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及治理对策
——以S省为例

2020-02-24 08:27张建伟宋菲党文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电动管理

张建伟,宋菲,党文修

(山东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系,山东 济南 250022)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越来越重视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2019年4月15日,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新标准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优化通行条件等方面的综合系统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S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大省,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目前S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0万辆,按照2018年该省常住人口总数来计算,平均不到3人就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由此衍生出的社会问题也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一方面,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行驶、闯信号灯、横穿道路、抢道抢行等交通违法现象普遍,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趋势明显,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越来越快,而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并没有具体的准驾门槛,驾驶人年龄、驾驶水平、守法意识参差不齐,因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2019年1—7月,S省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14.2万余起,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175起、死亡398人。[1]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既关乎百姓出行效率和安全,也关乎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受关注。2019年8月26日,S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据通报,为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S省公安厅确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试点,待公开征询群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此次挂牌范围是在全省16个市中各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2019年8月29日S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尽管S省已迈出了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试点工作的第一步,然而这仅仅是众多工作中的一个基础项,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还有很多,不论是S省交警总队,还是各地市、县区的交警支队、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仍将面临许多重要的、具体的且亟需解决的管理问题。基于此,在2019年暑期调研活动中,笔者结合S省交警总队近期工作重点,一个多月间先后赴S省7个市的交警支队及其下属大队进行调研,通过访谈、座谈和现场观摩等方式了解到各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在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以往管理中取得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的意见和建议。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基本现状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便捷、环保、价廉和易于驾乘,具有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综合优点,满足了群众大量中短途交通出行需求,也适合快递、外卖等行业对送达时限的需求。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致使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行驶中呈现出自由散漫发展的趋势,进而导致了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一系列没法管、不好管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电动自行车车辆管理的现状

1.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

目前S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0万辆,按照2018年该省常住人口总数来计算,平均不到3人就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根据7个市交警支队反馈的数据信息,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常住人口数量基本都为1∶3的比例。按照现在中国的小家庭结构来看,基本达到了每户1辆的标准,可以说是我国配备最普遍的交通工具。

2.电动自行车超标车数量大

近年来,受地方保护和经济利益驱使,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地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加之消费者盲目追求舒适、快速,导致一些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一部分外廓尺寸、整车整备质量、行驶速度接近机动车性能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断流入市场,流向社会。根据各市交警支队深入辖区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走访反馈的信息来看,尽管新标准颁布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数量在增加,但总量上仍为少数。如A市交警支队在与工信部门沟通后,了解到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有雅迪、新日、绿源、爱玛等45个品牌,而这45个品牌电动自行车在新标准实施前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也存在超标现象。

此外,超标电动自行车已形成摩托化发展趋势,其性能接近摩托车,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大大高于自行车和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规定的最大时速,但却与其同时行驶于非机动车道内,且自身安全防护性能低,安全隐患大。因此,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通行,既严重影响通行秩序,又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带来人员和财产损失,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3.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薄弱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登记管理和通行管理等多个环节。其中,生产、销售、维修属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源头,但目前S省在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管理上仍有松散和薄弱环节。生产上,仍有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超标车和无证生产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销售上,各地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虽已开始逐步推进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但因超标车库存余量较大,仍有不少销售业户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以及销售明令淘汰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维修上,还存在较多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回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二手车和蓄电池,使用不合格配件等诸多现象。

4.电动自行车挂牌工作有序推行

为了适应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9年8月26日,S省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试点。此次挂牌范围以全省16市各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合计16个县、区。试点期间共为133.8万辆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挂牌业务。在登记挂牌业务试点期间,通过意见征询、座谈、走访、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群众对登记挂牌工作的意见建议,据此对登记挂牌业务流程、登记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完善。2019年12月1日,S省全面推开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按照全面覆盖、就近办理、能挂尽挂、免费办理等原则,力求将电动自行车全部纳入管理。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快捷办、一次办、网上办、掌上办”等服务方式,优化办事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群众“排长队、来回跑”,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对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的外卖、快递等单位和企业,公安机关主动对接,实行预约登记、上门集中办理。在人流、车流量大的街区开展流动办理登记挂牌,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入村、入户登记挂牌。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管理的现状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范围大

城市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中以16—60岁驾驶人占据多数,在农村中则存在大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6岁以下的青少年驾驶人。其中,老年人群体多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接送适龄儿童上学、短途购买家用物品,16岁以下青少年则为利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在年龄、身体、预见和判断能力等方面,以上人群都存在一定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中规定:“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虽然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年龄没有规定,但综合上述条例和规定,16周岁以下驾驶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60周岁以上驾驶人也不宜驾驶性能接近于摩托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和守法意识差、驾驶水平参差不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和第58条分别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也就是说,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然而,当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多为超标非机动车,许多车辆性能接近或相当于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虽有少部分驾驶人具备D、E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但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接受相应的驾驶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因此,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差、驾驶水平参差不齐。人,作为道路交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缺乏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守法意识,不仅会对个人的驾驶安全带来威胁,也会成为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隐患。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的现状

