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9年智库论坛综述

2020-02-25 07:09韩玉亭孟星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治

韩玉亭 孟星宇

历经70年披荆斩棘、风雨兼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科学回答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问题,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途径,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提供了法治发展的全新选择,为促进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这样一个意义重大的关键年份,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系统回顾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法治发展的历程、成就与经验,对于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实践、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2019年9月21日,“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9年智库论坛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颁奖典礼”在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中国成立70年法治发展的历程、成就与经验”。论坛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中国法治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政协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等省内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中国社会科学》《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法律科学》《社会科学战线》等学术刊物的编审专家和《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的资深记者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大会交流和闭幕式等环节。在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主持的开幕式上,南京师范大学校长陈国祥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研究院钱弘道教授,原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长林祥国同志先后致辞。

在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颁奖典礼隆重举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主持颁奖典礼。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德法治研究奖资助人丁韶华博士介绍了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评选情况,并宣读了全部获奖作品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校长陈国祥等领导和专家学者为获奖者颁奖。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一等奖获得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作为获奖学者代表发表感言,表示将努力把自己的研究投入到中国法治建设中,同中国法治一起成长进步,继续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中国成立70年法治发展的历程、成就与经验”这一主题,对新中国成立70年法治发展的历程、成就与经验,中国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科技与法治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全面生动展现本次论坛研讨的精彩片段,以下将分专题综述有关专家学者的会议发言和交流论文,以飨读者。

一、 新中国成立70年法治发展的历程、成就与经验

新中国70年法治发展是一个承前启后、与时俱进,不断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家,在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探索不仅对中国人民追寻美好生活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对丰富当今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及人类法治文明史具有跨越时空的现实意义。在这70年中,正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向前;正是得益于党和人民对中国国情把握的不断深化,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注入了丰富的中国元素与全新的时代内涵。正是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扎根中国大地的一篇大文章,是法治现代化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形式,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探索的永恒主题。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使命艰巨、重任在前。(1)参见封丽霞:《新中国法治70年:历程、轨迹与展望》,载《学习时报》2019年9月23日。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一致认为:唯有扎根中国大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才能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不断开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

公丕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为根本的成就与宝贵经验,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任务的重要手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累了重要法治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伟大社会革命,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创设了根本政治前提,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社会革命,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新的伟大社会革命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空间,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本次论坛的与会专家深入交流,达成共识,对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中国法治学派的成长,推动法治实践的探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夏道虎院长在主题演讲中指出:70年来江苏法院始终与共和国同行,始终处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方阵,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中不断筑就辉煌;70年来江苏法院司法理念与时俱进,司法职能不断拓展。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实现了跨行政区划审判,成立了专业化法庭,法治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快,海事法院已获批准。审判方式改革全面加速,确保了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日趋完善。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多项创新举措在全国推广。江苏法院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形成。在全国率先建成了庭审直播公开平台,首创了全媒体网络直播。

黄文艺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首先,我们要认真对待新中国成立前30年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不能视为这是法学的不毛之地,尤其要关注其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其次,未来中国法治发展将进入大变革大调整的重塑期,法学版图将出现大调整。许多新兴法学领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正在超越一些传统的二级学科,法学知识的生产中心将发生大转移。在互联网司法等领域出现的新兴法学问题不可能借鉴其他国家的现有经验,需要开拓性的研究。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将由借鉴法理走向总结提炼法理。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研究是最具特色的法学研究,国际上正在兴起这方面的研究。未来30年中国将在诸多法学领域领跑世界,以崭新姿态屹立于全球。

李浩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司法大数据最能体现70年来中国法治的变化。 无论是从案件数量来看,还是从案件类型来看,司法案件均与70年的法治发展同频共振。法律的制定出台必然会反映到案件类型中。法律规范调整越来越多的领域,必然会增加相应的案件类型,其在一定意义上导致案件数量飞快增长,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作用大大缩小了。因此,如何重构完善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摆在我们纠纷解决问题上的重大命题。

二、 中国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此,必须要发挥好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参见刘武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7日。本次论坛各位嘉宾一致认为:唯有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才能真正从愿景走向现实。

钱弘道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智库研究,要一切思考围绕中国实际展开,全部理论建立在中国实际基础上,开创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在当前时代巨变的背景下,道德法律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传统方法显得教条呆板,新的重大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中国法治成就还没有转化为优势,还没能展现应有风采,中国法学家责任重大。法学家的使命是贡献中国法治智慧,讲好中国故事,走入实践、了解实践。时代需要我们担当奉献,时代需要我们用思想和行动捍卫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国家排忧解难。我们需要更大的作为,更大的底气、志气和勇气。离开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无以形成。世界法治系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我们要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联合起来为中国命运和人类命运共同奋斗。

