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幸遭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在及时送医救治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的申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少数用人单位或职工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及时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职工伤害性质的认定,造成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给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带来了难度,应当引起用人单位或职工的高度重视。
关于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的申请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法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主要注重三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为职工申请伤害性质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超过30日,也需报经管辖部门同意),以自觉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责任。
二、职工或近亲属、单位工会应当按照规定“时效”为职工申请伤害性质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为职工申请伤害性质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单位工会也可以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未尽责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这期间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职工或近亲属未尽责按照规定“时效”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将增加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此类问题有待研究明确解决办法。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案件,按照民事伤害相关法规对劳动者伤害问题予以处置,以消除社会矛盾。)
总之,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对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及时予以申请,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核认,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