哪种情形下的援助交际,都跟经济物质相联系,都是建立在以钱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援助交际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否实际获利、获利大小不影响其卖淫的实质。

(三)起始的性援助交际可以单独认定为拉客招嫖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在校女学生为了寻求援助,与成年男子(糖老爹)交际,直接在一些街道、广场、车站、码头、餐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招引,纠缠过往行人、乘客和消费者要求提供性服务。实际上拉客招嫖是卖淫嫖娼行为的一个特定环节,整个卖淫嫖娼行为是由 搭识、谈价、商讨嫖宿地点、具体实施性交易行为等不同发展阶段组成的。拉客招嫖是卖淫嫖娼的初始阶段,如果还未具体实施性交易行为,则可以单独认定为拉客招嫖而追究法律责任。但性援助交际被认定为拉客招嫖行为要同时具备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三个方面的条件。1.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出入之场所,具体包括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礼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场所。发生在公共场所之外的起始的性援助交际无法认定为拉客招嫖行为。2.拉客,是指主动通过语言挑逗、动作拉扯或者是反复纠缠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接受性援助交际的行为。3.招嫖,是指在校女学生通过拉拢、引诱等各种方法,与成年男子(糖老爹)搭识、谈价,表达性援交之目的。

另外,性援助交际还可能涉嫌聚众淫乱、故意传播性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犯罪。

二、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一)法律规制内容碎片化

援助交际现象起源于日本,日本为了有效地规制治理这一社会顽疾,针对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专门制定出台了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比如制定了 《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加强青少年网络环境安全法》、《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等等,从国家基本法到特别法,日本对与援助交际相关的各种行为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事先的提前预防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处罚,相关法律都有涉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较,我国对援助交际这一突如其来的社会治安问题,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治理法律法规,目前虽可以援引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对援助交际行为进行规制,但针对特定的援助交际行为,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条文内容显得杂乱零散、碎片化,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的法律内容体系。

(二)法律教育预防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在校女学生从事援助交际的重要原因是家庭和学校在女性未成年人监护和性教育上存在严重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预防作用。不少家长对于孩子的性教育还是比较缺乏的,因为很多家长都还保留传统的观念,认为不能让孩子过早接触性而不作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系统中,大中小学都开设了生理健康和性知识方面的课程,学校自然就成为性教育最初也是最后的环节,可是这个重要环节仍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性教育对任教教师的要求非常高,要求具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同时性知识的话题很难讲清楚,有的学校领导也不重视,师资短缺,所以在校女学生的性知识普遍缺乏。但是在校女学生正当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期,身体生理上发育成熟快,而心理上却还比较稚嫩,对“性”既感到神秘刺激,又感到担心害怕。如果缺乏对性的正确认识,而且没有形成正确的性价值观,对性行为的后果不能很好认知的话,很容易被引诱从事性援助交际。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实际上,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有关父母监护教育责任和学校教育责任的条款。”但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可以看出,相关条款均是“应当”型法律条文。这种“应当”型法律条文,只是一种责任性、义务性、宣告性条款,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实施,缺乏操作性,同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只“责令”或“训诫”,缺乏强制性处罚规定,无法起到应有法律约束效果,这就使得负有监护教育责任义务的家庭、学校履行义务并不积极,而流于形式。

(三)法律处罚力度和威慑力不够

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和《儿童福祉法》均规定,凡是与未满18 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进行其他性行为,只要是利用钱物作为交换条件的,就被认定为“儿童买春”的犯罪行为,可判处10 年徒刑或50 万日元以下罚款。而同时规定与未成年女性进行援助交际的,无论是否有钱物往来都要受到严厉惩处。但是,我国对援助交际的买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因为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援助交际女往往容易被误解为是当今社会上流行的二奶、小三。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二奶和小三的行为就是卖淫,当然法律也无法制裁援助交际的买方行为。同时,我国对与未满14 周岁幼女的学生发生性行为的,刑法虽规定予以刑事处罚,但必须以“明知是幼女”为前提条件。由于现在女孩身体发育比较快,一般仅从外形和体貌难以判断幼女是否未满14周岁,所以“明知”认定非常困难。从这个意义上看,买春者很难实际受到法律的刑事惩罚,这方面我国目前法律显得比较“软弱”,力度显然不够。另外,对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女学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和有力处罚。根据实践调查来看,从事普通援助交际的女学生几乎很少被以营利性陪侍行为加以查处,从事性援助交际的女学生也几乎很少被以卖淫行为受到查处,即使公安机关在办理女性未成年人卖淫案件时,也是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在校女学生卖淫的,一般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以教育为主,很少受到治安处罚。

(四)网络法律规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目前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网络交友的花样不断翻新,层出不穷,QQ、微博、微信、论坛、知乎、陌陌等等,这些交友软件都有可能作为援助交际的工具,网络成为获取援助交际信息并进行交易的主要渠道。《找干爹软件一夜爆发,“援交”其实无处不在》[3]一文报道,一款名为“甜心有约”(Seeking Arrangement)的网站,已经成功落地上海自贸区,并上线多个APP。这不是一个普通的APP,它其实是一个“拉皮条”和“找干爹”的色情软件。网络交友、网络色情的严峻现状由此可见一斑。为有效地治理网络秩序,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当然也包含了对青少年上网秩序进行规制的内容,但网络交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在校女学生并不一定要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随时随地就可以进入要找的交友网站,那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网络安全监管和防护措施,显然已经时过境迁,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很难满足现实网络交友管理的需要。

三、应对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立法,进行依法规制

关于援助交际这个新问题,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善,还没有针对性强的专门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重大的瓶颈问题。法律规定是依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目前我国应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着手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