1.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普遍

当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薄弱,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不断,突出表现为: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靠道路右侧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2019年1—7月,S省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14.2万余起。

2.各地均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频出,S省各地交警支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如通过“交警进社区”活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情况进行摸排;依托高峰岗、固定岗、护学岗,落实“路长”、“岗长”制,加强查处力度、增强说服教育和正面引导;约谈快递、外卖企业,强化落实相关行业企业主体责任等。此外,各市还先后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专项综合整治”、“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等整治工作。如B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了《B市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全面排查电动车产品质量、销售流通、维修改装和道路通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违规销售、非法改装、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多领域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再如,C市交警支队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统一行动。各大队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征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确保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同时要求全体民警、辅警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做到严打整治势头不减。另如,D市交警支队也开展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巩固该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主推城市交通精细化管理,并要求全体交通民警、辅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四)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的现状

1.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交通安全问题。其中,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呈现出多发态势。据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2亿辆,年产量为3000多万辆,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达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2]2019年1至7月份,S省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2175起,平均每月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310起,平均每天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余起。

2.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严重

当前很多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和行驶最高时速上可以比肩摩托车,但在安全防护设置及驾驶人安全防护要求上却与之相差甚远。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能够佩戴头盔的驾驶人非常少,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很容易伤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头部和四肢,进而造成恶性事故。

3.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理赔困难

由于电动自行车保险没有强制保险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够,保险企业针对电动自行车提供的保险品种少、保额小,加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多为中低收入群体,保险意识不强,第三者责任险购买率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因速度快造成的损害相当严重,很难及时足额赔偿受害人,由此易引发信访投诉,影响社会安定。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处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末端的窘境

出行问题关系百姓日常生活,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但当前的管理多聚焦于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的管理,然而这只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末端。处于末端工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面对越来越多的超标车和违法行为,在缺乏法律和相关政策支撑的情况下,管理工作常常会陷入窘境。因此,需要继续由政府引导,全社会动员,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尤其需要在生产、销售源头上把好关。

(二)在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上缺乏抓手

尽管各地均投入较大人力、时间和精力进行电动自行车问题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调研中,各地一线民警所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缺乏对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有效抓手。目前,不论是对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还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人都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违法成本低导致即便有违法查处,也无法触动违法者的痛点,扬汤止沸,难以治本。

(三)电动自行车路权保障不够

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部分违法行为,如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除了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自身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薄弱以外,还有很大原因是因为骑行者路权未得到保障、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或利用不到位。例如,机动车乱停乱放、路边摊占道经营等行为,导致非机动车道空间被占用,电动自行车被迫行驶在机动车道,路权无法保障。

(四)事故车辆在鉴定和理赔上存在困难

在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主要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符合该技术规范的即认定为非机动车,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即认定为机动车。然而这一认定通常并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因为一旦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上将会不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多为城市中的接送孩子和购买生活用品的老人、工薪阶层和青少年学生,收入不高,积蓄不多,很难完全履行赔偿责任。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电动自行车鉴定过程及其运用都存在诸多或相互矛盾、或留有空白的地方。这一情况也深为交通事故处置民警所苦恼。

由于当前电动自行车车主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加之因无利可图或利少,多数保险公司也不愿提供合理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保险产品,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没有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现行赔付标准往往难以达成赔偿协议,事故理赔常常受困。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政府指导层面

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抓手,各级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监管,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宣传,各级政府统筹好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道路交通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位,让广大群众知道生产、销售、使用超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达到生产企业不生产、销售企业不销售、群众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的良好氛围。

当前,大量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技术标准。它们属于机动车且性能与燃油轻便摩托车、燃油摩托车相似,但由于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在管理中就处于一个空档区。超标电动自行车按规定是不允许上路的,但当前其保有量大,关乎百姓生活,禁止其上路行驶难以实施。因此,建议尽快制定《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安全技术规范》,并将合乎标准的车辆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使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将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和管理。这样,不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还是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业发展都大有裨益。

此外,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开发多种理赔便捷、保费低廉的险种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保险意识。可以采取措施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和零售商为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购买群体性保险,也可以效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实行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职能部门间配合层面

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标准制定、产品生产、产品认证、产品销售、登记管理、通行、停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不是单靠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尤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可以独担的。因此,特别需要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和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台细致、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部门协同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做好相应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都有人管。

