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峰 李洪川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将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通过专业化教育,党内法规学科可为高校院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一大批懂得立规、执规、督规的专业人才。这些受过专业化教育的人才队伍将为党内法治建设和党内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为研究对象,其学科建设是促进党内法规学术研究的重要手段。同时,党内法规学科是对国家法治建设与执政党制度建设的理论回应,揭示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尤其是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新变化的积极回应,进而为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伟大事业提供理论支撑。由此,党内法规学科将同其他社会科学一道共同为打造中国特色理论话语体系而努力。
伴随党内法规学术研究趋热,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逐渐引起学者的关注。这些学者已认识到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呼吁有关部门强化关注,加强投入,并就学科属性、学科设置、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平台建设、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性的建议。①参见肖金明:《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姬亚平:《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2辑;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刘长秋:《论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观察与思考》2018 年第11期;段磊、周叶中:《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9年第2期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党内法规学科仍处于培育、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连贯、完整、清晰的学科建构体系。专家学者、教学管理者、党务工作者对党内法规的学科属性定位、学科体系建设、学科发展路径、人才培养机制等尚未取得一致共识,高校的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也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党规理论研究与成熟的学问之间尚有很大距离。①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3页。如何促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学科体系的独立化并促进党内法规学科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成为当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亟需破解的现实问题。
学科建设需要研究机构作为学科发展的平台与阵地,以此聚集学术研究队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凝练学科发展方向。为更加全面了解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建设情况,笔者以调查问卷与访谈的方式,对全国范围内的45家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进行了调查统计与分析。
图1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性质比例示意图②图1~图6数据资料来源: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研究项目的调查问卷以及2020年硕博士招生单位研究生院的官方网站(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还是以高等院校为主要建设力量。高等院校独办(如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高等院校与党委合办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如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二者占比合计为68.89%(共有31家),这主要得益于高校得天独厚的学术研究力量与学术研究优势,使其成为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中坚力量。同时,一些省市的法学会纷纷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会,加入到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阵营中,其占比是17.78%(有8家,如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成为壮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重要力量。此外,一些地方的社科院、党校系统也纷纷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如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南宁市委党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等,这些研究机构数量共计6家。
图2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独立性占比示意图
对研究机构而言,编制、人员和经费是其存在和运行的重要保障。如图2所示,在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中,同时具备专门编制、固定人员和专项经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共有12家,占比为27%,这类机构有深圳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等。其余33家多是没有专项编制或专门人员,属于依附性的研究机构,其占比为73%。依附性机构以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党校系统为主,如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也包括一些高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如山东大学党内法治研究中心。
图3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成立时间分布图
如图3所示,从其成立时间来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集中成立在2017年-2018年间,分别有15家与16家。这主要受近两年来中共中央频繁提出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等重要论断以及依法治国、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实践的影响,尤其是2016 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印发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由此可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纲领性目标成为党内法规专门性研究机构成立的催化剂。2019年新成立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数量有9家,相比前两年数量虽略有下降,但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以及地方性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的启动,我们相信,各地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将会呈现遍地开花趋势。