1.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完善相关规定。一是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 条卖淫、嫖娼条文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对其构成要件作出具体的描述,力求涵盖性援助交际的行为特征,突出卖淫嫖娼以钱物为媒介的法律认定标准,避免社会上把性援助交际等同于二奶、小三而认为不要受到治安处罚的错误认识,依法惩处从事性援助交际的买卖双方。二是修改《刑法》第236 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条文的规定,鉴于“明知是幼女”为前提条件的事实认定非常困难,奸淫幼女的成年男子可能以幼女的身材外貌作为借口为自己“不明知”进行辩护,如此操作实际上是对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进行性援助交际的买方成年男子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所以,建议条文应修改为,只要奸淫的幼女的实际年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就认定为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2.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法律实施效果。一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 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监护责任条文的规定,增加教育监护责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实际加以惩处,以增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二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学校教育监护责任条文的规定,除原则性的教育监护责任规定外,还应具体细化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明确大中小学教育必须开设性知识、性道德教育的必修课程,引导未成年女学生认识援助交际的危害,指导如何预防,未按规定实施教育监护的学校及其领导要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规定对已实施援助交际甚至卖淫的女学生,学校不能开除不管,要进行一对一的特殊帮教,家庭、社会要予以配合;对不帮教或不配合帮教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或惩戒。

3.专门制定《交友网站监督管理法》,规制网络交友行为。鉴于网络交友已经成为援助交际的主要渠道,依法管理网站和规制网络交友行为,就可以斩断在校女学生与成年男子的网络联系而无法进行交易。《网络交友网站管理法》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对QQ、微博、微信等交友工具APP 软件提供者和交友网站从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严厉禁止在交友平台向任何人包括未成年女性发布提供援助交际的任何信息,并依法采取网络监管和技术防范措施。违反此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对提供者或从业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且对色情网络软件和非法网站依法予以取缔。二是严厉禁止未成年女学生进入交友网站浏览或者利用援助交际信息,严厉禁止未成年女学生利用网络发布援助交际信息,引诱、主动招嫖;违反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责令父母管教或者予以强制收容教育。

(二)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面对复杂严峻的援助交际问题,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必要的严厉打击外,最根本的是要立足防范,实施综合治理,尽力消除社会各种不良因素,减少援助交际问题的发生,这才是最佳选择。针对援助交际问题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要发挥社会预防、被害预防和治安预防的综合作用。

1.社会预防。社会预防就是通过减少甚至消除社会负面因素,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核心就是通过政府、社会和个人有目的的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人的个性能够得到充分发展和运行和谐的社会,使社会各种问题最大限度地得到抑制和减少。援助交际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独特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它是由社会不良因素以及个人的自身弱点所造成的,它的运行情况,取决于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完善程度。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由于受国内外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在校女学生的价值多元化、物质化、商品化,有些女学生的性心理、性道德、性观念发生了严重的扭曲。援助交际少女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很容易片面地被社会阴暗面所影响,对社会出现的金钱物质关系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社会缺乏人间冷暖,只有金钱物质才可以解决一切问题。[4]56这种认知不利于心理正常健康的发展,随着其时间的累积,这种不健康心理将会不断发展变化,最后可能演变成一种反社会心理而危害社会。所以对援助交际要从社会预防的角度,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治本措施,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为在校女学生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优良社会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援助交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和条件。

2.被害预防。每一起案件实际上都存在侵害者和被侵害者,都是侵害与被侵害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进行被害预防的时候不能忽视被侵害因素的积极作用。援助交际跟一般案件不一样,纯洁无瑕的在校女学生作为被害者参与援交活动能否意识到援助交际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自己的被害性?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据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女学生从事援助交际除了满足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享乐需求外,主要是了获得金钱和物质,明显带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并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从源头上预防,就必须帮助参与援交活动的女学生培养被害预防意识,充分认识到援助交际的危害性而主动有意识地加以抵制和预防。为此,家庭、学校要真正担负起教育监管责任,大中小学教育必须开设性知识、性道德、预防性侵害知识技能、正确使用网络、谨慎交友的教育课程,引导未成年女学生认识援助交际的危害,并指导如何预防加入援助交际而毁害自己。针对问题女学生还要开展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人生引导、拓展训练等活动,进行教育预防。具体开设什么课程、教育资源如何配置等,政府教育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监督实施,以保证收到良好效果。

3.治安预防。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大多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和饭店、旅馆、宾馆等特种行业。在治安预防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的公安机关要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对有可能实施援助交际的人或者援助交际实施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实行监督控制,从而防止和减少援助交际问题的发生。积极开展对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人口信息网络登记,对有从事援助交际嫌疑的未成年女性进行盘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问题女学生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至公安信息网,以便日后适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同时加强对饭店、旅馆、宾馆等特种行业和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严格执行娱乐场所治安审核、监督检查制度和旅馆业治安许可、入住审核登记、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和查处援助交际行为。

(三)以人为本,提高执法效果

在查处援助交际涉及治安案件的执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考虑从事援助交际当事人特别是在校女学生的各种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切实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一是尊重人格尊严。在办案中执法人员不得将其个人隐私公开宣传或泄露给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禁止媒体拍摄执法过程;不得以破案为由进行刑讯逼供,不得实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使用歧视性、讥笑性、侮辱性的语言。二是以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对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女学生,不应单纯地进行道德、法律层面的谴责和处罚,更应对其多一些宽容和挽救。根据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个性差异、行为问题的不同,从心理咨询、心理安抚、心理疏导、回访考察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法律的教育和预防目的。三是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对因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而在学习、生活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援交女学生,要会同教育部门积极联系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比如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避免重新走上援交之路。

猜你喜欢
交友法律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题解教育『三问』
孔子论交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交友如择居
交友之道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