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志祥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中期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 人,称卫鞅。“姓公孙氏”①,又名公孙鞅。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邑,号为“商君”,所以又叫“商鞅”。《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迄今保存比较完整的早期法家著作,主要反映的是商鞅变法图强的霸道思想。
商鞅年轻时受尸佼杂家学说和李悝、吴起法家学说影响,好刑名法术之学,有奇才,深得魏国国相公叔痤赏识。公叔痤病重时向魏惠王推荐商鞅作为自己的继承人,但未被采信。公元前362年,秦孝公继位,颁布求贤令,访求强国之道。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投奔秦国,前后四次游说秦孝公。第一次说“帝道”,第二次说“王道”,均以仁德为主,孝公认为太过“久远,吾不能待”“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②?直到第三次以立马见效的“霸道”说之,才引起孝公的兴趣。于是第四次,商鞅调整思路,投其所好,大讲霸道中的强国学说,终于获得孝公的信任和重用。一部《商君书》,“强国”是主题,因而“强”字的出现频率很高。
当时的天下,尧、舜的帝道,汤、武的王道在政治学说中占主导地位。孔子据此创立了儒家的仁义学说,影响很大。秦国也不能不受影响。但这在商鞅看来,恰恰是削国、弱国、亡国之道。所以他给秦孝公出的强国的主意,就是变法,即废除儒家帝王之道,实施务农强战的法家之道。秦孝公被说动了。公元前359年,孝公会集臣工商议变法之事,主张变法的商鞅与主张守成的一派展开激烈论辩,并最后胜出。秦孝公命商鞅颁布《垦草令》,拉开了全面变法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国库收入。《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改革户籍制度,推行小家庭制,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49年迁都咸阳后命商鞅实施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有: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执行分户令,广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
商鞅变法强国的理念主要有3方面。一是辟儒尚法。铲除“仁义”“和平”“善良”“孝悌”等儒家思想和言论,“愚民”“弱民”,实行以刑赏为特点的严格的法律制度。二是务农强兵。通过赏罚法令的调节,对内聚民务农,对外驱民勇战①《史记·秦本纪第五》:“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使国家成为经济上的富国、军事上的强国。三是自治与专制。一方面通过互相监视、告密检举,实行民众自治,另一方面通过严格、公平执法,维护定于一尊的君主专制。
商鞅通过十多年的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关于变法的效果,《史记·商君列传》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不过由于实施高压政策,积累了民怨,得罪了权贵。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其子秦惠文王继位。商鞅被太傅公子虔指为谋反,战死后,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示众。
商鞅的尚法、重农战的强国思想是怎样形成的呢?《商君书》究竟怎样论述尚法、重农战的主张的呢?对这些主张及商鞅究竟应当给予怎样的评价呢?
《商君书》记录的是商鞅迎合秦孝公的需要提出的加强国君专制权威的强君之道,以及使秦国迅速走向强大的强国之道。商鞅提出的强君、强国之道与儒、墨、道家大不相同,对此他自视甚高。他引“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的成言向秦孝公说明:“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②《商君书·更法》。内圣而后外王,是先秦儒家、道家的基本思路。受此影响,商鞅也认为,“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③《商君书·画策》。希望称霸天下的国君如何“自得”“自胜”呢?就是要“有必信之性”“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见本然之政”。如此才能“为必治之政”“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而这“必然之理,必为之势”必须转化、凝聚成“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④均见《商君书·画策》。。它是治理民众,最终达到天下大治的根本途径。“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⑤同注③。
周朝建立后,吸取殷鉴,推行礼教德治。春秋时孔子综合前代的德治思想,创立以仁爱为本的儒家学说。不过,就在春秋以后,诸侯国之间发动的兼并战争连绵不断,到战国时愈演愈烈。这是一个靠实力、特别是武力说话的时代,仁义道德学说显得迂阔而不切实际,在争霸天下的形势下失去了作用,但大多数国家依然沿用儒家的王道学说在治理国家。“今世君……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⑥《商君书·君臣》。商鞅对此很不以为然:“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①《商君书·画策》。仁义之类的王道学说是常法、旧法,在当时所处的战国时代不仅不足以称霸天下,反而是远离农战的“巧言虚道”,是削弱国家实力的“虱子”“蠹虫”。《农战》篇指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这些“巧言虚道”有哪些表现形态呢?《商君书》称之为“六虱”。“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②《商君书·靳令》。这“六”是虚数,非确指③蒋礼鸿:《商君书錐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0页。,实际数目或指十二、或指十、或指八。“十二”即前述“六虱”所涉及的事:“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④同注②。“十”指的是:“《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⑤《商君书·农战》。“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⑥《商君书·去强》。“八”指的是:“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⑦《商君书·说民》。综合而论,大敌当前,秦国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去除形形色色的儒家言论,坚持奖励农战、增强国力的刑赏之法:“守十者乱,守一者治。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⑧同注②。“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⑨《商君书·君臣》。
