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内嵌模式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完善

2020-02-25 07:09许俊伟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党组织国有企业

许俊伟

一、 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有企业被称为“国营企业”,直到1993年,国有企业这一称谓才在我国宪法上得以确立。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即老板是国家的企业。1993年11月,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被明确提出。不过,改革并不必然总是欣欣向荣,难免伴随阵痛,到1998年国有企业亏损比例高达七成。随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战略上调整,更多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以及带动力,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在初现成效的同时,也逐步扭转了亏损局面。(1)参见马立政:《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中流砥柱——新中国7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及主要经验》,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6期。可在二十世纪末的改革阵痛期,我国学界出现了要把国有企业彻底私有化的声音,主张政治应当退出企业,呼吁“去国有化”。对此,时任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的习近平就针对这种声音严肃批评道:“这几年一些人用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给国有企业改革开出了许多‘药方’,但到头来没有几贴能治‘病’。一定的理论总是适用于一定的对象和范围,‘乱点鸳鸯谱’是要造成严重后果的。”(2)参见习近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完善》,载《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7期。这段论述真可谓一针见血,苏联就曾为实现所谓的“全民所有”进行了“500天计划”,大大加快了苏联的解体,使得一个当时影响力可以与美国相匹敌的社会主义大国轰然倒塌。

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我国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是代表全民利益、承担公共责任,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属性也恰好如此。基于国有企业与中国共产党都将人民利益内化为根本属性的事实,我国国有企业无一例外地都设立了党组织。然而,近年来我国却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内部降格党的领导的现象,部分国有企业激烈的矛盾和斗争导致内耗严重,进而造成了效率低下。(3)参见缪雨:《将党的领导嵌入国企运行全过程》,载《人民论坛》2018年第1期。是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征程。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确定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前提,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将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而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为了满足新形势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指示,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强化。在党的十九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考察调研中便强调,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来深化改革,其要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依靠力量。2018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考察时又强调,不要国有企业、搞小国有企业的说法都是错误的,任何怀疑、唱衰国有企业的思想也都是错误的。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已从顶层设计阶段延展到具体实施阶段,众多疑难复杂问题日益显现,这无疑就更加需要党对国有企业的坚强领导以及领导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2019年10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被明确提出,这显然也为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提供了佐证,一幅风生水起、蹄疾步稳的改革画卷跃然如见。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阐明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必然来彰显党的领导对国有企业的非凡价值,并力争在此基础上对当下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尚需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希望学界同仁可以共同探讨党组织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以期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二、 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必然

在我国,国有企业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因为其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经济基础。因而,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在历次党章修订、重大改革等顶层设计中均会被提及。但长期以来,我们习惯认为公司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组织,忽视了政治要素对企业治理的影响,殊不知政治社会条件的变化会深刻影响公司治理安排。(4)参见[美]马克·罗伊:《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政治环境与公司影响》,陈宇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是故,想要理性分析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定位,则必须先揭示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同生产的联系。我国国有企业自诞生之初就一直接受党的领导,对党组织参与治理的路径依赖已经形成。实际上,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确保其所有权有效行使、保障全民权益不受侵犯的宏观政治安排和微观监督方式,(5)参见王贵:《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的法治逻辑:理据与进路》,载《天府新论》2018年第1期。这无疑保证了国有企业的正确发展方向,使国有企业在钢牙啃硬骨、重拳破沉疴中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公司法第19条就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所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早已有所阐述。可以说,其一直发挥的把关导向、纪检监督等作用是任何机关都替代不了的。党组织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参与在本质上符合人民利益,它的职责履行能够从根本上破除所有者虚位引发的恶性循环,避免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运营模式打破了传统,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所以,在此之上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为了处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的委托—代理问题。(6)参见陈宾:《法人治理结构视角下完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5期。改革开放后,虚幻的“独立”法人观念一度在我国盛行。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包括参股的企业开始摆脱“主管部门”,处于自为、无人监管的状态。(7)参见史际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思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随后,为解决这一困境,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内、外部形成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三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事实上,其始终存在所有者虚位的情况,并产生了诸多矛盾,主要有二。其一,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很难进行直接管理,部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国有资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约束;其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不副实,承担了国有企业的具体出资人职能,根本不适应市场化的资本运作,存在架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出资人之嫌。所以,所有者虚位问题增加了国有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导致法律上的委托人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监督和约束代理人,(8)参见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载《改革》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频发,治理效果显然无法与德日模式相提并论。正因如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后,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能够发挥党组织代表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以及担负公共责任的独特政治优势,通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来维护寓于国有企业中的全体人民利益。相信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国有企业才能除体制机制弊端、兴利民惠民之事。

