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传统财富观比较研究
——以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财富思想为例

2020-02-23 14:39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犹太犹太人儒家

孙 燕

(山东工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财富”从经济学上讲,是人类社会关系结成的基础,是人类交往的目的之一,追求财富也是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现象。古往今来,人们对财富进行了诸多评论与质诘,提出对它的态度和方法,世界上许多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独特的财富思想和原则。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先哲们都对财富伦理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围绕如何看待财富、追求财富和分配财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处理贫富关系、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建议,对两个民族的财富思想起到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本文以先秦儒家《论语》、《孟子》等经典作品以及古代犹太教经典文本(《圣经》(旧约)和国内能见到的《塔木德》选读本)为基本材料,对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民族的财富思想做照观,以期从中发现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

一、财富认知观

对财富价值的认知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历史命题,也是人类寻求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哲人们对财富合法性都进行了伦理解读,并深入挖掘财富的道德基础,留下了非常精辟的论述。

儒家以“仁义”为人生价值的终极目标,孔子本人崇尚礼德,重义轻利,人们因此往往得出孔子轻视物质财富的结论。事实上,孔子非但不轻视财富,反而充分阐释了财富的重要价值,他从“人欲”的角度出发,主张“求富”。孔子主张“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孔子承认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在他看来,“欲富恶贫”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价值取向,追求财富是人们共同的心理。孔子在言语中表达了自身对富贵的渴望,“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意思是指,如果富贵可求,即便是做个马车夫也乐意。如果富贵不可求,那么就尽心做自己喜欢的事情,鼓励人们在合乎道的前提下追求物质财富。孟子、荀子等先秦儒家学者延续了孔子的这一思维,也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肯定财富的重要价值。孟子主张“富,人之所欲…贵,人之所欲。”(《孟子·万章上》)认为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一定财富的基础上,人们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孟子·滕文公上》)荀子同样认为财富是人类生活所必需,人类对物质财富存在天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他进一步强调,人类的这种天性和生理需求并不仅仅限于维持生活必需,而是趋向更高质量的生活,求富的心态是无可厚非的,“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荀子·荣辱》)先秦儒家对财富的肯定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渗透出儒家学者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既然个人求富是合理的,那么满足人民求富心理的政权也就显得顺应民心了,儒家学者进而在社会层面提出了“富民”的主张,主张“藏富于民”是统治者维持统治的社会基础,富国与富民是相互联系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

无独有偶,崇尚财富也是犹太人财富伦理的首要观点。《旧约》开篇在描绘伊甸园时就称“并且那地的金子是好的,在那里又有珍珠和红玛瑙”(《创世记》2:12)。仔细阅读《旧约》不难发现,许多犹太先知都十分富足,有许多牛羊和金银。犹太传统鼓励人们享受“尘世生活”的美好,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并强调这是人类参与创世、完善世界的重要途径。“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创世纪》1:27),在犹太传统中这句话被解释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人是世间的创造者,人类被赋予了创造和实现的最高权利,世间存在的一切有用的东西都由人类生产。上帝给了人类一个不完整的世界,人类应该通过掌握物质资源、工作和创新来帮助完善这个世界。犹太人总这样教导:积极参与财富的创造是精神伟大的一种标志,倘若一个人不积极创造和生产,就会因无所事事而走向罪恶。加拿大籍犹太亿万富翁伊斯雷尔·阿斯皮尔76岁时,被人问及他已经取得令人举目的巨大成就,什么时候打算退休。他的回答是[1]:“在通往成功的道路上是没有这样的交通指示牌的,上面写着:‘你已经抵达成功,前面是尽头死路。’一个人工作越多,取得的成功越多,就变得越有创造力。财富在犹太传统中被赋予了最高的可能性标准和源自信仰最深层次的评判,追求财富不仅出于物质需求,更存在于创造的道路上,存在于对诫律的肯定中。正如梅尔·塔马利(Meir Tamali)曾指出,犹太教对财富的种种规定,体现得更多的是神人关系,而不仅仅是社会责任[2]。

