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面向东盟开放合作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2020-02-25 03:44李冬青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广西

李冬青

(广西东南亚经济与政治研究院,广西 南宁530012)

一、新时代广西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趋势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的正式落地,“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在东南亚地区的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加强新时期中国-东盟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合作的协调性,增强双方各领域互联互通的质量,减少国际合作的摩擦与误解,中国必须培养面向东盟国家的国际法律高级人才。

具体到学科人才培养方面,则需要广西区内开设相关学科的院校,在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基础上,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构建新的培养模式,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树立国际化、综合化、实战化、战略化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以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建设发展的大局。

二、当前广西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尽管广西在面向东盟开放背景下的法律实践教学在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仍旧存在不少问题。分析这些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制约法律实践教学发展的因素,是本研究的重点。

(一)“重产出,轻供给”

所谓“重产出,轻供给”是指广西各大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年年攀高,但是在法律实务市场上却仍然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即供求脱节的问题。

首先,从律师行业分析的角度来看,目前律师行业存在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大量从业律师难以做到专精某个业务领域,而是成为一名“万金油”律师。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真正过硬的律师数量匮乏,另一方面培养律师的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瑕疵,致使高素质律师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市场的需求。现行的法学教育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较为单一化,同时偏向于理论,实践方面的培养较少,致使律师起步阶段较为艰难。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法律人才成才的速度。

其次,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进行分析。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制比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更高。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基本上还是理论的考察,这两个行业本来是非常注重实务的工作岗位,却单纯地用理论知识进行选拔,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新入职人员,基本上都需要从零开始学习工作技能。

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法学生学校学习期间和行业准入都非常注重知识的积累,但是很多法学生虽然理论知识储备充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让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具体事例相对接。这实际上即为目前广西法律实践教学“重产出,轻供给”的结果。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以及法律实践教学的改革有必要针对如何让法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务快速对接进行调整。

(二)“重理论,轻实务”

如前所述,供求脱节问题的原因在于院校法学生不能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广西高校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务”。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中还存在对实践育人理念理解不够深刻,法律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全面、深入实施,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科研水平是我国高校评估体系和高校教师考核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众多学校和教师承受的科研压力较大,因此学校和教师均将学术研究作为工作重点,对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疏于研究,①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受传统应试教学体制影响,在培养方案上缺少了有效刺激和鼓励学生主动参加法律实践的教学设计,导致他们对实践技能的学习缺少了积极性,最终使得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无法适应业务实践的需求。

除了教学设计上的问题以外,造成人才培育脱节的原因还有外部经济条件和社会联系方面的掣肘。例如,建立完善的校内法律实践基地需要较大的投资,而高校,尤其是普通地方高校,受学校自身教育资源限制,无法拨付法学院(系)足够的实践经费。再如,目前高校与校外事务部门合作展开存在一定困难,高校实践教学得不到校外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数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并没有给学生足够时间,对实践教学效果造成严重影响。

(三)“重国内,轻国际”

所谓“重国内,轻国际”,主要反映了目前广西法律实践教学的两个现象,一是以普通高校为核心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对国际法律知识技能教授不足,对于广西的主要交往对象东盟国家的相关知识更加缺乏讲解和传授;二是各法学教育机构与东盟国家相应机构的合作不足。

1.区内高校没有形成国际化法律实践教学的合力

广西的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把主要目光聚焦于国内法以及国内法律实务范围,并没有对与对外交往相关的法律实务和理论予以足够的研究。这就出现了广西与以东盟国家为主的国际交流越来越密切,而相关的法律人才却供不应求的局面。

可是,在广西各高校的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中,与国际交往相关的内容又仅仅限于法律发展史、国际法基本原则、实务案例讲解参考等非核心课程,且国际法基本原则多设为考查课程甚至是选修课。这就导致该课程课时安排少,教师投入的精力少,学生对此类课程也不甚关心。

但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律和东盟对象国相关法律知识课程虽然在普通院校的法学院系遇冷,但是却在外语院系中成为颇受关注的课程。在广西区内,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外国语学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打牢东盟国家语言教学基础的前提下,主动开拓对东盟各国的国情的研究,并积极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成为了区内对东盟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研究的重镇。

可遗憾的是,外国语院系毕竟是非法学专业教学部门,无法深入研究和传授法学专业课程,更加无法对法律实践教学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现阶段广西面向东盟国家法律理论/实践教学就出现了法学院系掌握了法律教学专业资源,但国际化水平低;外国语院系掌握了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学资源,但是法学背景不足的尴尬情况。

