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语境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2020-02-25 00:52
山东工会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弱势劳动法正义

马 磊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劳动法应有之正义基石,其在法律意义上具体体现为对少数弱势劳动者的人之尊严与人之价值的尊重。劳动法的正义价值是指劳动法存在的法律意义通过保护弱势群体来得以体现,“在立法科学化的背后,执法、守法之关联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里法律落实的终极保障,是法律的生命力以及适用性的根基之所在”[1]。劳动法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能够通过努力取得自己所认可的价值,从而实现自己选择的权利。劳动法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要求在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下,切实从农民工群体权益出发,以该群体在实际生活中是否真切享有实际保障为标准进行衡量,关心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生活需求,真切实现每一位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劳动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社会法律制度的更新完善是必须的且有利于劳动社会良性发展的。

一、劳动法语境解读

劳动一词从字面含义来看,是指“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2](P815)。可见劳动的过程是有着共同物质条件而联通合作的人群结合起来创造新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劳动法一词脱胎于现代社会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福利国家的产生使得劳动法逐渐引申为一种以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选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蕴意深厚,隐含着弱势公民个体的自由独立与社会群体性的有序和谐,是一种通过法学理性思维去认知社会的方式。它不但意味着国家、社会对于多元价值观念的包容,还体现了不同群体之间对于平等社会地位的充分尊重。因此,劳动法正是运用这种法律价值观念来指导公众自身行为和触摸外部事物的行为方式与思想确信。

正义价值是现代劳动法的精髓,是劳动法文明的基础思想之一,是现代多元法律背景下拱卫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当代法治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用到负担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的法律体系,基于此必须运用法律理论来解决社会问题。在劳动法语境下,正义价值铸就劳动法的内涵与外延,新时代的劳动法将正义价值传播到社会法制中,使得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国家创造的福利,不仅使大多数劳动成员能够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广泛权利,而且在社会阶层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益也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兜底福利制度的真谛——让社会中的每一名劳动者都能自由而全面地追求幸福美满的生活。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还是接近于一个能够成为一种自愿体系的社会,因为它满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将同意的原则”[3](P13)。因此劳动法语境下的正义具体指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劳动成员的劳动权得到正义的保障,二是某种不正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得到避免。这两者相互依存且彼此影响,又同时存在。一方面,国家公权力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是平等劳动者彼此之间互相尊重正义的条件。劳动的存在意义就在于社会成员劳动协作与共同进步,以此来维护集体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不正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得到避免是正义产生的基础,若劳动者之间互相欺骗,劳动成员之间互相攻讦,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社会失序。首先,对劳动者本身劳动自由的容忍是劳动法正义价值的核心内容。社会之所以包容多元化发展,使得多元价值在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中得以实现,就是因为国家推动并且保护少数劳动者的权益,从而尊重弱势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要实现国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就必须要求公权力在社会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地位,克制公权力的滥觞。如果公权力机构在协调社会利益冲突时表现出明显立场倾向甚至于袒护,不仅不利于身处法律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有可能泯灭劳动正义的存在,导致社会基本秩序失衡,结果侵害到更多劳动者的权益,最终与劳动法的正义价值相违背。其次,对劳动者的包容是劳动法正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多数劳动者内部之间的互相包容、弱势劳动者内部的互相包容、多数劳动者对于弱势劳动者的包容、弱势劳动者对多数劳动者的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多数劳动者是否愿意接纳、宽容弱势劳动者最终会影响到公权力对弱势劳动者的包容。因此,劳动法语境下的正义价值恰恰要求大多数的劳动者对弱势劳动者的包容。只有占据社会大多数话语权的劳动者对少数发声细微的劳动者愿意予以正义保障时,才能真正落实多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可能性。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概述

(一)农民工要义

郑尚元教授反对农民工概念提法,“这种提法本身是一种社会歧视的反映,因为劳动法律并未区分‘工’的来源问题”[4]。农民工一词从字面来看足以解释其含义,即农民群体兼具工人属性。但在劳动法意义上,农民工群体背后有着厚重的历史内核,也能映射我国劳动法相关制度的发展进程。劳动法中对于农民工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是随着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动态语境。因此,劳动法意义上的农民工群体其实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群体。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还可能出现新的内涵,而确定农民工的基本要素也是对农民工进行界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农民工”这一概念若想完整表述需要满足以下几点:第一,符合身份职业的界定,即兼具农民与工人两大属性。第二,满足群体特征界定论,在某种程度上我国春运期间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至各省市辐射型来回往返的流动劳动人口即是我国农民工群体。第三,深受社会地位限制。农民工群体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相对于其他劳动群体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地位较低,法律保障措施不足。农民工群体从社会地位来看基本处于社会底层,在日常劳动中,肉体上要容忍劳动生产的盘剥,精神上限于肉体的负累很难排遣个人情感。对于农民工群体所处的精神生理双重负面状态,仅靠劳动与社会保障从业者们化解是很困难的。劳动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必须要从立法层面出发,通过法律解释来保证农民工群体在劳动生活中享有实际的保障标准。最理想的状态是社会劳动成员之间没有界限,婉拒标签化农民工,因为给整个群体贴标签是强权且具有俯视态度的表现,这也是法律意义上不尊重人权的体现。但理智来说,在现状下借助标签化方式进行发声、奔走呼吁是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必以特殊目光看待劳动法语境下的农民工群体。

