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咸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结构变革的转型期,社会治理体系面临艰巨的挑战,多元化治理模式的探索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目标,为社会治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中,法治保障的要求契合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应有之意。社会治安治理作为公民感受最直接的社会治理活动,其法治化程度如何,治理效果是否显著,成为检验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效果的试金石。因此本研究以CGSS(2015)微观数据为基础,对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进行测量。并且在综合已有的公民参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形式丰富程度以及公民参与有效性三个维度着手,对公民参与和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公民参与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影响,为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新视角,并为提升其水平提供建设性建议。
现代意义的治理概念的提出是在世界银行1989 年的报告《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1]治理概念因其强调多元社会主体合作、平等、互动的进行,迅速成为政治学、公共管理学、行政学等众多学科探讨的热点。当今世界已经步入“治理社会”的时代。[2]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良好的治理。法治因为满足了治理对于合法性与有效性的需要,因此与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法治能力就是治理能力。[3]其中,有关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研究。萨缪尔探索使用综合指标是解决应急和预防性规划问题的具体方法。[4]西尔维娅以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使,不能缺乏监督。[5]皮特曼则从公民参与角度,指出社会治理需要赋予公民和多级治理机构实现其保护人权的集体责任。[6]总体来看,对于治安治理的法治化研究,国外学者大多把关注点放在了法律制定和公民权利上。国内学者最早将视角投向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何制定严谨适当的治安管理法律是探讨的热点,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制度化和法律化。[7]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提出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后,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得到了发展。治理主体之间权力、责任、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形成社区治安产品多种供给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社会治安治理的发展。[8]培养村民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调解,将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的“枫桥经验”成为治安治理的典型代表。[9]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将视角放在了应用层面。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一切活动,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的普遍性活动,也是推进和健全民主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治安治理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公民参与治安治理是在产生参与公共秩序意识后,选择适当渠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进而促进社会治安达到稳定有序效果的全过程,有助于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培养,也可以有效限制公权力滥用和防止干部腐败。其中,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前提,没有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公民参与政府监督就无从谈起。公民参与质量体现在参与方式的丰富程度和参与的有效性,这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的刻度尺。基于此,本研究将从政府信息公开、参与方式丰富程度和参与有效性三个维度研究公民参与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是否具有重要影响。
没有什么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与政府进行良好的互动,进而加深双方的互信合作,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政府信息的全面准确公开也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法治化的有效进展也离不开信息公开的支撑。据此,本研究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正相关。网络因其及时、高效的特点,丰富了公民参与的手段,推动政府转变理念,健全政府社情民情回应制度建设。公众通过微博、公众号等形式反映社会治安问题,曝光治安治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助于其公正感和参与感的培养。同时公安机关结合大数据平台,高效识别社会面的趋势性问题,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社会治安风险的源头治理。
假设2:网络参与情况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正相关。公民参与有效性是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实际效果。[10]社会治安治理之所以推进法治化建设,目的便是通过构建完善的治安治理法治体系,使多元主体依法规范地参与治安治理过程,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治安诉求得以有效实现。因而治安治理法治化的测量离不开公民参与有效性这一指标。在所有公民参与方式中,立法参与是公民进行政治表达、民主监督的最重要形式,公民通过立法参与将其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可以最直接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1]因此,立法参与是否有效可反映公民参与的有效情况,可以延展出假设3:公民立法参与有效性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正相关。
本研究数据源于CGSS2015 年数据。本研究运用Stata SE12.0统计软件进行运算分析。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其对应CGSS(2015)调查问卷中的具体问题:“您认为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依法办事的水平如何?”选项包括“非常低、比较低、一般、比较高和非常高”。具体统计分析中,分别给五个选项赋值1-5,得分越高说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越高。
公民参与自变量是由三个具体变量组成,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方式丰富程度和公民参与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自变量对应的具体问题是:“您认为通过正式渠道,了解地方政府财政经费收支情况的难易程度如何?”选项包括:“非常困难、比较困难、一般、比较容易和非常容易”。互联网使用频率可以反映出公民网络参与程度,侧面反映出参与方式的丰富程度。[12]因此,公民参与方式丰富程度变量对应的具体问题是:“过去一年,您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如何?”选项包括“从不、很少、有时、经常和非常频繁”。公民参与有效性变量来源于问卷的具体问题:“国家制定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时,您认为向制定法律的有关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在立法中得到反映或得到反馈难易程度如何?”选项包括“非常困难、比较困难、一般、比较容易和非常容易”。具体研究中将此三个具体变量的选项分别赋值1-5,得分越高代表公民参与的情况越好。
因变量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是赋值为整数的有序离散型变量,因此本研究采取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公民参与、信息公开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影响。
1.现阶段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测量
