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莹常 江
(1.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 四平136000;2.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100029)
科技实践活动是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应用、提高科技水平和对科技应用安全进行保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实践活动是通过相应的社会伦理规范进行指导的。但是,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如何使得二者能够有机结合,有效地发挥社会伦理的实践有效性,使社会伦理规范充分发挥对科技实践的指导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打造科技强国的背景之下,有效的社会伦理规范已经是其中的应有之意。从“道”“技”关系的视角来审视社会伦理规范与科技实践,有益于加深社会伦理与科技实践的融合,使社会伦理规范在科技实践之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中国古代,“道”是一个具有极度的抽象性而又难以把握的哲学范畴,而“技”主要是指在科技实践中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或方法。“技”是具体的、有形的,“道”则是位于“技”之上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道”“技”关系的解读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即伦理道德规范可以为科技发展与科技实践提供方向指引[1](P7)。科技发展不能脱离伦理规范的制约,伦理规范是科技发展与应用的必要保证,一旦科技实践脱离了伦理规范的制约,不仅不会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利益,反而会起到一些副作用。在中国古代,不仅有丰富的技术成果,而且也有丰富的社会伦理资源,但是,这些社会伦理思想都散布于诸子百家的思想中,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各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以道驭术”思想进行阐发,从而形成自身的思想特色。
儒家社会伦理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伦常秩序,以此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1](P9)。儒家所追求的最高道德价值是“仁”。“仁”的实现需要同时关注自身、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即“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儒家强调的社会伦理道德不仅局限于自身道德素质的养成,更要在自身道德基础之上实现其社会价值。因此,儒家对于“以道驭术”的阐述主要关注的是科技实践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图使科技服务于社会民生,这是儒家社会伦理思想的特色所在,同时这也是中国社会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与儒家相比,道家将“道德”的适用范围推而广之,“道德”并不仅局限于社会伦理的层面,而是将其放在人的身心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技术活动中的各个要素之间关系的层面理解,这也构成道家“以道驭术”思想的特色。“以道驭术”的实现过程便是“德”与“技”的结合[1](P10)。虽然老子对于“道”“德”的表述较为抽象,难以把握,也没有直接就“道”“技”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但庄子对其的解释与说明却是较为具体和容易理解的。庄子说“同于天地者,德也;行于万物者,道也;上治人者,事也;能有所艺也,技也。技兼于事,事兼于义,义兼于德,道兼于天”(《庄子》),从中可以看出,“道”“技”“德”之间具有本质的联系。“道”本身是合乎万物发展规律的,是自然本性的体现,而“德”是来自于道,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具体的原则。精湛的技术是技与艺术的自然结合,在技术操作中体现为一种艺术之美,在技艺达到一定的水平后便可以通于天地之道,即“以艺入道”。由“技”入“道”的途径有多种,但是不论哪一种都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之中进行体悟,而在达到“道”的境界后,这些具体的、有形的实践操作也就不存在了,这样才真正实现了“无”的天地和谐状态。因此,从“道”的层面来看,“技”也就是“艺”。如果科技实践不在“道”的指引之下,就会使这种和谐状态被打破,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也就是“失德”[1](P14)。道家的“以道驭术”思想更加强调的是人与社会、人与天地之间的和谐共生。与儒道两家思想不同的是,法家主张通过严苛的法度对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进行限制,以防止对技术的不当使用,出现不利的社会影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威胁国家稳定。在法家的社会伦理思想中,“道”已经被具体化为详细的技术标注和技术规范,以实现对技术的控制。这不仅严重地限制了技术的发展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道”“技”关系的不当阐释。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管子学派和墨家学派,其都是将“道”具体化。管子学派认为,好的技术应该是服务于人的利益,技术是实现人的目的、支配自然的一种手段,只有顺应自然之“道”才能获得高超的技术,以服务于人的利益。墨家则将“道”视为是约束科技工作者的伦理道德规范,强调“道”的道德教化价值,但其最终目的仍是服务于人的利益。
从表面上来看,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其相关性并不大,很多人从这一角度出发对科技实践中是否需要社会伦理而发出质疑的声音。虽然学者们承认科技实践是人的意志的体现,科技工作者是科技实践的主体,但却将科技工作者的活动看作是中性的,即科技工作者所实践的技术活动无分善恶,仅仅是作为雇主的“工具”而存在。社会伦理问题并不发生在技术操作内,反对科技实践中伦理问题的存在,对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的融合提出质疑。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伦理是对科技工作者以及科技实践活动的抑制,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在科技实践之中,依靠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了,不需要社会伦理规范发挥作用。还有学者提出“技术自主论”的观点,以法国哲学家吕埃尔为代表,认为技术具有自主性,因此社会伦理规范对其并不具有明显的作用[2]。