朱景文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法治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考察我国法治观念的转变,要深入到法治与政治、德治的关系中。法治是规则的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两者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界限,具体表现在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法治观念区别于西方的基本特点。法治与德治从相互对立到相辅相成: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德治的作用不可替代,在一个阶级分化、价值多元的社会只靠道德感召是不可想象的。把现代国家治理转型说成是从德治到法治的转型是错误的,二者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沈国明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改革开放对法治有了巨大的需求,我们法学界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法治也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提出以后,我们的法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特别是改革的目标模式逐渐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促使土地可以作为市场要素和资源来流动,从土地上获得巨大收益,这对我们经济发展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概括来说,改革开放推动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有一条经验也值得高度重视,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当前改革要继续深化,很多单项改革就必须运用系统思维进行通盘考虑。同时,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要以问题为导向才能真正适应改革开放的进程。

郑永流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从中国传统来看,中国从来不缺少实践,“为往事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尽管中国不缺实践,但法学界对于究竟什么是法治实践却缺乏理论上的总结。具体而言,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应当从四个层面来理解实践:第一,中国意识的实践论,即从中国的实践实物出发,创立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这是一种中国历史的实践论;第二,问题意识的实践论,要研究法律实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实用意识的实践论,秉持经世致用的传统,反对过于空灵概念的演绎;第四,实质意识的实践论,强调用实证数据来替代过去传统的概念的法学,以获得一个真实的世界。总结这四种关于实践的理解,他们共同的前提和结论就是坚持实践出真知。

舒国滢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从中国长时段历史来看,要认清中国法治建设所遵循的逻辑和所面临的问题,一个线索是要研究中国从先秦时期就已经开始的一种天下观念。这种天下观到近代以来,中国传统帝制遇到了近代化挑战,被迫要从农业时期短时间内转入工商业时期,接受欧洲近代以来的价值观。另一个线索是大国法治建设遇到空间上的全球化局势,必须要用国际法规则去有效应对。从外部来看,一个是时间限制,一个是空间限制,二者交互从而挤压释放出中国内部的矛盾。1949以后逐渐形成的单一制结构、民族制度、一国两制等所涉及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分配,特别是中央不能有效满足地方权力需求的问题,以及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释放出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我们的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不能充分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些都是我们大国法治的难题。

何柏生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宪法日在我们法律人心中是一个重要的节日,这个节日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一种制度构建。国家宪法日的设定就是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个人和社会都离不开信仰,而仪式具有强化信仰、强化认同、强化价值观的作用。宪法日的设立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强化依宪治国的理念。

倪斐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几代法学学者们为此不懈努力。总结不同时期学者们有关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其中有一条逻辑主线,即围绕中国为什么要走法治道路、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三个主要议题展开。每一个议题的理论探讨背后都是对所处时代问题的回应。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延续需要考虑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不平衡这个主要矛盾和最大国情, 实现从国家法治到地方法治研究的逻辑转向。

季卫华主任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是由国家主导的建构型进路,建构模式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了不同寻常的意义。当前治理成为新的时代任务,民众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随着法治建设的动力由国家转向民间,法治建构与社会治理在话语性与行动性、规范性与事实性、理论性与经验性、自治性与开放性等不同层面上面临着张力和冲突。因此需要在规则的多元化上提升共生性与融贯性,在司法的社会化上增强通俗性和开放性,在民主的非建制化上彰显商谈性和经验性,在秩序的聚合化上培育有机性和共同体性,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存共治。

三、 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创新

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3)参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20日。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加快法学理论的创新,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实现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传统法学二级学科的转型升级。通过加强法学范畴研究,进而推动传统法学思想变革、知识更新、方法创新、体系升级。要实现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必须加快法学新兴二级学科的发展。面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发展新兴法学二级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要实现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必须开拓交叉学科的融合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必须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增强与其他学科开展平等对话与交流的能力。(4)参见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载“理论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opinion/theory/2019-10/10/content_7528628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日。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

张志铭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70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点,我们要对法学研究、法学实践以及以往、当下和未来做一个回顾总结。第一,70年来我们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完成了对法治道路的抉择,证明了法治这样一种治理方式的正当性;第二,我们现在处于什么样的境地和现状。改革开放后我们花了很大的精力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取得了诸多共识。中国学者通过自我审视认识到法治建设必须要注入中国元素,可以将其称为国情主义法治观,以区别于之前的普世主义,其核心意思就是要更加注重中国国情。2006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以及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都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有力回答。我们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优路径。