图4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学术队伍数量分布图②该图只统计了现已获得的资料。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以及中山大学、黑龙江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等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未统计在内。
作为专门性的研究机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中的学术队伍人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学科的建设力量。从图4可以看出,具有10人以上的研究机构达到13家,如重庆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这说明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学术队伍是有一定人员数量保障的。尤其是近两年来,高校从事党内法规学术研究的队伍在人员数量上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由于高校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主要阵地,笔者对2017-2020年在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进行硕博士招生的18家招生单位进行了考察和分析,①这18家招生单位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郑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内蒙古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疆大学、河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以便更好地了解与评价当前部分高校党内法规学科设置、专业建设与课程设置情况。
图5 .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招生规模与指导教师增长趋势图
学科专业建设包括师资规模与招生规模。从图5来看,无论是研究生数量还是研究生导师数量,近两年增速明显,尤其硕士研究生数量增速更为显著。②1.研究生导师数量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博士研究生导师;2.该图只统计了招生单位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明文规定招收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学生的数据,一些招生单位如重庆大学、深圳大学、湘潭大学、上海社科院等因未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明文规定招收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故未统计在内;3.由于一些招生单位未明确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其数值主要根据指导教师数量、所挂靠学科研究方向数量等进行估算,故具体数值不一定十分准确,但增长趋势大致如此。这主要是因为一些高校加大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招生规模,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为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个别高校采取与校外研究生导师合作的方式,一些党校则采取同高校合作办学的方式,以此壮大师资队伍规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此外,在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招生的单位大多已经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至少有9家招生单位已有2020年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这表明党内法规学科的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党内法规研究的学术梯队建设正逐步推进。
图6 .党内法规研究方向(专业)挂靠学科分布图③本图共统计23家教学单位。除上述18家招生单位外,还包括如重庆大学、深圳大学、湘潭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山东农业大学党内法规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等。
目前,党内法规学还未被纳入教育部学科目录中,多数高校将党内法规学科作为一个研究方向挂靠在其他二级学科下面。有研究显示,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力量及其相关论文集中于党建、法学和政治学三大学科领域,尤其是宪法与行政法领域更为突出一些。④参见王立峰、韩建力:《党内法规研究的现状、热点及趋势——基于 CNKI 期刊( 1992—2018 年) 的文献计量分析》,《探索》2019年第5期;马迅:《法学学科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述评——以2013-2018年法学类CSSCI文献为分析对象》,《人民法治》2018年第4期。宪法与行政法属于法学中的公法领域,将党内法规置于公法研究领域,主要是基于党内法规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重构和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①参见陈柏峰:《党内法规的功用与定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从公法学角度来看,许多学者把党内法规视为特殊的软法,或者以行政法理论中的特别权力来界定其法律属性。从图6可以看出,大多党内法规专业招生单位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置于法学学科之下,这些机构多达17家。而且,已着手党内法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的招生单位主要集中在法学学科背景较强的高校,如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法学学者已成为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力量,并且这些招生单位一般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挂靠在法学学科中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或法学理论专业目录下。从其他招生单位情况来看,设置在政治学学科之下的有3家:深圳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与东北师范大学。同时设置在法学、党史党建之下有2家:中共中央党校、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设置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科之下有1家: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除上述高校外,一些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则依托党建、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等学科着手进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如四川省党内法规研究智库、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安徽省委党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黄冈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等。
