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沛
就业是民生之本。 劳动就业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条件。 在生理障碍、环境限制、社会歧视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残疾人“就业难” 问题一直是残疾人工作的焦点。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等传统残疾人就业支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上保障了残疾人就业权利。 然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心智障碍者和部分重度肢体障碍者的就业问题依然是传统就业支持难以解决的痛点。 2015 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主要针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1〕,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 从“积极福利” 视角透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已成为开发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特定群体人力资本,释放残障家庭生产力资源,激活公益主体与市场主体发展的一种“社会投资”。 本研究基于社会投资范式,致力于分析我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实践逻辑与功能效用。
20 世纪90 年代,在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从摇篮到坟墓” 的制度性福利与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传统之争论背景下,吉登斯提出“第三条道路”,倡导西方福利国家改革转型为社会投资型国家 (Social Investment State)。 社会投资的基本逻辑是以积极福利替代传统消极福利,以能动性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风险,重新划定社会福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投资的核心观点即权责统一、主体多元与利用风险。 权责统一强调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福利供给伦理原则 〔2〕,个人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延伸。主体多元强调以福利社会替代福利国家,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等其他福利主体的功能与作用。 自上而下分配福利资金的做法应当让位于更加地方化的分配体制,福利的重组应当与积极发展公民社会结合起来 〔3〕,主张福利供给的多元化与地方化。 利用风险,强调风险并非完全是负面的,风险亦是社会中充满动力的规则。 〔4〕风险中蕴含着机会,机会与风险可以相互平衡、相互转化。 福利国家的改革应强调接受风险、承担风险以及利用风险,而非隔离风险。 因此,应采取人力资本投资策略,将老年人、失业者等视为一种尚能承担责任的资源,而非仅是福利享受者的负担。 社会投资成为当代福利国家转型的主要理念基础。
就业是个体与家庭的生计之源,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持具有人力资本投资典型特征。 我国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持由来已久,就业帮扶一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之重点,是帮助残疾人增收减负、参与社会的主要举措。 依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政府针对残疾人制定了各类就业支持政策,包括集中就业安置、按比例就业分配、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等。 集中就业是以税收减免为激励手段,以特定的经济实体为载体,集中安置一定数量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帮扶方式,传统的福利企业就是残疾人集中就业与正规就业的主要载体。 以福利企业为代表的集中就业安置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则呈现管理落后、竞争力弱、利润率低、虚假就业等弊病,发展日趋衰微。 另外,可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的新“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资格申请认定困难,“能进能出” 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完善。 按比例就业是各类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单位职工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须以相应额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充,其本质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敦促全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就业。 然而,按比例就业的政策执行力低、激励机制不足,交钱不用人、虚假挂靠现象普遍存在,违背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制定初衷。 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是依托相关资金、技术、金融等优惠政策,促进有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实现其高质量就业的帮扶方式。 自主创业虽是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途径,但其受限于残疾人的个人能力与家庭成员的协助动机,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仅适合于少部分残障个体。
诚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在推动部分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进入工作场域,具备有效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但总体来看,现行残疾人就业支持仅是针对就业的消极政策安排,尚不具备积极福利理念下的社会投资之实质属性与功效。 具体体现为:一是支持方式的外部化。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等就业政策,使现有残疾人就业支持往往限于政策落实层面,表现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支持主体的单向性推动,而忽视了残疾人自身的能力建设、动机激活与责任履行,不利于激发残疾人自我增能的内生动力。二是支持主体的单一化。 无论是集中就业还是按比例就业,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占据绝对主导。 政府以强制性政策推动残疾人就业具有典型的计划性,无论是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还是按比例就业的普通企业,仅是消极被动的执行者角色,或效率低下,或虚假执行。 社会组织等其他就业支持主体缺位。 三是支持对象的有限性。 按比例就业等就业支持政策的受益者主要是轻度残障者,并不能解决心智障碍人群等真正就业困难者之难题。 心智障碍者、重度肢体障碍者仍常被视为“无能者” 而被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 四是支持手段的粗放性。 政府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基本是笼统的、一概而论的,并未针对不同残障类型、残障程度以及个体需求等群体差异制定精准化的支持政策。 总之,强制性单一化的政府政策推动是我国残疾人就业支持的主导形式,其主要关注点是“起点公平”,即拓宽残疾人进入就业市场的渠道,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却忽视了就业支持的系统性、连续性与针对性,难以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过程公平” 与“结果公平”,导致残疾人就业支持的效率低下与效果不佳。
