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5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客观分析和科学把握,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思想、观点、论断和命题,逐渐形成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认识发展总是来源于客观实践”的原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它是法律全球化浪潮冲击影响下,为解决法治发展道路问题而作出的必然选择;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下,为解决法治布局问题而作出的必然解答;它是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过程中,为解决法治建设重心问题而作出的必然安排。
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推进、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性问题的共同应对以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客观需要共同推动了法律全球化进程。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种先进法学理论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交流、碰撞、融合的趋势大大加强,使得各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在这场法律全球化浪潮中,基于三权分立等理念建立的西方法学理论体系、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西方法治道路,藉由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军事霸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话语霸权,在法律全球化浪潮中占尽先机,深刻影响着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态势,使得法律全球化进程更多出现了全球法律的西方化现象。作为一种必须应对的客观发展趋势,法律全球化浪潮以及伴随而来的全球法律西方化现象,客观上要求必须解决法治道路问题,以克服法律文化“失语”、法治方向迷失等现象,这就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法治建设目标与法治建设道路的确立提供了现实依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在对国内外发展形势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基础上确立的奋斗目标,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它要求以法治方略、法治政府、司法公信力以及人权保障建设为重要突破口,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建设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了适应这种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进行宏观规划和整体把握,深刻阐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关系,力求通过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治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巩固和保卫深化改革、从严治党胜利果实,并为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扫清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障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当代中国国情、切合改革发展实际、适应经济建设需要、体现全党全民意志,法律部门主干健全、法律规范分层明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各方面有法可依的法制局面。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期待以及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都要求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适时提出要全面加强以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建设重心的转变,并明确提出了首要任务、实施路径和根本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清晰、明确的目标导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内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内涵丰富,指标明确,其一经提出,便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予以确定。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依法治国建设方略的具体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正确方向。
法治中国建设是宏观规划,法治体系建设则是具体落实,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便代表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该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细化、具体化,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实现路径,发挥了总揽法治中国建设全局、牵引各方形成合力的重要作用。
宏伟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系统全面的实现路径予以保障。在确立法治建设目标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就目标落实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以及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六大实现路径。这六大实施路径涵盖国家、政府、社会,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涵盖全体人民、法治队伍以及领导干部,强调了着眼全局、全面部署、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党与法的关系本质上是政治与公法的关系。关于这一关系,主张割裂者有之,主张延续者亦有之。但是,不管是割裂还是延续,“党与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其实既不是割裂二者,也不是使二者延续,而是试图制造二者的根本对立,并由此造成政治的混乱与法治的停摆,其本质是一个伪命题,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用来攻击、否定党的领导,并试图妖魔化甚至抹杀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才能保证中国法治建设不走弯路、邪路、老路。关于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以及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有关讲话中进行了集中阐述和明确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政治保证作用,明确了党与法治相互依靠、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从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一致性角度明确了党与法治的内在一致性,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角度确定了党与法治的高度统一性,从而从理论高度彻底揭开党与法孰大孰小、孰轻孰重这一伪命题的政治陷阱本质,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的领导、妥善处理党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鉴于“文化大革命”践踏法治的惨痛教训,法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改革富国强民的极端重要性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囿于立法经验不足,法治滞后于改革的现象屡见不鲜。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攸关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攸关法治建设的不断改进完善与持续健康发展。关于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予以了深刻阐述和明确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建设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取得实效,而深化改革又需要法治建设引领推动、规范保护,习近平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论述,既是对过往“重改革、轻法治”理念的重大调整,也是对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唯法治、慎改革”理念的纠偏引导,从功能互补性、作用一致性角度,明确了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以改革法治化、法治下改革为路径导引,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正确方向。
全面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鲜明的特点。这种全面性体现在它“不是某一方面、某一平面或者某一领域的依法治国,而是覆盖治党治国治军,覆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覆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面法治’”。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一是其法治建设目标层次分明、涵盖全面,既有宏观的建设法治中国,又有微观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其法治实施路径在参与主体、实施过程、牵涉范围等方面体现了全员、全程、全方位覆盖,无死角、无空档、无遗漏;三是其法治内涵丰富、外延全面、格局开阔,不仅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角度论证法治内涵,从从严治党、深化改革角度论证法治外延,而且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论证法治格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破解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呈现出超越时代的创新性,表现在: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宏观规划、微观落实两个角度,解决了法治目标的分层细化与规划落实问题;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五大法治体系”建设,从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角度,解决了法治实践路径问题;推进科学立法、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从法治实务的环节要素入手,解决法治环节失衡问题;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推进落实角度,解决法治队伍保障问题;法治与党、法治与改革相互依靠、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依托保障角度,解决法治政治方向与持续发展问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框架下的高度统一,解决法治要素之间的内在统一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广泛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西方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构建起来的一个符合法治建设规律、契合当代中国国情、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理论品质,其开放性体现在:其确立的建设法治中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两大法治建设目标,其内容与关系研究将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法治建设目标研究的重要方向;其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和外延,但是这一内涵与外延的深化、细化研究,党内法规法治化、党内法规体系与宪法法律的关系研究,将始终是一个值得不断深入推进的重要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