姚建宗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学在学术发展与理论进步的过程中,逐渐塑造和展现出了以自主性、实践自觉、开放格局、为社会与政治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与政治形象。在40年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强大而持久的思想支撑;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强大的现实需要为中国法学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中国当代法学学者和法律实务专家对中国法学的思想创造使命与法治实践参与责任的自觉践履,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主体性力量;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各个学科的繁荣发展为中国法学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极其丰盛的思想养料与理论资源;同时,中国法学的发展还得益于中国特有的学术生产机制。

陈金钊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有三个特点,即哲理性、辩论性和实际主义,这三种思维方式都不是与法治建设相匹配的思维模式。在新时期的法治建设中,树立法理思维就是要克服辩证思维,重视拟制思维,重视法律逻辑概念体系的定义并认真对待法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尽早实现法治。

邱本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中国法学(律)人从事法学研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学,即中国的法学是具有中国元素的法学。中国元素是中国法学的基质和灵魂。中国法学是发现和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是具有中国立场的法学,是具有中国概念的法学,是具有中国理论的法学,是具有中国方案的法学,是用中国语言文字风格、学术风格、论说风格表现的中国法学,是具有底气、勇气、大气、志气等中国气派的法学。

杜宴林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现代法理学正经历基于认知科学的实验方法和其他经验技术来阐明法学核心概念的实验转向,这一转向既可归因于既往法理学的理性反思,也离不开实验哲学的智识支撑以及认知神经科学、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三重推动。它的出现,一是为法理学方法论提供了新思路,它是将科学哲学、法学和法律哲学这三个独立的学科结合起来的一种尝试;二是为法理学论域拓宽了空间,引领了科学家型法学家的产生,即回归“硬”科学化传统;三是为进一步祛除法学精英主义取向、健全法学研究供了有力的证据。这一点,对当代中国法理学而言,无疑有机会在其适当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地位。当然,作为新事物,这一转向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力克服。

张鹏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大陆法系全景式、系统性和教义化的概念中心结构体系与英美法系论辩式、实用性和语境化的最佳理据模式之间的差异,根源于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的不同判断。中国法与大陆法系在法律思维和构造模式方面的趋同,是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出现互动藩篱的根本原因。但大陆法系自古即强调法学研究的实践自觉。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由立法论向实践论的任务转向、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实践转向、新科技新领域的实践需求,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崭新契机。 实现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式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改革学术期刊评价导向,推动法学专家与司法工作者深度融合,倡导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

朱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新兴权利的“新”不单单是一个时间概念或地域概念,也不应只作为一个形式概念而存在。新兴权利之“新”的界定应依赖于“权利”本身,尤其依赖于对实在权利之实践性质的理解。新兴权利的产生是权利体系扩展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根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所产生的新的利益需求。在强的意义上,社会实践创造了新的价值,我们需要以权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种新价值的确认和保障;在弱的意义上,社会实践扩展或丰富了我们对既有价值的认识,我们需要以立法或司法的途径来实现这种认识的制度化保障。

四、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立法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由法律供给不足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基于此,要早日实现法治现代化就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间的有机统一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通过科学立法让法律制度体系逻辑更加严谨周密;通过民主立法让法律文本规范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通过依法立法进一步强化整个立法活动及过程的合法性,尤其是解决好当前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突出问题,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坚强的后盾。(5)参见郑文睿:《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意蕴》,载《光明日报》2018年5月31日。

王腊生主任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在2019年初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立法也要高质量,特别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在新时代如何实现良法善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主要体现为六性:① 政治性。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立法的政治品性,在我国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② 法治性。法治性有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如何科学配置各级立法权限;二是在立法程序中如何发挥立法主体作用。③ 科学性。立法具有求是的品性,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立法不仅是对客观规律的回应,同时还要创造规则引领发展;二是在立法过程中要借助现代技术来科学反映情况。④ 民主性。立法具有权利品性,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⑤ 有效性。立法要管用,要及时回应社会需求,要客观评价立法的效用。⑥ 规范性。立法具有技术品性,立法的结构语言如何按照科学要求来制定也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张廉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2019年是地方立法权行使40年。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40年,是新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和内容,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目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有354个,由于地方立法权和主体不断扩大,使得地方立法呈井喷式发展,已经制定了12 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立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地方立法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困境。立法权限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调整对象有限,地方立法对有些事物不能进行立法;二是可以制定什么法的限制;三是手段有限;四是立法的范围有限。立法质量的困境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很多地方为立法而立法,很多立法形同虚设;二是照搬照抄上位法,是一种景观式立法;三是重复立法较多,扎堆设置;四是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法律风险的困境,最典型的就是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三次修正却始终与国家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问题。地方立法的走向:一是小切口,少而精,简洁明确便于操作;二是扩空间,不断扩展地方立法的空间;三是高质量;四是防风险。