不仅如此,由所有者虚位所衍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则更需要通过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加以遏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现象使得高管兼具很强的自利动机与能力,往往依靠资本化会计的方式进行隐性腐败,在创造寻租可能性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9)参见严若森、吏林山:《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国企高管隐性腐败的影响》,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与所有者利益无法保持一致,以致于腐败丛生。并且,在国有资产层层授权的管理模式中,初始委托人对最终代理人的约束会随着层级的递减而逐步弱化,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也在无形中强化了经理层的权力,甚至有些国有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如同摆设,实际控制权已然由高层经理掌握,作用有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给高层经理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创设了空间。同时,内部人控制还影响着监事会的作用,进而造成监事会逐渐丧失话语权。虽然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作为企业权力制衡机制的关键一环,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人员地位低于经理层,他们的经济收益常常需要依靠经理层,这就使得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难以具备独立性,而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始终在外层游离的事实也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很难对企业决策是否正当作出清晰判断。即便国有企业存在独立董事,可比例过小,很多独立董事还是与国有企业有着产学研合作的学者,这就导致他们中绝大部分完全以企业决策者的偏好为标准展开评价。

回顾很多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其极易演变成一个密不透风的体系而使所有权无法有效行使,极易催生出一只庞然大物而逐渐无视公共利益,极易深陷一张政商关系网而脱离监管,从此沦为小集体的敛财工具,与国家长远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简而言之,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一旦缺乏约束必然会带来严重后果,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不健全无疑会滋生山头林立、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国有企业很容易变成独立王国,过度地赋予管理层权力往往会酿成大错,最终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远不如预期,决策者无法引领企业朝着正确方向迈进。由此可见,内部人控制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一大毒瘤,亟待从根本上破除,这也为国有企业党组织更好地发挥政治优势和核心作用提供了机遇。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将其社会性目标内化到国有企业管理目标中去,(10)参见吴秋生、王少华:《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基于国有企业的实证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健全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管理权的膨胀。具体而言,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解决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首先,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可以在国有企业重大人员决定和重大决策参与方面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一方面,党组织通过从政治上把关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选拔,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国有企业选人用人中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党组织通过建议权的行使保证了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能够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但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重大人员的决定和重大决策的参与并非是要剥夺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选人用人权,也不是要取代董事会决策或者经理层经营,其仅仅是为了在发挥内嵌作用的基础上保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否决权,对企业运作产生程序性影响。因而,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中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注重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上的话语权,通过交叉任职的制度安排参与经营决策,使国有企业内部很难形成持久的利益集团,有效遏制了国有企业高管的隐性腐败倾向。同时,国有企业高管据此也会将自身的追求重点放在更长远的政治晋升与职业发展上,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管。其次,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可以在评估国有企业目标实现风险方面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国有企业高管权力配置结构是诱发高管腐败的重要因素,(11)参见赵璨等:《行政权、控制权与国有企业高管腐败》,载《财经研究》2015年第5期。故而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评估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等环节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风险,依靠党的纪律对国有企业领导实行更为全面且严格的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得到特别重视,这也是在回归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传统。(12)参见石伟:《为什么要重视纪律建设——从中国共产党的建党模式视角观察》,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最后,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可以在国有企业内部文化建设方面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依托国有企业开展的党建工作能够融入并引领企业内部文化建设,(13)参见刘炳香、韩宏亮:《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现状和对策》,载《理论视野》2011年第7期。将党的政治理念与企业文化相融合,把党建目标内化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愿景,借助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带动为国有企业培育出良好的文化环境,根除内部人控制的生存氛围。

所以,为了预防和阻止重大危险的发生,确保国有企业管理权、经营权的规范化操作,破除所有者虚位所衍生的内部人控制等毒瘤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简而言之,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代表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以及担负公共责任的独特政治优势而内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破除所有者虚位、防止利益集团形成,党的领导对国有企业来说价值非凡。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部署的国有企业改革内容必须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参与下实施,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必然,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理论足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正确发展方向迈进,进而为国内经济增长提供不竭的内生动力。