商鞅建议秦孝公废除德治,严明法治,与他对“仁德”的独特理解也密切相关。在商鞅看来,儒家的仁义是不仁,儒家的德治是乱治;而他提出的严刑峻法才是达到天下大治的真正的仁义、最大的德治。这方面他提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命题:“杀刑之返于德,而义合于暴”。《靳令》篇曾经明确肯定过“仁义”:“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但都是君主采用的儒家仁义学说治理天下,却遗患无穷:“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因而民“不务耕战”“食屈于内”“兵弱于外”。“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乱者治,故小治而小乱,大治而大乱。人主莫能世治其民,世无不乱之国。”“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⑩均见《商君书·慎法》。而采用激励农战的严刑峻法,则可以避免犯罪,增强国力,对人民带来最大的利益。这就叫“以杀去杀”“以刑去刑”⑪同注①。商鞅又称之为“德生于刑”“德生于力”。“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①《商君书·说民》。“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②《商君书·靳令》。因此,商鞅主张以法治国,认为这是对人民最大的仁德。“法任而国治矣。”“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此吾以杀刑之反(返)于德而义合于暴也。”③《商君书·开塞》。“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所以说:“明刑不戮。”“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④《商君书·赏刑》。如果满足于道德善言的教化,仅仅采用德治手段,恰恰会导致百姓更大的犯罪,结果使其遭受更重的惩罚,乃是对百姓最大的不仁。所以商鞅提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⑤同注②。“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⑥《商君书·弱民》。“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⑦同注③。“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⑧《商君书·画策》。对臣民最仁德的君主不是仁君,而是严君;能够培养出孝子的不是慈父,而是严父。于是,在《商君书》中,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悖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⑨同注②。“重刑少赏”,臣民就会努力不犯法,并且会珍惜赏赐的机会,它恰恰是君主“爱民”的表现,尽管表面上正好相反;“多赏轻刑”,好像是君主仁德的表现,事实上反而会驱使臣民轻易犯法获刑,也不会珍惜赏赐的机会,所以恰恰是“不爱民”的举动。
《商君书》还从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3个阶段出发,论证在当时的秦国废除仁义王道(贤人政治)、实行法治霸道(贵族政治)的必然性。《开塞》篇将人类历史的发展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上世”是一个“亲亲而爱私”、聚讼纷争的原始阶段。“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适应整治社会混乱、主持社会公正、平息社会纷争的需要,贤人管理社会的“中世”应运而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无私奉献)为道。”⑩《画策》篇列举的神农“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之世,属于中世。这是一个“上(尚)贤而说仁”的“中正”时代,也是一个以仁爱德治为特点的王道时代。它在历史上发挥过告别人类社会自私的原始阶段、“使私无行”的积极作用。后来单靠贤人仁爱奉献、主持公道不管用了,人类历史进入第三个阶段,即“下世”阶段,出现了负责分配土地、货财、男女资源的“圣人”,实施均平制度的“官吏”,及统一管理官吏的“君主”:“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这是一个君臣共同管理天下、“贵贵而尊官”的贵族政治阶段,也是一个靠法制、强力管理天下的霸道阶段。在管理天下的君臣中,君主的地位最高,所以这又是一个君主专制的阶段。①《画策》篇列举的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属于下世。《修权》篇说“五霸以法正诸侯”,则春秋五霸之世亦属于下世。“立君者使贤无用也。”这个时期,原来贤人政治的仁爱、德治失去了作用,君主以统一的法令治国,正是时代所需。“古者,民藂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②均见《商君书·开塞》。《君臣》篇也指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画策》篇指出,时代不同,相应的治理方法也不同。在商鞅所处的战国时代,必须实施严刑峻法,才能达到强国安邦、称霸天下的目的:“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以适于时也。”
由此可见,确立以法治国的方针,是时代发展提出的要求。治国之法不能墨守成规,必须因时而变,与时俱进,是古来的通理。“古有尧、舜,当时而见称;中世有汤、武,在位而民服。此三(为四之讹)王者,万世之所称也,以为圣王也,然其道犹不能取用于后。”③《商君书·徕民》。《更法》篇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关于是否变法的争论。商鞅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由此可见,“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开塞》篇指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圣人不法古……法古则后于时……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一言》篇指出:“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以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也。”
最终,在秦孝公采纳了商鞅以法治国的建议。