蔡宝刚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具有多维的展开空间,在制度层面上的相互转化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包含着丰富的立法意蕴。道德立法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部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内容,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立法层面的表达方式,但目前人们对道德立法问题的理论关照和实践运行还不够重视。党的领导以及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加强道德立法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引。通过道德立法能有效推进道德建设和促进良法善治,坚持党的领导、甄别道德标准、恪守基本限度、继承法律传统、汲取党规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是新时代道德立法的研究方向和实践路径。

李栗燕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道德入法作为人类社会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道路中存在着特有的价值维度。道德入法的价值维度,不仅在于以法治凸显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更体现在其以价值统一性、功能流动性和历史同源性为法理依据的共性特点上,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的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在“共性特点”基础上的道德入法与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求相契合,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维度上全面展现着新时代道德入法所应赋予的特殊使命与实现路径。此外,还应对道德入法建立评估制度,不能让公民产生一种被监视的道德厌倦。在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针指引下,我们每个人要理性、辩证、担当地对待自身的文明素养。

骆正言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减损或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该条款的解释形成了三种学说:权利义务影响说、上位法授权说和固有立法权说。第一种学说和第二种学说过分压缩了地方政府的立法空间,第三种学说则架空了立法法的条文本身。如果从权力分立的原理和行政保留的原理来看,行政机关既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也要在行政保留的领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规章在对上位法的狭义解释、给付行政和行政程序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主立法权。

五、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和主要任务,坚定不移把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向前推进。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督察考核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指挥棒。(6)参见袁曙宏:《建设法治政府》,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291页。唯有充分协调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才能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科学内涵,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张恒山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第一,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执政的认识不断深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都是以建议方式提交给权力机构,然后再由政府加以执行。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这段曲折历程的历史经验表明,党和各级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依法执政,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形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再到党的十八大、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党自身依法执政的一整套框架性构想,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执政的认识不断深化。第二,依法执政由口号到具体内容,正在逐渐充实。在党的执政方式、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加以明确,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真正实现制度化、法律化。

眭鸿明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关涉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决策。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平等保护”“公平公正”“遵法守信”构成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内核。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引,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激励作用,积极推进商事交往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并有效保障涉商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杨登峰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地方先行试验立法是我国试验立法的主要形态之一。试验主体及其权限、试验模式与运行制度是地方先行试验立法规范化的基本问题。地方先行试验立法权配置应遵循“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的原则,非法律保留的中央立法事项应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试验权限。行政程序法属于中央立法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而非法的表达形式,选择试验模式应综合考虑技术性、紧迫性、评估可能性等因素。行政程序法的恰当试验模式应当是类单行法模式,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贴的方式。我国目前的地方先行试验立法基本上是自主、自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试验立法的无序性。将来可在此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指导地方先行试验立法工作,并加以必要的组织和评估。

王克稳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作为政府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手段,经营性土地征收构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虽然要求改革经营性土地征收制度的呼声不断,而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政府退出经营性土地征收,让土地征收回归公共利益需要,并拆除横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藩篱,实现国土空间资源的一体化配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平等竞争出让,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此次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的修改,虽然在缩小土地征收的范围方面作了一定的探索,但并没有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改革经营性土地征收,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吴欢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在中国发现行政法理”这一命题,是对近年来在我国学界产生重大反响的“重新发现法理,重构法学话语”学术思潮及其实践的一种预流。就概念与功能而言,“在中国发现行政法理”语义源远流长,语用内涵丰富,是对“行政法应当如何是好”问题的概括回应,具有解释与分析、推理与思维、论证与评判等体系性功能。就需求与动力而言,“在中国发现行政法理”是当代中国依法行政实践的客观需要,是中国特色行政法学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对行政法理生成规律的顺应服从。就方法与进路而言,“在中国发现行政法理”既需要遵循发现与提炼法理的一般方法,也存在着立足传统行政法律文化、反省近代行政法制历程和深入当代依法行政实践的三重进路。就线索与样态而言,从传统行政法律文化中的固有行政法理,到近代行政法制历程中的转型行政法理,再到当代依法行政实践中的改革行政法理,一个基本的演化线索就是从传统的“为民治吏”行政法理转型为现代的“行政为民”行政法理。提出“在中国发现行政法理”命题并展开系列研究,并不违背“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则,不是“中国特殊论”式的庸俗化处理,更不是对“西方中心观”的老调重弹。