(二)劳动法意义上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形式

劳动法意义上农民工群体的保护形式可以分为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两方面。积极保护体现在公权力机关可以履行国家义务,尊重和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所谓消极保护亦在于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秉持克制守礼的不侵犯义务,面对农民工群体时进行应有的法律保护,避免泛化劳动者整体权利保障,有区分地对待不同于社会多数劳动者的少数弱势劳动者,同时积极创造社会条件,促使农民工群体能够有机会行使劳动法权利,让农民工群体真正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农民工群体所享有的基本法律权利与其他劳动者在普遍性上并无什么差别,但也有其特殊之处。“社会法对社会劳动者的分配调整内容包括财富和权利,调整的形式既包括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也包括初次分配。”[5]有些时候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了寻求一种心理平衡,仅在口头上表达需要对农民工进行劳动保护的诉求,难以落实到实处,这样明显是不对的。我们需要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群体进行特殊保护,该群体缺少劳动法赋予的社会保障,用工单位几乎不会给农民工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农民工群体自身家庭条件影响以及社会观念影响,在劳动竞争中也处于弱势地位。换言之,农民工群体难以参与公平的劳动竞争,很明显这一点不符合劳动法的正义价值要求。我们不但要防止农民工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还要积极创造法治条件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保护就在于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政策予以具体保护,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三、劳动法与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的关系

(一)正义价值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劳动法法理基础

正义价值之所以融入到劳动法中,其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首先,正义价值的存在说明整个劳动法所含法理内核即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实现每一位劳动者公正平等地参与社会生产,弱势劳动群体能够顺利参与社会竞争,从而享受身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劳动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各国都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安全)法,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水平相对较低,未能形成体系完整、理论相对成熟的社会法理论,社会法制度建设也很难达到劳动法制度建设的高度”[6]。农民工群体作为劳动社会的组成部分,不仅是国家运转机器的一部分,更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对该群体进行法律倾斜与政策衡量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若要帮助农民工群体在实际社会中真切享受到劳动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就需要秉持正义价值,维护劳动参与的权利,减少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稳定。其次,从社会经济参与角度来看,“不是所有的歧视都是无效率”[7](P193)。 如果不能缓解社会歧视,那么掌握话语权的劳动者本就占据大多数社会资源,农民工群体的竞争需求无法通过行使社会参与权得以实现,劳动成员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一定程度内无法得到协调,必然会导致社会冲突增进,难以实现政府所期待的和谐社会。正义价值作为劳动法基石精神之一,需要指导实践以解决劳动竞争纠纷,使得劳动矛盾可以通过正常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兜底,以实现每一位劳动者都能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劳动纠纷处理与解决。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劳动法正义价值的应有之义

现代劳动法是一个开放的价值体系,承认劳动者的多元化和成员的多样性,注重兼容并蓄,体现正义价值。弱势劳动者权益不是来自于统治阶级的恩赐,不是源于弱势劳动者对于占据社会大多数竞争资源的劳动者的摇尾乞怜,更不是源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同情和怜悯。劳动法本质上是社会妥协的产物,是正义价值在立法环节至行政执法环节的应有之义。正义的内涵一方面要求能够给予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每一位劳动者以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又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对待,这一点也是劳动法所追求的。如果不能对所有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自由,所谓的正义价值也不过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劳动者相信法律的权威,也信赖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只有以正义价值理念为指导去解决劳动竞争中存在的复杂纷繁的纠纷和矛盾,才能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才不会致使已经获得一定劳动地位的人挤压另一部分劳动者的发声空间,使得部分劳动者在迫切需要社会关注的情况下却成为失语者,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劳动法所追求的保护弱势劳动群体的目的。

