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纠偏机制研究

2020-02-25 00:11何海燕郭蕾
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偏差资助困难

何海燕 郭蕾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纠偏机制研究

何海燕 郭蕾

(沙洲职业工学院,江苏 张家港 21560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高校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影响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此项工作要在“公平”价值取向和“精准”认定标准下,建立纠偏机制,以校内外更广泛的人员为鉴定与纠偏主体,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实况和认定工作进行监督鉴定。针对出现的理念、程序、信息、政策等偏差,分析查找偏差产生的原因,应用大数据、定量与定性评价等措施来纠正偏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教育公平;精准资助;纠偏机制

引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高校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是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影响资助措施的精准度,如果出现偏差,将会给贫困生的学习生活、国家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贫困家庭学生的受资助权、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及学校、政府的公信力等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资助管理与服务中的难点,需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动态地进行调整,通过纠偏来校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贫困类型、等级等方面的模糊、不准确、不匹配的问题。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立的价值取向

在高校资助管理与服务中,通过纠偏来有效控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前提是确立认定标准,通过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的逻辑起点,进行政策供给的价值取向溯源。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供给,既体现扶贫济困的伦理道德,又履行宪法法律义务。政策中扶贫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在此不作赘述。有关高校资助政策的宪法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1.1 高校资助政策供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青少年接受教育是宪法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青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残疾等特殊原因而不能解决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将面临辍学困境,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才能保障受教育的宪法性权利得以实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要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第六十条又规定了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五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以上宪法法律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特殊群体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尤其当青少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解决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时,应当获得物质帮助和救济,以物质帮助权为保障来实现受教育的宪法性权利。

1.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公平价值

物质帮助权的确立能够从法律层面上让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得以保障实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入学、顺利完成学业,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这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的资助政策体系。发展形成了“普惠、助困、奖优、引导”的复合型资助模式。[1]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不断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是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凸显。[2]2016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八一学校看望慰问师生时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树立教育公平的价值导向,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遵循。[3]教育公平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学生资助政策的价值追求。作为学生资助重要一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价值取向就是“公平”,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公正来保障学生资助的实体公正,从而实现教育公平。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价标准

为坚持高校学生资助的价值追求,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有相应的工作要求,根据工作要求确立认定工作的评价标准,促进有效资助。具体而言,工作要求就是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进行全面及时的审阅核实,对申请中各项信息的客观真实性给出认定意见,做到“全面及时、客观真实”。资助申请中不全面的信息,影响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判断;不及时的审核,就可能延误对因家庭突发事件而引起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对资助申请信息的主观臆断和不客观的评价,会有失严肃性与正当性,损害资助的公平性。

依据“全面及时、客观真实”的工作要求,要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将学生家庭经济的真实困难程度与给予的资助力度相匹配,“大困难多资助,小困难少资助”。这个匹配遵循资助的填补原则,体现了资助的公平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与给予的资助匹配与否,或者说匹配度的高低,反映的是资助的“精准性”,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价标准。“精准性”的评价标准可以从家庭经济状况的精准认定和家庭困难等级的精准认定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2.1 家庭经济状况的精准认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显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对这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精准认定,需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方法,了解贫困状况,分析其家庭致贫原因,摸清其帮扶需求,为高校精准资助瞄准资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通常,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遭受自然灾害、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家庭成员失业及家庭欠债等情况来认定经济是否困难以及困难程度,对是否为特殊困难群体类型去加以认定,即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2.2 家庭困难等级的精准认定

来自政府、社会及学校的多位一体的资助格局,资助经费多渠道的筹措,在资助资金上得到保证。但同时又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与给予的资助是否匹配,这同样会影响资助的“精准性”。根据资助的填补原则,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级认定。例如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91号)中明确了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认定: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有的高校(如沙洲职业工学院)进一步细化了三个等级的具体对象:认定一般困难等级,主要指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当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患病需长期服药的学生,残疾人一般困难家庭子女(残疾等级重度前二级外),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中有3个及3个以上子女同时就学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较困难等级,主要指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困难家庭子女(残疾等级重度前二级)、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治疗期的学生,其中,重大疾病通常指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内疾病;认定特别困难等级,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学生、孤儿、特困职工子女。等级细化,既参考了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认定意见,也结合院校学生实际,使认定工作更具操作性、更趋精准。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偏差鉴定与纠偏措施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公平”价值取向和“精准”标准的前提下,高校在资助管理与服务中,需对照标准进行检查评估,验证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行为、结果与标准的吻合程度,并预测精准资助的可达成度,对鉴定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纠正偏差。

3.1 鉴定与纠偏主体

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后,通过班级、院(系)到学校的几个层级的认定程序,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有班级学生干部、班主任、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资助部门教师等。有的高校还设有从班级到学校各层级的认定工作评议小组,小组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等成员。上面提及的所有人员都视为鉴定主体,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与否的监督、鉴定工作,当然也能对申请提出问题或质疑,即担负纠偏职能,也是纠偏的主体人群。实施主体人群还包括利益相关方,如宿舍舍友、同班同学、老乡等,尤其是同时一起申请资助的同学。这部分主体人群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消费,对申请审核的困难等级及相应补助的高低会进行比较和衡量公平性,在对申请认定的复审公示程序中,这些利益相关方会参与监督与质疑。但鉴定与纠偏主体还不限于高校内部的人员,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扶贫办、民政系统、残联等,承担对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残疾或特困救助户、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专门鉴定工作。从体现公平价值和精准认定两个角度看,鉴定与纠偏主体越广泛越好,应鼓励校内外更广泛人员的参与和监督,让认定结果更趋精准与公平。