辅助性就业是主要针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所开展的“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的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 〔5〕2015 年 《意见》 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①根据中残联统计公报显示,2014 年底,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仅为1.3 万,而截至2018 年底,实现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数已达到14.8 万。 参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4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 年3 月31 日,http://www.cdpt.org.cn/zcwj/201503/t20150331_444108.shtml,2019 年 12 月 20 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8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 2 月 27 日,http://www.cdpt.org.cn/zcwj/201903/t20190327_649544.shtml,2019 年 12 月 20 日。相较于传统的残疾人就业支持,辅助性就业在对象、方式、空间、功能等方面得到拓展:第一,支持对象从就业困难者拓展至就业特困者。 辅助性就业重点针对心智障碍者与重度肢体残障者,着力于传统就业特困群体的人力资源开发,拓展了残疾人就业支持对象。 第二,就业方式从正规就业拓展至非正规就业。 区别于集中就业与按比例就业等正规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在时间、场所、报酬、社保等方面相对弹性与灵活,从而拓展了残疾人就业形式。 第三,就业空间从隔离式拓展至开放式。 区别于境外以庇护工场为依托的集中化、封闭性、隔离式的“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场所更加多元化并具有开放性。 机构、社区、家庭等都可以成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场地,比如江苏省力推的“残疾人之家” 即是依托于社区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载体,从而拓展出重残人士就业的正常化与开放性公共空间。 第四,功能效用从单一拓展至复合。 除了基本的就业功能以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同时具有了减负增收、劳动康复、社会参与等多重效应叠加的复合功能属性。总体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超越了单纯的就业政策扶持范畴,注重残疾人就业支持中的政策推进与服务供给并举。 相较于传统就业扶持政策,辅助性就业支持的实践更具社会服务属性。 残疾人社会服务是基于社会多元供给网络的、针对残疾人福利的非现金性供给。 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社区等多元服务主体介入,将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服务,以服务性福利惠及残障者及其家庭。 辅助性就业服务超越了传统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之受益对象有限化、服务主体单一化、功能结果低效化的限制,关注每一位残障个体的价值与尊严,注重发掘与激活心智障碍者等边缘群体的人力资本,具有多重功能效用,可视之为社会投资范式下的残疾人福利的具体实践。
作为一类服务性福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以社会投资理念拓展了残疾人就业支持形式,力图克服单一就业支持政策之低效与被动弊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与社会投资的三大核心观点——权责统一、主体多元与利用风险相契合,从起点、基础、途径三层面构成了其社会投资的实践逻辑。
公民权利观构成了西方福利国家实践的伦理基础与逻辑起点,福利权应成为人人普享的基本社会权利,国家则是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保障;福利国家可视为以公民福利权为核心的制度化建制。 但是,社会民主主义的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权利会异化为自私与贪婪的动力,而滋生道德公害,由此,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 主张重新审视福利主体的权责关系,强调以无责任即无权利作为社会投资型国家的主要伦理原则,明确了包括福利接受者在内的各福利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匹配关系。 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中,残疾人作为福利接受者,一方面通过接受就业帮扶服务保障其个人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以积极的就业实践逐步摆脱福利依赖者的标签,培养自我负责的意识与独立生活的能力。 权责统一构成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实践的伦理根基。
辅助性就业服务保障残疾人实现公民权利。围绕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公民权利包括多项范畴,其中劳动就业权即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心智障碍人士、重度残疾人等亦应享有劳动就业权。 长期以来,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常被视为无能者而缺乏平等进入就业市场的机会。 在排斥性、歧视性、障碍性的社会场域中,残疾人尤其是心智障碍者融入普通工作环境的支持性就业一时难以普及,辅助性就业服务则成为心智障碍者等弱势人群就业权利实现的主渠道。 辅助性就业服务以包容宽松的工作环境、自由灵活的就业方式、契合能力的劳动项目,为残疾人量身定制出适宜的就业场域。 同时,辅助性就业服务亦是残疾人就业能力培训、劳动技能习得、职场礼仪培养的重要途径,为有条件、有潜能的残疾人融合性就业提供了过渡性服务。