由于大多高校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置于法学学科中,其课程建设自然是以法学课程为主。这些院校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研究生的课程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等法学基础理论课以及立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监察法学等公法理论课。同时,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为研究对象,党内法规学、党章学、党规史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历史研究以及党内法规立规技术等也以专题形式被纳入课程教学之中,以强化学生对党内法规制度发展脉络与运行机制的理解、掌握。此外,党内法规学科也涉及党的治国理政的制度实践与理论创新,因此,党史、政党政治、党的建设与领导学等也被纳入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下的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其研究生课程则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前沿专题等课程。
尽管当前党内法规学科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并将为其他地区或机构如高等院校开展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但总的来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呈现出学科初创时期的不足与欠缺,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就学科建设而言,受高等教育区域分布不均衡因素的影响,党内法规专门性研究机构主要集中在双一流高校与教育发达地区,地方性研究机构如各省法学会的党内法规研究会的数量还是较少,一些地区如河北省、山西省到目前为止还未有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而有些已经设立的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只是一块牌子,其学术研究作用还未真正发挥出来。并且这些专门性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大多依附其他机构,自身缺乏独立性。受制度、机构、项目与资金等诸多因素影响,其学术科研能力与水平难以完全施展。其次,党内法规学术研究队伍中能够专门且长期从事党内法规学术研究的人数还属于少数,尤其体现在高校招生规模与研究生导师数量上。从图5来看,在2019年,可在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进行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在全国范围内仅有50人左右,党内法规学科师资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党内法规学科师资力量薄弱不但会影响党内法规学科研究的实力与进展,也是导致该方向招生规模小的原因,党内法规人才培养难以满足高校科研教学与各级党委党建领域对党内法规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再次,由于教育部对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所属学科设置没有硬性规定,各高校对党内法规人才的培养处于探索和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该学科的人才培养机制还不健全。一方面,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挂靠学科不明确,有的设置在法学学科下,有的设置在政治学学科下,有的设置在党建学科下。学科设置过于边界化,偏离了党内法规学科人才培养的初衷,即只“专”不“宽”的培养机制不利于培养具有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党内法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受学科建设水平、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学科背景结构等因素影响,各高校在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招生工作存在较大随意性,有的招生单位甚至出现招生中断现象。招生规模、招生办法未能长期化、制度化,显然不利于党内法规学科的长期建设。最后,较早设置该研究方向的招生单位,其课程设置主要集中于法学课程体系,涉及党的建设基本理论、党的执政基本理论、党的领导基本理论、政党制度理论、地方政府治理理论等课程还是明显较少。“纯粹用狭义上的法学思维和方法研究和学习党内法规,显然有其局限性。”①施新州:《介于法与政治之间:党内法规研究的基本进路》,《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现有多数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支撑课程设置仍然是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并非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此外,课程建设还涉及教材体系建设,由于党内法规教材仍处于编纂之中,现有国内的党内法规教材尚未形成体系②参见秦瑞星:《基于高校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的若干思考》,《人民法治》2018年第24期。,这显然不利于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课程教学的有序开展。
图7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关系
学科、专业与课程既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同时又存在密切联系。其中,学科是专业设置与课程设置的基础,专业是在学科分类的基础上由若干门课程组成的课程体系或课程计划,课程则是以学科知识为内容支撑的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安排、设计。如图7所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既各成体系,又存在共性。三者都需要进行团队建设、内容建设、评价体系建设及经费支持③参见周光礼:《“双一流”建设中的学术突破——论大学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教育研究》2016年第5期。,并通过学术队伍、课程内容、人才培养模式等发生关联。因此,学科建设必然离不开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同样也需要学科建设作为支撑。当前,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与教育管理各方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认识不统一,对党内法规学科属性定位、学科体系建设、学科发展路径、人才培养机制等尚未取得共识,导致学科建设体系与专业建设体系、课程建设体系不相协调,进而未能形成完整的学科建设体系。目前,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仅是对既有的问题作了初步探讨,既没有深入思考,更别提进行系统化的建构。学科定位是学科建设的前提,也是学科建设研究的重点,党内法规学科定位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课程体系框架的构建。但学科定位是个复杂的问题,既需要教育部门对党内法规学科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并于条件成熟时在学科专业目录中予以调整,也需要高校院所、党校系统等学科建设主体予以详细考虑。然而,目前教育部门对党内法规学科定位缺乏权威性定义,加之党内法规学科(研究方向)还处于培育阶段,各高校就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也基本各行其道,最终导致党内法规学科定位模糊不清。因此,理论上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三者之间关系认识不清,实践中未能统筹兼顾协调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成为当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亟需破解的瓶颈。
