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界定
1998年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象征着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打破了银行主宰支付的局面,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加安全和便利的支付模式。相关数据显示,200年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近5808.4亿元,而2010年前三个季度第三方支付市场总交易规模已达到7577亿元,仅第三季度就达到303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会持续增长,达到1.2万亿元。其中,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就占了市场规模的80%以上。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对立双方,是交易主体,而新型的交易模式突破了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出现了居中完成两方之间资金转移的第三方。大部分人将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全称理解为“网络第三方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是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链接,从而实现现金流转、货币支付、资金清在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支付链接是第算、查询统计等服务。①
二、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分类。第一类,根据第三方支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依附性,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和有电子交易平台支持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②前者如美国的Paypal,该企业专门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不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可以接人所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支付业务,其盈利方式是通过客户的不同服务收取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后者如国内的支付宝,由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与各大银行进行合作,凭借其良好的信用在买卖双方之间起担保中介的作用,使用对象多为个人和中小型商家,靠店铺费、企业用户利润分成和小额手续费盈利。第二类,根据第三方支付与实际交易的关联度,分为监管型第三方支付和非监管型第三方支付。前者如支付宝,买方购买物品后,将资金划拨到支付宝账户上,待到卖家发货、买家验货收货后,发出支付指令,由支付宝将交易资金划拨到卖家银行账户中,在这里,第三方支付机构就作为一个资金保管者,要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才能进行支付。后者如“快钱”,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按照买家的直接将存储在该机构账户上的钱转移到卖家的账户上,交易有没有发生不在该机构的考虑范围内。第三类,根据是否发行电子货币,分为储值型第三方支付和中介型第三方支付。前者的代表是Q币,Q币是由腾讯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用户可以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购买,对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账户进行充值,用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消费。后者主要是指用户在一定情况下将平时存放于普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实行资金的中转,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主动吸收社会资金。
三、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我国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极其少,并且都尚未成熟,并且从仅存在的制度来看,只有从监管方面来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规定,而涉及到的第三方支付常见的问题基本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当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真正的问题时,就需要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如果一直这样的话,便会造成诸多的不便,所以面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我国的重视。
(一)立法层面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晚,学界对于要求对网络第三支付立法更是呼吁已久。在2010年6月21日央行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虽然填补了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空白,但是还是存在了许多的问题。并且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其实要比其他的法律要简单,所以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存在特殊性的特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特别容易产生分歧。
(二)黑客攻击网络安全问题。黑客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术语,人们在上网交易的过程中容易被人们已经谈到了黑客攻击。所以黑客对在线支付构成了巨大威胁。使许多消费者感到十分惶恐。当银行的网络受到攻击,则可能会泄露所有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它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需要及时解决黑客攻击网络安全的问题。
(三)洗钱、欺诈等违法活动频发。网上支付逐渐出现后,为洗钱、欺诈、套现等违法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网上支付工具因为具有特殊性,如体积小,适合远距离传输,并且最重要的是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这都是可乘之机。
四、对于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法律规范调整。网络第三方主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不管是之前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说出台的相关政策,都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网络第三方支付立,完善相关条件,并且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援引,这样一来不用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借助于其他的相关行政法律来解决问题。并且这样做对于稳定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是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
(二)需要合理规范交易的规则。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制一直处于处于待完善的状态,所以更要完善法律制度来规范第三方交易中的行为。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的做法是将自己的责任归咎于客户自身,显然这样做对客户而言显得极其不公平。如果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付款的时候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面对责任的划分就显得特别困难。因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性更是得不到保障,可谓是人财两空。
(三)建立密钥托管机制。加密技术旨在使在线支付工具更加安全并保护客户的隐私,但它对执法调查和处罚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获取密码技术的私钥。但是,这样做也是有许多的不足,有些人认为这会损害客户的隐私,因为有关交易的信息是客户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信息。政府机构通过一些办法获取这些信息,这使得客户很容易对系统失去信心,但作为防止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了这种做法,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密钥托管机制很有必要。
【注释】
①苗娟: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能网上支付方式研究,中国市场,2008(6).
②陈曙光:国内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应用与比较,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