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双重逻辑及其效能提升

2020-02-22 21:46:41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

李 霞

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民主党派作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民主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之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它与人大的权力监督相辅相成;作为一种政党监督,它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辅相成;作为一种有组织、高层次的政治监督,它又与一般的群众监督相辅相成。70多年来,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履行监督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在逻辑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涵、性质及形式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它科学界定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内涵和性质,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并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拓展为10种,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坚实的法制保障,推动了民主监督的不断深化。

《条例》科学界定了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在这种监督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监督主体,共产党是监督客体,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即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是民主党派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在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团结合作精神,为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更好地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而实行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政党监督,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从性质上来看,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范畴,它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的约束力,是柔性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它区别于人大的权力监督;作为一种政党监督,它区别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作为一种有组织、高层次的监督,它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目的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使权力受到有效监督、限制和制约,以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必要性,提出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10种具体形式和途径:一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五是参加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六是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七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八是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九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是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这就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实践指导。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必然性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它以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为特征,实行互相监督。

1945年7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谈论周期律话题时就明确指出民主监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他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

1979年10月,邓小平从关系国家前途、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和加强共产党建设的角度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必要性。他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说:“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2]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些领导人关于民主监督思想的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高度的肯定。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而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对于加强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价值的真正体现,充分说明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加强,不仅不能缩小,而且应该扩大,增强监督实效,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历史逻辑

民主监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进程中产生、发展起来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主张在根据地政权中实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一起商量议决国家大事、互相监督,并在中央苏区、延安时期,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取得了合法地位。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逐步开始同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胜利召开,一方面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另一方面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形成。在这一系列革命实践中,共产党逐渐认识到民主党派监督的现实意义,并把民主党派监督作为同党外人士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巩固和加强。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更加重视民主监督,对加强民主监督进行了不懈探索。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并在中共八大上正式确立为处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准则。1957年4月,邓小平指出,共产党要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1996年江泽民讲话,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真诚和主动地接受监督,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3]。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推进权力运行法治化,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取得了重要成果。

在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方面,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方针,将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民主监督的总原则,并将民主监督确定为参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能。

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要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持续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发展进程表明,民主党派的监督无论是在实践探索上还是在制度化建设方面都逐步地走向完善,为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实践经验和重要政策支撑,在实践创新和制度规范的驱动下,提升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推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的实践路径

(一)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实践的困境和问题

民主党派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开展民主监督的实践中也面临不少困境和问题,从而造成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实际效果与期望值相差较远、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主监督双方缺乏监督意识

民主监督主客体双方对民主监督的内涵、性质和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一方面作为监督客体的党政领导干部官本位和行政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出现了忽视和抵制监督、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被监督事宜的现象;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主党派成员也缺乏监督的主动性,热衷于参政议政,对民主监督无所作为。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虽然承担了监督工作,但监督力度不够,避重就轻、避刚择软、重形式、轻实效,出现了不敢不能不会监督的问题,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2.民主监督缺乏权威性的程序性法规

目前,民主监督缺乏一部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法规。现有的民主监督规章原则性较强,程序性不够,对监督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监督的发起、受理、反馈、结果告知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反馈机制,具体操作程序建设也比较滞后”[4],致使监督双方监督意识薄弱、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的组织性不强,影响了监督实效。

3.民主党派监督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柔性监督,缺乏刚性,没有强制力,使得监督的实际效果取决于被监督者是否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是否愿意采纳监督者的意见建议,主观随意性较大。

(二)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的实践路径

按照民主监督的相关条例和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民主党派监督的性质,增强监督意识,扩大民主党派参与,创造有利于民主党派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性制度,加强民主党派自身能力建设,以提升民主监督的实际效能。

1.增强民主监督双方的监督意识,加强民主党派自身能力建设,以责任和能力的提升来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和效能

首先,各级党委和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监督相关政策制度,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各级党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充分利用QQ、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和新媒体,做到线上线下相结合,不断探索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新渠道新办法,扩大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加强对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创造有利于民主党派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

其次,民主党派成员要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积极参与各项监督履职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民主党派成员要知责懂责尽责,真监督、敢监督、会监督。要敢于讲真话,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出问题要准,抓得住关键、切得中要害;分析问题要有理有据,有针对性,深刻透彻;解决问题要务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忌空忌大忌言之无物,以责任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效能和水平。

第三,民主党派要加强参政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增进政治认同,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把民主党派的整体参政能力和监督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2.建立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性制度,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

加强民主监督的程序性制度建设,明确民主监督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民主监督的信息公开制度、沟通制度、反馈制度、监督效果评价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申诉制度、问责制度、监督成果采纳落实和权益保障制度,构建民主监督的程序性制度平台,保障民主党派的监督权,使民主党派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监督效能,推动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

3.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

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党政机关的职能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全面发力,强化柔性监督的刚性,才能更充分更快速更有效地提升监督效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国家监督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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