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惠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9)
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奇特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1)[英] 哈特(H.L.A.Hart).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概念是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也是认识和研究学科的逻辑思维起点和焦点,经济法的概念于经济法学的价值也不例外。“什么是经济法”同样是一直困扰经济法学界的最大难题,至今仍未达成具有权威性的经济法的定义,以至于此话题也成为其他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诘难和诟病的一个梗阻。经济法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经济法的研究范围和理论体系建构。经济法学的诸多理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经济法的概念为逻辑起点和进路构建的理论体系(3)肖江平.作为概念的“经济法”——聚焦于 “经济法” 语词的多视角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2004:48.。经济法概念既是对经济法规范本质属性认识阶段和最高抽象成果的总结,也是继续探索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的基础,在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中始终居于纲领性的地位,引领着学科的发展方向(4)薛克鹏.论经济法的范畴化及其体系[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2.。因此,厘清经济法概念有利于学科理论体系建构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定义的提炼和阐述也应该围绕其法律属性展开,高度概括经济法作为法的本质特性和价值理念。
研究经济法概念或是定义,至少应当研究“经济”语词,包括其语源、词汇表达、语义、训诂等。知悉了“经济”的内涵,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也就有了更明确的定位。这既符合客观学术史的实际,又有助于提高论题研究的效率(5)肖江平.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5):116.。溯本及源,对“经济”语词进行探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界定“经济法”概念。
在公元4世纪,我国东晋时代已使用“经济”一词。“经济”语出《晋书·殷浩传》:“足下沈识淹长,思综通练,起而明之足以经济。”(6)[唐]房玄龄等撰.二十四史· 晋书(第七十七卷《殷浩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7.2042.“经济”一词自古释意为“经世济民”。包含了“经国”“经邦”“济世”和“济民”,以及“治国平天下”等意思。“经济”在中国古代文化和文学中也充满了丰富的社会内涵和人文思想,如古代名联“文章西汉双司马,经济南阳一卧龙”中的“经济”就是“经纶济世”的意义。“经世”者,谓治理国家,“济民”指救助百姓。宋朝以来“经济”一词不仅普遍使用,而且出现以此命名的不少书籍。如《宋史·刘颜传》载著《经济枢言》,《宋史·艺文志七》载著《经济集》12卷等。在清代,“经济”还指治国才能。如清代《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与参由明经高第为沁源令,吏治明敏,清节著闻,秩满擢新宁守,才品经济尤为世重。”《红楼梦》第二三回:“宝玉听了,大觉逆耳,便道:姑娘请别的屋里坐坐吧,我这里仔细腌臜了你这样知经济的人。”在中国近代,“经济”还有耗费少而收益多,勤俭、节约、财力、物力之意。如鲁迅《书信集致·李霁野》:“倘暂时在北京设一分发处(一个人,一间屋),就可以经济得多了。”郭沫若《洪波曲》第四章六:“打算在香港设一个第二制片厂,以便在海外容易取材而且经济。”丁玲《母亲》二:“小菡是一个没有父亲的穷小孩,她只能在经济的可能范围里读一点儿书。”“经济”在中国典籍中是“经国济世”“经邦济时”“经邦济国”等词的简称,汉籍中的“经济”偏于“政”和“治”。现代词汇“政治”更能准确诠释中国古代“经济”的概念。然而现代释义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7)叶坦.“中国经济学” 寻根[J].中国社会科学,1998,(4):62.。
现代汉语中“经济”一词源于19世纪下半叶的日本译法(8)周振鹤.19、20 世纪之际中日欧语言接触研究——以“ 历史”、“经济”、“封建”三译语的形成为说[J].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6):50.。最初“economics”一词未经日文已曾直接被译到中国。在1822年之后许多年里,“economy”与“economics”汉语译词大概有以下几类:A.治家之道、齐家之道、家政;B.国政、办理国家大事、治国之道、国制;C.节用、节俭、俭省、节省;D.理财、理财学、理财之法、银学;E.富国之谋、富国之法、富国策、富国养民策、富国养民之学、富国学;F.生计学、资生学、民生主义;G.计学平准学;H.经济、经济学。孙中山在《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又名《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批评》)中,谈及“经济学”名词,在民国元年的演说中对“economy”之“经济”的译名在中国最终被确立并传播与普及(9)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J].中国社会科学,2003,(3):179.。我国“经济”一词从最初的“经国济世”“经纶济世”“经邦济时”“经邦济国”到“治国才能”“勤俭节约”“财力物力”,历经了从“治国”到“自修”“治理”“财富”“勤俭”“实惠”等理念的发展和变化,越来越贴近现代“economy”一词的内涵。
希腊思想家色诺芬(Xennophon,公元前430—前355年)在《经济论》中最先使用西文“经济”一词。其书名原是希腊文《οικουομικοζ》,又名《家政学》。一般认为,“οικοζ”解释为“家”,“υομοζ”是“支配”或“法律”的意思。“οικουομικα”原意是“家政(或译家庭、家务、家计)管理”。英文的“economy”就是从希腊文“οικουομικα”一词演变而来。古希腊奴隶制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因此把组织管理奴隶的相关问题都列入“家政管理”范围(10)叶坦.“中国经济学” 寻根[J].中国社会科学,1998,(4):63.。约著于公元前4世纪末的伪亚里士多德(Pseudo-Aristotle)的《经济论》,以及近代学者威尔卡克(Wilcken)、安德里德斯(Andreades)、罗斯托夫采夫(M.Ros tov t zeff )等人的著作中都有“οικουομικα”的讨论。伪亚里士多德的《经济论》与色诺芬《经济论》一样,其中的“οικουομικα”一词也是指“家政管理”;后来也指“公共财政”等问题,内容有所发展(11)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78.转引自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J].中国社会科学,1998,(4):63.。到17世纪之时,基督教家政学宣扬诸如“勤奋”“节俭”等典范行为并将其视之为经济要义。可见,18世纪之前,作为包容经济生活整体并特指生活需求和物质生产的现代经济概念还没有形成,西方辞书中经济概念主要还是局限于家政范围,大部分辞书中的“经济”词条,其首要意义依然是“家政”“家庭管理”。
作为包容经济生活整体,并特指生活需求和物质生产的现代经济概念直到19世纪才真正确立。在承袭亚里士多德“政治”和“经济”并举之说的同时,家政与国治被相提并论。“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主要译自英国崛达之助等人编纂的《英和对译辞书》和法国重商主义者蒙克莱田(Antoyne de Montchrétien)1615年发表的《献给国王和太王后的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一词首先见于《献给国王和太王后的政治经济学》,主要用于商业财务。被誉为最初的英和对译字典,便将political economy译作“经济学”。18世纪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经济学家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Denham)在他1767年发表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或自由国家内政学概论》书名中继续沿用了“政治经济学”概念,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为一个综合概念,涉及从农到商等范围。鉴于此,政治经济学概念的盛行,已经掩埋了家政经济的原始含义,扩展到“大”而“广”的经济范畴。在西方经济理论中,几乎到处可以见到明确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多半涉及经济的具体利益和各种力量的对比,以及经济的社会实践。政治经济概念的彻底突破和确立, 则归功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于1776年发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对政治经济学理论提出了许多科学见解,创立了以增进国民财富为中心思想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开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道路。