如图7所示,学科建设是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的基础。学科建设涉及学科性质、学科特征、学科边界、学科规范、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①参见李向勇、丁俊萍:《近年来党的建设学科建设研究述评》,《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9年第21期。因此,涉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至少应包括党内法规学科性质研究、党内法规学科学术队伍建设、党内法规学术研究规范以及党内法规学术平台构建。首先,党内法规性质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科课程教学内容。目前学界关于党内法规存在着是不是“法”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给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造成诸多问题。②参见欧爱民、李丹:《党内法规法定概念之评述与重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按照官方对党内法规的定义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将“党内法规”的概念定义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涵盖制度理论课程,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制度的本质特征、产生原因、演变逻辑及功能作用,但从目前党内法规课程体系来看,专门开设制度理论课程的高校寥寥无几。此外,党内法规学科是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学科交叉而产生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不是简单的学科叠加、专业拼凑和方向合并,其本质在于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知识的融合汇聚,以及由此催生的原创性发展动力”④郑文涛:《“双一流”背景下的高校交叉学科建设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因此,党内法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包含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课程内容。然而,目前来看,党内法规课程建设遵循的仍然是以某一学科为主,其他学科为辅的建设思路。再者,人才培养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党内法规学科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科学性,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政策性。因此,党内法规学科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与专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并举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学术性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党内法规学科学的理性发展,以专业型人才培养机制扩大党务、党建人才的培育。但是,从当前党内法规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来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单位培养的研究生类型以学术型居多,专业型较少,导致人才培养规模、层次、结构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就学科与专业的联系来看,“专业是依据特定社会职业分工的需要,以相关学科为依托进行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⑤张炳生、王树立:《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研究》,《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12期。。既然专业是作为人才培养的制度设置或制度模式,那么党内法规学科专业建设的目的则是培养党内法规专门科研人才与从事党建党务的专门人才。然而,由于培养定位模糊,高水平的大学往往会采取把党内法规专业等同于学科的培养路径,混淆了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发展逻辑①学科与专业建设遵循的是两套不同发展逻辑。学科建设遵循的是内生性发展逻辑,侧重学科建设主体的诉求与功能,专业建设遵循外向性发展逻辑,侧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专业素质、技能培养。,这种以学术职业为指向而并非以外部社会职业需求为风向标的人才培养机制,容易窄化党内法规专业所具有的特定社会内涵。②参见阎光才:《学科地位与专业教育水准不可顾此失彼》,《光明日报》2017年7月4日。学科专业建设既要注重该学科师资队伍培训,如鼓励该研究方向教师参加高级别学术交流以及继续深造。毕竟,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师资队伍质量与规模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与质量;同时,也要完善学生人才培养机制,尤其是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关于生源质量、招生人数、考核方式、考核科目、依托平台等基本问题的统筹规划,是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内法规课程设置与教学的主要约束框架。但从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现状来看,学科建设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要么是其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复制,要么是不完善。此外,党内法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学科独立既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一门学科继续发展的基础。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立性表现为该学科具有独立的知识体系、学术队伍、机构平台与人才培养体制等,以此为学科进一步发展提供知识与组织支撑。但由于党内法规学科脱胎于政治学、法学、党建等学科,又具有明显的交叉性,尤其是党内法规学科的研究对象——党内法规制度本身具有政治与法治、政治与政策等属性。③参见侯继虎:《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法理逻辑与发展路径》,《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屠凯:《党内法规的二重属性:法律与政策》,《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这使得党内法规学科教育与科研明显具有跨学科属性。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最有可能产生重大学科突破和革命性变革,也最有可能回应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④参见王广禄:《中国法学70年回眸与前景展望——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29日。因此,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应当以学科建设组织的独立化促进学科建设内容的学科协同,这就要求学科建设单位在设置党内法规学科研究方向时,还应当考虑自身学科建设情况,在法学、政治学或党史党建等学科方面有所建树,但这无疑会给学科建设单位的学科建设能力与学科资源分配带来压力。尤其是当前党内法规跨学科研究与教育主要依托于不同机构、不同学科间人才、信息等要素的交流互动,在目前高校院系单位、人员管理、人才激励机制等相对独立的背景下,不同学科之间的融合较为有限。跨学科研究与教学活动如何保持长效性,仍是党内法规学科科研与教学面临的一个困境。