辅助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践履公民义务。社会权利的获取与社会义务的履行是彼此互动、互为根据的。 虽然心智障碍者等残障人士是社会重点的关爱与保护对象,但其也应被视为独立而有尊严的社会公民。 残疾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践行其可能且必要的公民义务,以呈现并履行其完整的公民主体角色。 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基本出发点是将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社会传统认知所标定的弱势人群作为平等的社会主体,注重激活残疾人个体自我负责精神与独立自主意识,以多重服务促进残疾人生成自立之态度与自助之能力,培育残疾人的独立性与自尊感,使其能够以“劳动者” 身份履行社会责任,而非仅是单纯的分享者与依赖者。 辅助性就业服务促进了残疾人个体的自觉责任践履,是保障其尊严、实现其价值、维护其权利的基本路径。
官方组织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引导者。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供给直接相关的官方组织主要包括民政、人社等政府部门以及残联等事业团体,承担了政策规划、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的职能。 2015 年的 《意见》 从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规划、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辅助性就业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思路,明确规划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性质特征、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多重扶持政策,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以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以此作为残疾人就业的新增长点以及兜底保障。 官方组织对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引导功能得以充分体现。
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递送者。服务递送是指服务资源从服务主体传递于服务对象的过程,是福利政策目标实现的核心环节。 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下,各类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直接实践者。政府针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所划定的类型是多样的,可包括工疗农疗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辅助性就业车间等。 从具体实践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助残社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递送主体,包括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社区“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 等。 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递送机制,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承担了项目链接、资源调配、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等职能,将辅助性就业政策转化为就业服务,使残障服务对象受惠。
市场主体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支撑者。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是政府主导、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服务项目。 然而就业活动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公益性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不可避免地与市场主体发生关联。 各类市场主体或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经济性动机,或出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社会性动机,成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中的重要参与主体。 辅助性就业项目的来源、辅助性就业运作的统筹、辅助性就业报酬的给付、辅助性就业产品的价值兑现,均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 由此看来,市场主体是辅助性就业服务开展中的关键节点,是服务开展的必要支撑。
志愿力量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辅助者。志愿力量是指基于自愿志趣或价值信念,不以金钱、利益、名誉等功利性目标为行动动机,践行公益理念,开展助人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社区党员、残疾人家属、青年学生、社会爱心人士等组成的志愿力量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重要辅助。 志愿者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形式包括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技能的教授、辅助性就业中特定工序的操作、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的协管、辅助性就业产品的营销等。 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汇聚而成的公益性、志愿性力量,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优质高效实践的必要人力资源保障。
社会投资的基本策略是以积极能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福利场域中的福利接受者,以规避传统福利国家的消极福利弊病。 除了吉登斯所重点阐述的退休老年人、失业者等风险资源的再利用以外,心智障碍者等残障人士也可作为被挖掘与利用的人力资源。 以能力建设、就业支持等积极福利举措替代传统消极的救济性保障,激活与发挥身心障碍群体的人力资本,也是社会投资的基本途径。
辅助性就业服务体现残疾人支持的理念转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中具体实践风险资源利用之社会投资路径,其关键点即在于残疾人支持理念由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的转型。 问题视角亦称为劣势视角,该视角认为残疾人服务对象本身具有缺陷或者缺乏能力,对残疾人帮扶就是致力于帮助残疾人修补不足并应对问题。 问题视角常使残疾人被贴上生理残废、精神失常、家庭累赘、社会包袱等不良标签,导致并放大了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亦使残疾人自身增加了无能感,失去内生发展动力。 优势视角则是关注残疾人内在能力与优势资源的残疾人福利供给与服务实践理念,其致力于将残疾人本身及其所处环境中的优势与资源作为残疾人服务中的焦点,强调对于残疾人的尊重,积极审视与发掘残疾人的显能和潜能。