19世纪,另一位杰出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李嘉图,于1871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上,研究并阐明在社会各阶级间财富的分配规律。马克思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1867年版《资本论》的副标题),结合德国哲学辩证法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杰文斯的《富国养民策》(1879年再版序言)中提出应当用“经济学”(economics)代替“政治经济学”。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于1890年发表《经济学原理》,其经济学理论改变了长期流行的政治经济学名称。现代实用经济概念并不是前现代家庭或个体经济的直接变体,而是更多的基于李嘉图之辈提出的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关系。西欧从19世纪中叶起,也许人们觉得“政治经济学”一词本身就不够经济,索性只用économie或economics, 这或许也是中国人最终接受“经济”译名的真正原因(12)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J].中国社会科学,2003,(3):186-188.。现代“经济”的概念已取代“家政经济”的原始含义,更多是基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代表各阶级利益的经济学概念,现代的“经济”还指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的一系列活动及成果,也指资源配置(13)资源配置(resource allocation),资源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资源配置是指对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上加以比较作出的选择。资源配置合理与否,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要通过一定的经济机制与制度设计而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通过市场竞争使资源自由流动满足市场的需要。但因市场配置资源客观上存在不足,不可能使资源配置尽善尽美。为了避免在资源配置中出现地区结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结构存失衡,国家可通过宏观调控,把掌握或控制的资源转移分配到急需发展的领域,使经济结构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在地区结构调整中,加快西部地区发展,保持东部、中部与西部之间的平衡;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强第一产业、提高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因此,市场机制与政府计划都是资源配置的方式。的过程。
纵观“经济”或“economics”一词内涵的演变,中西方各有不同。西方的“经济”源于“家政”的微观管理,与中国“经济”之“经邦治国”宏观管理不同(14)叶坦.“中国经济学” 寻根[J].中国社会科学,1998,(4):63-64.。但古希腊的“经济”也有“领导”“管理”“安排”“关怀”之意,与我国古汉语的“经世济民”涵义相近。区别在于:西方的“经济”概念先从“家”到“王室”而最终扩展到“国”;而中国的“经世济民”“经邦济国”“经国济世”自开始便应用于“国”或“邦”(15)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J].中国社会科学,2003,(3):186.。可见,古今中外经济的理念,不论是我国古代的“经世济民”,还是古希腊的“家政管理”,都蕴含着“管理”或是“治理”的理念,延伸到“财富”“资本”“勤俭”“政策”“民生”等内涵,从“济民”发展到后来政治经济学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都切合了现代“资源配置”理念。《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经济”的解释是A节省,节俭;B理财,家政;C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16)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出版社,1995.372.;《现代汉语词典》对“经济”的解释为:A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B个人生活的用度;C用较少的人力、物力获得较大的成果;D治理国家(17)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制.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出版社,1996.664.。《现代汉语词典》对“经济”的释义汇聚了中英文“经济”的内涵。纵观“经济”一词古今中外的演变,都包涵着“财富”“治理”“管理”“分配”的理念,经济活动就是个资源配资的过程。从“经济”一词的广义上说,大社会当然是由所谓经济力量整合在一起的。但是当把这种秩序称为经济,例如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社会经济或世界经济时,却会造成严重的误导,这已成为混乱和误解的主要根源之一。以至于把市场的自发秩序转变为一个得到精心管理的组织,使其服务于一个公认的共同目标体系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狭义上说,可以把经济称为家政,一家公司、一个企业,甚至政府的财政,都是一种经济,因此当然也是指对既有资源做精心的配置,使其服务于一系列且统一的目的。因此,经济依靠严密的决策制度,决定着资源的不同用途(18)[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94.。
经济法概念源于18世纪的法国。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之经济法或分配法篇第1条,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理念。摩莱里当时并未对经济法进行严格的界定,而是将“经济法”和“分配法”并列提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的法律草案。经济法的理念就是萌发于社会的统畴分配,强调国家意志对社会分配的参与,基本准确地表达了经济法就是“规范社会分配活动”的思想(19)[法] 摩莱里.自然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7.。1843年,摩莱里获得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的支持和赞同。而另一位法国学者蒲鲁东(Proudhon)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对经济法进行解读,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但未能对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说明。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edemen)在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提出“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的经济法定义,阐明了经济法和经济规律的关系,但未反映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应具有的本质属性(20)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6):4.。早期的法德两国学者提出并定义了经济法的概念,明确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关系(21)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而言是一种矫正型法,是对民商法主体滥用民事权利和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政的一种回应,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设计。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则范式。因为干预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较有弹性,可以涵盖管理、监管、调制、协调、调制、调节等内容,因此,文中涉及到关于“国家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表述时可以用“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行政干预”代之,只是不同的语境用语的表达上会有不同。“国家干预”主要是相对于“个人自由”而言,可以包括立法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而“政府干预”或“行政干预”主要是相对立法干预、司法干预而言。。