虽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文化差异,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学者们都对财富价值予以积极的肯定,承认财富的客观存在和现实作用。不同的是,儒家学者从人的角度出发,看到人性中“欲富恶贫”的倾向以及财富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进而提出藏富于民的“富民”的思想。犹太哲人们则从一神信仰出发,肯定财富的积极意义,将追求财富、积累财富看成是人类参与上帝事业的重要体现,从信仰角度肯定了人类追求财富的合理性。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学者们对财富合理性的伦理阐释,成为今天儒犹两个民族追求财富、寻求财富分配和合理使用的历史资源和逻辑起点。

二、财富追求观

如何追求财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儒犹两种文明不仅肯定了追求财富的正当性,还为规范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价值和评判标准。

先秦儒家的财富追求之道强调“义以为上”“以义取利”,符合自然、符合德性才具有合法性。“义利观”讨论的是利益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它构成了先秦儒家财富思想的重要内容,并对中国经济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义”是一种道德原则和规范,引领人们正确地行动。“义”即道义、公正和正义,如孟子所言:“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利”指物质利益,如财富、地位等。儒家虽认为追求物质利益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但是有道德的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应当有所思考,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也就是说,在物质利益面前,首先应当考虑这种利益及其获取方式是否符合“义”,要将“利”和“义”加以比较分析。在二者的关系上,孔子主张“先义后利”,与物质利益相比,有道德修养的人应当更加看重义,道德价值高于物质追求。孔子曾说:“放于利而行,多怨” (《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 语·里仁》,否则,宁可“君子固穷”(《论语·卫灵公》),安贫乐道。在“义利”问题上,孟子和孔子的观点如出一辙又更加深刻,他将“义”作为人的本质规定和外在表征,遵循“义”是人之本向和正道,“先义后利”方为治世之本。物质利益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重要的问题在于人们采取什么方式去追逐利益。荀子在《荀子·荣辱》中这样论述:“为事利,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侔侔然唯利之见,是贾盗之勇也。轻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总之,在孔孟等先秦儒家学者看来,人欲富贵,富而有道。“义以为上”、“以义取利”的重点在于是否采取合法的、正当的手段去谋取利益,求利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如果是便是可取的,如若不然,便需“舍利取义”。

儒家肯定个人在合乎“义”的前提下追逐合理欲望的正当权利,若尚无法实现富裕,更应该有“安贫乐道”的心态。孔子用现身说法教育我们如何“苦中作乐”:“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孔子还曾积极赞扬他的弟子颜回,说他:“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孔子强调的“安贫乐道”,核心是“乐道”,并不是说要“乐贫”、“守贫”,而是根据现实条件安排生活,在心境上保持平和,坚守人生理想。“安贫乐道”强调财富不仅是物质性需求,更是一种精神生活的充实。孔子充分肯定“贫而乐”的精神境界和处事之道,看重个人道德底线,强调“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孟子也认为贫富并非人性,但却考量着人性。财富虽是人欲,道义才是最高目的,即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总而言之,儒家不以 “贫穷为荣”,但也 “不以贫穷为耻”,更 “不以富贵为荣”。儒家以道义为准绳,强调对待贫富要能不为外物所拘,超然物外,心态平和,“君子贫穷而志广,隆仁也;富贵而体恭,杀势也”《荀子·修身篇第二》。

犹太人对贫穷和财富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对犹太人而言,财富不是罪恶,贫穷也绝对不是什么美德。犹太文献把贫困描绘成一种不合理的负担,很少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犹太拉比们强调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是比贫穷更加糟糕的了,它是所有痛苦中最可怕的。他们举例说,如果把世界上所有的痛苦都放在天平的一端,天平另一端放着贫困,那么贫困在重量上将超过所有痛苦之和,每当遇到现实的问题,财富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犹太律法要求犹太人应该努力谋生,尽其所能避免成为他人的负担。

