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世纪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比较新论

2020-02-22 07:32钱金飞
思想战线 2020年4期
关键词:领主西欧德意志

钱金飞

中西封建社会比较是一个国内外探讨得比较多的老问题,以往国内许多学者大都把比较重点放在探讨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差异”之上,如中国封建社会持续较长,西欧封建社会持续较短;中国封建社会解体较慢,西欧封建社会解体较快;中国和西欧的封建城市、庄园、税收、经济社会结构、土地所有制、农民的地位、经济生活方式都有很大不同。这些动辄两极对立式的、过于夸大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差异性的看法,随着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出现而逐渐得到纠正,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许多相同性也被更多地揭示出来。(1)参见庞卓恒《西欧封建社会延续时间较短的根本原因》,《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庞卓恒《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较长的根本原因》,《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赵建民《试论中国与西欧的封建城市问题——剖析中西封建社会解体缓速的主要原因》,《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张平宇、邱永明《从中西封建庄园的比较中看中国封建庄园的特点》,《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6期;顾銮斋《从帝王、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看中西封建税收的差异》,《齐鲁学刊》1997年第3期;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孟广林《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孟广林《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

本文赞同“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中国和西欧都经历有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发展的阶段”,也赞成在区分这两种经济体制基础上来进行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比较。但我们也发现,有些学者却用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经济进行比较,(2)陈华山:《简论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韩瑞常:《西欧封建领主制》,《求是学刊》1986年第3期;毕道村:《西欧也有地主制经济阶段》,《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冯正好:《中西封建经济比较研究:地主制经济与领主制经济的比较》,《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5期。从而得出中西封建社会存在诸多差异的结论。

如何理解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共同性?二者是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展现出各自的差异性,还是在“本质相异的前提下”体现出共同性?本文准备通过揭示7~14世纪中西封建社会以下4个方面的相同之处,来回答上述命题。

一、都发生了从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的转变

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二者区别在于:“在封建领主制下,领主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结合,国家对农民的统治是间接的,农奴经济和地主经济粘着在一起,建立在村社共同体基础上的贵族领邑是具有内部劳动分工和公共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实体,市场的主体是贵族而非农民。封建地主制则不同,领主贵族的特权被剥夺,各类地主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很大程度上是分开的,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是分开的。在小农经济之上已不存在以前贵族领邑那样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小农直接面对市场和国家。”(3)李根蟠:《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若干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别于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民间土地买卖,二是庶民可以成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4)李根蟠:《关于地主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历史作用的思考》,《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中国的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转化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5)陈华山:《简论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秦灭六国后完成了这种转化的第一次,封建地主制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形式得以确立。但封建领主制经济的成分因素并没有被完全消灭掉,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争斗依然在进行,封建地主制经济也在与领主制经济斗争中迂回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封建国家大庄园和大土地所有者的私家庄园,绝大多数的农民要么沦为依附于国家的“屯田客”,要么沦为豪门的荫户和部曲。随着这种农奴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重建,封建领主制经济再次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国家农奴制经济”和“豪强农奴制经济”。由于土地买卖关系已经确立,自由小农再次沦为农奴被直接依附于土地之上,使得土地买卖与政治权势相结合,变形的领主贵族经济不断复活,造就了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占据主导地位的“门阀士族”。(6)参见陈庆德《试论中国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演变》,《云南财经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郑凯堂《秦至隋以前的社会是封建农奴制社会》,《晋阳学刊》1984年第1期。

而唐朝中叶以来,随着均田、屯田、营田等各种形式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逐步得到确立并居于主导地位,封建的租佃关系也逐渐取代农奴制居于支配地位,(7)漆 侠:《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其对文化思想领域所产生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从而导致了中国从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再一次转化,并最终确立了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局面。表现为:第一,在地主阶级内部,门阀士族阶层逐步消亡,新兴地主阶层“势官地主”出现。“势官地主”虽有政治身份和特权,但特权有限。(8)白寿彝:《中国历史的年代:一百七十万年的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8年6期。第二,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逐渐从庄园农奴制阶段发展到封建租佃制阶段,许多原属于贵族地主的部曲被转化成为租佃农民,由贵族地主的“私属”转化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也得到减轻,身份地位也有明显提高,但在中国不同地区,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得到减轻的程度也不一样。(9)参见张邦炜《“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载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1~24页。第三,部曲奴婢劳动制逐步为雇佣劳动制所替代,“良贱体系”逐渐瓦解,“唐律中原先规定的奴婢和部曲、客女两等贱民在宋代都趋向消亡”。(10)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6页。在唐朝,家内服役的主要是奴婢;到宋代,家内服役主要是受雇佣的“人力”和“女使”,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11)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51~54页。