哈耶克认为,狭义上“经济是一种组织或安排,是人们在其中自觉地把资源用于一系列统一的目标。”(22)[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124.马克斯·韦伯认为:经济行动或活动就是“以经济为取向”,行动者和平运用资源控制权为主要动力,为了满足对“效用”的欲望的行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就在于审慎而有计划地获得控制与处置权,也是经济行动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任何类型的经济活动都要对控制与处置权进行某种事实上的分配。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产品的销售以货币形式偿付这些消耗;计划经济则会考虑是否能够提供必要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而又无碍于满足其他被认为比较迫切的需要,两者经济行动的取向主要是针对经济的目的而选择,且从技术上在可供选择的目的之间以及在目的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2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56.160.161.。美国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的高级研究员迈克尔·斯彭斯(Michacl Spence)在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评价,认为其著作表明“经济学最终要解决的不是市场问题,而是社会资源分配和配置问题”(24)Michacl Spence,MarKets Aren’t Everything, Forbes.com(October12,2009)。转引自[美] 富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M].唐朝文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15.。2007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经济学家莱昂尼德·赫维茨( Lenonid Hurwicz) 和罗杰·迈尔森( Roger B. Myerson)、埃里克·马斯金(Erics. Maskin),以表彰他们对创立和发展“资源配置的机制设计理论”作出的贡献(25)郭其友,李宝良.机制设计理论:资源最优配置机制性质的解释与应用——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主要经济学理论贡献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5):1.。因此,经济的本质就是“资源的配置”模式。西方的经济学发展史,都是围绕着市场与政府两只手对资源配置的辩论史。不论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还是凯恩斯的“政府干预”都是基于市场与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角力而展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市场看不见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对资源配置的过程,且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两只手交替作用,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经济制度下有所不同,并形成不同的经济关系。只有当这两只手协调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能产生(26)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经济法本源论——“社会基本矛盾论”是解释和解决经济法律体系列问题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1.。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关系就是在一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广泛而复杂的诸种社会关系的总称(27)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40.。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则表现为市场经济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为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即决定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经济关系在由社会关系构筑起来的社会中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说,经济关系构成了法律的本源(28)薛克鹏.经济法定义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2.43.。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1-122.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内容,也应该是围绕着市场与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的经济活动展开,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在调整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或是社会关系,是一种资源配置关系,且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因此,经济法律规范时常表现为政治化、政策化、社会化和道德化的倾向,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也可能会超越法的规范本质,体现更多的利益和目标导向的价值选择,但经济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是其本源,不应被异化或淡化。对经济法溯本求源,其概念的界定应该回归到经济法律规范如何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秩序的轨道上,概括并揭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该以经济法的概念为逻辑起点,并遵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围绕着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其相关的其他社会经济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和内在的法律逻辑思维展开,去构建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30)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92.。因此,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重要依据。有学者认为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标准的理论是来自苏联的一种偏见(31)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J].法商研究,2009,(4):134.。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愈益复杂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交叉与模糊在所难免(32)李昌庚.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J].北方法学,2014,(5):84.。各部门法相互渗透,仅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很难完整准确地对各部门法进行区别和界定,但法律部门的划分仍是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为标准,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33)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2011,(2):60.。比如,经济法和行政法都调整政府行为,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市场行为,但各部门法适用的领域不同,即调整范围或对象不同。因此对各部门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利于相关法学概念的界定,以及明确各部门法的属性以及调整范围。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众说纷纭,但较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以及“其他多元说”。比如张守文教授的“二元论”包括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4)张守文.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9.。在“三元论”中,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活动关系三大部分(3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4-95.;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3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8.;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该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法关系(3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52.。“四元说”的多种主张中,杨紫煊教授认为“新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管理关系、企业组织关系、调控和社会保障关系(38)杨紫煊.论新经济法体系——关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J].中外法学,1995,(1):2-4.。李昌麒教授则认为应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39)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66.。徐杰教授则认为应包括: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40)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5.。