3.2 监控对象

高校资助采用的是“谁申请资助谁”的申请审核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需申请资助,通常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表中核心内容是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否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或突发意外事件、是否为建档立卡户或低保户、是否为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等,佐证材料是相应困难情况的官方认证资料,比如残疾证、低保证等。通过鉴定这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来反映学生所在家庭的经济困难现状,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就是认定工作中的监控对象。对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的鉴定,属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因申请信息和佐证材料是由学生自己提供的,可能会存在客观不真实、不清晰和主观故意作假等问题,比如各级官方认证存在验核时效更新工作环节,学生和家庭对上报材料的验核事项不明晰,进而影响到认定的精准度。如果条件允许,一方面进行官方实质审查和实地审查,另一方面通过学生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实地家访,也能完善资助认定体系。

3.3 纠偏程序

鉴定与纠偏主体对监控对象查找出的偏差,要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偏。

首先,偏差类型。一是理念偏差。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事关脱贫攻坚,事关社会公平。高校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的资助工作理念。二是程序偏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程序规范要求,一般要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几个阶段。实际认定工作中,易简化流程,出现没有告知、公示等不规范的情况。三是信息偏差。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的不准确、不真实。四是等级偏差。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时,存在将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等级错乱配对情况。五是政策偏差,因为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指数差异较大,且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制定全国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十分困难,相应的政策体系也难免粗疏或存在设计缺陷。

其次,偏差产生原因。针对鉴定出的偏差,要从主观还是客观、直接还是间接、内部还是外部等维度来分析产生偏差的具体原因。如理念偏差、程序偏差要从主观、内部来分析原因,政策偏差要从客观、外部来分析原因。

再次,纠偏措施。针对不同偏差及其产生的原因,有的放矢采取纠偏措施,使认定工作“精准”和“公平”。以政策偏差和信息偏差为例,对于政策偏差,高校在国家资助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也能发现不完善的地方,虽没有自主修改权,但高校有向上级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权。比如有关区域间不平衡问题,国家的资助政策难以做到精细化区别。就拿同一校园内的两个学生进行对比来举例,来自发达地区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来自欠发达地区非低保家庭的学生,由于同一校园里学习生活的基本消费支出相似,但由于地区间低保标准不同,就可能出现前者比后者消费能力更强的现象,前者能承受学习生活负担,而后者却存在承担压力。根据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学生是取得高等次资助的重要前提条件,结果可能导致前者因为是低保家庭身份获得高等次资助,后者仅能获得低等次资助。这种带有缺陷的刚性政策就需要调整,纠偏措施就是高校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或者自己内部施行矫正政策,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变刚性为柔性,变生源所在地的绝对认定为高校所在地的相对认定。对于信息偏差,可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来纠偏,尤其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多部门合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进行大数据调查与分析,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摒弃只凭一纸证明或一本“证”来认定的弊端,从而解决资助工作中随意性较大、操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使之真正做到精准与公平,增强认定与资助的实效性。

4 结语

国家通过资助政策以物质帮助权为保障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性权利。作为学生资助重要一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的价值追求,用认定工作的程序公正来保障学生资助的实体公正,实现教育公平。为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等级要做到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精准”认定。在“公平”价值取向和“精准”认定标准下,需建立认定工作的纠偏机制,以校内外更广泛的人员为主体,通过书面、形式和实地、实质审查等方式,参与对学生申请、辅助材料和家庭经济实况的监督鉴定,对出现的理念、程序、信息、政策等偏差,分析查找偏差产生的原因,应用大数据、定量与定性评价等手段措施来纠正偏差,以使国家的资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 新华网. 国家资助 成就梦想——国家新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十周年[EB/OL]. (2017-10-17) [2020-03-25]. http:// www.xinhuanet.com/video/2017-10/17/c_129721562.htm.

[2] 中国政府网. 教育部介绍十八大以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EB/OL]. (2017-09-07) [2020-03-25].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7/content_5223226.htm#2.

[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人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N]. 光明日报, 2019-09-11 (07).

A Study on the Rectification Mechanism of the Identification Work of College Student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He Haiyan, Guo Lei

The identification of student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s the basic work of student financial aid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ich affects the equity of education and society. Under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fairness” and the standard of “precision”, this identification work should establish a rectification mechanism. By taking a wider range of personnel inside and outside the school as the main body of identification and rectification, and adopting the form and substance examinations, this rectification mechanism supervises and identifies the actual economic situation of students’ families and the work of identifying them. At the same time, this mechanism also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deviations in terms of ideas, procedures, information, policies, etc. and uses big data,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evaluation to correct the deviations.

identification of students from familie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education equity; precision funding; rectification mechanism

G711

A

1009-8429(2020)03-0056-05

2020-04-06

何海燕(1972-),女,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处讲师;

郭 蕾(1983-),女,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处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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