学科专业建设离不开学科课程建设,课程是根据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教育内容进行的组织和管理⑤参见刘小强、彭旭:《理顺关系 打破对应——关于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与课程改革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10年第3期。,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素。而专业提供的基本内容就是课程,专业其实就是课程群,二者在本质是一种共生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专业人才或研究方向建设离不开党内法规课程建设。课程建设不是简单将不同学科课程糅合在一起,而是在学科融合基础上,形成统一有机的跨学科融合课程体系。⑥参见韩大元、杜焕等:《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的实现路径》,《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4期。但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单位的课程设置主要考虑的是自身情况,对课程目标与学科理论、专业目标的相关性关注较少。此外,除课堂理论教学外,党内法规学科课程建设还应包括实践教学、写作训练。尤其是鼓励该研究方向的学生到政府系统、党委系统等实务部门参加实践,使学生能够理解党内法规在实务部门的运转特点,深入开展实践问题研究,从实际立规、执规过程中获取学术写作材料。然而,当前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实践课程的设置显然随意性较大。即使是对专业学位类型研究生而言,规范的、稳定的实践教学活动仍然较少,课程设置未能满足人才培养定位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党内法规课程建设还涉及教材体系建设。党内党规教材是党内法规学科知识规范、体系化、理论化的结果,也是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因此,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离不开教材开发与运用。因党内法规学科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教材选取的首要标准是教材意识形态立场正确、底线鲜明。而且还应当选用由在党内法规学科领域中学术水平高的权威专家编写的教材,教材内容应侧重该学科就某些领域已经取得的初步共识,而不是一家之言。但是,由于党内法规学科与专业建设还处于初创时期,教材体系还不能做到系统、全面,如何选用合适的、经典的教材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尽管一些有条件的高校院系、党校系统、科研机构等已加快编纂党内法规课程教材进程,但能否取得良好预期成果,还需要时间检验。
“党内法规制度的研究要提高水平,出高质量的成果,必须有学科依托和支撑。”①靳诺:《高校要在党内法规研究中发挥更大作用》,《学习时报》2019年12月24日。而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既涉及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如党内法规学科定位、基础理论研究、研究对象确定、研究方法归纳等,同时也涉及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并且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密不可分。此外,由于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既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结果,也是专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还需要重点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体系建设。
学科的科学定位需要面向现实。只有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学科发展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党内法规学科定位,既需要考虑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又要考虑党内法规学科的自身使命。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党内法规学科定位主要分为应用型学科定位与理论研究型学科定位。应用型党内法规学科定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人才培养,即为法治中国建设、依规治党实践输出党内法规专业人才;二是提供对策研究,即为实务部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应用型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机制方面表现为,通过专业学位教育(如厦门大学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出大量能够掌握党内法规业务和技能的专门人才,以及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形式为广大党员干部培训党内法规知识,强化其党内法规意识。应用型学科定位在课程设计方面表现为,党内法规课程体系应当涵盖党内法规立规技术、党规备案、党规执行、党规应用、党规评估、党规清理等课程。尤其是通过实习实践、实地调研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了解党内法规实际运转特点。理论型党内法规学科定位则要结合党内法规学科特色和实际,坚持中国特色,发扬优势,突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存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总体水平不高,原创能力不强等问题。党内法规学科设置及人才培养在国内属于新创,应当彰显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其学科理论研究应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善于发现与研究党内法规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党内法规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审查备案、党内法规执行评估、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等。党内法规学科理论研究应力图克服碎片化,努力形成具有共识性的理论研究。以学科共识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与党内法治建设规律,进而构建中国共产党执政话语体系。简言之,党内法规学科理论研究应当总结党的建设最新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予以系统化、规范化与理论化,为党治国理政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学术支持,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党内法规学科独立与机构协同正是对党和国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积极回应。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也明确指出,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避免原有院系建制的组织惰性,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需要打破现有机构平台的科研与教学组织形式。党内法规学可以同其他学科如党史党建学、中共学等形成独立的院系、研究中心或研究学院。在此基础之上整合党建、政治学与法学各学科力量,编制与设置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具体而言,形成独立建制的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专业学院或理论研究所,应具备独立的编制、专项科研经费与专门办公场所。其学术队伍与师资队伍应独立于其他院系,可以由法学院等其他院系转隶,也可以采取外部招聘或合作的形式,以此保障党内法规学科师资队伍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党内法规科研与教学活动。独立后的研究实体机构应加快修订独立的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党内法规学科自身特色,而不是照搬法学或党建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就其学术队伍而言,研究实体机构应招聘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专任教师或研究员,兼容法学、党建、政治学等多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由此来看,党内法规的学科建设涉及教育部门、院系管理层面与院系教研室,甚至教师和学生个体。因此,党内法规学科独立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教育部门与学校管理层面统筹规划,科学合理配置教学与科研资源。