按照商鞅的想法,欲霸天下,必先制民。“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④《商君书·一言》。欲制其民,必先树立君道的威严。而树立君道权威的根本途径,是“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如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⑤同注④。。商鞅告诫君主,君主高高在上,并非因为有三头六臂,比他强的人其实有很多,他所以能牢牢控制住局势,就是依靠有法制。“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①《商君书·画策》。具体说来,“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②《商君书·修权》。在三者中,法制是实现君主权威的保证,所以在强国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③《商君书·一言》。“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④《商君书·君臣》。“今当世之用事者,皆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⑤《商君书·弱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⑥《商君书·定分》。“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⑦同注①。“法者,国之权衡也。”⑧同注②。以法治民,是君主确立至高无上权威的根本之道,“故明主任法”⑨同注②。。
那么,法制的特点是什么呢?是奖惩、赏刑。“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⑩同注②。“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⑪《商君书·禁使》。“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劝功也。”⑫《商君书·算地》。“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⑬《商君书·错法》。赏罚的依据是功与罪,即赏功罚罪。而赏罚的设立则根据人性的好恶,罚人之所恶,奖人之所欲。只有这样的法令才能收到惩恶扬善,国泰民安的效果。“人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⑭同注⑬。“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⑮同注⑤。“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⑯《商君书·说民》。“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不仅如此,“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鬻爵),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⑰。如果罚人之所欲,而奖人之所恶,则是立法的大忌,会导致亡国的后果。“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此亡国之兆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此盖法术之患也。”⑱《商君书·算地》。
在法令所涉及的赏罚中,有几个操作原则。一是“先刑而后赏”①《商君书·一言》。。二是多罚少赏,所谓“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②《商君书·开塞》。。赏赐之物主要是官爵。少赏是隆爵的一种手段,可加强被赏者的荣誉感和建功获赏的积极性。“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③《商君书·错法》。三是“重罚轻赏”④《商君书·去强》。。这是《去强》篇提出来的,《说民》篇加以论证:“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⑤《商君书·说民》。《靳令》篇亦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画策》篇分析指出:严格执法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反之,“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于是商鞅提出了一个特别命题:“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⑥均见《商君书·画策》。这就叫“求过不求善”⑦《商君书·靳令》,另见《开塞》。,即只追究百姓的过错,通过严刑重罚不让他们犯罪,不要求百姓做什么更好的善事。只罚不奖、多罚少奖是建立在对百姓不犯罪的最低要求上的。在商鞅看来,只要不犯罪,就自然做好事了。不过,由于《商君书》不是出于一人之手,在商鞅后学的诠释中也有相反的主张。比如在 “重罚轻赏”之外,《内外》《修权》篇又提出“重罚重赏”主张:“赏厚而信,刑重而必。”⑧《商君书·修权》。“赏则必多,威则必严。”“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害也。”“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⑨《商君书·内外》。要求重赏,是建立在希望百姓做更多的善事这个更高要求之上的。
赏罚是否合理,是检验法制是否清明的试金石。“明主之使其臣也,用必加于功,赏必尽其劳。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则无敌矣。”⑩《商君书·弱民》。“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治军事。故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⑪⑪《商君书·君臣》。合理的赏罚也是法得以顺利推行的依据。“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⑫⑫同注⑪。“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此盖法术之患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此亡国之兆也。”⑬⑬《商君书·算地》。
朝廷设立赏罚合理的法令之后,执法的“信”至关重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①《商君书·修权》。“信”即令出必行。“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②《商君书·君臣》。因此,《商君书》反复强调严格执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③《商君书·画策》。法令的严格执行要靠君主以身作则。“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端直之士在前。”④同注①。“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⑤同注②。
