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华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央视3 · 15 晚会延期在7 月16 日播放。承袭过去一贯的风格,央视记者为了挖掘出严重伤害公众利益的行业黑幕,仍旧大量使用了暗访偷拍的采访方法。晚会开播当晚,山东即墨海参养殖区使用敌敌畏、汉堡王使用过期面包等焦点新闻旋即刷屏网络,成了人人喊打的反面典型,而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也随即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已是第30 届的央视3 · 15 晚会不同以往。5月28 日,全国人大刚刚通过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侵权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归纳,舆论监督报道面临着新的法律外部环境。
可以说,作为国内新闻界推出的最近的一次,也是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新闻暗访偷拍报道,今年的3 · 15 晚会让我们找到了最好的一个新闻案例,以此为例来分析民法典的诞生对舆论监督报道带来了哪些影响。
作为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民法典中隐私权的规定,对现在新闻采访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暗访偷拍的采访方法,没有带来本质性的颠覆改变和影响。但对照民法典相关内容,如何更具法治精神地去处理好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决定着舆论监督报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第1032 条对隐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换句话说,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点,相关个人也就不具有主张隐私权的法律权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在大街上随地吐痰。因为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所以无权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新闻报道提出他的指控。
央视记者对山东即墨海参养殖使用敌敌畏、汉堡王使用过期面包的报道就属于这样的情况。从发生的地点来说,养殖区、操作间都属于公共场所而非个人私密空间;从行为来说,海参养殖、汉堡制作都不是个人私密活动,而是涉及到每个消费者的商业生产活动;从产生的信息来说,这与个人的私密信息也毫无关系。综上所述,以上的新闻暗访并不构成对报道涉及的任何一方的隐私权的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民法典在第1033 条还明确了六种被禁止的行为,分别包括:(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大家可以注意到,这六种被禁止的行为,也都是以私人生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为前提的。比如与新闻暗访关系更为紧密的第二项、第三项,其中对拍摄、窥视、窃听、公开行为的禁止,同样强调了是在私密空间、对私密活动禁止上述行为。而无论是山东即墨地区使用敌敌畏养殖海参,还是汉堡王使用过期面包制作汉堡,都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对这样的行为活动,新闻记者不仅可以进行暗访,而且可以使用偷拍偷录的手段。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隐私权保护一直是新闻伦理学里的一个重要议题,在长期实践和学术讨论中,已达成很多共识、原则,被新闻界接受并用于对实务的指导。例如,不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边界也不同,就是其中一点。
对于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对社会产生的强示范作用和不同一般人的影响力,在隐私权的保护上,也应该和普通人有不一样的保护边界。
隐私权仅是民法典对人格权规定的其中一项,在人格权中还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作为新闻暗访偷拍这一采访手段,除了对隐私权的规避,还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对被拍摄对象肖像权、名誉权甚至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对以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范的话,新闻暗访偷拍同样会陷入到法律纠纷的泥潭当中。
比如上述对敌敌畏用以养殖海参、过期面包制成汉堡的舆论监督报道中,被报道对象就会质问:记者偷拍我个人的画面进行播放,不是在侵犯我的肖像权吗?报道内容将我个人和造假相关,不是在侵犯我的名誉权吗?甚至,新闻报道凭什么使用我们享有名称权的“汉堡王”字样?记者凭什么在报道中点出我的个人姓名和职务?
在这里,民法典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给出了豁免权。
民法典第999 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通俗解释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也是社会道德。央视3 · 15 晚会的报道,无论是山东即墨将敌敌畏用以海参养殖,还是汉堡王用过期面包制作汉堡出售,都关乎消费者食品安全的公众利益,这些行为明显违背了不能制假售假的社会公德。
可以说,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需要让渡公众利益,是民法典对普适立法精神和原则的体现。这样的明确规定,也让新闻采访中暗访偷拍手段的使用拿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
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在获得法律保护时,前提是需要服从公众利益,这一点不存在任何异议。在新闻暗访偷拍报道的实践中,难点在于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又是“不合理使用”?
以央视对汉堡王的暗访偷拍为例,我们注意到以下几个操作细节:
1.对正在实施制假操作环节的拍摄,镜头的取景没有纳入拍摄对象的脸部,而是给予手部范围的特写。
2.对讲述制假过程的经理、员工的画面,镜头纳入了拍摄对象的脸部进行拍摄,但都进行了马赛克处理。
3.对餐厅被拍摄员工没有进行马赛克处理的画面,都是搬运货物、整理操作间等一般的工作画面,而不是具体制假售假的操作画面。
4.对采访对象的身份标注,采用“员工”“经理”一般性的称谓,避免使用对方的具体姓名。
央视以上的新闻操作,可以说是对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不合理使用”的一个标准答案。新闻界在类似采访中需要遵守的“合理使用”原则,在此也明晰地得到了体现。
对于第一点“合理使用”原则的说明:新闻报道只需要呈现这种制假造假行为在汉堡王餐厅的真实发生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关联具体的人。避免拍摄对方的面部是为了“不合理”触犯对方的肖像权。
对于第二点“合理使用”原则的说明:当拍摄对方的面部画面时(这样的画面如果是“无头像”,是超出观众的接受习惯的)进行马赛克处理,是对对方肖像权、名誉权的合理保护,因为不能确认这样的行为是主观个人故意,还是迫于上级、公司的要求。
对于第三点“合理使用”原则的说明:对没有进行马赛克处理的画面,避免了和直接制假售假的场景相关联,避免了对对方名誉权的伤害,也不触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以上行为发生在公共空间。
对于第四点“合理使用”原则的说明:不是新闻一定要使用的内容,避免了对姓名权、名誉权的伤害。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能够厘清的原则,但在新闻暗访中,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答案。各个新闻机构,出于自己的认识和操作经验,在执行标准上也存在许多不同,尚待进一步探究。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出台对舆论监督报道提出了更高的采写要求。一方面作为位阶很高的法律,它明确了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它也提示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如此才能让监督性的批评报道获得更持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