2.广西-东盟法律教育合作制约因素多

面向东盟开放背景下的法律实践教学国际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与东盟国家开展教学合作,而这一点对于广西普通高校而言同样是短板。这一短板的出现除了由于广西自身对外开放程度有待提高之外,东盟国家自身的因素亦对此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东盟各国对开展法律教育合作的认识程度不高,对多国法律教育合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区内执法、司法部门、律师机构以及高校也还未真正树立国际化的教育观念,缺乏把国际法律教育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的强烈意识,尚未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体制、机制,以支撑、规范、推动广西-东盟法律教育合作。②

另一个对广西-东盟法律教育合作产生制约作用的因素是合作市场存在激烈竞争。这一点在执法司法实践训练培训方面尤为突出。目前,广西-东盟执法司法联合训练发展得较为顺利的是广西警察学院的教育训练合作项目,自2011年至今已经进行了30多期联合训练班。然而,近年来该项目却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警务培训经验丰富的西方国家,以及地理位置相对较近的日本、韩国,都吸引了大批东盟国家前往开展警察教育训练交流合作。此外,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福建、云南和新疆等地的优秀警察院校开展的外警培训项目,也吸引了不少东盟警察教育训练资源。

(四)教学缺乏规划和创新

第一,高校自身定位不清晰是教学缺乏规划的主要表现。包括广西各高校在内的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教学,没有很好地结合地区需求以及定位优势,教学普遍化、同质化比较严重。其实,不少地方都有本地区的特色资源和优势,这些特色资源和优势完全可以通过细心研究、精心准备而转化成教学优势、学科优势。没有必要不顾现实情况地对东部高水平院校模式照搬照抄。

第二,教学方法过于陈旧和单一。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是教学方式比较单一,运用比较多的仍旧是“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再加上辅助教学资料及设备十分匮乏,致使教学方式与手段落后,从而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③

第三,教学的实践指向不足。当前,地方性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轻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没有对社会的实际需求给予足够的考虑。这样的培养方案使得专业理论学习与实际业务实践出现了脱节,专业学生对学科知识的理解流于表面,缺少了对实际业务环境的正确认知,最终出现毕业生的实践水平和应用能力饱受职场诟病的情况。

第四,实践教学课程内容安排不科学。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都在原有实践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各类实训、实验课程,以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但是实践课程通常没有教材,课程资料的搜集、课程内容的设计完全由任课教师个人完成,教学效果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的实务经验、教学能力。再加之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缺少整体规划、设计,课程内容之间又易存在交叉、重复的情况,实践课程教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第五,实践课程考核机制不合理。长期以来,理论课程的考核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来实现,学生的成绩主要取决于考试成绩。实践教学课程中对学生的考核,仍主要依据学生最终提交的书面材料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对实践教学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也最终是查验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来实现。但是,实践课程毕竟不同于理论课程,学生在实践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参与、团队配合、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等表现才是学生的实务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最直观体现。

(五)教学资源力量薄弱

目前许多地方本科院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但重“设立”轻“建设”,多停留于挂牌设立、作为学生场所的初级阶段,在后续的建设维护、实践教学基地功能的扩展延伸上基本无所作为,对实践教学基地也缺乏有效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机制。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困境,一方面源于具体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的制度缺失,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本科院校未能与合作单位建立双向互惠合作机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上,现有制度并未将共建实践基地、接纳法学实习生、共同培养法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事务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部分。对于事务部门而言,是否接受法学实习生并精心指导,完全凭其自觉自愿。对事务部门指导老师而言,是否参与实践教学,指导效果如何,与其工作职责、薪金待遇、职务职称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师资匮乏。目前广西各高校在人才引进中对学历和科研能力的要求比较高,而对实践经验鲜有要求。引进的人才中,高学历者居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但往往法学实践经验欠缺。尤其是一些青年法学教师,从学校到学校,实践经验更是无处谈起。除此之外,实践课程往往没有形成教学团队进行开发建设,单一教师单打独斗、亲力亲为,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是巨大,因此很多高校出现了教师不愿意承担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的窘境。

三、促进广西法律实践教学发展改革的路径探索

对促进面向东盟开放背景下的广西法律实践教学发展改革的路径探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和改进高校教学模式,二是不断建立和改进实践教学国际化机制。

(一)地方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构想及建议

1.对接人才培养目标,创新课程内容设计

基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现实,实践课程的开设要突出重点,着重于基层法律实务的实践课程开设。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根据不同学习阶段学生身心发展及对知识汲取和能力培养的需要,遵循感性认识的规律,设置阶梯式的法律实践课程,让学生循序渐进地接受系统的法律实践训练。④每门课程应组建教学团队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讨论设计,课程的安排、进度、重点和难点应集体反复讨论,并注意课程之间的协调衔接,以避免由任课教师个人决定教学内容所带来的弊端。

