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创新

2020-02-25 11:1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区块集体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著作权的目的在于让创作者在一段时间内独享作品的控制权,以激励创新,促进人类思想文化的繁荣。从著作权的产生开始,著作权的实际所有人鲜有作者本人,企业垄断了著作权,控制了公共文化的交流。进入互联网时代,一方面盗版的兴起侵蚀着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技术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著作权集体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从印刷机在欧洲开始大范围使用开始,著作权开始逐渐成为一项被世人认可权利。1706年,随着英国《垄断法案》确立,英国王室的特许权利受到限制,王室特许书商的出著作权的基础化无乌有,出版商为了继续谋取垄断的利益,将作者推到了前台,声称如果不能保障作者的权利,作者就不会再创新。因此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案《安妮法案》,法案规定著作权的保护的基本规则,也承认出版商可以拥有著作权,规定了28年的著作权保护期。但由于版权商人虚假诉讼,制造判例,直到1774年,该法律才正式生效。

1913年,美国作曲家作家出版者协会(简称ASCAP成立),ASCAP以独家授权的方式获得作者的著作权,再以作者的名义收取使用费,发起侵权诉讼,获得利益。到2010年它年均收入已达6.5亿美元,为美国著作权GDP贡献甚多。而且以ASCAP和迪士尼为首的著作权巨头不断依托着强大的经济实力,进行政治献金,不断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

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大量版权来获得规模效应,从而有效降低使用者的信息搜寻、版权人的个体维权等交易成本,符合交易双方的共同利益。我国集体管理在数字音乐等版权特定领域内只有唯一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这就造成了当前版权的过度垄断,进而使得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发展缺乏竞争与活力,无法适应互联网下的快速交易传播需求。应当在特定版权领域内引入一定数量的集体管理组织,但其数量须有上限,以引入有限竞争并维护集体管理所必需的适度垄断。

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使得著作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小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无力对整个社会管理,而大的著作权管理组织虽然可以很容易获得巨额的著作权收入,但是中心化的管理不可避免为了利益尽可能的压缩作者的利益,也会推行更强有力的著作权保护政策,扩张著作权保护范围,侵蚀公有领域,影响公民的创新与文化的获取。因此一个去中心的管理组织的建立变得如此重要。

二、区块链时代著作权保护探索

2009年中本聪创造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单纯的审视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的优良技术特征使其成为最有可能替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具,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更直接的获得利益,同时避免“著作权巨头”对著作权领域的过度垄断。

首先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技术的底层代码是完全向社会公布,每一个人如果愿意都可以成为区块链数据的维护者,理论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控制整个区块链网络,从而随意修改数据。去中心化意味着更好的信任机制,以我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例,该协会向全国著作权使用者征收使用费,但以2018年公告为例,收入的利润的46%用于管理,这引起市场极大的不信任。

以阅文集团为代表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通过与作者协议分成的方式分配利益,但是作为一家市场经济下的公司,利润是首要的目标,垄断的公司必然会依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在与作者签约的时侯通过协议压缩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小说的改编影视剧、游戏的时侯,著作权人的利益收到了极大损害。

分析以上两种模式,著作权人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著作权的收益并没有让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回报,反而著作权管理平台受益颇丰。分析其原因,著作权人不信任平台导致的。良好的信任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建立一个覆盖全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使得著作权人减少维权成本,更好的创作,也可以令使用者规避法律风险。区块链网络是去中心化的开放式网络,没有中心化的管理机构,可以让著作权人放心授权。

区块链上登记的作品还具有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的特点。区块链中的数据单元按照时间排序,形成链条。交易的每个环节对公众完全公开、区块链数据的创建清晰,几乎没有被篡改的风险。对于需要取得授权的人而言,在区块链网络中可以直接联系到作者,便于获得授权。而1993年美国人阿尔本为了拍摄一部关于著名电影制作人伊斯特伍德的纪录片,不得不取得每一个纪录片中出现的人、使用的音乐、涉及的电影公司的授权,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作者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整个的纪录片的拍摄制造了重重麻烦。如果对著作权的强的保护使得创作因为获得授权就成本巨大,那么对于潜在的创作者而言,要么放弃创作,要么侵权。如果法律的制度让很多善意的使用承受巨大的风险,那么就会令使用者失去善意,侵权就会成为成为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遵守规范,而不是让大多数人成为潜在的“罪犯”。

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应用于公开著作权人的信息。区块链平台上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上传作品的同时,附加授权费用信息和联系方式。因为区块链上的信息不可篡改,随意这些信息就不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无法联系的也可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提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管理机构不应该存在,事实上在强制许可和区块链的维护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大有作为。

区块链的这个特性在作者维权的时侯也会提供很多的帮助。即便是再强力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侵权行为也不会销声匿迹。著作权虽然自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但是现今的著作权管理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给予作品证明,便于举证,我国实行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1而在区块链网络中,每次上传使用修改,都会在区块链中永久记录,保存时间戳,这样事实上就产生着类似登记的作用。在产生著作权纠纷的时侯,如果能到法院的认可,这就是有力的证据。

三、著作权保护未来模式的展望

区块链是时代的前沿技术,著作权交由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上管理,通过订立智能合约,直接连接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降低管理费用。音集协却不会因此消失,相反,音集协可以成为区块链维护者,承担一个真正的非盈利的管理者角色。依据每个智能合约在著作权人获得收益后提取一部分,用作区块链维护需要的人力物力,可以是整个平台更好的运作。

区块链的诞生至今不到10年,区块链的技术的应用却已经开始在数据处理,商业应用,政府管理等方面都开始尝试,可以预见区块链时代必将给著作权管理带来全新的面貌。

与其消极的排斥新技术,倒不如加快转型,建立适应新技术的著作权法,认可新技术,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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