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审巡协作的现状分析及原则把握

2020-02-23 13:31
审计月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协作机关监督

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项监督有相似之处,又各有侧重,巡察侧重于政治监督,审计侧重于经济监督,然而政治监督往往要具体落脚于经济行为,经济监督也常常涉及政治范畴,两者联系紧密。开展巡察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巡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断探索创新协作模式,监督效果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当前基层审巡协作的主要模式

一是人员抽调的参与式。即抽调专业审计人员直接参与每轮的巡察工作,负责财务资料的审查,为巡察工作提供专业支撑,其优势在于抽调人员能够按照巡察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开展工作。

二是结果互通的借鉴式。巡察办在巡察前向审计函询相应年度涉及被巡察单位的各类审计报告或问题摘要,审计机关在审计前向巡察办函询被审计单位的巡察反馈意见或问题清单,使双方在工作中更加有的放矢,快速精准地锁定重点核查内容。

三是巡前审计的前置式。按照“审计先行、巡察跟进”的思路,对下一步接受巡察的重点单位由纪委、监委、组织部先行委托审计机关开展巡前经济责任审计。此种方式能为巡察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的匹配度较高,利用率高,也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是审巡同步的叠加式。不少地区探索开展了审巡同步监督,即巡察组和审计组同时进点、联查共商问题,共同推动问题的整改和结果的运用。这种方式有利于审巡双方优势互补,在问题突破上共同发力,发挥监督合力。

二、审巡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各有短板,深度协作难以形成。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依法出具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存在刚性不够、手段有限、政治高度不够等短板,一些问题难以深入调查。巡察存在抽调人员较多,监督尺度和口径较难统一,对被巡察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深入不够,大数据分析运用不多等不足。虽然双方协作一定程度上能达到互补的效果,但由于上级出台的大多是原则性的协作意见,缺少具体协作层面的法规依据和规范细则,以及协作中部分巡察工作人员过多强调审计单方面配合、缺少共赢意识等原因,至今难以形成高契合度的协作。

二是职能定位差异带来协作的不合拍。由于审巡双方在职能定位上的差异,监督对象计划安排要求不同,双方监督计划未有效对接、监督重点各有侧重等,使得参与式协作抽调的部分人员存在本位观念,缺乏主观能动性,审计过程也缺乏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效果;借鉴式协作往往存在监督内容、年度等不匹配问题;前置式协作中能够较好衔接开展巡前审计的项目数量较少;叠加式协作时由于双方工作理念和工作程序要求的差异,常常产生意见不一、进度不一等矛盾分歧。

三是存在各自为阵、重复监督现象。当前审计监督与巡察监督在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执行、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监督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但由于审计、巡察工作计划安排各自为阵,导致被审计单位有时处于疲于迎查的状态。如2019年初审计系统自上而下开展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和政策审计,相隔一两个月左右,巡察系统又开展乡村振兴专项巡察,重复监督造成了监督资源的浪费,尤其在当前审计、巡察双方均普遍存在任务繁重与人员不足矛盾的情况下,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审巡协作应把握的原则

一是要坚持党委领导、协调推进的原则。当前自上而下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审巡协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审巡双方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审巡协作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审巡协作监督工作,整合各类监督资源,统筹协调推进协作。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协作实践中,要确保不违反各自执法原则纪律和各自的工作独立性,不过多依赖协作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补齐各自在“单兵作战”中的短板,形成强强联手的监督合力。

三是要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原则。协作双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工作成果,协助一方工作时应遵守受协作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相互支持、配合,成果共享,做到事前有沟通、事中有商讨、事后有回复。

四、强化基层审巡协作的途径

如何让基层政治巡察与审计监督“双剑合璧”,同向发力,充分发挥“两种震慑”的叠加效应,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协作机制优化完善。总结近年来的审巡协作实践,各地区制订科学合理、适合本地的协作配合工作细则,规范协作工作程序、工作职责、文书模板等。巡察、审计机关可分别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和一个联络科室,负责日常协作配合中的沟通协调。

(二)工作计划双向统筹。通过加强地方党委对审计、巡察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审巡协作议事协调机构按照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审巡协作中长期监督规划,每年年初会商审巡双方,统筹安排年度审巡协作工作计划,做到着眼大局把握重点、立足发展聚焦风险点。

(三)协作模式综合运用。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下属单位多、风险隐患大的重点部门单位可采取前置式或叠加式审巡协作模式,政治监督和业务监督双管齐下,织密审巡联动监督网,确保重点领域的重点监督;对其他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综合运用参与式、借鉴式等一种或几种审巡协作模式。

(四)优势特长组合叠加。将审计擅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善于财务审查和捕捉违纪违规“蛛丝马迹”的能力与巡察权威性强、震慑力大、整改推动力强、善于谈话了解和处理信访举报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互补叠加之势,发挥“1+1>2”的联手效应。

(五)问题线索互通共商。借鉴式、前置式、叠加式协作中,双方提供的问题或线索及佐证资料要真实、完整。巡察机关可将巡察谈话中发现的疑点和信访举报中涉及财务管理、业务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违法违纪线索交由审计机关协助核实排查。审计除依法移送处理事项外,出现审计手段无法深入突破的问题,可提请纪检、巡察机关协助配合;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可商请纪检、巡察机关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研究案情、共商突破对策。

(六)监督成果共用共享。对协作查办的事项,审巡双方要及时书面反馈,互通处理结果。对审巡协作的工作成果要合力推动成果的运用转化,对审计、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要共同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对协作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共同开展警示宣传和教育,以案释法。

(七)督查整改齐抓共管。审计整改和巡察整改要互推互促,审计中要关注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巡察时要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共同跟踪督促,发挥巡察机关的威慑力,推动立行立改和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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