张亮助理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中国行政法固然移植了欧陆或者英美等国的理论资源,但亦不可否认,其中的红色内核承继自各个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展的治理实践,主要体现为议行合一的政府和政权组织形态、以革命任务为导向的集中制效能以及以行政组织法为重点的制度建设内容。通过考察革命根据地时期上述中国共产党治理的理念与实践,可以追溯新中国民主政权与行政法治形成和创新的原点,思考当代中国行政法“红色内核”的雏形。

沈国新巡视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行政,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更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阶段性目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则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助推器”,行政复议办案结果既是检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试金石”,也是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绩效的“晴雨表”。行政复议工作首要功能在于运用行政体系内的复议监督与自我纠错,直接保障依法行政;伴生的功能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化解行政争议,以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对个案、类案中行政主体存在问题的分析、归纳、揭示,运用复议建议、意见、通报、考核等措施,倒逼行政主体不断规范行政管理服务与执法,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

熊樟林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中的目录制度虽在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缺陷的弥补上大有助益,但依然存在性质不清等问题,需以规范化加以调整。应对目录界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同时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依据,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目录为对象提起附带性审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孟星宇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行政审批内生性增长,削弱了行政审批改革效率。公共政策的治理模式存在逻辑上的后置性,影响行政审批改革效果;行政审批改革需要行政许可条件制度的革新与保障。现有行政许可法虽有许可条件制度的雏形,但在内容与程序上的模糊制约了适用的空间和效果。行政许可条件制度应从法律后果、许可标准设立权、评价制度、许可设定原则等多元角度重新建构行政许可条件制度,从而加速行政审批改革进程。

六、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历史视角来看,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相匹配的,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必须以改革思维、改革方式解决当前司法体制当中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7)参见周强:《新时代中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1889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3日。唯有推动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全面落实,促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助推智慧法院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胡云腾大法官在主题演讲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非常重要的一项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政法委都高度重视。法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同样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颁布了五个相关文件以及多个相关配套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构建新型的审判权力体系。其涉及三个核心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司法能力的增强,司法规范体系不断完善,法官有能力做到对案件公正判决,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二是随着案件处理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绝大多数案件不需要过去的复杂办案机制,目的就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繁琐程序。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体是谁。审理者、裁判者主要指的是审判组织,凡是实质性参与案件审判的审判组织、院长、庭长都应当是审理者和裁判者。第三个问题是司法责任制的责任内涵是什么。现在无论是院长、庭长还是法官、检察官,他们最担心的就是责任问题,不仅仅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包括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司法裁判就是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顾培东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当前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值得思考,如追求司法GDP的现象;消极司法,频繁发回重审的问题;法院分工越来越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问题。这些都应放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中思考。在司法责任制实施之前,合议庭办案吃大锅饭,司法责任制后每个人都是责任主体,放大了法院内部成员个别利益与法院整体利益的冲突,当事人打官司越来越难,法院改革成效未能完全转化为当事人诉讼体验的改善。什么司法理论可以解释当前中国司法:一种是形式化认识;一种是本质化认识。前者就是学者通常认为的司法,而后者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一定是从属于政治的;第二,司法需求决定司法功能;第三,通过司法能力的改善去满足司法需求。其中有若干要素影响我们司法能力的提高,改革就是通过要素的变化来提高司法产出的能力。

吴英姿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性表现为政治正确与专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之间的紧张等。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是实现法治实践、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可行模式。程序方法是在多元价值情况下确保判断和决定不偏不倚的装置。程序机理有三个层面:第一是程序性规则;第二是价值中立;第三是对话方法。程序思维的重大特点就是实践性思维,参与对话是基本方法,目标是共识和合意,其合理性标准要不断接受实践检验且以过程决定结果。程序思维并不主张程序滥用,而是通过程序正当化为决策提供整合工具,从而理顺法治发展一般性规律和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

