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世界上最早的电子表情符号产生于1982年,由美国的斯科特·法尔曼教授制作,随后,表情符号作为一种非语言文字表达,在网络发展大爆炸的今天逐渐成为了一种潮流,其表现形式也愈加丰富。从最初只是表达简单情感的Emoji表情,到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动漫、明星人物等为原素材创作的表现丰富夸张的系列表情。然而,表情包的使用也带来了与之相关的版权问题,如艺龙旅行网在其微博中使用著名的“葛优躺”表情包而被告侵权等,表情包的版权问题成为影响表情包市场化运营的关键因素。具体说来,实践中表情包版权保护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表情包的可版权性问题以及运用版权保护表情包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
可版权性,即是指作品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同时具备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具有可版权性。
(一)动漫原创型表情包:完全具有可版权性。动漫原创型表情包是表情包中可版权性最强的一种。其以动漫人物的表情和动作创作出了许多幽默搞笑的表情包,大家比较了解的有卡米文化有限公司创作的炮炮兵等系列表情包。此类表情包中的人物形象和动作表情都是作者自己的原创,不存在与现有作品之间的交叉与冲突,所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可版权性。
(二)图片组合型表情包:部分具有可版权性。图片组合型表情包,一般来说是把各种图片或连续剧、电影、网络节目等视频内容中的画面截取下来,将其组合形成聊天表情,并按相关的分类所构成的表情包。实践中,这种表情包主要有两种制作方式:一种是只将相关网络截图简单集合在一起;另一种则是先按一定标准收集相关网络截图,然后按照作者本人的思路将这些图片重新结合排列,从而传达出一些新的思想和情感。前者的创作成分低,只是对与之联系相关的各种网络截图进行了一个集合整理,可版权性不强;后者则是由创作人对视频截图或者照片进行了创造性的拼装和组合而生成的,赋予了视频截图或图片表情包以新的意义和内涵,形成了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因而其完全符合可版权性的法律要件,并构成汇编作品。
(三)再创作型表情包:视创作程度具有可版权性。再创作型表情包,主要是指那些通过在原素材图片或动漫形象的基础上增添新的图片或文字或将两者重新组合,使得其制作出来的新表情同之前的原素材图片或动漫形象表达出完全不一样的含义。这类表情包可分为以下两类:1.只增添或改变图片文字类型。此类表情包的制作简单,仅仅只是在原素材图片或形象上增添文字,但创作出来的表情却能同原素材图片所传达的含义翻天覆地,而且有可能其含义与原素材表达的意思完全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表情包的可版权性是最具争议的,很多此类型的表情因为增添内容的简单,导致所其内含的独创性较低,进而丧失可版权性。但具体表情包可版权性的认定必须综合考量,一定要判断创作者所增添的文字图片是否能与原素材结合形成一个完整且具极具独创性的表达,如果按照此类方法所创作的表情同原素材相比变化明显,展现出了完全新的内涵意思,那么这样的表情就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版权作品并予以保护。2.增添文字和图片并修改或动漫化原有形象类型。这种类型的表情包是先对原有素材中出现的明星草根人物的面部表情进行截取抓取,然后通过PS等一系列加工使得人物表情动漫化,并加入有关的文字贴图创作而成的。大家比较熟悉和常见的有以张学友、姚明经典的面部表情的为基础创作的各种动漫化人物。因为这类表情包的创作只是截取了原形象的面部表情,然后通过个人的智力创作将其动漫化制作而成,所以这种表情包的智力创作成分很高,同原素材之间的联系较少,具备了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应当作为作品保护。
表情包的蓬勃发展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由表情包衍生的动画、游戏等周边产品是表情包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从表情包产业的构造看来,其大体可以分为表情包创作和表情包传播两个阶段。
(一)表情包创作过程中的使用许可。作为版权生成阶段的表情包创作过程,是开启表情包版权运营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表情包版权的顺利产生和有效保护,应当在确保表情包独创性的基础上,避免表情包版权与相关权利产生冲突而阻碍表情包版权运营的有序进行。表情包创作过程中的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表情包创作人同视频或照片中人物就使用其肖像所达成的许可协议;二是表情包创作人同原素材的版权人就使用其作品所达成的许可协议;三是表情包创作完成,投入市场之前,网络通讯平台等表情包提供商同表情包创作人和原素材的版权人就使用该表情包的双重许可。通过这三种使用许可协议的适用,表情包版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化解,既充分地保障了表情包的版权,避免了表情包创作和使用中的版权纠纷,也使视频或照片等原素材获得充分利用,使蕴藏于其中的价值能量得到充分释放。
(二)表情包传播过程中的利益分享。作为版权增值阶段的表情包传播过程,是推进表情包版权运营的重点。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表情包版权收益的合理分配,应当引入版权收益分享机制,使相关利益主体都能在表情包市场推广中获得收益。具体说来,表情包版权运营中应该建立起表情包运营者、表情包创作人、表情包素材权利人之间分享收益的利益分享原则,并要求各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收益分享合同。基于网络即时通讯平台在产业中的主导地位,实践中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即时通讯平台制定格式合同,同表情包创作人以及表情包素材权利人约定收益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实现即时通讯平台中海量表情包的利益分享。关于各方之间收益的计算,应当以表情包的即时通讯平台中传播的流量为基础,依据各方主体对于表情包版权收益的贡献度来具体衡量。
即时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表情包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一系列的表情包版权保护问题。基于表情包制作与使用的特殊性质,应对表情包进行分类讨论,具体判断不同类型的表情包的可版权性,并通过引入使用许可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化解表情包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保障表情包版权的顺利生成和有效增值,推进表情包版权产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