其他多元说基本上是自说自话,已经背离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纵观以上学者的观点,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达成共识的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其他社会关系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框架和边界的认识都较为模糊,要获得一个完全统一、甚至表述一致的经济法概念尚存困难。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界定的纷争成了制约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瓶颈,也影响了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并因此被其他部门法学者诟病。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历史阶段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考察和结论难免有些偏颇,在此不作评论,但也可以从中提炼其共性,如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学界的共识。任何概念都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基本反映了当时客观事物的属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行思维推演。基于不同视角,不同学者的观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才符合学术理论研究思维的规律,关键在于如何整合各种理论观点,提炼出权威而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
经济法属性是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指标。揭示经济法属性的途径有许多,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功能和作用等,虽然每一种方法都能反映经济法规范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区别,但反映的程度和角度是不同的(41)薛克鹏.经济法定义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2.12.。经济法独特属性包括调整对象上和调整方法上的独特性、经济法规则范式的独特性、价值目标的独特性以及经济法定义的形式逻辑及其部门法体系中的种属概念等问题。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经济法概念的核心,即从形式逻辑上明确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属加种差的定义模式,就可能知悉其内涵,其概念的表达也就清楚了(42)肖江平.经济法定义的中国学术史考察——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16.。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秩序性
秩序是由各种自然规律、法律制度、社会规约、道德准则等行为规范约束协调下形成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总和。社会经济秩序是指除了受自然秩序影响,还应受政治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秩序制约的社会经济秩序,以下简称为“经济秩序”。因此,经济秩序是在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社会规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协调下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应遵守市场的自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并受到政治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秩序的影响。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特性,并受法律监管和宏观调控,即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自治”“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都受宪法保护的。因此,经济法并不能简单认为是调整“国家干预”“国家调制”“国家协调”或“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法,而应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简而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秩序”。结合经济法之“经济”的内涵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活动过程中,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社会、道德和时事对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应尽可能减少其对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调整,经济法正是调整经济秩序的法,国家的经济立法也应以维护经济秩序为核心。因此,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经济学上的实体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了经济法学上的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并且根据实体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社会经济秩序分为微观经济秩序、中观特别产业经济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微观经济中的市场自治秩序和市场规制秩序、中观特别产业或区域监管秩序和宏观经济领域的调控秩序,都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有序地发展(43)袁礼斌.青年经济学家文库 市场秩序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微观领域的市场秩序或是市场规制秩序、中观领域的特殊产业秩序、宏观领域的宏观调控秩序,对应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法也可以分为微观经济秩序法,也称市场秩序法或市场规制法、特别市场监管法(44)根据学者关于区域法和领域法的相关界定,特别市场监管法可以包括区域经济法和领域经济法。、宏观秩序法或宏观调控法。在微观经济领域,民商法所调整的市场自治秩序和经济法所调整的市场规制秩序共同形成了微观经济秩序,经济法的市场规制秩序是建立在民商法市场自治秩序基础上的制度构建,是对无序自治市场秩序的矫正或是规制。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微观经济秩序是在遵守民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私法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危害经济公平、效率和安全的自治行为进行规制和矫正权力的法律规范。而在宏观经济领域和特别经济领域,更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秩序主观能动的干预,而且都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自治秩序一定程度限制的基础上,不过,也不能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自主权。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之法,而不是社会经济秩序参与者保护之法。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自发秩序,即微观经济秩序或市场自治秩序;第二,以政府调控为辅助的宏观结构秩序,即宏观经济秩序;第三,市场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域(包括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特别的产业、区域、领域)的发展秩序,即中观经济秩序或特别产业秩序(45)刘水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4,(8):90-91.。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为了弥补民商法对民事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足,通过经济立法赋予国家机关对经济秩序的干预权,同时防止政府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侵害民商事主体的权利的法律新机制,是对实践中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不能调整的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回应。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或是简称为“经济活动过程中”。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缺乏对调整范围即“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明确界定,对其规制对象“经济秩序”也缺乏研究和理论构建。正如上文所述,现代“经济”就是关于市场与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而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区别于社会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只有明确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经济性”,才能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法益目标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如果混淆不同范围的法益目标,就会出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强调社会本位的价值目标,但经济法是通过对经济活动中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经济秩序的公平、效益和安全。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银行法、财税法等。而社会法是通过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介入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来弥补和平衡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两者的切入点不同。社会法主要是对经济法、民商法所调整的市场和政府对资源配置结果的修正和补充。比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捐赠法、社会慈善法、社会福利法等。