桂万先主任在交流论文中指出: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的工程,必须遵循文化建设发展的规律和原则,符合文化自身的特征,才能确保检察文化建设与发展按照既定的方向、道路前进。当下检察文化的构建应当把握四个原则:坚持立足国情,以其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源性动力;坚持合理借鉴,作为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活动源泉;坚持实践发展,以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实效与功能;坚持总体指导,以保障检察文化建设的点面结合、整体良性发展。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方向,以思想建设为动力之基,以改革创新为活力之源,通过大众参与来广泛而有效推动,通过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需要的互动回应而不断丰富自身内涵、顺应时代发展。

武艳检察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责统一不仅是政府权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权运行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检察责任的某些冲突顽强地延续着固有的脉络而造成二者的背离,权责的不相统一引起了“问谁之责”的现实困境。如何化解检察权独立行使所受到的束缚,消除检察追责的苍白无力,关键在于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依法受制的有机统一。在坚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逻辑起点上审慎构建符合职业运行规律的检察责任机制。要完成检察官为所有人“实现正义”的目标,就需要落实检察责任,而落实检察责任,则必须以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前提。

刘旭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正在推进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在其基础意义之内,首先要关注它对于实现国家整合的意义内容。以往国家整合历史进程中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难以厘清,造成国家建设的曲折与反复,由此不断凸显了国家整合路径与方法的重要性。国家整合中的法治方式,彰显着以文明和理性所推进的多区域条件下统一国家的构筑,而法治整合方式中的司法方式与代议制立法方式在发挥整合功能方面亦有着较大的区别。未来,我国要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契机,对法院事权属性加以重新观照,进而理顺现行法院组织体系的逻辑架构以及国家整合内在的政治及法律机理。

刘涛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刑事司法解释的“参照适用”发生在同一或相似的分则罪名之间,遵循了行为类型化解释方法,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构耦合。然而,“构成要件”类型的相似性不等于具体案件之间的相似性,作为认知科学的刑法教义学无法涵盖作为规范实践的司法过程全貌。当下的刑法教义学往往将科学认知成果转化为法律的规范性主张,模糊了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助长了司法解释中的“自说自话”,忽视了刑事司法的过程性。明确认知主义的分析视角和辩证综合的实践维度之间的差异,打破刑法教义学与刑事实践之间错位的结构耦合,需要教义学吸收外部智识,注重研究“前构成要件行为”与规范违反说;司法则应当倾听诉讼参与各方意见,坚持价值判断中的互为主体性。

方乐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当下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虽然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统一的制度规划,但在实践中,不仅各地法院在对规范进行解释时呈现出差异化程度较高甚至略显混乱的局面,而且法官在个体行动和观念上也与制度规划产生了认知偏差,同时在制度的运行上还整体呈现出一种“严而不厉”的状态。从表面上看,既是制度所涉利益主体在利益关切上的差异化,也是制度本身及其运行上的不确定性;但从实质上看,却是深受法官、法院所在组织体系的结构逻辑与运行机理的影响。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这一组织化的结构及其力量存在,同时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配置以及问责机制的建构问题,唯此才能发挥责任制度的倒逼功能,确保审判权的良好运转。

赵佳法官助理在交流论文中认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身处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战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庭作为当前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点,其定位和职能也发生了数次转型。因此,探索实践,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适合基层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审判发展路径有着现实意义,对于实现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现代化、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资源使用效率具有深远意义。

潘溪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民事强制性不是万能的,应该在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有序地推进,考察执行行为与当事人权利的冲突。比例原则包含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性原则。可以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比例原则。由于民事执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比例原则多领域被研究和运用的方法及效果值得借鉴,比例原则的适用是审慎行使民事执行权力的要求,具体体现在立法和执行政策方面、司法和执行举措方面以及配套措施和执行效果方面。

七、 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新时代的中国区域法治建设与发展,是一项开创性的法治事业,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要真正实现以区域法治发展推动当代中国法治改革就必须把握区域法治发展的战略走向,科学估定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方位,审慎地确立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战略目标与路径选择,自觉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深刻认识建设法治区域的环境条件,确保区域社会主体在建设法治区域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切实解决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有效满足区域社会主体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维护和实现区域社会主体的发展权益,使区域社会主体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努力实现平衡且充分的区域法治发展。(8)参见公丕祥:《以区域法治发展推动当代中国法治改革》,载《新华日报》2018年10月30日。

李昌庚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如果说传统封建帝制时期是受特定条件和环境限制的低层次、自发性的“乡民自治”,那么清末民国以来的乡村自治改革则是在国家引导下走向“自治”现代化的一种探索。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反思新中国建立以来基层社区治理的历史轨迹,以史为鉴,也就不难理解当前基层社区治理为何要加强党建引领并以此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现代转型的改革路径依赖及其发展趋势。中国当代基层社区治理早先更多具有政府主导特点,并逐渐转向国家引导,乃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主要呈现为混合模式。