从本质上而言,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之间出现张力的原因在于将社会伦理之“道”外在于科技实践之“技”。科技实践作为“技”,其主要的目的在于服务人的实践需要,是人的内在需要的外在体现,在科技实践中已经蕴含了伦理之“善”,好的科技成果应该是为人类社会带来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伦理规范并不是与科技实践相互分离的,二者是统一的整体,社会伦理规范的制定不是对科技实践进行限制,而是使科技实践中的伦理之“善”得以展现,引导科技实践的发展。
要想使社会伦理规范充分发挥其对科技实践活动的“规范”作用,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履行其自身的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自身必须具有的合理性。换言之,社会伦理首先应该使自身“规范”。但是,当前的社会伦理规范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社会伦理规范偏向规则化。当前我国的社会伦理规范力求在最大的范围内发挥其对科技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呈现出日益趋向于细化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社会伦理规范的制度化与规章化。但是,即便是最精细化的伦理规范也难以涵盖所有科技实践活动中的问题,也不能给出具体科技实践中伦理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3],反而会给科技工作者带来执行上的困惑。同时,这也违背了社会伦理规范的初衷,即为具体规范提供存在的理由与基础。与此同时,当前社会伦理规范的他律性明显增强,已经掩盖了道德的自律性[4]。社会伦理规范本应该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之上的“科技工作者的应当”,但这种“应当”已经蕴含着一种惩戒的成分,在其中融合了较多的惩罚措施,使社会伦理规范制度成为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惩罚手段。
第二,社会伦理规范内在的冲突。限制社会伦理规范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另一因素是社会伦理规范自身难以做到自洽。社会伦理自身的冲突性严重地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伊内兹奥斯丁”的案例。科技工作者往往是属于不同的社会团体,在不同的社会团体之中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5](P10-25),因此,在不同的伦理规范之间出现伦理冲突的情况就会经常发生。现有的社会伦理规范并没有能力对发生伦理冲突之后科技工作者应该做出怎样的伦理选择给出具体的说明,其仅是从不同的伦理立场出发对其进行阐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做出伦理选择的难度,使科技工作者陷入矛盾之中,从而导致违背伦理的决定出现。究其根本在于,社会伦理之“道”已经被“术化”,使科技实践中的伦理规范变成了简单化的、形式化的、空洞的条框,失去了建立在道德自律基础之上的社会伦理规范[1](P345)。“术化”的社会伦理规范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引导作用,而且很容易使科技工作者丧失内心的良知。
规则是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是假定对象群体都具有从恶的倾向,故而应该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建立在“他律”基础之上的规则化的社会伦理规范为了防止“恶”的出现,必然会加以多重限制,增加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负担,同时也会给科技工作者一种心理暗示,即对规范的遵守是出于外在的压力而不得不这样做,从而影响社会伦理规范的实践效果。科技实践活动本身是复杂的、多样的,社会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很难对整个科技实践活动进行完全地掌握,往往会出现社会伦理规范难以有效地指导科技实践活动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伦理规范难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社会伦理规范在科技实践中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对科技工作者涉身思考,仅是将科技工作者作为一个规范的执行者,忽视了科技工作者与科技实践活动间的机体关系,使社会伦理规范在科技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激发科技工作者的道德主体性,使科技工作者群体成为社会伦理规范的主体。
要想实现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的有机融合,使得社会伦理规范有效地发挥对科技实践活动的引导作用,必须重新回到“道”“技”关系之上,发挥“以道驭术”的功能。
由“技”入“道”需要体悟,社会伦理规范就蕴涵在科技实践之中,需要将这种规范表现出来,而在体悟的过程之中需要实践智慧,对实践智慧的培养既需要实践又需要良好的社会伦理教育。在其中形成一种自觉的社会伦理意识与道德规范,不断地通过体悟来把握科技实践中的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哲学范畴,强调的是一种在具体的情境之中对德性进行把握的能力,这是一种“中道”的美德,是对理性选择的适度把握,既非过度,也非不足。在中国哲学之中与之相对应便是“中庸”智慧,二者之间虽然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而后者更加强调的是直观体验[6](P171-172)。在当前的科技实践中,实践智慧要想达到对社会伦理的充分把握需要从科技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发,不仅需要理性的分析,更需要直观的体验,这样才能有效地了解科技实践本身及其社会后果和影响,促进其中各种要素的合理与和谐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专业化、风险性、社会效益不断地提高,需要更高水平的实践智慧对其进行伦理约束,否则将会使科技工作者从眼下的利益出发做出错误的选择,使科技实践失去其服务人类社会的本质,而带来严重的科技风险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损害公众利益。因此,需要在实践智慧的指引之下,从“道”的视野出发建立一种具有自觉意识的社会伦理,强调科技工作者的自主道德选择,使社会伦理恰当地发挥指引与规范作用,促进科技实践中各项因素的和谐有序发展。