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是仅限于在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活动中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的调控行为,以及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规制和监管行为,不同于行政法中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对公共教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行政管理行为。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政府对市场配置资源的监管和其配置资源的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规章成为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目标不断的调整和变化。因此,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具有不确定性或灵活性。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公共事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民生的保护,应具有稳定性,相应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法不能朝令夕改。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都应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但因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范围与方法不同,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和“经济手段”,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概括性授权有别于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的限权,经济法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原则的实质正义有别于行政法的程序合法性原则的形式正义。只有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所调整的不同领域或范围,才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和采取不同的调整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的《民法典》也把“经济秩序”作为其法益目标,但经济法与民法对经济秩序调整的具体法益目标和具体调整对象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2条,民法要维护的经济秩序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经济秩序是一种自治秩序,旨在维护自由、平等和公平的经济秩序,维护的是个体正义的价值目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6)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愿望与需要,其内容包括: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和利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公共道德的维护、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中国法学》,1995第4期,第54页。)学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不同的解读,但经济的视野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资源享有的权利,如公共秩序、公共产品、产品安全、环境生态等。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内涵,在此不展开探讨。经济法语境下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市场与政府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不论是从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还是商业利益的角度,如果能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造福于民,而不仅仅是短期的少数人的受惠,都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且可视其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的利益而不同。比如投资者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等。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维护的是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的法益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效益和安全等公共性目标,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秩序的法益目标在于维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公平的私权自治性是不同的。经济法和民法都追求公平的经济秩序,但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体现为差别待遇的结果公平,民法上的公平是形式上的个体公平,强调平等和自由基础上的机会平等。因此,经济法应该是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各方社会整体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是在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中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政府主体行为来实现其法益目标。因此,对经济法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成为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对象。
1.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调整
市场行为可以分为合法市场行为和违法市场行为。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调整有两个目标:即通过经济法规范内生的法律逻辑的自洽性来规范和引导合法的市场行为和规制违法的市场行为。经济法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融资行为、投资行为、生产行为、销售行为、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并引导市场主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处罚。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经济法通过立法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只有当市场行为破坏或是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法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经济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而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两种状态:有序状态与无序状态。市场的有序状态反映了市场主体之间稳定的利益关系,是市场主体在遵循社会共同承认的市场规则体系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市场行为模式。市场无序状态即市场失灵的状态,反映的是市场主体之间非稳定的利益关系,是指市场主体违背社会共同承认的市场规则体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非稳定性以及不可预见性的市场行为模式,市场秩序是有序与无序的辩证统一体(47)刘根荣.