学科建设单位应正确认识与处理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的区别,以此确定党内法规专业或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具体路径,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定位、毕业要求、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关系、学制与学位、主干学科与核心课程、课程体系结构及学时、学分比例、课程研修计划、案例资源库、教学实践等内容。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专业人才培养,集中于培养与塑造学生的知识与能力,即党内法规专业学生应当具有扎实的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系统的党内法规专业知识与教学知识、良好的党内法规实务处理能力、较好的党内法规研究能力,能够适应未来党建党务与教学科研工作。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学制年限与学位获取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及各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党内法规学科课程体系应以法学、政治学、党建学科为主干学科,不宜过多。以主干学科为基础,划分核心课程。核心课程数量既要体现党内法规学科交叉学科背景,也要适当突出学科建设单位的学科特色。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建设应包括三大领域的理论资源,即中国共产党研究、政党制度理论、法治理论。那么根据三大理论资源,其课程体系至少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理论、政治学基础理论、政党理论基础、比较政党制度、宪法学、法理学、法治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等。①参见王立峰:《打造中国特色理论话语体系的党内法规学》,《检察日报》2019年6月25日。此外,伴随党政合署办公改革深入推进,尤其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设置要回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其核心课程应当设置监察法学、监察史学等选修课程。这是因为监察法学具有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等理论②参见吴建雄:《监察法学学科创立的价值基础及其体系构建》,《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这些理论可作为党内法规学科的基础理论。各学科建设单位根据课程数量情况,依照各自院校课程层次安排,依次划分到通识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目录中。此外,党内法规制度的政治意识形态性、法治实用性等特征决定了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等层面应当更加注重政治性、科学性、实践性。因此,其课程教学内容与教材选用也应注意这一点。
学科建设离不开持续改进,而改进的一条重要途径则是评估。评估是诊断学科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有效形式。以评估查找问题,了解学科建设短板,为党内法规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制定科学的学科发展措施。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应当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三种评估途径。一是自我评估,即设置党内法规专业或研究方向的研究机构、研究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自我评估,如通过向教师、学生发放问卷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情况,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同时也可参照教育部学位评估中心设计的学科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本教学科研单位实际情况与党内法规学科自身特色,设计适宜的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评估。二是学科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实际情况积极参评教育部每轮学科评估,依照教育部学位评估中心采用的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从人才培养质量、整体师资队伍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等方面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评估。三是邀请同行专家或合作单位进行评估。同行评估是指聘请党内法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或其他高校中已设置党内法规专业或研究方向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相关指标体系进行操作。合作单位评估是指与设置党内法规学科的高校具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如人大、党委机关或用人单位对高校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满意度、立法咨询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当前,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已在党内法规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主要是指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在党内法规学科体系、专业体系与课程体系建设过程中统筹规划,使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三者之间互相兼顾。一方面,学科建设单位要鼓励研究机构、科研队伍及时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研究真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规范党内法规学术研究。另一方面,学科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带动党内法规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适度扩大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不断提升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推进党内法规课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