在追求财富的道路上,犹太哲人们同样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呼吁人们通过勤劳、工作等正道追求财富。众所周知,犹太人在经商方面特别看重诚信,犹太传统经典记载了先祖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等许多通过诚实守信、积极劳动积累财富的例子,以证诚实积累财富是积极努力、与神成功合作的标志。在追求财富的道路上,诚实比其他任何活动更能检验犹太人的道德勇气和精神品质,拉比们教导犹太人要像珍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珍惜别人的财富,“让朋友的财富对你贵如你自己的财富。”(《阿伯特》2:12)[3]犹太人追求财富的诚信和道义为犹太人带来杰出的商业成就,这点也获得了非犹太社会的承认,就像马克·吐温在文章中写的那样:“成功商业的基础是诚信。在经商的有关方不能相互信任的地方,商业是不会兴旺发达的。尽管从人数上看,犹太人在纽约庞大的人口中是微不足道的,然而犹太人的诚信记录之高可以从以下的事情得到最佳的印证:百老汇地区的巨大批发市场,从巴特利到联盟广场,基本掌控在犹太人手中”[4]。犹太传统财富思想还认为,财产有权属,通过正道谋得的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犹太教《十诫》中有两条与保护私有财产直接相关,“不可偷盗”(《出埃及记》20:15)和“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20:17)犹太传统反对通过偷盗、抢劫、欺压等方式获取不义之财,《旧约》详细记录了如果获得不义之财,应如何赔偿或加以惩罚,例如“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出埃及记》22:1)。由此可见,在犹太传统中私有财产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对违反诫律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

儒犹两种文化不反对追求财富,都积极肯定财富价值的合理性,也都强调财富并非最终目标,而是手段,倡导通过正确途径获得财富。在财富追求和道德信义持守的权衡中,儒家更加强调“义”之“重”和“德”之“得”,强调“安贫乐道”;犹太传统则从上帝的诫命出发,对求财正道和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细节规定。两种文化对财富获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了规范和约束,由此可见,对财富价值的肯定,如果没有对追求方式和获得途径的伦理认可,那么财富合法性便是不充分、完备的。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先哲们这一真理性的观念,对我们今天思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盲目追求财富的现象仍然具有深刻启示。

三、财富分配观

儒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正是我国经济变革时代。伴随着经济变革,政治也出现了大变动。周王室衰微,列国纷争,破坏生产,百姓受苦。各阶级在时代的变革中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了安邦定国的理论和策略,先秦儒家的财富分配思想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在如何分配财富上,先秦儒家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不患寡而患不均”,只有均衡才能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实现儒家“仁者爱人”的“仁义”追求。孔子认为财富分配不均,易引起战乱纷争,贫富悬殊过大,社会便会有可能分崩离析,主张均衡财富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如他言:“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孟子曾严厉指责社会分配的不公现象,主张实行仁政,强调对土地占有的均平是实行仁政的基础,“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恒产论”和“公田制”都是公平分配的意思。

儒家的这一主张,从现代角度分析,实质上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把财富分配和社会稳定联系起来。儒家还从社会秩序角度出发,从制度上提出了一整套干预、调整财富分配的手段,例如轻徭役的赋税政策和济众之说。孔子主张赋税必须“度于礼”,倡导统治阶级要“敛从其薄”,“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左传·哀公十一年》)孟子也反对多征税,主张省罚单,薄赋敛,“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孟子·尽心上》)主张应当根据当时的劳动效率、资源占用的均衡及生产技术水平,平衡民生需求和国家用度,既要保障维护国家秩序的基本需求,同时也要兼顾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的最低要求。在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时代,这一财富分配观明确道出了为君治国必须轻赋税,以德治民,处理好国家与人民之间分配关系的重要性,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财富的分配,犹太哲人们在思考这个问题时,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护穷人”。虽然犹太传统并不鼓励贫困,但是却主张保护穷人,如果用一个词来总结犹太传统对穷人的态度,那就是“兄弟”。按照犹太传统思想,人是上帝创造出来的,大家都是兄弟姐妹,要求对待穷人如同自己的家人。不嫌弃穷人,尊重穷人,是犹太人处事的重要智慧,《旧约》中多处要求不可因为别人贫穷,就欺压他们,如“贫穷人,你不可因他贫穷就抢夺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门口欺压困苦人。”(《箴言》22:22)同时,犹太哲人们也希望通过神圣的律法规定,救济穷困、施行慈善,达到消除贫穷、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并强调这些条规不是对穷人的施舍,而是责任,是穷人的权利,透过这些权利,上帝的权利也得到了承认。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圣经》时代,犹太传统规定了“安息年”、“禧年”等制度,要求休耕,帮助穷人;《密西拿》详细讨论了六种以果实济贫的诫命,分别是“田角捐”“遗落品”“忘收品”“掉落品”“葡萄幼串”“穷人什一税”,从细节上规定了如何将这六种果实救济穷人[5]。根据学者佩罗塔的观点,这些律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穷人,而且是防止财富过度积累在少数人手中”,从本质上说,穷人是“受上帝保护的”[6]。