市场秩序理论研究:利益博弈均衡秩序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22.。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立法和引导市场行为确保有序状态,通过对无序状态的规制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比如,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破坏价格机制的市场行为、偷税漏税行为都属于经济法调整规制的范畴。一般情况,对于微观市场自治秩序的有序状态主要由民商法调整,但有序的自治市场秩序的市场行为有赖于经济法的规范和引导。对于中观公共经济秩序或特殊产业经济秩序,是一种受管制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应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其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都应依法进行,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宏观调控经济秩序,主要是经济法通过授权职能部门以经济政策、行政规章和政府规定等抽象的行政行为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以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如果没有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以及对违法市场行为的处罚,就难以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
2.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
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行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首先,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的逐利性和局限性等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权利的滥用,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市场权利滥用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偷税漏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问题,但仅依法官的民事司法审判难以规制这些民商事权利的滥用,无法弥补市场权利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以至于需要经济法通过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以弥补民商法的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授权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法律适用方式或行政执法模式,是经济法实现其法益目标的法治保障措施,这与民商法、刑法主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问题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是经济法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法院司法审判是经济法律救济的最后法治保障。其次,市场监管行为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殊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这些特殊领域关乎重要的国民经济命脉和民生基本保障,对其市场准入或退出应该经过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其经济活动中的市场行为应遵守严格的行业标准,并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再者,宏观调控行为是重要的政府经济治理模式。受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之法律保留和程序正义形式理性的限制,行政法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政府部门时刻需要急速的行动,急事无法律(4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0-161.。洛克认为政府所有的权力,就是为社会谋福利,并认为因为世间常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严格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有害,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49)[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6.97.。丹尼斯认为政府是民众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而选择的代表团体,其作用仅在于为他们的福利进行活动(50)[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防震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2-42.。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发展进入资本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时代,经济的金融化、资本化、网络化、社会化和全球化已不可避免。高度金融化、网络化、资本化、社会化和全球化的新经济模式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涉及众多民众的利益和国民经济安全,这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经济秩序必须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也是经济法概括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经济法为了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区域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也成为政府重要的经济治理模式,或是资源配置方式。经济法是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确保公平、效益、安全的经济秩序而建立的一种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调整是既授权也控权,但并非国内部分经济法学者认为的经济法是控权法(51)陈云良.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J].政法论坛,2015,(2):159-160.。经济法在对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因此,经济法可以通过确定目标、选择规范手段、规定具体行为以及实施规则的责任,明确其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对经济活动的市场和政府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弥补市场自治和政府干预的不足,矫正市场自治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构的缺陷,并规范政府行为。
经济法是在克服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构建的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法律调整方法虽然有联系但也有区别。特别是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以行政执法为主,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法律调整机制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渊源的软法性
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政府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具有灵活性或非确定性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规章的软法成为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软法规范不应该违反上位法。行政法所调整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比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公共交通等,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民生的保护,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相应的行政法规范不能朝夕令改,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典。同样,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特定时期内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所以民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法典。