姚远副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马克思在1843年的论战中,首先比较详细地讨论了法国《人权宣言》问题。阐明马克思为何优先关注这个问题,以及这种关注与他研究计划的内在联系,为我们重新设定了马克思人权观念的补充理解方向。与马克思同样十分熟悉的《英国大宪章》、北美立宪文件和法国各界呈交三级会议的陈情书相比,法国《人权宣言》在某些内容和整个性质上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在人权话语的历史谱系中脱颖而出,成为马克思的优先研究对象。如果说法国大革命是现代国家起源史的表现,那么《人权宣言》就是作为世界历史事件的法国大革命的意识形态,是大革命亲历者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知的外观,是政治现代性本身的意识形态典范。

杨昌宇教授在交流论文中指出: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中的新成员,其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重一体化的目标趋势与愿望在不同领域表现出功能性差异,即经济的先导性、政治的战略性、法律的保障性、社会的认同性、文化的融通性等。在全球治理、互联互通和全球产业链正在生成的背景下,如何立足联盟多重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欧亚经济联盟的应有作用,尚存诸多法治困境:从超国家制度与主权国家制度的衔接,到成员国间的基础性不平衡对一致性规则形成的制约,再到联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对接的阻却性因素的存在,再到联盟从初级一体化规则向高级一体化规则演进的迫切需求等。面向未来,欧亚经济联盟呈现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阶段过程性发展的趋势,基于历史文化的多重合法性根基将促动多重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交错并存中构建联盟法制机制,并促动规则治理的深化。

张彪副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构建区域法治一直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主动积极的模式,一种是高权模式。起初,高权模式运用非常广泛,这和当时的需求其实是矛盾的。一旦赋予权限就剥夺了地方政府的权限,这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是冲突的。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该模式没有得到推广。但观察最近构建区域法治的模式,特别是2013年以来,高权模式的运用越来越多。但不难发现,旧有的冲突仍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在于目前的高权模式不具备宪法和组织法的依据。如何确定这一协同机制的抓手、如何落实主体以及如何将高权模式纳入法治的框架下分析,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难题。

杜维超研究员和殷书建博士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地方先行先试是我国改革进程中重要的制度供给路径。当前改革实践中强调改革举措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先行先试法治化成为发展趋向。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改革中的“良性违法”在降低制度成本的同时削弱了改革的正当性;新区先行先试的法治化推进则在重建正当性的同时抬升了改革的制度成本。应当在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的法治化推进中引入制度成本观念,平衡效率与正当。具体路径包括:法理关照现实,平衡统一性与多样性;扩大地方立法权限,鼓励差异化制度竞争;简化法律调整程序,提高制度供给效率;积极运用授权机制,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强化容错免责机制,降低制度试错成本。

韩玉亭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国家级新区作为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纵向博弈以及区域法治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横向制衡的交汇点,其改革实践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定是立体化的。就纵向博弈而言,法治中国蓝图需要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的价值整合及制度创新,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也需要法治中国蓝图的宏观指导及必要规范。就横向制衡而言,既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之间的协调共生关系,也要处理好国家级新区法治实践中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基于此种认识,预先授权与备案审查相结合的渐进反馈调整模式以及内部共生与内外联动相结合的多位一体推进模式,可能是实现国家级新区多元法律关系动态平衡的相对较优的路径选择。

强卉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国家级新区既是区域经济发展新高地,也是区域法治发展新引擎。近年来,各国家级新区基于先行先试权进行司法改革创新探索,在司法机构设置、内部人事管理和审判流程优化等方面日益取得新进展,并呈现出不同的实践类型。国家级新区司法创新有着基本的法理依据,是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司法回应,是对“两个积极性”宪制原则的司法落实,遵循着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相结合的发生路径。同时,国家级新区司法创新也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限度,包括坚持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遵循法治改革试点授权程序,还要避免造成新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倾向。包括司法创新在内的国家级新区法治先行先试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探索和有益助力。

八、 科技与法治现代化

近年来,以区块链、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也激起了种种争论。其中有“智能增效能”的大胆预测,也有“需高度警惕科技革命所附随的法律伦理风险”的提前预警,还有一些学者从更加宏观的视域去关注科技革命与法律演化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来看,科技革命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促成了法治的不断演进,这种法治演进究竟属于量变还是质变,它将对法治现代化带来何种后果,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9)参见鲁楠:《科技革命与法律演化的两个面相》,载《当代美国评论》2019年第1期。

