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2015年12月21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破解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开始进行土地流转,日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但却始终保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城市的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与承包制等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后依然被迫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私有化。[1]针对农村改革,学者们更多把焦点放在了调动农民积极性与土地规模经营上;针对国企改革,学者们更多把焦点放在了明晰产权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学者们在这两点的研究上建树颇多,为经济效率的增进作出了突出贡献。这种把农村与城市割裂或半割裂开来的研究虽然达到了就事论事的目的,但也不免陷入狭隘、片面的视角,不利于深入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点,去发现隐藏其中的一般经济规律,也不利于界定改革的边界,造成改革的“极左”和“极右”。
古代农业社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主导产业是农业;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资本,主导产业是工商业。土地与资本的最大不同在于:土地在一定意义上是永恒的、固定的,农业的产值也是相对稳定的;资本却是通过投资累积的,并且是会折旧的,运营资本的企业可以成倍扩张也可以破产,资本充满创新性、投机性与风险性。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土地是稳定的,资本是不稳定的。
土地的这种稳定性使得中国封建租佃关系延续了两千年,在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永佃制:地主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可退佃、转租和典卖佃权。这好比现在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在承包基础上土地可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可作抵押贷款。唯一不同的是现在中国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消灭了封建剥削,但是土地本身的稳定性并未改变。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本身就不存在任何问题。[2]
相比土地的稳定性,资本的不稳定性使企业的承包变得“不可能”: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企业的发展会使承包陷入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承包期太短会使承包人行为短期化,不但不利于资本积累甚至会破坏资本;承包期太长企业可能已获得百倍千倍的发展也可能已经倒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权利难以界定;永久承包会造成事实上的私有。所以,我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单一公有制的弊端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必须涉及国有产权的变更。
我国人多地少,以占世界不到7%的耕地养活世界20%的人口,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粮食安全不容忽视。稳定粮食生产的重点在于稳定农村土地,特别是要稳定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有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他们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特别在经济危机情况下可能会被迫返乡,农村的土地和低廉生活成本是最有效保障。出于我国稳定农村、农业、农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需要必须稳定土地承包权,避免土地的私有化。[3]
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政府将能源、金融、基础设施、科研等大规模收归国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我们不难看出,这些都是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这些行业像农业一样需要稳定性。我国作为追赶型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一些重大战略性产业需要大规模持续投资方见成效,这决定国有企业不但要掌握国民经济命脉,还要赶超世界先进,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4]
政府的成立是基于一种共同的需要,政府最重要的是保证国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改善国民福利。无论是安全、秩序,还是福利,都是国民永久需要的东西,也是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发展的基础。
我们讨论为什么我国农村土地不能私有化,为什么国有企业不能全部私有化,为什么不能没有政府并不单单是要回答这三个问题,而是要找出它们所反映的共同规律,并利用这个规律界定出政府与市场、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边界。第一部分我们已经分析了企业承包制行不通,而农村土地却能够“三权分置”的原因在于土地是稳定的,资本是不稳定的。通过第二部分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又不难发现,凡是政府和公有制介入的都是我们需要稳定的领域。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规律:需要稳定性的领域政府和公有制要占主导地位,不需要稳定性或稳定性可自发达到的领域市场和私有制要占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保障粮食安全,赶超世界先进,同时激发经济活力,必须实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