公平是执法之本。《靳令》提出“法平”概念:“法平,则吏无奸。”《算地》亦云:“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修权》篇指出:“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赏刑》提出“一赏”“一刑”的要求。“一”即统一公平的意思。“圣人治国也,审一而已矣。”“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赏则兵无敌,一刑则令行。”⑥《商君书·赏刑》。“所谓一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公平执法说到底是不以私干法。“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 “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⑦同注①。
由于人性自私,当彼此利益好恶相同时,司法公平是很难做到的。负责监督司法公正与否的监察人员也存在一个违法犯法、需要别人再监察的问题,这就使得司法公正陷入了难以彻底解决的怪圈。“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仅存之治”,指暂时的现象,不会达到真正的公平。要达到真正的公平,必须用一定的手段“数”营造出“事合而利异”的“势”,使得以私干法无法实施,奉公守法成为必须。在这样形势下,“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⑧均见《商君书·禁使》。“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⑨《商君书·画策》。“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故先王贵势。”“遗贤去知,治之数也。”①均见《商君书·禁使》。
在朝廷执法之外,《定分》篇还提出了通过“法官”宣示法令使民众知法,通过相互监督使民众守法的“自治”思想。首先在全国各层各级设立“法官”及执法之“吏”:“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禁室)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②“宝来”当为“禁室”之误,参见蒋礼鸿:《商君书錐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4页。吏民都知晓了法的条款内容,所以“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如此,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③均见《商君书·定分》。因为民众都自治了,“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④《商君书·说民》。。
对于知法而不守法的民众,《商君书》提出了相互举报监督的“告奸”的方法。“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⑤同注④。商鞅主张大义灭亲,将对于犯法奸情的举报扩大、渗透到家庭成员中,从“刑赏断于民”达到“刑赏断于家”:“王者刑赏断于民心……治则家断,乱则君断。”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自治,就可以做到事不过夜,及时举报及时处理:“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夜治者强。”由于民众依法自治,所以“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⑥同注④。。
民众的“自治”是通过相互监督举报保证的。这个告奸之举通常也被视为奸举,告奸之民通常被视为奸民,良民一般不会做告奸的事,而天下大治的根本“自治”恰恰是由奸民的告奸之举保证的。所以这种相互监督的告密的方法,《商君书》叫做“以奸民治善民”。《去强》篇声称:“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什么道理呢?《说民》篇解释说:“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民众结合起来就会互相掩盖过失,这就是所谓的“善”;使民众疏远分开,互相监督,这就是所谓的“奸”。于是,“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⑦均见《商君书·说民》。《商君书》提出的这个主张大言不惭,一味站在为最高统治者效力的立场上,连政治的遮羞布都撕掉了。后来被历朝历代的独裁君主或明或暗地祭取。
商鞅强国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法治以刑赏为特征,通过赏罚的调节,目的在于增强国力。在这个问题上,商鞅主张“任力”不“任善”:“法枉、治乱,任善、言多;治众、国乱,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国治,言息、兵强。”⑧《商君书·弱民》。所谓“力”,即实力;所谓“善”,即仁义之类的言谈。商鞅又叫“任其力不任其德”:“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①《商君书·错法》。法的旨归在聚集民力、强化民力。“治国能抟民力而一民务者,强。”②《商君书·一言》。集中民力的根本在“一民务”,即将“民务”集中到一点上。“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则强。”③《商君书·说民》。首先是“一于农”。在各种国力中,农业所创造的粮食财富是安身立命之本,是最核心的国力。“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明君修政作一,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一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④《商君书·农战》。“民一,则农。”⑤《商君书·算地》。为了驱使百姓“一之农”,然而,农业只是国家内部实力的体现,不能代表外部实力。外部实力即战斗力、军事实力。所以《商君书》在“一之农”之外,又提出“一于战”加一补充:“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一于战。”“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⑥均见《商君书·算地》。
于是,富国强兵,对内发展农业,对外发展战力,入农出战,就成为统一民务、发展国力的两个基本点。“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⑦《商君书·农战》。“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也。”“凡将立国……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国务一,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⑧同注②。“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⑨《商君书·外内》。不过,“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⑩同注⑤。