同一时期的西欧也发生了封建领主制社会产生、发展和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化。9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已经完成封建化,封建主之间因土地封授而形成封君封臣的依附关系和采邑层层封授的局面,采邑获得者需要向采邑封授者承担依附义务。许多原来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因战乱和赋税沉重而把自己的土地“献纳”给某位封建主并“委身”于他,然后再租用该封建主的土地成为农奴,各级封建主成为了普通农民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层。农奴也以“身份依附”“土地依附”“司法依附”的形式依附于领主,(12)参见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5~86页。从而确立了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

尽管在封建化过程中,西欧绝大多数农民被农奴化了,但自由农民并没有完全消失。在11世纪封建领主制确立时,西欧各国仍存有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但自由农民经常分化,一部分上升为中小封建地主,但大部分自由农民则沦为佃农。“就这样,在封建领主制以绝对优势取代封建村社制的时候,在其体内也出现了否定自身的新因素——封建地主制。”在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矛盾转化早在11世纪就开始了。这个转化运动在13世纪以前是属于量变阶段,13世纪以后才进入质变阶段。”(13)参见韩瑞常《西欧封建领主制》,《求是学刊》1986年第3期。这种转化体现为:(1)从以庄园制为主向以租佃制为主的转化;(2)从以劳役地租为主向以实物或货币地租为主的转化;(3)领主自营地减少并被分成小块进行出租;(4)出现封建地产转移运动。

这一时期的西欧,存在着“典型的”(即村、庄同一的庄园)和“非典型”(分布于多个不同村落中的庄园)的庄园。在“典型的”庄园中,大部分劳动者是农奴,他们通过耕作领主自营地、为领主服各种杂役等方式向领主缴纳劳役地租。但“典型庄园”只是少数,大多数庄园是分散在不同村落中的“非典型”的庄园。许多领有“份地”的农民,由于“份地”离领主“自营地”距离遥远,因而无法为领主服劳役,便向领主缴纳实物或者货币地租,他们与领主更像是一种租佃关系。这种租佃关系随着领主越来越多地放弃亲自经营“自营地”而得到增强。12世纪后,许多领主不但出租“自营地”,而且还出租“自营地”上的各种农业设施和牲畜,收取固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地租。(14)参见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1~62页。

就这样,“租佃制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前发展,13世纪的法国,大批大批的农奴都转到了租佃农一边...其他西欧国家也类似。”(15)韩瑞常:《西欧封建领主制》,《求是学刊》1986年第3期。14世纪后,西欧出现的粮食歉收、饥荒和黑死病也加快了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黑死病造成近1/3的欧洲人死亡、粮价下跌和劳动力紧缺,在减少领主直接经营“自营地”利润的同时,还增加了领主经营的成本,许多领主便放弃“自营地”经营和劳役地租,以比较优惠的条件把土地出租给农民,把劳役折合成货币地租,农奴因此获得更多人身自由而逐渐转化成租佃农民。

与中国一样,这一时期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还体现在“封建地产”从“抑兼并”到“不抑兼并”之上,不同的是,西欧的封建地产运动主要发生在封建主之间。

西欧的封建地产运动首先表现为教会地产流入世俗封建主手中。“代理人制度”和“教堂保护人制度”是他们夺取教会地产的常用手段。“代理人制度”兴起于9世纪,西欧各地的教堂、修道院因为领有国王或封建主“封邑”而需要履行义务,但有些义务不宜由教士来履行(例如率领下属为封君作战、主持领地上世俗法庭、审讯和处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就会请某个世俗贵族作为代理人,代替他履行这些义务,作为报酬,他就会把教会的部分土地作为采邑赐给这个贵族。此外,战乱期间,富裕的教堂和修道院很容易成为掠夺的目标,教会被迫寻找强有力的人来保护自己,教堂保护人据此便得到教会封土,在教区内巡行开庭、收取罚金或捐税,这就是“教堂保护人制度”。(16)参见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8~129页、第132~133页。