三、 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设想

有些国家,大部分工业企业是由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构成的,这就意味着特定意图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的所有权。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党企关系随着市场经济转轨而产生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在国有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日趋复杂。(14)参见郑寰、祝军:《也论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2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国有企业一方面要依靠国有股权来保持公有制的特殊性,一方面则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一般性的市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也曾多次强调要把党的领导同完善公司治理结合起来。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这项史无前例的创新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逐步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准确把握内嵌之度以及深度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等角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 逐步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精神,改革开放后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由党委一元领导逐步转变为联合领导;第二阶段(1993—2003年),重大决策中强调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第三阶段(2004—2015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在确立后不断细化;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让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进入新时代。其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中的“双向进入”是指让先进党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三会一层”并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让“三会一层”中党性修养高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党委会;而“交叉任职”是指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兼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抑或是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可以说,这种领导体制既有效抑制了内部人控制,也兼顾维护了效率与公平,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党员容易实施代替党组织决策之陋行。

党组织应当以集体形式而非组织内党员个人身份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在应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上不得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15)参见吴凌畅:《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进章程——基于央企旗下287家上市公司章程的实证研究》,载《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3期。党组织应当以集体内嵌而非分散内嵌的形式融入到公司治理各环节中,独立于国有企业其他传统治理机构之外,(16)参见蒋大兴:《走向“政治性公司法”——党组织如何参与公司治理》,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明确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有鉴于此,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不至于走向个人内嵌、分散内嵌的误区,确保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科学有效,需要从以下四点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加以健全和完善。第一,党组织要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重视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在职工中持续开展先进性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第二,在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党员中要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他们所提出的任何建议都要在国有企业治理组织内反映,防止出现党组织意志被个人意志强行替代的被动局面;第三,要对作出贡献的党务工作人员加大激励幅度,探索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提升党务工作岗位的吸引力,推动建立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双向定期交流机制;第四,加大监督进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党员的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揪出进入管理层后便开始利用职务便利损企业、谋私利的害群之马。

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成为管企业的政治家、讲政治的企业家,(17)参见郝鹏:《坚持用高质量党建引领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载《人民论坛》2019年第12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把好舵、党建工作带好队。

(二) 进一步准确把握内嵌之度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在新时代对两个“一以贯之”的遵循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应有之义。(18)参见翟绪权等:《习近平关于国有企业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学理逻辑探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充分利用公有制的特殊性与市场化的一般性为前提,依靠坚持党的领导所发挥的政治优势和核心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从而在各经济体的激烈角逐中为民争利,所获利润由全民共享。是故,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正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公有制与市场化的统一,是我国当代国有企业持续葆有旺盛生命力的力量源泉。揆诸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方式,不难发现大体有两种,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所谓自上而下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并听取意见,而后再提交董事会和经理层;所谓自下而上是指国有企业各治理结构中的党员有义务向国有企业党组织汇报已公布的各项事宜中有悖于政治方向和整体利益的信息。由此可见,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显然具有合理性,但自上而下的参与方式是否合理则明显要逐一探讨。

重大人事任免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并听取意见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理所应当。此举会让国有企业高管时刻面临约束压力,使他们始终牢记自身的政治责任,主动以积极有为的良好姿态投身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并听取意见也有利于党组织把控大局,是保障国有企业公益性意图得以实现的有力举措。可重大决策事项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并听取意见未免不甚合理。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定义过于宽泛,给架空董事会和经理层留下了口子。所以,对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解释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15条展开,将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视为重大决策事项,清楚划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与此同时,为了坚决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针对设了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决策事项时,必然也要履行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并听取意见的程序,以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不偏离正确轨道。由此可见,党组织必须准确把握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之度,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中承担起有所区别的决策职责。