使人民“喜农而乐战”并不容易,需要找到合理的计策。“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⑪同注⑤。这个计策就是根据人心喜好而立法、调动人的积极性的政策:“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⑫《商君书·靳令》。人一方面具有好逸恶劳、贪生怕死的天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趋利避害、好荣恶辱的天性。“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⑬《商君书·君臣》。“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民死者,名与利交至。”⑭均见《商君书·算地》。而且,芸芸众生的对利益的追求往往急不可耐,缺乏长远眼光:“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⑮《商君书·更法》。而在诸侯国中,人民名利的获得都是掌控在君主手里的。“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⑯同注⑬。君主让民众获取名利要讲究策略、方法:“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⑰《商君书·算地》。这个“数”就是根据人的趋利、好荣天性设立刑赏,使人民克服好逸恶劳、贪生怕死的天性,乐于务农、勇于死战:“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①均见《商君书·算地》。“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②《商君书·慎法》。“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故轻法不可以使之。”③《商君书·外内》。
在加重法令的杠杆作用之外,商鞅提出了奖励垦荒、以粮买爵的农业政策。“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④《商君书·算地》。《垦令》篇提出了20种激励人民开垦土地的办法。人民富了就会放纵欲望,难以治理。商鞅认为,民贫则易治,民富则难治。故治国之道,必须“弱民”。民强与国强是势不两立的对立关系。“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反之,“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要之,“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所以,“有道之国,务在弱民。”⑤均见《商君书·弱民》。如何“弱民”呢?就是用卖官鬻爵的方法剥夺富农的财富,这样既可以将财富集中到国库之中,使农民始终处于贫穷状态,又可以保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治国者贵民一,民一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放纵);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⑥《商君书·一言》。“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⑦《商君书·靳令》。
在军事方面,商鞅提出了奖励战功、败者连坐的政策。“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⑧《商君书·画策》。“用兵之道,务在一赏。”⑨同注④。“能一民于战者,民勇。”“行间之治,连(之)以五(伍),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士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如此,则“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⑩均见《商君书·画策》。。
总之,有战事的时候,按军功的多少授予他们官职和爵位,势必会取胜;无战事的时候,按生产缴纳粮食的多少授予官职和爵位,国家就会富裕。“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⑪《商君书·去强》。
商鞅主张尊农战之士,这就决定了他对诗书仁义之学和商贾技艺之民的反对态度。
当时,战国各诸侯国政坛上流行着游士的《诗》《书》“仁”“义”等各种言谈学说,秦国也差不多是这个情况。对此,《农战》篇有描述:“今世主皆忧其国之危而兵之弱也,而强听说者。说者成伍,烦言饰辞,而无实用。主好其辩,不求其实。说者得意,道路曲辩,辈辈成群。民见其可以取王公大人也,而皆学之。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小民乐之,大人说之。故其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众则农者殆;农者殆,则土地荒。”“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谈说;高言伪议,舍农游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离上而不臣者成群。此贫国弱兵之教也。”商鞅认为这些远离实际的浮词淫说与强国之道背道而驰。他提出的统一致力农战、发展国力的强国政策,是在对这些“不求其实”的“烦言饰辞”的批判中阐明、强调的。他希望君主能够明确表态、率先垂范。“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①《商君书·君臣》。“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②《商君书·一言》。“夫国庸(用)民之言,则民不畜于农。故惟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强兵辟土也,惟圣人之治国作一、抟之于农而已矣。”③《商君书·农战》。
与此相类,《商君书》还提出“重本抑末”的主张。《一言》篇说:“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本”指农战,特别是农业。“末”指商业和手工业。“事本”包括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使商人无法买进牟利。“禁末”包括提高商业及手工业产品的税率,以对它们形成抑制。战国中期,与“豪杰务学《诗》《书》”同时并存的社会现象是“要靡事商贾”。“要靡”即普通大众。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人们远离农战,削弱国力。《农战》篇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政,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外内》篇说:“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者(者,当作而)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
商鞅也曾提出“一教”概念,不过他对于“教化”有特殊要求。这就是明确宣传“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死者不悔,生者务劝,此臣之所谓一教也”④《商君书·赏刑》。。
商鞅变法,通过重农强兵,严正执法,开启了秦国走向富裕、强大之路,为后来的统一六国大业奠定了基础,后世为人传颂,自有道理,其经验也可为当今政治家借鉴。不过他死心塌地为君主效劳,主张以法为抓手加强君主专制,片面强调法治手段排除德治教化,通过废除诗书推行愚民政策,发明连坐告密制度对人民实施高压管控,成为秦始皇暴政的思想基础,不仅极大扼杀了底层民众的基本生存欲求,而且埋下了民不聊生、官逼民反的隐患和大秦王朝速朽的导火线,因而为人诟病也不少。其得失是非,是值得人们仔细玩味的一个有意义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