世俗封建主地产则因为继承、婚姻、没收、再分封而发生转移。从法律上看,封土由封君赐予,封土所有权属于封君,封臣只有封土的用益权,封臣不能够自由处置(即继承和转让)封土。起初,采邑只能终身享有,然而,法国的封土继承在10~11世纪逐渐得到确立;德国的封土继承在1037年通过其国王康拉德二世所颁布的《米兰敕令》而得到认可;英国封土的继承大约在诺曼征服后逐步流行,亨利一世继位(1100年)后得到法律上的承认。(17)参见张莹《英格兰骑士役保有制的演变及其废除》,《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10~11世纪,封土出售或转让的事例在法国、德意志和英国频繁发生,封土的转移一般以“替代”和“再分封”的方式完成。“替代”指封臣和封地买主达成协议后一起来到封君处,向封君申明自己愿意放弃封土,封土交回给封君;土地买方向封君行臣服礼宣誓效忠,请求封土,封君便将这块土地赐封给他。12世纪后的法国,只需向封君缴纳“封地转让同意金”,封地交易便可进行。到13世纪,对封土转移的法律限制已大为放松,事实上可以自由进行。12世纪的德意志,鉴于许多封臣不经封君许可便出售封土,洛泰尔二世皇帝(1125~1137年在位)发布敕令规定:“许多封臣竞相出售封土而不履行义务,以至帝国召集不起军队,所以如无封君允许,禁止出售封土。”(18)参见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2~113页、第143~146页。12世纪后,封土转让在英国也很盛行。《大宪章》规定:“今后自由人不得将他的土地赠予或者出卖太多,以至于其剩余地产不足以维持其应向封君履行的义务。”(19)张 莹:《英格兰骑士役保有制的演变及其废除》,《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1290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买地法》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其封土的全部或者部分,但必须采用“替代”的方式进行。没收和婚姻也是导致封建地产转移的手段。如果封臣死后有几个女继承人,其封土将被分割继承后带入夫家之中。(20)参见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5页、第135~136页。

国王和农民也频繁卷入土地交易中。英国国王亨利三世、爱德华二世、理查二世和亨利六世、亨利七世都曾大量出售、封授和馈赠王室领地。法国贵族出售封土、农民出卖份地在13世纪后变成普遍现象。随着土地转移的频繁发生,“贵族永远是贵族,农奴永远是农奴”的现象逐渐成为历史陈迹,出现了“商人化的贵族”和“贵族化的商人”。“百年田地转三家”“布衣卿相”并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点。(21)参见毕道村《西欧也有地主制经济阶段》,《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张莹《英格兰骑士役保有制的演变及其废除》,《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

因此,在7~14世纪,中国和西欧都经历了由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逐渐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发展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的时间也大体相同,即11世纪中国的“唐宋变革”之际,不同的是,中国的转变是多次转化中的一次。

二、政治上都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欧在政治上都出现了地方分裂割据势力逐渐减弱、中央集权日益加强、王权不断增强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中国和西欧都朝着专制君主制的方向发展。不同的是,中国的君主专制实现得要早一些,西欧各国在经历了“各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兴起”“这些权力相互合作和对抗的制度化”“封建等级议会君主制的兴起”并向“绝对君主制转化”后,王权得到逐步增强。(22)参见王加丰《西欧封建政权的发展》,载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324页。

