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室奇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对于司法公信力,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予以界定。郑雅文在《论司法公信力》一文中表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在市民大众、法律工作者心理上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学者谭俊峰在《司法公信力研究》一文中表述:“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和互相评价。”总结上述观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总结无外乎存在如下几点要素:1.评价主体为普通公民;2.评价客体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具体司法行为;3.评价标准为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作出司法行为的内心满意度。故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应当这样表述:“司法公信力是指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汇总后形成的总体评价状态。司法公信力是评价司法机关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我国司法改革司法为民是否真正落实的试金石”。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予以保障。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公信力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纵观历史长河,在奴隶制社会,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源于族长、奴隶主对于奴隶与普通百姓的态度,在于十二铜表法上十二条基本准则的落实情况;神权制社会,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源于法老、神父或被神话的王权对每一个信奉教徒的谆谆教诲;封建制社会,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源于普通臣民对君主、皇帝皇权统治绝对权威的服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基础为以资本家们为首建立的资本制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我国司法公信力具有坚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首先,从政治上,我国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本质为人民当家做主,故人民评价司法机关工作优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向所在;其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法制化为司法公信力的保障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基础;不但如此,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崇法敬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处理纠纷时,目前我国公民具备法制意识,愿意通过法律解决矛盾,完备的法制文化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文化基础。
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体现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首先,从内在价值上看,司法系统视司法公信力为其开展工作的方向、动力,目标。学者谭俊峰在《司法公信力研究》一文中提到:“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系统来讲,是司法系统能否赢得社会公共信任、依赖和尊重的能力,司法获得信任是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运行的预期”。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司法系统内部而言,是工作的肯定,是工作的成绩,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体现。其次,从司法公信力的外在价值看,司法作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普通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切身利益。司法公信力的外部价值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人民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的认可度。
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仅包括熟悉法律业务的水平,还应当包括对社会伦理道德、人情世故的理解和认知。优秀的司法人员绝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精通者,还应将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恰当结合,是优秀的“社会学专家”。作为审判者,在判决作出时,决不能仅仅考虑案件本身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而是应当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统一,法律判决是否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准则、伦理道德。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强调:“全面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完善法官培养、选任和培训机制,强化干警政治训练、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实践锻炼,努力提升队伍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故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已成改革之必须。
学者孙绍斌在《中国司法腐败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说:“腐败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一颗毒瘤,司法机关的腐败则是加速腐败这颗毒瘤发展蔓延的生长剂”。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司法机关的腐败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司法公信力也会因腐败而蒙羞。明代霍州学者曹端名言:“吏不畏吾厉,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怠,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由此可见,官吏廉明,不但可以使百姓信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能力不足的缺点。不但如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其工作特殊性,其自身言行举止、仪态仪表甚至生活作风均体现着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不注意自身言行,会让社会普通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尊重、不信任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近些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司法系统收案激增,法官工作压力大、责任重、待遇低问题凸显。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后司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重了一线审判法官的责任,法官出现错案后存在终身追则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法官待遇及司法环境的改善有限,员额制工资在许多地方仍然没有得到全部落实,这使得司法系统内部人员对工作的付出与回报产生了偏差。不但如此,个别地区司法机关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承担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额外的工作加重了司法人员工作负担,这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安心从事自身审判工作,影响审判质效,公平正义输出后劲不足,严重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人员日常工作的一言一行是司法机关整体风貌的最好体现。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普通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整体印象,故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对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决不能仅仅停留在业务素质上,思想政治教育同样不能松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司法人员的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让百姓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表示认可,是提升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道。不但如此,司法机关还应当在审判质效上下功夫。审判质效是由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两部分组成,二者缺一不可。审判质量是审判效率的结果,审判效率是审判质量的保障。在推进审判质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精神,全面推进审判、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将是人民法院未来五年工作的重点。
中央领导强调:“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但司法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利案、人情案等问题”。遏制司法腐败,需要从制度、思想两个方向着手解决。在制度上,随着员额制的改革,审判权重新回到了每个员额法官手里,大部分案件的生效不再需要院长、庭长的层层审批,但权力的下放并不意味着监督的缺失。全国各地法院均建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2019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惩戒委员会对员额法官渎职的审查意见认定标准:即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没有违反职责。思想观念上,司法机关应当对司法人员风险防控意识常抓不懈,要让司法人员在处理贪腐问题上时刻保持警惕。司法人员之所以发生腐败,很大程度是没有抵御住涉案当事人请托带来的诱惑。介于此,司法机关不应当仅仅关注其内部人员的贪腐教育,还应当放眼大环境,具备大局意识,力求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使全社会形成不想请托、不用请托的良好氛围,彻底断绝司法人员贪腐的土壤。
人才是法院赖以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依赖于优秀法院人的孜孜追求。法院系统只有不断优化自身工作环境,增强自身吸引力,才能在司法大系统人才争夺战中取得最终胜利。不仅如此,司法机关还应当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让最优质的审判力量重新回到办案岗位,审判人员能够放心办案,专心办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该份规定为法官能够安心处理审判业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追求司法公信的道路上,即使困难重重,也要迎难而上;知时间久,亦可慢慢为之。通过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未来的司法公信力定会达到崭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