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赟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总要求,也为检察宣传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正确理解、践行总书记这一要求,笔者结合检察宣传工作谈谈粗浅认识。
从事检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和国家负责。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的服务对象,也是检察宣传工作的对象。有了这个对象,检察工作就有了方向,检察宣传工作就能体现出价值;反之,失去了这个对象,检察工作就迷失了方向,检察宣传工作也就失去了价值。
早在西柏坡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和《晋绥日报》编辑人员座谈时指出,“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群众知道了真理,有了共同的目的,就会齐心来做”。这里说的就是宣传对象的问题。新时代,检察宣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特点,比如人的思想观念、精神需求、不同人民群众的心理诉求、社会关切等都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但有一点不能变,那就是我们的宣传对象是人民群众,宣传报道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看,让人民群众学习。
反观现在的检察宣传报道,少数存在“为了让领导看、让上级看”“写谁谁看,谁写谁看”的问题,如检察宣传宏观报道多,多数是领导讲话、公务活动、会议报道,有千篇一律和公式化的现象;不看接受对象的具体情况搞“一锅煮”,存在“唱高调”现象;有些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与一篇领导讲话区别不大,等等。这就迷失了方向,弄错了检察宣传服务的对象。
检察机关能不能为人民群众服务好,能不能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能不能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是靠每一个司法案件来体现的。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具体;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深刻;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精细;因为案件,检察工作有了着力点和平衡点。而如果没有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检察机关就失去了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载体。
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和具体的人相连的,离开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就不存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问题了。这些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一直强调检察工作要“以办案为中心”“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些都是强调办案的重要性。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不仅案件办得好,宣传工作也跟进及时、到位,从而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赢得全国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一片赞扬之声。
因此,检察宣传工作应以办案为重点,围绕案件如何办理、办理的过程、司法工作者对办案的思考、事实证据认定时的价值考量、法律适用冲突时的选择标准和依据、案件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宣传报道,将这些办案的丰富“故事”让人民群众看懂听懂认可。
感受是一种体验,这种体验可能是温暖的,也可能是冰冷的;可能是幸福的,也可能是痛苦的,等等。法律在人们的眼中是冷酷无情的,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却是有温度的,要通过办案、通过对办案的宣传,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在空间上,要近距离乃至零距离接触,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消除距离感,彼此相互了解对方所思所想,距离过远,也就感受不到对方的“存在”了。在语言表达上,要选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懂、愿意听的表达方式,这样人民群众才会积极主动地给予传播。
在宣传方式上,要选用与人民群众生活习惯相匹配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年龄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年长的人一般更喜欢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报纸、杂志、宣传册等;年轻人更多的是接受网络宣传方式,如小视频、抖音、快手等。
在宣传内容上,要选用人民群众熟知的、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题材,这样他们才有相同或相似的境遇,易于理解、乐于接受。比如,在河南省检察机关“送法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宣讲团成员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都俯下身子和孩子们充分沟通,学习青少年心理学,研究孩子们的喜怒哀乐,用他们的语言和他们对话,最终不仅和他们成为朋友,而且让他们在法治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
“努力让”从语法的角度,省略了句子的主语,是指司法机关要“努力让”,由此可见,这是党和国家交给司法机关的责任。既然是“努力”,就不能是简单地报道、浮漂地宣传,而是要想尽各种办法去明法说理、引导群众,持续不断地将党和国家的各项司法方针、理念、要求向人民群众宣传,力求让每名群众都做到学法、知法、信法、守法、崇法和尚法。因此,除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丰富宣传内容、提升宣传人员业务素质外,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方面,要增强培养受众群体的意识。就宣传工作而言,受众群体的数量基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谁能培养出更多受众,谁就拥有更强大的影响力;谁抓住人民群众这个最广大的群体,谁就赢得了宣传的胜利。有效的宣传必须结合实际,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探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果把人民群众最关切的事情办好了,就会产生二次传播以及N 次传播,给检察工作带来正能量。在宣传报道中,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价值感,价值感越强,感受到价值感的受众群众越多,传播得越快、越广,从而真正能够把“独角戏”变成“大合唱”。
另一方面,要抓好县级检察院的宣传工作。在当前检察组织体系下,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的最前沿,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对司法检察的获得感,主要来自于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直接感受。因此,基层检察院是向人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的最直接载体和抓手。省级院必须指导好基层院的宣传工作,可由基层院在各乡镇配备宣传联络员,公开联络员的姓名电话,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建立由基层院向省级院直接报送宣传信息制度,确保宣传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本”在检察工作、“要”在检察文化、“效”在新闻宣传。只有做深做实“本体”工作,主动给宣传工作提供更多“金品”,才能提炼、创作出更多宣传“精品”。只有案件办扎实,释法说理到位,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才买账,也才能为检察工作增光添彩,从而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反之,问题解决不好,宣传报道越“粉饰”,人民群众只会越反感、越不满意、越不信任。因此,检察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做得好不好,落脚点就在是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虽然公平正义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它是检察工作最主要的评价标准,是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最高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高期待,是检察工作者追求的最高境界。离开了“公平正义”这个结果和效果,检察工作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就没有达到党和国家的要求,我们的宣传工作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河南滑县、淅川县检察院办理的“父母贫子女不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督促子女履行义务,保障老有所依,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从而助推和谐文明风尚传播,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治理。
上述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共同作用缺一不可。检察机关作为宣传的责任义务主体,是检察宣传工作的推动者;人民群众作为宣传对象和受众,为检察宣传工作提供了宣传目标;“案件”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处理好案件是核心、是中心,案件处理好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才有意义,人民群众才能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司法案件共同追求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五个方面中,检察机关的宣传是主动的,人民群众接受宣传是被动的,宣传的效果好坏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但是,人民群众也会反作用于宣传工作,通过人民群众的评价、行为等影响检察宣传工作的效果。
观点速递
情感因素贯穿整个网络舆情始末,是舆情生发演化的牵引锁。情感波动与舆情热度变化高度契合,在整个网络舆情发酵的过程中,情感动员、情感扩散与情感耦合这三个环节产生着巨大作用。在突发公共事件暴发时,理性思考往往被激进情感裹挟,受众会迅速成为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理智被情感战胜,谣言的辨别与正确的推理会被激进的情绪取代。情感治理的关键在于形成共识,以“共识筑共情”是完善而成熟的社会治理的价值建构过程。当网民普遍具备理性化的社会情感和正确价值判断时,情感线回归正轨,并在正常范围内波动,网民能够用理性的认知支配行为,社会风险就会逐渐消散,网络舆情才会沿着良性的方向发展,网络空间才能变得清朗。
——张桢、庄严,《新闻世界》202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