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2020-02-23 00:08陶厚勇
关键词:斗争党风廉政制度

陶厚勇

(盐城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7)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人类公平和正义的公敌。消除腐败、践行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鲜明政治立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在开展反腐败斗争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中国共产党以优异的反腐败成绩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树立了清正廉洁的新形象。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有益探索

1949年春,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高瞻远瞩,告诫党内同志在革命胜利后要戒骄戒躁,继续发扬革命优良传统,争取建设新中国的更大胜利。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1]这意味着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开始全面执政的条件下,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未来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更为艰巨的反腐败斗争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设新国家。然而,由于党所处的环境与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少数党员干部未能经受住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诱惑,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并走上贪污腐化的歧途。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人民政权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因此,为了巩固新政权,促进经济社会的恢复发展,党开始探索全面执政条件下如何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第一,制定了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这一时期,党中央陆续出台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严厉惩处贪污分子、遏制腐败现象蔓延提供了有力武器。第二,加强监察工作,初步建立多管齐下的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方面,1949年11月,党中央颁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它的职能和任务在于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并予以审查和处分。行政监察方面,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政府系统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其职能和任务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纠举其中的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党外监督方面,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一些民主人土还直接出任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充分调动他们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第三,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加强党的组织和作风建设。从1950年下半年至1950年底,党中央在全党开展旨在改善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的整风运动。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党又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整党运动。这次整党运动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的问题。整党过程中,一部分蜕化变质分子被清除出党,净化了党的肌体,同时吸收发展了一大批新党员,提高了党的战斗力,稳固了党执政的基层堡垒。第四,依靠群众,开展群众运动,严惩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在全面推进整党运动的同时,党中央先后开展了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三反”运动和以“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在开展运动期间,党不间断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以刘青山和张子善为代表的一批贪污分子进行严肃的党纪国法处理,起到了振聋发聩、祛邪扶正的良好效果,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得到大大提高。

从新中国成立到三大改造完成的七年时间里,我们党在开始全面执政的复杂环境下,注重把反腐败斗争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经济和重建社会秩序紧密联系起来。在反腐败的法规制度制定、监督体系创建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在群众式反腐运动方面,毛泽东紧紧地把握着斗争的方向和政策,对运动的方式和进程作了周密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社会主义建设初步探索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曲折发展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开始进入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在这一时期的政治主题是“团结全党,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的中国而奋斗”[2]33。因此,这一时期党的反腐败斗争是紧紧围绕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来开展的,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一,重视从思想源头上加强反腐败斗争。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必须经常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开展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在这次会议上,针对党内存在的作风不正、组织不纯等问题,毛泽东强调“必须用加强党内的思想教育的方法”[2]36来加以克服。第二,加强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建设。党的八大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代替原有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中央监察委员会实行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党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它除对一般党员实行监督外,还可列席同级党委会并对其实行监督。第三,继续开展群众运动,纠正不良作风,遏制腐败行为。1957年,党中央开展了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整风运动。20世纪60年代,党中央在农村开展了以“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以“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五反”运动。这些运动的开展对于纠正官僚主义、解决干部作风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思想的日益滋长,党的自身建设走了一段曲折的弯路。由于民主法制遭到破坏,公检法等反腐败的职能机构和党的监察组织陷于瘫痪状态或被撤销,相关法律法规无从实施,党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也停滞不前。

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探索时期,党在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方法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在注重抓思想和制度相结合的源头治理、加强权力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然而,这些积极的探索与尝试未能一直坚持贯彻下去。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错误批判,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这不能不说是极其深刻的教训。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使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积极变化。然而,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和西方传入的不良思想的影响,党内不正之风不断滋长,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增长。对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不无忧虑地指出,“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3]。他进一步强调,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党的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反腐败同时并举的两手方针。这也意味着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不但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而且关系着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否。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召开,这是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全面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第一,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的政治路线,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党性。第二,在全党普遍开展整党运动。1983年,党中央开展以“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为核心任务的整党运动。与过去的历次整党运动相比,这次整党运动成功地避免依靠大搞群众运动的“左”的做法。第三,恢复和建立健全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系统,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1978年,党中央恢复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重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行政监察机构,并建立和健全政府内部的各级审计机关,使党政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第四,推进反腐败的立法工作。在充分总结过去反腐倡廉经验教训基础上,邓小平强调反腐败斗争要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本保障。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是反腐败斗争中针对经济犯罪制定的第一部单行刑法法律。此外,这一时期还出台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腐败治理的立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的道路。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大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腐倡廉工作新格局进行积极探索。第一,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基础性法律和党内法规相配套的规定或实施细则。第二,加强纪检和监察体制改革,成立国家反贪机构。为克服纪检和监察分设格局存在的不足,提高纪检和监察机关整体效能,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和监察逐步实现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第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办腐败分子。破获湛江特大香烟走私案和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为党和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坚决惩办陈希同、王宝森、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第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集中力量治理公路、中小学、企业和农村等行业和地区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狠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有力净化了社会风气,优化了经济环境。