辅助性就业服务重新审视残疾人资源能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即将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传统社会标签下的问题群体或者福利依赖者,亦视之为宝贵的生产力资源,以优势视角重新审视残疾人能力。 残障群体常具有顽强的意志毅力、自强不息的精神、专注刻苦的态度等优秀品质。 传统认知所标定的残疾人之缺陷在一定条件下亦能够转化为残疾人就业的优势。 比如心智障碍者虽然行为刻板,但常具有认真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肢体障碍者虽然行动不便,但也更愿意从事长期伏案的工作;听力障碍者更能适应有噪音的工作环境等。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从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的特质与优势出发,对接市场主体、寻找适合残障服务对象从事的就业项目,比如纸袋糊制、衣服线头整理、零件装配、手工艺品制作等;可以挖掘残疾人自身资源,激活其内生发展能力与动力。
权利责任统一的伦理原则、多元主体参与的实施基础以及风险资源利用的途径策略,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具备了积极福利理念下的社会投资实践逻辑。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表面上是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实施的针对心智障碍者等就业特困人群的就业支持;而基于社会投资逻辑,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参与者亦是投资主体,可赢得多重“投资收益”。 政府在推行辅助性就业政策、多元主体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以及残疾人个体与家庭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多重社会投资效用。
作为社会投资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之直接投资对象是残疾人本人。 就业最大化是社会投资的基本逻辑,辅助性就业服务赋予了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传统弱势人群的社会权利,增进其个人能力,重塑其个人价值。 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障权利。 客观存在的身心障碍使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难以进入正规就业的岗位。 辅助性就业服务另辟蹊径,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助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激活残障者人力资源,使残疾人作为劳动者而非单纯的分享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促进参与。 在实践中,我国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多设立于社区等开放空间,而非传统庇护性、封闭性的就业环境。 辅助性就业服务以激励手段鼓励重度残障者积极走出封闭孤立的家庭环境,参与辅助性就业,通过就业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同时亦是残疾人社区参与及社会融入的重要渠道。 三是能力生成。 在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辅导以及助残志愿者的辅助下,残疾人的潜在能力与资源优势被发掘出来,逐渐习得并生成与辅助性就业项目相关的劳动能力。 同时通过职业体验,进一步培养了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 四是心理建设。 集中辅助性就业服务促使残障服务对象改变了长期以来单一封闭的居家生活环境而进入开放包容互动的公共空间。 团队开放式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助于促进残疾人纾解孤独感、无助感等负面情绪,调适其心理,增进其自我效能感。 五是价值重塑。 辅助性就业服务以就业为着力点,帮助残疾人挖掘其个体优势资源,增进其个人能力,实现就业、交往等社会权利,以独立自主者、社会参与者而非福利依赖者的积极能动面貌改变残疾人自我形象以及社会传统认知,重塑其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一位残疾人至少关联一个残障家庭和多名家庭成员。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不仅投资于残疾人个体,还投资于残疾人家庭。 辅助性就业服务有助于残障家庭增收减负,解放家庭生产力资源,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辅助性就业服务针对残障家庭的社会投资效用表现在经济、人力与价值三重维度:其一,辅助性就业服务增加了残障家庭的经济收入。 残疾人参与辅助性就业项目,可获取计件工资收入。 相较于正规就业,辅助性就业收入并不高,但是可与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助性保障叠加享受的辅助性就业收入或多或少可成为残障家庭收入来源的增长点。 由此,残障者并非必然成为家庭的负累,在一定条件下,其能力与潜力亦可被发掘,转换为家庭的资源。 其二,辅助性就业服务释放了残障家庭的人力资源。 家庭照护是大龄心智障碍者等残障人士的最主要的支持来源,心智障碍者与重度肢残者的看护往往造成了对家庭生产力资源的羁绊。 辅助性就业服务通常并不是单纯的就业支持,其蕴含着残疾人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等功能,残疾人参与辅助性就业本质上也是接受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性社会服务的过程。 服务一个人、解放一家人,释放了家庭照顾者的人力资源,有助于重新激活与增进家庭的生产功能。 其三,辅助性就业服务重塑了残障家庭的价值信念。 辅助性就业服务使残疾人个体获得就业收入,履行其作为社会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功能,也促使残障家庭成员扭转悲观消极的信念与价值观,重塑残障家庭的正面认知与积极态度。 总体来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助力残障家庭增收减负、解放人力资源,塑造积极信念,增进其家庭抗逆力,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