要在科技实践中发挥“以道驭术”的作用,实践智慧是其基础,而在实践智慧的培养与形成之中需要强调“良知”对其的重要启发性意义。在孟子的哲学思想之中,“良知学说”具有重要的地位。孟子将其视为一种先天具有的能力,后在王阳明的思想体系之中得以完善,将其视为一种人所固有的道德自觉性,强调“知行合一”,即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的统一。在面对复杂的科技实践问题时,要想充分地发挥实践智慧的作用,需要将其转化为“良知”,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科技实践中的伦理问题[6](P179),但这并非仅仅是通过明确、细化的伦理规范条例以及职业规章可以实现的。为了防止社会伦理的“术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完善社会伦理教育的内容。对理工科学生的伦理教育缺失,是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严重脱节和使“道”“术化”的重要原因。虽然现在国家已经提出“新工科”的教育理念,但对于理工科学生的伦理教育内容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教育内容的选取上还不够科学,并不能充分地发挥“以道御术”的功能。为了使科技工作者具备实践智慧养成的知识结构,应该引入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内容,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赋予其时代性的内涵,将其融入到科技实践中,通过对科技实践与伦理道德的分析,增强对实践智慧的理解。在社会伦理教育的内容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凸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同时要提供进行道德选择的相应策略,使其能够充分地把握实践智慧。
第二,加强对公民意识形成的引导。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中,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以道驭术”的社会环境,使伦理道德并不能充分地实现对科技实践的引导与规范,主要原因在于还没有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民意识,公民并不能自发地团结起来与危害社会的行为做斗争。因此,应该加强社会舆论的导向,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为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社会氛围,利用主流的舆论导向引导公民意识的逐步形成。但同时应该意识到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不能仅仅是采用“术化”的手段,应该触及到民众的观念深处,才能上升到对道德情感的认识。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之中说,人由家庭进入到市民社会之中,虽然失去了以爱为核心的伦理法,但增加了一种社会道德,即诚信和天职,所谓职业道德[7](P266-267)。而职业道德的制定应该由所在的行会进行制定,这样才能使社会伦理规范更具有切实的实践性,使其与实践需要更好地契合,保障其具体的实施效果。对科技工作者群体而言,应该有效发挥其行会,即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使科技工作者为自己“立法”,制定行之有效的社会伦理规范。但在当前时期,科技工作者协会还没有被充分重视,这也使其难以维护遵守社会伦理规范的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公众利益与科技工作者所在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当科技工作者揭发所在的企业或者机构之中的某些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时,往往会被所在的企业、机构或者同行视为是一种“背叛”,为其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再到其他的企业找到工作,这使科技工作者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严重地损害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在遵守伦理规范的同时带来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更严重的是受到群众的不解与漠视[8]。为了使得科技工作者为自己“立法”得以可能和实现,科技工作者协会应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其本身的道德行为与社会影响进行公正评价,使其不受到来自同行的排挤。对于公众而言,要想使其成为遵守社会伦理规范的科技工作者背后的力量,最为根本的是要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与文化水平的提高,公众能够真正地理解科技实践对社会的影响。因此,科技工作者为自己“立法”的路程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对“道”“技”关系的思考是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一种特有产物,中国古代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与“以道驭术”的社会伦理观具有密切关系。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社会伦理观对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建立在“道”“技”关系基础之上的“以道驭术”的社会伦理观有助于充分地发挥伦理规范对科技实践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提高其有效性。特别是面对着复杂的科技实践问题时,从“以道驭术”的社会伦理观出发,能够有效地实现科技实践与社会伦理的有机融合,使社会伦理在科技实践中发挥其有效的引导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