在英国,尽管存在着“王在法下”的习惯和观念,但国王可以经常逾越法律的限制,这在诺曼征服之后更是如此,王受不受法律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23)马克垚:《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在13世纪《大宪章》颁布前,英国王权经历了从“巡游王权”或“个人王权”向“行政王权”或者“制度王权”的过渡,得到了较为顺利的发展。(24)参见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0~287页。《大宪章》的颁布,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高于国王,国王也需要遵守法律”的传统,“在13世纪国王和贵族的冲突中,《大宪章》几次颁布,显示了法律对国王的制约,但以后它逐渐被人淡忘。如果不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重又捡起它作为和国王斗争的武器,它根本不可能上升到宪法的地位。”(25)马克垚:《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而《大宪章》的有些规定,如其第39条“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王国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或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侵犯或逼迫”的条款,不过具文而已,法律的规定如何执行,还看实际情况。而拥有司法权的国王往往可以便宜行事,不受约束。虽然当时有法学家主张国王低于法律,但却明确表示,没有人能够限制国王。14世纪,虽然国王不能单独制定法律的传统依然得以保存,形成了立法需要通过议会的传统,但由于国王掌握了司法、行政、军事和召集议会的大权,国王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独断专行。而15世纪的法官福特斯坞在论及国王和法律的关系时认为:尽管英国国王只能用人民同意的法律来统治他们,但国王有时候必须专制,有时候为了人民的幸福,有的案件不需要由习惯或者法令来决定,而应当由国王来判决;在紧急状况下,国王可以不通过正常手续,进行紧急处置。(26)参见马克垚《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从整个西欧的层面上看,在中世纪西欧初期,国王受到日耳曼法、神法和封建法综合而成的“法治传统”的制约,形成了所谓的“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的观念,这些都是限制君权的传统,但它们对封建君权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基督教的国家理想、基督教王权神授的主张和封建法的效忠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日耳曼法对君权的限制,有利于王权的崛起。注重强调君主权威、宣扬“王之所喜即为法律”的罗马法在12世纪的复兴,也有利于冲击旧有传统对王权的限制。从11世纪末开始,英、法的国王不断突破旧“法治”传统以强化王权。英王亨利一世、亨利二世与法王路易九世、腓力四世等,都展开诸多旨在集权的立法活动。由是,“王大于法”“君权至上”的观点开始流行,旧“法治”传统渐次向理论或理想的层面退缩。15世纪后期,罗马传统帝制观念更是在法国泛滥,查理七世被其大臣称为“皇帝”和“奥古斯都”。(27)P.S.Lewis,Later Medieval France:The Polity,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Ltd.,1968,pp.85~86.而无论是英国的国会,还是法国的三级会议,都无法把君主置于法律的掌控之下。13~14世纪英国议会形成之后,国王仍掌握了国家的司法、行政与军事大权,并对议会具有实际的掌控权,独断之行每每可见,形成了“当国王愿意时,他能够召集议会、使其休会或者解散议会,他想召集谁就召集谁”的局面。在法国,国王不仅决定三级会议的召开,而且不让三个等级的代表聚在一起议政。由于“法律仍然是国王自己的法律”,也由于三级会议缺乏制度化,“即使它在召开时获得了某种宪政的意义”,但当它终止时,这种意义就很快消失了。到16世纪,随着比较专制的“新君主制”的形成,英国议会“受到严厉禁锢,法国三级会议被长期停止,英国和法国都建立起了专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绝对君主制”。(28)参见孟广林《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

德意志的情况较为复杂。10世纪德意志走上独立王国发展道路,德意志国王通过推行“王朝家族政策”和“国家教会体系”等政策,使德意志王权得到顺利发展。(29)参见Geoffery 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Oxford:Basil Blackwell,1962,pp.65~74;James.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7,pp.27~38;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8~46页。与此同时,962年奥托一世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后,则开始了德意志王权和神圣罗马帝国皇权的结合,使得德意志国王有正当理由掌控意大利北部那些经济比较繁荣的城市,从而有利于德意志王权的发展,使德意志王权在11世纪中期成为整个西欧最为强大的王权。