通过慈善捐赠来关心穷人是犹太人财富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犹太教教义强调:“…工作、金钱和经商为我们去做诸如捐赠,为社会提供就业,为我们繁荣社区和世界之类的善行提供了最佳的机会。”一个人正是通过这样的行动在这个世界上体现自身价值的[1]。拉比们也说“当一个人去世时,既不会有金银也不会有珠宝陪伴他,陪伴他的只有《托拉》及其善行”(《阿伯特》6:9)[3]。“慈善即公义”是犹太传统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即慈善对犹太人来说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行为,而是一种义务[7]。在犹太人中,除了极少数人拥有豁免资格外,几乎所有人都要捐献所得十分之一,就是贫穷的受施者也不例外。所有个人都必须通过慈善捐赠帮助社会上贫穷的成员,虽然短期看在财产上有所损失,但是从长远看,建立一个没有贫困、受压迫人口的犹太社团,对所有犹太成员是大有裨益的。早在拉比犹太教时期,犹太人的生活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每逢周五早晨,有两名收捐员专门到市场和住宅区为贫困的人收集金钱和物品,当天就要把这些东西分发给穷人,这种慈善传统影响持续至今。在现在的以色列,在穷人较多的犹太社区,安息日之前,经常有人自发为穷人送去新鲜的食物和水果,用袋子分装好,穷人可以凭借分发的号码,领取分装好的食物。为贫弱者争取公正的基本理念将犹太社团所有成员都伦理地联系在一起,每个人都对社团中的其他人肩负责任,犹太人的共同生活借此便包含了一种道德契约,它给追求财富和分配财富带来了现实的意义,犹太民族的认同感和犹太社团的凝聚力也借此更加强烈了。

四、儒犹财富思想的特点及差异

人们对于财富的认识,源于对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不同的经济基础、历史背景和文化差异,都会对该地域之上的财富思维形成深刻影响。儒犹两种文化在发展早期,在财富思想方面已经完成了从单纯的经济学向文化学和社会学意义上划时代的跨越。

先秦儒家财富思想特点之一是偏重以“人”为中心的伦理思想。儒家财富思想根植于古代宗法血缘家庭和以家庭农业为主的农业社会的深厚土壤中,伦理是以“人”为中心的世俗伦理,区别于以“神权”为中心的犹太伦理。先秦儒家财富思想从“鬼神”观念中解放出来,从人本身的角度出发、探寻意义与目标,是生活和治世的准则与规范。先秦儒家学者把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人性论纳入到财富的认知中,把“义利观”渗透到财富追求观中,反对以追求现实利益作为人生的终极目的,强调人生的最高目的是追求正义和真理,强调人生的道德价值。他们不反对人们持有和追求财富,肯定财富的价值、强调以义取财,把对财富的追求提升到人的主体层面,达成主体存在的意义与现实价值。