由于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19)参见郝云宏、马帅:《分类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效果研究——兼论国有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载《当代财经》2018年第6期。故而这类国有企业的决策往往关乎重大,党组织应全方位、深层次、大力度内嵌这一类国有企业,进而在影响决策中保障这类国有企业的公益性意图得以实现,以彰显决策的社会服务性。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为协调公共利益与营利驱动的冲突、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党组织应当直接行使决策权。毕竟大多数公益类国有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会有投入高、回报慢、风险大的特点,企业极可能是在亏损经营,党组织的深度参与能够妥善落实这类国有企业享有的政策支持或政策优待。在决策制定后,国有企业党组织还能发挥拥有广大群众基础的优势,确保决策实施到位。特别是在当前波诡云谲的国际形势与爬坡过坎的国内经济交织到一起时,党的领导在我国公益类国有企业内可以表现为直接领导。但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国有企业尤为需要引入具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最大幅度地提升决策水平。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则进行得较为彻底,各方力量的制衡与互补构成了更加多元化的董事会,决策制定可以通过内部博弈来保证质量。所以,党组织内嵌这类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时自然要秉持谦抑原则,不能过度干预,要把注意力更多放在高管监督与文化建设上,努力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防止这类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被淡化。不过,这并不代表党组织应完全放任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定,而应从政治角度去参与这类国有企业的决策。

总而言之,党组织要帮助国有企业建立完备的决策制定程序,使国有企业所有决策制定都能够得到充分论证。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党组织在此基础上无疑要进一步准确把握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之度,力争实现该管的管到位、不该管的不插手。

(三) 深度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众所周知,在国有企业内加强党的领导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参见孔宪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学习习近平关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论述》,载《党的文献》2018年第2期。而基层作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无疑需要牢牢抓住这个牛鼻子。因此,深度夯实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是完善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举措。但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难以与生产经营相融合,一方面有的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存在自拉自唱、自我循环的现象,找不到与生产经营相融合的着力点,活动简单,内容单一,让一线党员感觉平添了不少负担;(21)参见张超:《从破解突出问题入手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质量》,载《理论视野》2019年第8期。一方面有的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存在“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现象,背离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初衷,就党建论党建、重数量轻质量,造成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看似如火如荼、实则方法与效果皆不尽人意的窘境。更有甚者,有的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根本不重视党的建设工作,缺乏对一般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或者会因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个人特点和喜好对党的建设工作时而重视时而不重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很难予以体现。

所以,为了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得到更好完善,务必深度夯实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补齐短板,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四点。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体系,确保党的工作能够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坚决贯彻“四同步”“四对接”制度;其次,要创新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激发基层党组织建设活力,重点探索与生产经营相融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支部等主题评定活动,推进国有企业区域一体化党组织建设,强化考核平台的数字化管理;再次,要重视一般党员的日常教育,依托集中学习、支部学习从严抓好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性锤炼,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成员更要做好表率,推动党的建设工作得人心、暖人心;最后,要努力与街道、村镇开展支部共建,让广大员工切实知晓国有企业发展的意义,深植所获利润由全民共享的理念,从而激发党员保持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自觉。一路风雨兼程,一路澎湃前行。夯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既是客观需要,也是务实态度。只有在润物细无声中深度夯实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才能使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得到完善,进而增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四、 余 论

国家运行的基础结构和基本样态充分证明,在我国只有不断壮大公有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国家政权才能在本质上得到捍卫。因此,鉴于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以及肩负的重大使命,它的改革深化过程务必要坚持党的领导,否则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动荡,改革开放成果很有可能付诸东流。由此可见,党组织如何积极地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它的实现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得到遵循的内在保障,是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支撑,任何虚化、否定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观点无疑都是错误与危险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的领导已不再干预国有企业的具体生产,而是在保障其管理权、经营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实现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无缝衔接,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驾护航。简而言之,就是既要围绕国有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又要遵循经济规律、把握适度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主线,提高国有企业领导的干事本领。值得一提的是,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并不是要否定依法治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企并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理国有企业所维护的利益恰好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利益,只要党的领导在法人治理的范畴内进行,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就是合法合理的。

同时,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需要与时俱进。道格拉斯·C.诺斯就曾提出,制度在沿着一条具体发展路线前进时会因不同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效果。(22)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制度形成的逻辑多为历史性的,(23)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路径依赖可能导致一个国家闭锁于原先所拥有的结构,(24)参见[美]杰弗里·N.戈登、马克·J.罗:《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76页。在错误轨道上渐行渐远。所以,尽管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了惊天动地的变化,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也应当在全面落实中与时俱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指导,将党组织的工作任务与国有企业的工作规范相融合,搭建党政合署办公平台,尽量避免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互不理睬的现象。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相信唯有将党组织科学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并予以逐步完善,所有者虚位乃至由其衍生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方能得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才会在正确方向上做强做优做大,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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