(三)公安机关具体措施层面

一是增进协同共治的理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在整个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处于下游末端,却是与百姓直接打交道的部门,因此要在协同共治的理念下,主动担当、尽职尽责。在管理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发改、工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坚持共治共享共赢的理念,既主动担当、尽职尽责,又上前一步、积极配合。在协同管理上宁可形成交叉,也不留有缝隙。公安机关政工、督察、法制、指挥中心等单位紧盯靶心、向心发力,以日常监管、考核督导促成效、保长效。

二是推进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工作。S省虽然已经发布《S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并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开展电动自行车挂牌登记业务,但受疫情影响,挂牌工作进展不如预期,为此应多措并举,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结合复工潮、开学潮等时间节点,加快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准确建立车主、车辆信息档案,摸清全省各市在用电动自行车数量和所有人、驾驶人等信息,为后期的电动自行车车辆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及安全防范、治安管理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对符合新旧标准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设置过渡期,从而有效引导群众购买符合标准车辆,推动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进一步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发展。公安机关本着“应挂尽挂、能挂尽挂”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对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或备案,主要分3种情形:对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新标准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符合标准,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等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以上两种规定情形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初步确定过渡期为3年。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一步明确有效期限。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财政承担,不能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不能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规收费。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应使用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按照业务办理顺序,依次生成号牌号码,确保发放公平公正。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挂牌业务,应继续推出各类便民服务措施,延伸登记服务触角,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推进电动自行车智能化技术管理工作。首先,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对接的能力;其次,电动自行车号牌本身也逐步过渡到有防伪能力和电子识别能力;最后,要建立电动自行车车牌识别系统,以实现路面电子警察对违法车辆的有效识别。当前,不少地方可实现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对违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人脸识别,并通过违法曝光台进行通报。上述人、车识别技术可形成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合力。

四是建设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系统,并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挂钩征信体系。建设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教育警告、现场处罚、信用记分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系统,通过推行“违法记录、失信记分、联合惩戒”等方式,破解电动自行车违法多、执法难问题。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与征信体系挂钩,严重违法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者在招工录用、评优评先以及子女入学教育等活动中或将受影响。

五是继续加大管控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推进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加大路面对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酒驾等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严管、严查、严纠,以扭转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现象较多的局面。

六是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完善非机动车道网络,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畅通、便捷出行。具体地说,一是在有需求但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过研究论证,增设非机动车道;对于非机动车流量大但设施宽度不足的路段,应依据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道进行拓宽,保障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交通空间。二是在非机动车道不连续,存在“断头”的路段,要改善道路设计,让非机动车道连结成网。三是对于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的路段,需重新考察其设计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四是根据路口电动自行车流量情况,通过研究论证,对有需求的路口增设非机动车道的左转导向车道。五是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合理设计信号配时,发挥非机动车信号灯应有的作用,而不是简单地与机动车信号进行一样的配时设置。六是对非机动车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非机动车有一个良好的骑行环境。

七是积极鼓励参保投保,提高驾驶人参保意愿。如果电动自行车上了保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结合电动自行车违法率高、事故率高、伤亡率高的“三高”问题来看,相对应的是电动自行车驾驶群体整体的参保意愿不强。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保险,主要可保障保险车辆在出现意外时,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车上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伤亡等情形的赔付。在宣传推广中,应加强电动自行车保险知识的宣教,积极鼓励车主参保投保,提高参保意愿。

八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首先,要在内容上建立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和安全警示教育学习的课程体系。同时注重宣传教育上的分众,实现精准宣传。如可以通过深入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特别是外卖行业及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企事业单位,结合其各自特点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增进宣传的浓度、广度和深度。其次,在形式上拓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电视、新闻广播、报纸上,需要拓展多途径、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方式,如建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网上学习平台及手机在线学习平台。尤其是要将有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点教育宣传对象,在现场查处其违法行为后,除对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采取要求其完成在线学习内容等方式进行教育。加大新媒体平台对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宣传部门可以征集或制作电动自行车专题的系列宣传片,结合典型违法和事故案例形成系列宣传教育素材,充分利用各公安机关“两微一端一抖”新媒体平台以及路上违法曝光台和LED展示屏, 发挥好宣传教育功能。

四、结论与展望

调研发现,在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背景下,S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如近期S省公安厅确定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试点,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各级相关部门逐步重视,主要负责人多次在会议讲话中着重强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要性。

当然,也要清楚地看到,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多问题,相关工作进展速度、开展广度仍呈现不均衡状态,各地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考证,积极探寻解决办法。对于今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来说,要充分利用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的时机,出台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意见、措施、方法,推动地方立法。在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则要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引导,营造畅通安全、和谐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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