德意志王权与神圣罗马帝国皇权的结合也埋下了德意志国王与罗马教廷发生冲突的种子。11世纪之后,罗马教会通过“克吕尼运动”,掀起了教会改革的热潮,试图革除教会内部弊端、摆脱世俗政权对教会的控制;11世纪70年代开始并延续到1122年的德意志国王和罗马教皇,就册封德意志和意大利境内主教权力的“主教叙任权之争”,最终使得德意志国王丧失了对德意志境内主教册封的独自掌控权,教会成为了一支分裂割据的力量。更为严重的是,为打赢与罗马教皇的主教叙任权之争,德意志国王采取扶持中小封建主来对付国内反叛的大封建主的“王室家臣政策”。此举虽然使德意志王权在一度时期内因获得中小封建主的暂时支持而得以强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小封建主和大封建主同样具有的封建离心倾向也显露出来。德意志的封建化在12世纪的加剧使得大批自由农民破产,德意志王权因其兵源丧失而受到进一步削弱。(30)参见Geoffery 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Oxford:Basil Blackwell,1962,pp.135~139;[德]赫伯特·格隆德曼《德意志史:古代和中世纪史》第1卷(下),张载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7页、第534页。12~13世纪中期,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弗里德里希二世与罗马教廷长期冲突,迫使身兼皇帝的德意志国王不得不通过对诸侯的让步来赢取他们的支持,(31)参见钱金飞《德意志近代早期政治与社会转型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4~37页。这又进一步削弱了德意志王权,诸侯也借机获得更大的权力,开始诸侯领地国家的构建。(32)参见G.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Oxford:Basil Blackwell,1962,pp.235~238;尽管德意志王权在“大空位”(1254~1273年)之后有所恢复,但1356年《黄金诏书》规定,德意志国王由选侯选举产生,诸侯领地国家构建则进展顺利,从而决定了德意志国王无法建立起整个帝国层面之上的专制君主制。15世纪中后期至16世纪20年代的帝国改革,促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德意志民族化转向以及“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出现,(33)Peter Hamish Wilson,The Holy Roman Empire,1495~1806,New York:Mac Millan Press 1999,p.2使帝国也从之前的“皇帝的帝国”转变成为“皇帝与帝国各等级共享政治权力的帝国”。(34)参见钱金飞《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特性刍议——对“德意志特殊道路”的一种反思》,《世界历史》2016年第2期。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德意志各邦君主将邦国等级会议变成为邦君服务的工具,并利用16世纪爆发的宗教改革运动有利时机,建立起了具有绝对君主制性质的诸侯领地国家。(35)参见Geoffery Barraclough,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Oxford:Basil Blackwell,1962,pp.325~331、 341~349;Peter Blickle,Resistance,Representation,and Commun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pp.18~41、125~138、 225~256;关于宗教改革对德意志诸侯领地国家构建的促进,参见钱金飞《宗教改革对德意志近代早期国家构建的影响》,《世界历史》2013年第6期。

在14~15世纪,西欧各国兴起了一些相互争夺王室和政府控制权的大贵族集团和相互争雄的民族国家,西欧政治十分动荡,产生了呼唤国家权力集中、构建专制君主制的需要。15世纪后期,英国、法国、西班牙和德意志各邦都开始朝着专制君主制构建的方向发展。(36)参见王加丰《西欧封建政权的发展》,载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324~336页。

对中国而言,这一时期最大的变化在于门阀士族贵族日益衰落和君主专制日益加强。“六朝至唐中叶,是贵族政治的全盛时期,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一批有名望、重谱牒的世家大族。政治权力为这些世家大族所共有,天子是其中之一,不能凌驾于贵族之上。若贵族不满天子所为,则可以更替皇帝或篡夺皇位。但宋代以后,世家大族势力日益衰落,政治权力归天子所有,任免官吏和官僚的权力完全来自君主,若君主对其不满,即便身为宰相,也难以维持自己的地位。这样以来,天子的地位愈发巩固,废立篡夺等现象,在宋以后几乎不复见。这种天子掌握全部权力的政治体制,自宋代逐步发展,直到明清,独裁政治完全形成。”“宋代之前,虽然也出现过独裁君主,但他们都是凭借个人能力实行独裁,当他们死后,政治权力又会回到贵族群体的手中,而宋代君主独裁权变得制度化,君主独裁政治得以确立。君主独裁,并不是君主恣意妄为,从官制上来说,是把尽量多的机关置于君主的直接指挥之下,所有的国家组织,只由君主一人统辖。”(37)王化雨:《“唐宋变革”论与政治制度史研究》,载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72页、第175页。

在这一时期,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欧,都经历了一个王权不断增强并走向专制君主制的过程。不同的是,中国的君主专制实现较早,而西欧的专制君主制实现得较迟。此外,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欧,君主的专制都是相对的,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便在中国,皇帝也不可能恣意妄为,因为中国各朝封建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都有一套复杂而成熟的体制来保障。在决策过程中,君主、宰相、秘书咨询官员之间的制衡、给事中的“封驳”,以及独立于决策和执行机构之外的谏诤机构,传统的习俗、礼法以及祖宗家法等,都会对皇帝的专制起到一定的限制。(38)参见祝总斌《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载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第299~306页;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9~236页、第294~295页;孟广林《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因此,中国和西欧的专制君主制,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异。

三、商品经济都得到较大发展

这一时期的中国和西欧,商业都得到很大发展。中国商业的进步主要体现为:

第一,商品交易地点的扩大和交易时间的延长。在隋唐时期的城市中,一般分为“市”(商品交易区)和“坊”(居民住宅区),商品交易主要在“市”内进行。自唐朝后期开始,城中的“市”“坊”分隔制度被打破,形成了开放式的“街巷制”。除在城中交易外,宋朝之后商品交易还更为普遍地在镇市、集市、草市、庙市之中进行。(39)参见陈保银《北宋城市、镇市、草市与集市的商业活动》,《成大历史学报》(台湾)第二十六号,2002年6月;柳平生,葛金芳:《南宋城市化进程与城市类型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唐代开始出现的在大城市周围的定期集市(即“草市”和“墟市”),到宋代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大、中、小城市周围,农村中也出现定期举行的“村市”。商业交易活动的时间也有所延长,隋唐时期往往是日中开市,日落前毕市,北宋之后,商品交易可以延续到午夜。

第二,作为商品交换等价物的“钱”也大量使用,货币的形式也发生了由隋唐时期的“钱帛兼行”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的转变。唐朝建立后,于武德四年(621年)“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与此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铜钱供应严重短缺,唐朝中期后,出现了严重的“钱重物轻”的“钱荒”。再加上铜钱等金属货币不易携带,于是便出现了作为异地支取现钱凭证的“飞钱”。北宋时期的铸币量大为增加,唐玄宗天宝年间每年铸币32万贯,北宋太宗时每年就达到80万贯,到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达600多万贯。除铜、铁钱外,金、银也作为半流通性货币使用。10世纪末,成都市场上遂出现“交子铺”,发行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来代替铁钱,在四川地区流通。南宋时期,纸币大量流通,逐渐代替铜钱成为主要交换手段。南宋的纸币分为“交子”“东南会子”“两淮会子”和“湖北会子”,这4种纸币各自有固定的流通领域,彼此又有一定的兑换比例。元朝建立后,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完全纸币流通制度,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全以纸币作为流通货币的朝代。

第三,商业税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税赋收入的主要来源。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经济结构多元化,培植了力量巨大的工商业群体,工商业税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到南宋时期,商税和专卖收益超过农业税的收入,改变了宋朝以前历代王朝农业税赋占国家税赋收入主要地位的局面,海外贸易所造的收入也成为南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四,商业和商人地位的提升。两汉至唐前期,在“重农抑商”政策和观念的背景下,国家并没有把商人的财富合理而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的制度,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商人和国家主要是对立和“争利”的关系,因而被排斥在国家专卖体制之外。到唐宋时期,尤其是宋代,商税制度、间接专卖制度、“买扑制度”、(40)“买扑”指宋元时期的一种包税制度。关于宋代买扑制度,参见杨永兵《宋代买扑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雇募制的推行,确立了国家与商人新的分利机制。国家通过在沿边军需供应中使用“入中”、(41)“入中”指政府招募商人入纳粮草于规定的地点,然后给予钞引、使至京师或他处领取现钱或金银、盐、茶、香药等。参见胡建华《北宋“入中”简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黄纯艳《北宋西北沿边的入中》,《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和籴”(42)“和籴”指政府在漕运不足的情况下,为解决军粮供应不足或者在丰年时期为了避免谷贱伤农,以高于市场价的方式收购农民剩余粮食和草料的做法。参见魏娅娅《宋代和籴利弊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等手段,在漕运中更多地雇募商人,使得许多商人更多地参与到国家的军需供应、财政运输和专卖之中。在宋代的手工业和商业领域中,官营经济也通过多种方式向民间开放,民营也逐渐在这些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极大地改变了国家机器运转依靠农业赋役系统来支撑的局面。宋代后,国家改变了原来的“重农抑商”政策,推行“农商并重”,商人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商业和农业一同被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士、农、工、商,皆百姓之本业”(43)《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风俗门·重本业》,载《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578页。成为社会共识。城市中的非农业人口被“单独列籍定等”为“坊郭户”,是商人地位得以提升的最明显的标志。