与此同时,在当前法学本科四年制、修习总学分大量缩减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习竞赛平台的作用,积极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并通过奖励创新学分等措施引导、鼓励学生课外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法律实践活动,使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日常。

2.优化课程考核方式,加强对过程的监督考核

结合实践课程的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方式,加强对过程的监督、考核。对校内实践课程的考核,在对小组提交的最终书面材料考核的基础上,针对单个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表现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并加大该指标在成绩中的权重。对校外实习考核,校内实习指导老师要加强和校外实习指导老师的对接、联系,进行不定期抽查走访,实习结束后,可借鉴执业律师实习考核办法,通过书面考核和面试考核综合评定实习成绩。面试考核围绕书面考核所反映的问题向学生提问,提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期间出勤情况、对实习单位了解情况、案件法律关系分析界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等等。通过面试,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以及对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3.构建双向互惠合作机制,推动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延伸和拓展

地方本科院校要领会和贯彻好“大力引进优质司法资源进入高校、进入课堂,成为优质的教育资源,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壁垒”的要求,加强和实务部门合作,建立双向互惠合作机制,推动法学实践基地功能的延伸和拓展:第一,充分利用高校理论研究优势,鼓励教师关注实务热点、难点问题,注重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为教师参加实务部门案例研讨、课题合作研究、开展专题讲座提供便利条件;第二,联合实务部门专家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内容安排、教材编写,选派实务部门专家到校开展讲座,建立实践课程由实务部门专家和校内教师多师同堂讲授的机制;第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教育的技术成果,实现校内图书资料、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建设远程庭审同步直播及录像观摩系统,实现远程观摩案件审理和办案人员交流互动。

4.营造利于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的制度环境,着力解决实践教学师资匮乏问题

为解决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建立人才分类引进制度。现行法学专任教师引进都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在引进条件上应注重实践经验的考核而相应降低学历层次要求。第二,改革目前的绩效考评机制,对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予以客观评价,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应高于理论教学。第三,打造“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队伍,注重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后续培养。针对目前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的窘境,地方本科院校可以结合自身现有师资情况和当地法律实务部门沟通,适当降低选聘条件,尽可能创造条件鼓励法学教师走出校园去实践。第四,加强与区域内兄弟院校尤其是重点院校的合作,建立院校之间优秀法学教师队伍的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地方本科院校应通过区域内课程联盟允许学生跨校选课、聘请同区域内院校知名法学教师担当学生任课教师或举办学术讲座、共同研发实践课程项目等方式建立院校之间优秀法学教师队伍的人才资源共享机制,发挥各自的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发挥专家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促进广西法律教育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事实上广西警察学院开展多年的广西-东盟警察教育训练合作项目可以作为法律教育国际化改革的样本进行参考。

1.树立警察教育训练的国际化观念

一是要根据我国教育国际化的具体部署,树立国际化教育观念,不断增强国际合作意识,以更开放的姿态积极应对教育国际化的挑战。二是要结合区域性警察教育的特点,积极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训练模式,组建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的师资队伍,推进警察教育训练国际化工程建设,积极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将广西-东盟警察教育训练交流合作推向新阶段。

2.搭建外警(援外)培训平台

要积极争取公安部等有关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加大学校建设的投入,抓紧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着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高度重视课程、教材建设和师资团队等软件建设,努力承办好外警(援外)培训项目。

3.搭建国际警务交流合作平台

要注重对外交流合作渠道的拓展,通过师生互访、互派访问学者等措施,推动国际警务交流合作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在鼓励专业师生和警务人员“走出去”考察、访问、访学,了解国外警察教育和警务工作的信息,开阔视野、借鉴经验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立足本土建立国际警务合作项目,吸引外籍教师、学者以及高级警务管理人员来华交流学习,打造高度互联互通的国际警务交流合作渠道。通过有来有往的平台交流,为公安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工作提供世界智力支持。

四、结语

广西作为我国西南地区对外交流的重要门户,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衔接枢纽,是我国与海上丝绸之路东南亚段沿线各国各地区进行深入交流的平台。因此,广西需要把握新时代的机遇,根据国家战略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国际分工原则,充分调动各类资源,确定国际法律实践教学发展路线,不断推动广西法律实践建设向前发展,为提高新时代中国-东盟多领域开放合作保驾护航。

注释

①张雷.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的实践教学改革[J].法制博览,2016(09):47。

②尹彦,唐博.中国-东盟警察教育训练交流合作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51-56。

③罗云方,黄德霞.《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探析[J].考试周刊,2012(14):6-7。

④叶永禄.构想与建议:对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13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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