各类助残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递送主体,同时亦是辅助性就业社会投资实践的投资标的。 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有序推进,促进了专业助残社会组织的孕育生成以及成长壮大,助推了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创新创业。 相关政策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并从场地设施、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发展。 在此政策指引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依循体制内培育与体制外嵌入两类逻辑来发展。 除了传统公办性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与残疾人康复中心新增设辅助性就业服务功能之外,更多的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依托于社区建设运营。比如江苏省的“残疾人之家” 项目即是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 须经由“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其本质是以辅助性就业为主导服务、以社区为本的助残服务机构。 目前江苏省“残疾人之家” 也基本达到了“乡镇/街道的全覆盖”〔6〕。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极大推动了包括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在内的助残服务机构的孕育与发展。 除此之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带动了助残领域的创业创新实践。 针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类政策支持举措,激发了各类社会主体对于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创业动机。 例如,江苏鼓励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家属” 等兴办“残疾人之家” 〔7〕,创设出大量创业机会与就业岗位。 除了新办机构以外,原有的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助残机构也提升了辅助性就业功能,拓展了助残服务领域,创新了助残服务实践。
企业等市场化主体的介入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顺利实施的关键节点,市场主体参与公益性质的辅助性就业服务亦可视之为一种社会投资行为,能够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双重效益。 经济层面,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加工制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分解出安全性高、职业危害度低、简单易行、手工操作的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序,交托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组织残疾人从事生产,并以计件工资制的方式支付残疾人报酬。 辅助性就业的这种灵活就业方式减少了五险一金等人力资本支出,降低了用工成本,客观上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除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利益驱动以外,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供给更多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践履的价值性动因。 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8〕除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企业须承担起与其相关的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中的项目供给、协调管理、产品运输、报酬支付等均需支付额外的物流与人力成本,市场主体介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是其奉献爱心、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企业社会责任践履本质上也可成为一类社会影响力投资,有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提升企业影响力,从而赢得更多的市场青睐。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中的市场主体介入为其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双重投资收益,从而实现商业与公益的双赢。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不仅对残障个体、残障家庭、助残组织、市场主体等利益相关者具有显著的社会投资效用。 从宏观社会层面来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开展是新时代文明实践的重要组成,是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 习近平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关怀残疾人,扶助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9〕。 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关爱与友好态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表征。 主要针对心智障碍者、重度肢残者等特殊困难残障群体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实践,强调尊重残障人士的价值与尊严,将其视为宝贵的人力资源而非累赘,保障其劳动就业的社会权利;以开放性、共享性的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区融入与社会参与,向社会公众呈现残疾人的良好形象。 以平等、参与、共享的新残疾人观改造社会公众对于残障群体的歧视性、负面性认知惯习。 鼓励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包括辅助性就业在内的助残社会活动,倡导公益理念,宣扬慈善精神,并以社会捐赠、志愿行动等方式付诸实践。 因此,助残机构、企业、志愿者等社会主体对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积极参与是新时代文明实践的重要表现,营造了和谐友善、平等友爱、共享包容的残障友好型的社会氛围。 作为积极福利理念下的残疾人福利供给,辅助性就业服务是保障弱有所扶,实现残疾人“自助” 的重要举措,赋予了残障群体公平机会与平等权利,加快推进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辅助性就业是基于社会投资逻辑展开的中国特色残疾人就业服务。 其超越了传统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单一性、被动性、有限性、粗放性的局限,具有多重社会投资效应,残障个体、残障家庭、助残机构、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整体均可经由辅助性就业服务获得社会投资价值效用。 不容否认,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或风险因素,比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总体偏低的问题,机器大工业发展背景下辅助性就业项目的来源问题,辅助性就业中残障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辅助性就业实施中的安全生产防控问题,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的用工合法性问题,企业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动机的伦理争议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开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点,也是本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