先秦儒家财富思想特点之二是强调内在德性,其特点是,在承认人们物质追求欲望和感性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理性的道德标准塑造个人价值观念,用“义”作为标准,衡量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高扬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社会责任。在先秦儒家看来,能否做到“以义取利”“依仁致富”是区分君子和小人的一大标准,在道德修养上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固穷”。先秦儒家学者们对财富问题的思考,不仅仅单纯地反映了他们对经济问题的思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儒家对君子人格的重视,通过道德人格修养来端正人们追求财富的态度,这使得先秦儒家的财富思想超越了简单的物质意义,而具有更加丰富的精神内涵。

如果说影响儒家的是人伦情绪,讲求是内在道德超越的话,那么影响犹太人的则是一种宗教情绪,讲求的是一种超验性的信仰体验。它的显著特点就是依赖全人类共有的“上帝”,而非犹太“民众心灵”的思想。从宗教文化学上看,犹太财富思想及其出发点是从宗教维度对犹太社会秩序所做的一种文化规范,因此就伦理的性质来看是一种宗教伦理。在犹太财富观念中,上帝才是财富终极所有者和赋予者。宗教诫命时刻在强调财富是对义人的回报,强调财富要用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与关爱,因为财富来源于上帝,最终也要回归上帝。这种观念可引申为财富来源于社会,要回归社会,倡导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怜悯、帮助,致力于实现人类社会的公义和完善。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看,这种财富思想更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在这样的经济文化中,犹太人往往具有更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整个犹太人内部的经济生活就表现出和谐稳定的局面。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犹太财富思想中这种互助的、积极和谐的态度在韦伯看来是理性的经济生活态度,唯一的缺陷在于这样的社会协同性很大程度上存于犹太人内部,很少惠顾外部群体,比如《圣经》中提到:“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甚么,你要松手豁免了”(《申命记》15:3)。如果这种思想能够突破民族、地域,或许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但基于犹太人在欧洲独特的历史境遇,这份理性精神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只成为犹太人内部和谐的力量。

五、结论

先秦儒家和早期犹太财富思想是中西文明长河中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为后人继承和发展。通过源远流长的文化去追寻儒犹财富思想的异同,不失为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与途径。财富理念具有共享性,要把两种不同文化的财富观整合起来,把世界性与民族性统一起来,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立场与观点。对待犹太财富观,要“扬弃”,有借鉴地吸收其中有价值的因素;对待儒家财富思想要批判地继承,弘扬早期儒家优秀的财富资源和传统。

1. 正视财富。时至今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财富的渴望使社会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然而在财富大量涌现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日趋明显,人们一时难以认同和接受。加之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均贫富”的思维影响了对“共同富裕”政策的解读,部分人认为“共同富裕”就是同步富裕、同时富裕,因为对贫富群体之间、东西经济差距等现实产生不满,而造成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人们对财富的认同,就需要在制度和体制层面上对财富进行肯定,进一步消除不公和两极分化,树立正确的财富思想。要明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本身就需要依靠财富源泉的开辟和社会财富的大量涌现。

2. 取之有道,追求公平与正义。财富具有社会属性,财富的创造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因而追求财富的手段必须符合“道”,也就是正当的标准,才能实现财富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消除人们对财富的偏见,消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儒家传统文化对“义”的要求给我们提供了守“道”的内在约束,同时也要参考犹太财富伦理的做法,加大外部制约,对贪污腐败、偷窃等违法行为加强律法约束,健全的现代社会市场机制和日益成熟的法律体制,可以确保财富获得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3. 合理使用财富。随着社会分工体系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财富所包含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加深,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财富的聚集,健康的财富使用观变得越来越重要。财富不应当“异化”,不应当成为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财富的使用应当坚持依靠人、为了人和发展人的原则。财富取之于社会,应当用之于社会,财富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它始终不应是人类生活所追求的全部。先秦儒家追求的“仁者爱人”的道德自觉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精神资源,犹太慈善所追求的义务与责任意识是有价值的外在借鉴,现代慈善理念应当体现对陌生者的无私关爱和互助精神,应当具有超越国家、阶级、种族、文化的,对社会共同体关爱的自觉性,实现财富分配观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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