(三)正义价值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劳动法价值边界

在法律保护意义上,劳动法意义上的正义价值不是漫无目的的,必须要遵循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内涵。劳动法框定了正义价值的边界,这一边界不仅是对正义价值自身的限制,更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一方面,劳动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国家公权力机关应该尽力排除威胁劳动秩序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实现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是劳动法所追逐正义的边界。两者相结合,以此实现劳动者之间的和谐秩序维持。正义价值的衡量尺度就在于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侵害到弱势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它就是无正义劳动竞争。对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在正义价值上不得造成劳动中的大多数劳动者反感,也不得造成农民工群体对大多数劳动者的反向价值挤压。也就是说劳动法在保护弱势劳动者基本权益时,不得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使得占据劳动生产中大多数劳动者的权利反而失去了法律保护。

四、劳动法语境下农民工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一)完善法律,促进农民工权益秩序化

农民工群体的产生背景带有中国特有色彩,讨论劳动法语境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其实就是讨论中国特色语境下农民工权益保护。劳动法层面的正义并不是自己产生的,劳动法本身也是历史的产物,它源于资本主义产生以后人们对自身的反思,整个反思过程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这种反思上升到国家与社会层面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路径的制度性反思。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要避免制定出含有极端不公的法律,尽力排除对少数劳动者的权利在立法层面的侵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军人优抚这四大体系,同时也涉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方面,但是依然存在疏漏之处。如农民工群体就难以得到应得的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化进程付出汗水与辛劳,可难以融入城市。目前学者们的呼吁已引起社会公众参与讨论,同时引起人大代表重视,将会进一步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制定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最终促进社会正义,进一步落实劳动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诉求解决机制

司法是社会劳动成员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基本途径,司法制度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也是整个劳动社会的兜底制度。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农民工群体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诉讼、仲裁和信访等多种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而司法程序在这些途径中具有显著权威性,理应位居最高地位,其司法裁判也应是最终结果。农民工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遭遇的工资拖欠、社保欠缴等多数问题都需要司法制度予以应对,在源头治理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就需要从回应其利益诉求环节上进行弥补追偿。农民工在现实生活中的困境离不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时也离不开司法支撑。如果要切实保障群体权益,必须加强司法活动在实践中的参与度,建立农民工群体健康而正常的权益诉求机制。

(三)文明执法,畅通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通道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群体,同时政府也一直强调执法要文明。农民工本就身处劣势,这就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在规划城市发展路径时不仅要考虑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问题,同时也要纳入人文关怀,拒绝暴力执法。一个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为弱势劳动者提供的不仅是稳定的保护,同时还有体面而尊重的社会生活场所。每一位劳动者都有资格直立于社会中,面容含笑,自信美好,他们有资格也应该为自己的劳动感到光荣。就目前而言,要想拓宽农民工群体发声途径,就必须畅通该群体参与社会管理的通道。首先,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农民工培训方面政府资金投入,使得农民工群体增强生存能力,取得更好的职业技能。这样才能聆听到农民工群体之音,使其劳动表达权得到确切保障。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激化,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性发声逐渐微弱,这使得我国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面临新的艰巨挑战。因此有必要摸索在劳动法正义价值之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路径,通过完善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全体劳动成员的平等与进步,协调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落脚到农民工权益保护上来。最后,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正义价值的理念之下,包容劳动成员的异议之声存在,从法治国家、文明社会、平等公民的高度去深度巩固文明执法成果。

(四)参考别国经验,增进权益保护政策导向

从其他国家的相关社会实践经验来分析,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路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通过威权压迫,推进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少数人掌握了整个社会大多数的财富,使得大多数劳动者被极少数统治者剥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种是平等的同化,即以一种劳动主流作为主导,建立劳动社会生活的基石,通过不平等的区别对待实现同态化劳动状态,其他的非主流以此为遵循,摆脱原有特征,失去原本多样化的劳动形态。第三种是劳动社会联邦化,彼此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同的劳动群体在社会竞争中既共存又有分别。第四种是反歧视和有区别地特殊对待,让社会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竞争中去,大家成为一个整体政治经济实体,最后实现国家实力的增强。很明显,我国属于第四种国家,政府各个部门出台的决定、意见、通知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维护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如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读书问题都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也有了初步进展。虽然这些政策还未能完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无法促使农民工融入城市中,成为城市新的一员,但我们依然要心怀期待,参考其他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发展问题解决措施,让我国农民工们在遭遇社会不公正待遇时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

五、结语

“一个发达的法律秩序是不断努力的产物并且建立了总是不完全实现的价值。 ”[8](P33)正义价值的存在并不是随心所欲,也不是情绪化表达。法律规则在社会推行过程中的缺陷需要法律原则来予以弥补,这就是正义价值作为劳动法原则存在的意义。劳动法具有社会属性,在劳动法正义价值的指引下关注农民工群体基本权益,探讨劳动法语境下如何领悟正义价值以实现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充满正义精神,作为法治国家也应当更加彰显劳动正义,允许农民工们重视正义价值并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和谐社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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