2.行政主体职能部门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法的行政主体不同,职权和职责也不同。经济法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对市场经济秩序享有规制、监管和调控职权和职责的行政机关,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而行政法的行政主体主要是依法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部门。比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等。不同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目标、行政手段都不同。经济法的行政机构为了公平、效率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授权政府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监管和宏观调控。而行政法的行政机构是依法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监管,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全、和谐发展。
3.法律调整方式的实质理性
法律调整方式指法律对权利、权力、义务、职和责任的配置方式。可分为积极的义务、允许和禁止三种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这三种方式互相结合,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不同配置,形成十分复杂的配合式的调整方式(52)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19.。为了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的实质理性,经济法对行政主体一般是概括性授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更多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立法权,特别是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抽象行政行为,有别于行政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限权的调整模式,经济法的合理性原则的实质正义有别于行政法的程序合法性原则的形式正义。经济法行政主体的职责除了行政执法之外,还有积极的行政监管和行政调控,不同于行政法单一的行政执法模式。经济法的调整不以惩罚追责为目的,甚至采取积极的优惠和鼓励措施,比如产业政策。另外,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法定性,不同于民法的约定权利义务强调平等性。
4.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一体的综合责任,但行政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法的法律责任只是民事责任。另外,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与民商法的民事责任不同,民商法的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结果主义的损害赔偿原则,其赔偿责任以损害事实为依据,适用的是填平理论的事后补偿机制,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主义的风险管控原则,其民事赔偿除了损害补偿之外,还可以是以惩罚为主的惩罚性赔偿。民法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约定责任和侵权责任,但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一般是法定责任和侵权责任。比如经济法的惩罚性赔偿就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5.法律施机制的行政优先性
传统的民商法的法律实施机制都是以法院司法审判为主的司法中心主义,司法是解决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适用方式,并遵守法治原则。但经济法的纠纷解决主要以行政执法为主。另外,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执法权,但经济法的行政执法一般是基于特定的私法基础上的经营者与经营者的竞争法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关系等。因此,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主要是以行政机关主导,市场和个人、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共治的政府治理模式(53)现代治理作为新型的管理模式,强调其目标的公共性或共同性,权力运用之民众参与性、多元性、非正式规则性,以及多中心主义等理念,是对正统单一行政管理权力之权威的突破和超越,也是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经济法之政府治理机制就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率与安全的经济秩序,在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的治理机制。政府治理通过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建立公共善治的共享机制,并通过社会中间层的分权机制有效缓解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政府治理调控的非正式规则的软法和行政执法先行的处理机制,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经济法之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政府治理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模式,必须遵守经济法的基本法则和程序正义,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政府治理的法治与善治的执法路径。。行政法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使其行政执法权,被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原则上只能从服。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占多数的国家法律主义学者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简单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强调经济法对“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的规范,仅把经济法预设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实际上,经济法的行政规制关系、行政监管关系和行政宏观调控关系既是经济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是程序法律关系。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市场规制权、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但都必须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权力。国家法律主义混淆了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主体关系,误读了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把经济法律关系简单地解读为经济法的行政执法关系,经济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也就当然地被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忽视了经济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和消费关系、投资关系、保险关系等经济法实体法律关系的调整,即经济法中的法定的私权关系。因此,经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融合的法律机制,经济法规范的内生法律逻辑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这种实体法律关系既包括法定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政府执法主体职权职责关系。就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而言,是市场主体法定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也是政府职能部门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和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过程,是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关系的融合,但行政执法程序关系是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基础。因此,对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关系、特别产业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不能简单地解读为国家或政府一方与市场主体一方的法律关系,而应该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确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厘清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并建立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是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学更是一门新的学科。纵观世界经济法史,自其理念诞生至今也就短暂的200多年,在悠久的人类法制史上还处于幼稚期,但需要其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却日新月异,变化莫测。社会存在总是先于社会意识,但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预测并正确引导社会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的法律部门,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不少成就,并在理论研究的某些领域已达成了一定共识,但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的定论,依旧众说纷纭,有待于厘清与重构。