本研究以CGSS(2015)数据为依托,测量了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现状。与环境、城市建设、交通、食安和市场五个方面的社会治理相比较,社会治安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均值最高,达到了3.30。认为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比较高和非常高的比例之和在五个社会治理方面中也是最高的,达到了43%。这表明公众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较为认可。这与近些年公安机关大力推进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严密执法制度、规范执法办案场所等重大改革措施密不可分,从而使治安治理法治化走在前列。
2.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自变量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不高,均值为1.95,众数、中位数均为2,公民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政府信息的难易程度处于“非常困难”和“比较困难”之间,即民众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且较难获取。网络参与频率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均值为2.45,众数为1,说明民众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的意识不强。在参与立法有效性方面,结果同样不容乐观,有超过75%的民众认为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后,其建议会“非常困难”或者“比较困难”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或反馈,即民众对立法参与的有效性不满意。
同时,本研究还引入年龄、教育程度和收入等人口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教育程度为定序变量,年龄、年收入是连续变量,其中,年龄的均值为48,教育程度的均值为1.52,表明受调查者大多接受了高中以上教育,年收入均值为37154元,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人均年收入31195元相差不大。
3.数据模型实证分析
表1列出了四个回归模型,模型1中仅放入年龄、教育程度和年收入的控制变量。随后分别进一步加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参与频度和立法参与有效性三个自变量。根据表1得出,模型整体显著,并逐步改进,且加入自变量后模型解释力逐渐增强,因此可以认为公民参与强烈地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效果。
根据表1,可知年龄、教育程度和年收入情况均对其显著影响。年龄越小的民众越认可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水平。教育程度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认可度存在显著负相关,学历越高的公民越认为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低,这可能与学历越高的民众法治意识越高有关,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时,高学历者对治理过程中的依法要求更严格。年收入情况也与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负相关,说明低收入者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更加认同法治化建设取得的进步。
由表1可知,政府信息公开变量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显著影响。即相较于认为政府信息不够公开的公民,认可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更加认可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设成果,此结果在假设1得到证实。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在1%水平上显著,其系数值分别为0.044,是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效果影响最大的自变量因素。公民对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是要在保障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政府信息若不能透明公开,公民不能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无法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下降,政府的公信力自然也会下降。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政府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加快互联网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提高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认可有积极作用。
公民网络参与情况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显著影响,其系数值为-0.021,即网络参与越频繁,越认为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差,此结果与先前的假设2相反。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带动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互联网中充斥着谣言和负面新闻。居民使用互联网越频繁,越容易受谣言和负面新闻的影响,从而对社会感到不满,加剧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国家在鼓励公民利用网络参与治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网络环境的整顿,通过网络实名制等举措减少造谣和虚假消息,提升公民网络参与质量,显著提高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评价。
公民参与有效性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有显著正向影响。公民参与有效性变量的加入使模型解释力增加,其系数值为0.031。即认为参与有效性越强的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评价越高,在假设3中得到验证。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政府对公民的意愿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国家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建设,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权,更深层的目的是通过共同治理的形式倾听民众心声,及时改进治理工作,使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优化其工作流程,对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和落实,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回应性,进而可以提高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水平的认可度。
表1 公民参与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研究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现状,并且实证分析了公民参与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影响。结论如下:其一,我国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感到满意,相较其他社会治理,公民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评价更高,但仍有14.5%的民众认为社会治安治理的法治化处在比较低及其以下的水平。如何提高公众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认可度是需要人们深思的问题。其二,公民参与的各个环节中,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有效性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的评价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因此,我国应以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和完善公民参与的回馈机制为着力点,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其三,反映公民参与多样性的网络参与频度对社会治安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负相关,因而,在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公民对参与渠道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