范明志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在司法现实中,司法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法官的判断机制,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法院审理的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从形式到实体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用“套路贷”思维审查就发现有的案件并没有办到期望的社会效果。发现真相触及问题本质,从实体、时间、机会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是让法官作出判断的机制。法律论证是不可能一定能够得出一个单一结论的,但是能够提高社会对判决的认同度。从这个层面来说,司法具有不确定性,很多问题在适用法律、认知结论上没有确定答案,但是我们要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司法仍然要作出结论,只有司法权威可以实现,在古代来源于宗教、封建皇权、诉讼程序、执政党,在我国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进入人工智能时期,技术能不能代替法官,形成当前司法权威的来源?深入来看,技术不断变化,但权威需要稳定。只能人控制技术,而不能技术控制人。当前司法权威仍然需要维护,需要避免从技术或其他任何途径进行消减,因为司法权威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机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但一定要保持应有的司法权威。

卢海君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1991年之前在人民法院一审案件中没有知识产权这一项,1998年有1 001件,而现在有28万件,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业化审判机构大数据应用已经非常深入,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人工智能参与度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深入到各个“毛细血管”,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算法,但也凝结了人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朱涛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科技法治建设是一个与科学技术发展、科技体制改革同步的客观历史进程,历经了初创与停滞、恢复与重建、拓展与繁荣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科技立法从“确认改革成果”到“服务改革大局”,其与科技改革决策的关系始终未有实质性变化。与此相应,我国科技立法理念还未实现从经验主义向工具主义,最终到法治主义的转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实现科技立法角色和理念的转型,须重塑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秉持新的立法理念修订科技基本法,使其实现“引领改革发展”的角色转变。

沈明磊局长在交流发言中指出:社会管理对于社会生活的全方位介入,决定了其必须动态地回应变动不居的社会。智能化大数据的运用,便于法官办案,解决放权不放任问题,推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智能化大数据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对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进行识别,通过对风险进行折算评估,可以帮助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行为人通过司法方式为非法“套路贷”漂白。未来智能化大数据的发展可以关注平台规模、长三角地区司法协助以及人民群众需求。智能化建设和大数据运用,为法官办案插上了科技的翅膀,期许智能化大数据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发展。

张清教授在交流发言中指出:思考信任问题源于现代社会中大家都有的焦虑,而焦虑来自不安全感,信任严重缺失,因此我们要构建信任体系,应确认信任机制的范畴。在熟人社会中,熟人关系是重要信任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工业化时代的信任关系受到很大的威胁,我们需要构建新的信任体系,而区块链技术为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这种可能。授权技术、分布记账、智能合约等技术为信任体系的搭构提供了技术基础。区块链技术可以重构法律信任,法律信任可以调控区块链信任。当前应将人际信任、制度信任和数字信任有机统一并加以制度构建。

杨力研究员在交流论文中指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在案件中的模型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精准关注法院绩效评估、员额动态管理、各级法院工作饱和度、法官绩效工资、人财物差异配置等问题,加以流程设计。以数据挖掘、专家评估、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为主要路径对司法过程中的重难点加以突破,从而超越以往的传统方法,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

在本次论坛闭幕式上,钱弘道教授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总结。他指出:论坛交流的每个人都亮出自己最好的观点,论坛讨论精彩纷呈。他着重强调三个结论:首先,根据对法治发展的脉络梳理,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西方道路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法治观念和制度建构推进,使共和国在70周年获得辉煌的成就。其次,从法学学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再次,对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进行细致阐释,他认为,当前该学派阵容强大,研究人员逐渐增多的表征是符合中国实际需求的。他指明,对于实践,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中国共产党的实事求是也是实践思想。我们在解决中国问题的时候必须脚踏实地,必须以解决中国法治实践问题为导向。实践学派以实践为导向,以构建法治规范体系为任务,以实证实践为研究方法,坚持中国实际,反映中国实际、中国特色与中国气派。同时,他归纳了学派研究范围,认为论坛讨论的问题都可以从实践学派中加以探寻,而解决方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他强调,解决实践问题,就是实践学派的内核。此外,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问题强调了跨学科团队研究的重要性,他表示:“借助跨学科的团队研究是大势所趋,新技术和法学接轨是挡不住的,大数据会是一个基本形态。大数据为我们创造了无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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