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玮琳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005)
1985-1997年: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发展一度停滞。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保证保险业务。1988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率先在郴州、株洲、湘潭三地试点贷款保证保险,但因保险法规与银行法规在责任追偿上存在矛盾于1993年被叫停。
1997-2007年: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步入发展快车道。1997年,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保证保险,平安保险公司首次专门设置了关于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开启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序幕。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2007-2009年: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零星试点。2007年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2008年,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随后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相关产品,但均未形成规模。
2009年以来:政府主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并被逐步推广。2009年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保证保险业务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考量,开始思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关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如2009年,宁波市正式启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其运作模式在浙江省内推广。
1.运作模式:各地试点方案基本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运作方式。保险公司和银行实施商业化运作,通过浮动利率、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方式覆盖借款人风险;地方政府则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方法,给予关联方适当的保费补贴和赔付补偿。
2.产品设计:承保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种植养殖大户,贷款资金以生产性用途为主;承保期限普遍为1年;承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风险防控:试点地区基本上都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建立了银保风险共担机制,通过银保合作和共担体经营的模式,有效分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提高风险防控效率。建立了业务叫停制度,当贷款逾期率达到一定比例或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时,可以紧急停办相关业务。
1.经营模式采取“银行+保险”合作形式。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合作对象为银行,客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将保险单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重要资信材料,以提高信用等级,在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贷款资料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享受便利通道,快捷地从银行获得贷款;而银行做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保障,一旦客户无法按期还款,并且逾期天数达到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即由保险公司负责将逾期客户剩余未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赔付给银行。
2.销售模式采取独立代理、公司直销、集团内合作3种类型。为符合保监会的政策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4家公司均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实行该项业务的专管专营,核保权集中在总部,下属机构负责业务拓展。其中,平安产险自2013年起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由直销与兼业代理两种模式统一改为专业代理模式,由旗下子公司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代理销售及负责追偿,客户违约赔付由平安产险承担。
3.产品设计主要针对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进行风险保障。为实现银保联动创新,全省范围内积极尝试开发各类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承保对象主要为个人和企业。平安、阳光、中银、人保4家公司均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2012年至2015年6月末,保费收入累计达到8.38亿元,赔付支出累计为1.07亿元。
1.业务份额占比较低。贷款保证保险对银行贷款起到增信的作用,业务性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共通之处,但其业务量与后两者相比,仍然占比较低。
2.融资效率有待提高。保证保险承保金额通常在1-30万元之间,保险周期一般在3年以内,大多数为1年内短期产品,承保金额与周期均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经营需求。产品按照“高风险高定价、低风险低定价”的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价格区间,保费定价区间为客户贷款总额的0.1%-4%,主要集中在0.9%-1.9%之间。如客户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保费,以贷款10万元、1年期为例,假定银行利息为月率0.6%,用户的年融资成本最低为14.8%,最高为26.8%,平均年融资成本约为20%左右,其中保险费用成本约占70%-85%。融资成本较其他担保形式偏高。
3.小微企业产品发展相对滞后。平安、阳光产险未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银保险小微业务暂时停办。中银保险、人保财险的赔付支出全部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支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1.金融机构逆向选择风险
银保双方在风险分担比例方面各有不同,容易造成银保双方在风险防控方面不作为、少作为,加大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广发银行与人保财险的合作中,人保财险因为银行承担了20%的风险而将主要的贷后风控工作交由银行管理,保险公司有可能因此而形式化自身的贷后跟踪工作职责;而在光大银行与平安产险的合作中,保险公司承担100%的风险,银行只负责配合贷款发放,因此有可能放松审贷标准。这都将降低借款人违约成本,诱使借款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经济活动,滋生道德风险。
2.客户逆向选择风险
(1)应收风险。目前,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是期缴产品,保费分期缴纳,部分产品保费甚至到期一次性缴纳,而保费收入核算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费,产品的特点和核算的规则导致目前的应收保费率偏高,潜伏着一定的应收风险。
(2)赔付(坏账)风险。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用途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没有指明用途,难以监控资金流向,风险相对较大。如果贷款人丧失偿还能力或者恶意拖欠,任何一期还款连续逾期达到约定时间,就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要赔付合同约定的金额,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失效后,形成坏账。
1.缺乏法律保障。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新领域、新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业务开展缺少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首先,缺少规范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新《保险法》规定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险种,但却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文,不利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其次,缺少专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
2.缺乏财税政策支持。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证明促进贷款保证保险发展,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需有指向明确的政策性引导和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已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三年内免收营业税、准备金税前扣除、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部分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并无明确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
3.信用体系建设欠完善。一是缺乏健全的信用约束机制,市场主体失信率较高。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足等特点,相比大中型企业,更易发生道德风险。在缺乏失信惩戒机制的前提下,企业恶意违约或制造破产来逃避债务的动机更强,这将严重损害整体市场信用状况。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贷款保证保险在信用环境欠佳的情况下,必然供给不足。二是信用信息系统欠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征信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尚不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的采集覆盖面有限,仅限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而未与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企业尚未完全进入征信系统。
1.缺少综合性人才队伍。一是业务人员专业性不强。贷款保证保险对专业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保险产品,还要求掌握贷款风险识别,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但目前来看,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其中中银保险表示管理人员基本从中国银行调剂,银行从业人员不熟悉复杂的保险业务,业务开展存在局限性。二是人员不稳定。在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保险从业人员难有归属感,人员流动相互影响形成一种趋势,队伍长期处于调整和变动的过程中,人员队伍的波动导致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缺乏稳定性,整个业务开展裹足不前。
2.缺少费率厘定的可靠数据。保险公司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计算出科学的保险费率,而这必须依靠大量真实可靠的企业数据支撑,贷款保证保险起步较晚,依托现有的数据库资源,难以厘定其费用标准,目前只能选择较高的保险费率。如平安公司该项业务的年费率为10.8%-22.8%,一定程度上导致客户的融资成本提升,融资贵的矛盾仍然难以化解。
3.缺少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过程控制,从前期的申请、核保,中期放款,到后期的理赔和追偿,都需要保险公司建立专门的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但目前除了平安代理公司搭建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其他机构仍然运用传统方式进行管理,而这无疑增加了管理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
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试点到国际经验,都证明了作为创新工具的贷款保证保险,其发展壮大不是一方努力可以成功的,应鼓励推动“政府+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促进各方协调配合,实现其良性发展。
一是加快征信数据库建设,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不断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完整程度,提供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求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加快推进保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便于保险机构的信息报送和信用报告查询。三是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为金融机构判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有效依据。四是强化银保信息关联,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银保双方实时更新、了解借款人资信变化,及时分享风险防控信息,有效消除银、保、企三方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五是地方政府会同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对骗贷或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银保双方权责,加强风险联动防控,实现银保优势互补。二是推动发展专业代理经营模式,加强销售与管理的专业化和独立性。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核保、承保、核赔与理赔等各方面的工作实现岗位分离,提高业务的透明度、客观性和公正性。四是注重贷前调查,从根源上防范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