新世纪初,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和价值理念指导下,把开展反腐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六大确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单列,并纳入党建工作的总格局。第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运行。第二,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开展专项治理、严厉肃贪。陈良宇、刘志军、王怀忠等一批重大贪污分子纷纷落马,表明了党对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第三,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治本和抓源头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投资融资、审计工作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第四,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2005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利用国际力量加大反腐的力度,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严厉反腐的坚定决心。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党的反腐倡廉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4]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工程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出台,党在开展反腐败工作思路和方法上又有新的创新。在加大治标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第一,进一步健全依规治党,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更加强调抓制度执行。十八大后,党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完善的制度遵循。在创新完善制度的同时,党中央更加注重狠抓制度执行,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以确保各项反腐制度落地生根。第二,推进反腐败机构改革,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整合优化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机构,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2个纪检监察室;组建中央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工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打磨巡视利剑,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更加有效发挥“千里眼”作用。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十九大五年间,十八届中央巡视组共开展了十二轮中央巡视,“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5]。党的十九大以来,十九届中央巡视组共开展了五轮中央巡视,有力推动了震慑常态化。第三,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严肃查办了周永康、郭伯雄、周本顺等一批大案要案和贪腐分子,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第四,加大国际追赃追逃力度。自2014年我国开始全面启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天网”行动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和完善追逃追赃领域的法律法规,多措并举追缴境外赃款,挤压外逃腐败分子生存空间,绝不让其在国外享受腐败“红利”。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成绩赢得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也为国际反腐败事业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背景下,我们党进一步深化了反腐倡廉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战略性地位的认识。在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上,狠抓思想、制度和机制的源头治理,开展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以及实施国内反腐和国际追逃的密切配合,从而构筑起反腐败斗争的“天罗地网”。

四、结语

成由廉洁,败于贪腐,这是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全面系统地梳理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展反腐败斗争和践行廉洁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阶段特征,有助于深化对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并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科学分析和辩证看待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增强高压反腐不放松的忧患意识。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十九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新成就给予高度肯定,首次提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同时,这次会议也强调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必须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6]。就是说,我们要清醒认识“压倒性胜利”还不是最后胜利。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凸显,错综交织在一起。有些体制和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因此,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仍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更加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7]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深化反腐倡廉工作也充满更高的期待。总之,我们一定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待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形势下,深入推进党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深化对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战略性地位的认识,需要更加坚定反腐败的决心,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建设,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更大成果。

第一,加强理想信念建设,提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8]141。当代中国,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党员和领导干部严格守纪、廉洁奉公的先决条件。这在客观上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既要加强学习,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也要加强党性锤炼,提升道德品质,增强忧患意识、宗旨意识、节俭意识,弘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二,保持高压态势,以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锻造更加锐利的反腐利剑。大案要案具有典型意义,其危害尤为严重、影响尤为恶劣,对党的建设全局和整个社会风气都会起到负面影响。因此,要始终绷紧坚决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这根弦。十九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7]只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才能充分展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新、自我净化的坚定决心和勇气。与此同时,也要注重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往往突出体现在土地征用拆迁中的补偿,学校办学中的收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基层干部奢侈浪费、买官卖官、欺压群众,基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方面。这些不良现象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最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因此,党必须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抓住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突出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障。邓小平指出,反腐败斗争“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9]。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败斗争的各个环节,是廉政建设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的根本保障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大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制度建设,相关制度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当前的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进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要求构建具有更加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建设“牛栏关猫是不行的!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8]130。从实际情况出发,紧密联系腐败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薄弱环节,对现有的制度法规进行梳理,防止和杜绝制度缺位、错位、越位。对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新的变化进行补充和完善;对需要细化的制度,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使制度真正成为可以量化的、定性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无可乘之机的刚性制度;对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总之,制度之间要做到统一、协调,能够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与此同时,还要狠抓制度的落地生根,着力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执行工作责任制。把制度执行的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健全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督查机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等各种措施与方法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肃执行纪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追究其责任。

第四,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进一步织密海外追逃“天网”。腐败是世界性难题。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解决这一难题,更加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因此,做好追逃追赃工作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任务。这客观要求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主动性,进一步扩大反腐败国际合作“朋友圈”,让更多的国家与中国一起共同应对腐败。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扩大国际反腐合作,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但也要看到,国家间在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加之追赃追逃成本高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要不断创新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深化与有关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加快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以及资产分享协定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不断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唯有如此,方能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最大的震慑力,从而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易逃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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