在这一时期,西欧的商业也经历了从逐渐走向衰落到重新大发展的过程。4~6世纪日耳曼部族的入侵并没有完全摧毁古罗马的城市和商业,8世纪前西欧依然工商业繁荣,城市大量存在。8~9世纪后,伊斯兰教徒占领了地中海东岸和地中海上的撒丁岛、西西里岛、科西嘉岛后,切断地中海东西之间的贸易,导致西欧的工商业逐渐走向消亡。9世纪40年代,诺曼人侵占高卢北部的康托维克港和杜尔斯泰德港,切断西欧大陆与不列颠地区、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沿岸的北海贸易。(44)参见[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14页。

11世纪后,地中海贸易和北海贸易重新得到恢复。十字军东征,日耳曼人向东欧大平原和波罗的海的殖民,扩大了西欧商品交易的范围和规模。11~14世纪中叶欧洲大规模的商品贸易都与地中海和北海密切相关,地中海是“香料贸易”的交通要道。13世纪后,东西方贸易随着十字军东征和奥斯曼土耳其人的扩张而受到影响。13世纪到14世纪中期蒙古大帝国的建立和欧洲通往亚洲商道的重启,东西方贸易又重新得到了大发展。

除东西方贸易外,欧洲的内部贸易也很发达。地中海沿岸可以向欧洲北部输出东方的“奢侈品”;从乌克兰到巴黎的冲积平原可以向西班牙和佛兰德尔输出粮食和谷物;被日耳曼人殖民征服的东欧地区则盛产波罗的海贸易中的重要的商品——粮食。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以东所盛产的鲱鱼,康沃尔沿海岸、英吉利海峡和布列塔尼盛产的鳕鱼和海鳗,都是畅销西欧的重要商品。佛兰德尔的呢布不仅销往西班牙、英格兰和北欧,从12世纪末起也销往地中海沿岸各城市。意大利和佛兰德尔的香料和呢布商人集中到香槟地区交易,热那亚人、德意志人和威尼斯人把帕多瓦和威尼斯平原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商业联在一起。(45)参见[法]雅克·伯纳德《900~1500年:中世纪的贸易与金融》,徐 璇译,载卡洛·M.齐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8~221页、第231~245页。

商业大发展促使西欧国家在13世纪重新开始铸造和使用金币。自查理曼以来,西欧国家一直都使用银币,但银币数量有限,黄金产量也很少。10世纪后,拜占庭的贝森特和阿拉伯人第纳尔金币在欧洲扩大了流通的范围。13世纪后,热那亚和佛罗伦萨开始铸造“热那维诺”和“弗洛林”金币。西欧货币供应不足的困扰直到15世纪中欧银矿生产大幅提升后才有所缓解。(46)参见[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 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93~105页。

商业在政府经济中的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关税和货物过境税的数目也越来越多,成为国王传统收入的主要来源。1275年,英国开始征收羊毛出口税,对其他商品的进出口税也陆续开征,正是这些进出口税的征收,才保障了英法百年战争初期的经费需要。在13世纪的奥地利,国内贸易通行税为公爵们提供了1/4的收入,在14世纪的蒂罗尔,国内贸易通行税为蒂罗尔伯爵带来了1/4的收入。在14~15世纪的德意志,国内贸易通行税是各邦君主收入的一个常规项目,到15世纪后半叶,消费税收入占法国王室收入的15%~30%。(47)[英]爱德华·米勒:《1000~1500年:政府经济政策和国家财政》,徐 璇译,载卡洛·M.齐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74页。

因此,从7世纪到14世纪,中国和西欧都经历过商品经济大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得到较大提高。

四、都发生了经济重心的转移

在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欧都曾发生过经济重心的转移。不同的是,中国经济重心在完成了由北向南、由西北向东南的转移后,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就再也没有能够再次成为中国的经济重心;(48)参见黄纯艳《宋代朝贡体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45~450页。西欧在9世纪的时候,由于地中海贸易通道被穆斯林切断、地中海贸易停止而陷于衰落,使西欧经济的重心由南欧的地中海沿岸转向西北欧、佛兰德尔地区和北海沿岸。(49)参见[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24页。9世纪40年代之后诺曼人的入侵,打击了北海贸易圈,但随着11世纪之后地中海通道的重新被打通,诺曼人逐渐由海盗式的劫掠转向定居,地中海贸易圈、北海贸易圈和波罗的海贸易圈重新得到恢复,地中海沿岸重新成为西欧经济最为发达的重心地区之一。