我国从建国时期的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资源的配置就经历了从完全政府计划到政府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与政府在不同领域分别配置资源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的资源配置模式,为更全面开放市场,激活市场活力排除了障碍,也为在政府主导的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发展混和经济模式树立了方向标。在不同历史时期伴随着国家对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作为调整资源配置的经济法律制度也应不断地调整变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朝令夕改也成了经济法的一大特色。无可厚非地,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反应当时的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并烙上了时代的印迹,在不同的时期反映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而且是辩证发展的过程。回顾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进程及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每一个学者的研究路径都是随着时代的潮流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在探索和思考着最能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计划对资源配置最优的制度设计,并且是个不断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每一位为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而孜孜不倦的学者,不管其关于经济法的解读如何,都是基于那个时代的经济特色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很欣慰我国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学界百花齐放的学术争鸣和自由中取得的丰硕成果。虽然目前尚未形成权威的经济法概念,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越辩越明,最终接近真理。
关于法律的定义,哈特认为属加种差的定义形式是最简单和最能令人满意的,最常用来为法律下定义的一般性属概念是行为规则,然而规则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本身同样错综复杂。近似于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中各种不同类型的规则联合为一体,这种表达方式的用法就是由起联合作用的基本要素所决定的(54)[英] 哈特(H.L.A.Hart).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6-17.。经济法的概念不是单一的法律要素可以囊括的,应该涵盖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反映其调整方法和价值目标的基本要素的组合。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因此是一种法律规则或是法律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或其他行为规范。经济法脱胎于民法对权利滥用之无奈和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扩张的泛力,是传统民法和行政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调整对象正是民法和行政法力所不能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社会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标志,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厘定经济法的概念才能避免经济法落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思维范畴,建立属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范畴的思维模式:即经济法通过对法律传统二元结构的解构和重构,政府、市场和社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结构中的三要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在于其社会本位原则,政府规章和经济政策等软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法益目标就在于经济法通过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和调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
综合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普遍共识,通过法理的疏理,结合现行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的概念可定义为:经济法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市场规制秩序、特别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规制秩序、特别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此定义可从四个层面进行解读。首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强调了经济法的适用领域,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市场规制秩序、特殊产业秩序和宏观调控秩序,调整的具体内容是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再者,其法益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与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最后,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因此和其他部门法规范一样,体现国家的意志,由特定的机关制定,依法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经济法的概念是由多种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社会本位是经济法规范的核心。经济法对个体利益的整体协调平衡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不能为了GDP增长不惜破坏生态环境,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体利益和公平正义。
在经济法的定义里强调其法益目标或价值是必须的。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对经济秩序的调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经济法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调整就是要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民法与行政法、刑法规范侧重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惩罚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保护,所以更侧重于“形式理性”。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特定法益目标的保护而规范具体的行为,追求的是“实质理性”。但经济法的制度设计,除了要规范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外,也应该遵守法的形式理性,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政治、社会、道德目标而践踏程序正义。
经济法作为实质法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传统法律体系的法律构成和范式,其更注重目的导向的使命可能导致其忽略了规则构建和程序正义,这恰恰成为制约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原因。不论经济法的法律形式如何,终究不能离开其作为法的本质属性。因此,对经济法概念的构建必须回归其作为法律规范的本质,去提炼更符合其规则体系特色和结构层次的逻辑设计,使经济法概念能真正引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