秦汉时期,北方是中国经济的重心之所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的战乱,在给北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破坏的同时,也使得大批中原人口南迁,从而推动了江南地区的开发。武则天和唐玄宗时期,尽管北方的粮食生产也基本能够满足朝廷的需要,但北方已经过上千年的开发,经济增长的潜力已经基本耗尽。北方地区的战乱和南宋政权偏安江南,都是中国经济重心由北向南转移的关键性推动因素。安史之乱、藩镇混战、唐末农民战争、五代十国之间的战乱、宋辽、宋金、蒙金、蒙夏、蒙宋之间的战争,基本上都是在北方地区展开。北方地区遭到巨大破坏,大批北方民众南迁,逐步改变了中国人口分布“北多南少”的局面。自北宋初期起,中国人口分布“南多北少”的局面就已经形成。金朝南侵和北宋灭亡,又造成北方大批人口的南迁。南宋偏安江南,国土面积减少和大批人员南迁,使得粮食缺口的压力非常大,南宋政府一方面扩大耕地面积,同时也注重水利的兴修和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使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是唐代的两三倍,为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和经济作物的扩种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江浙地区也因此成为中国农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在蒙古攻灭南宋的过程中,北方地区遭受到战乱的打击要远胜于南方,(50)张 帆:《中国古代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1页、第287页。元朝定都华北,“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51)危 素:《元海运志》,转引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有宋之兴,东南民物康宁丰泰,遂为九围重地,夺往古西北之美而尽有之。是以邹鲁多儒,古所同也,至宋朝则移在闽浙之间,而洙泗寂然矣;关辅饶谷,古所同也,至于宋朝则移在江浙之间,而雍土荒凉矣。”(52)弘治《温州府志》卷一《风俗》,转引自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5页。

伴随着中国经济重心“由北向南”、由“西北向东南”的转移,(53)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页。中国对外贸易通道的主体也发生了从以“陆上丝绸之路”为主向以“海上丝绸之路”为主的改变,(54)关于这一转变,参见黄纯艳《宋代朝贡体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46~450页。而对外贸易通道主体的变换,又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经济重心转移的步伐和宋代“南海贸易体系”(55)关于“南海贸易体系”,参见黄纯艳《宋代朝贡体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50~455页。的形成。中国沿海的交州、广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等城市,以及两浙地区、福建、两广等近海地区,也因海外贸易而兴盛。(56)参见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15~226页。北宋时期,从甘肃、新疆通往中亚的陆路交通线,先后被辽、西夏和金所阻挡,宋朝政府积极开展海上对外交通,这在促使沿海港口城市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陆上丝绸之路”沿线城市对中原王朝的重要性,“陆上丝绸之路”城市也逐渐走向了衰落,中国经济的重心也就由西北转向了东南。

余 论

随着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以及海外贸易的兴盛,亚洲海外贸易空前繁荣,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东南亚地区、印度洋沿岸地区、东北亚地区比以前有了更为稳定而密切的贸易联系,形成了以“中国出口的手工业商品”与“东南亚和印度洋沿岸香药珍宝等资源性商品”相互交换的互补性贸易和市场关系,即“南海贸易体系”。中国经济的繁荣和“南海贸易体系”的运行,带动了朝鲜、日本、东南亚海岛和半岛地区、印度洋沿岸地区、东非靠近印度洋地区经济的繁荣,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了世界意义。(57)参见黄纯艳《宋代朝贡体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50~457页。

随着地中海贸易圈、北海贸易圈、波罗的海贸易圈的恢复与发展,13世纪后,蒙古大帝国驿道路网兴建所带来的“三大陆上丝绸之路”(即“绿洲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和“南方丝绸之路”)的复兴和“海上丝绸之路”及“南海贸易体系”的继续繁荣,(58)参见石云涛《元代丝绸之路及其贸易往来》,《人民论坛》2019年5月15日。西欧恢复与加强了经近东地区与中国和印度的商贸交往,西欧经济的发展也重新具有世界意义。

因此,在7~14世纪,中国和西欧都出现了从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的转变,政治上都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发展,都经历了商品经济的大发展,都出现经济重心的转移,中国和西欧经济的发展都逐渐具有世界性影响。因此,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相同的,我们应当在中西封建社会发展本质相同的基础上来看待和理解二者存在的诸多差异性,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是本质相同基础上的“大同小异”,而不是本质不同的“大异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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