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馨 刘美华
摘 要:回顾和梳理失独家庭养老方面的相关文献,运用问卷调查法对全国709位失独者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并在城乡结构、收入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结构四个方面对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89位失独者现状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同时,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失独者年龄、户口性质、收入和社会支持等因素对失独者将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有显著影响。因此,一是要强化扶助理念,对养老机构尤其是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养老保障给予高度重视;二是要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在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中的作用;三是要实施精准政策,补齐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的各类短板。
关键词:失独者;养老模式;机构养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供需协调视角下的我国失独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研究”(16BRK013)。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01-0082-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0.001.008
失独家庭主要指我国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失去了唯一的子女的家庭。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于控制人口规模的目的,提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国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少出生了4亿多人,使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推迟了4年,达到了预期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了独生子女家庭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其具有高风险性和高危险性,一旦位于倒金字塔底部的独生子女死亡,将使其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之中。尤其是失独家庭中的老人,不但要承受丧子之苦,还面临医疗、照护、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是根据这个国家具体的国情来制定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为控制人口增长而制定的特有的人口政策,在执行限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期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而独生子女家庭本就是风险家庭的一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经济的发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普遍鼓励生育,不存在类似我国限制人口数量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国外相关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没有强制性限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因此并没有将失独家庭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研究对象。尽管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孩子意外死亡的情况,导致父母失去唯一的孩子,但由于发达国家有比较健全的高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因而能够有效保障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医疗以及养老等问题。发展中国家由于在早期没有实施严格的生育政策,实行严格生育政策的时间也并不长,对失独家庭研究也相对较少。总体来说,国外学者对失独家庭养老研究较少,他们主要聚焦在对独生子女的研究。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鲍哈诺最早研究独生子女问题,其在研究论文《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中指出虽然独生子女在智力上与非独生子女并无差异,但在性格品行方面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并认为独生子女是一种特殊儿童,强调独生子女的特异性[1];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研究,玛丽·欧默认为独生子女本身就是一种弊病,从独生子女的角度出发,因解决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存在一定的困难,继而提出最好没有独生子女[2];托尼·法尔博和丹尼斯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在任何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都是没有区别的,因而老人的养老保障应该一起实施,而不应区别对待[3],但他们没有把独生子女看作社会的多数群体进行研究,对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因疾病或意外死亡后家庭面临的困境以及社会给予的保障制度研究很少。
(二)国内相关研究
失独家庭面对的首要困境就是养老问题。在我国“养儿防老”、居家养老的传统养老方式下,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家庭只能独自面对老年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的退化,患病风险逐渐增加[4],“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局面进一步加深了失独家庭的焦虑。当前,国内学者就失独家庭养老问题进行了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关于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构研究。许多学者都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养老的主体责任,从制度层面完善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吴士勇建议建立综合扶助机制,多元主体参与,相互合作发挥积极作用,并把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制度、其他相关制度、地方政策等相衔接[5];周天鸿认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从公平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对失独家庭给予补偿和关爱,自觉成为社会救助和福利计划中的责任主体,同时,在现行的综合保障体系基础上,建立物质救助体系,包括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和相关保险机制[6];胡叠泉、邢启顺认为应为失独家庭养老建构政府扶助、社会救助、社区自助的失独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即:以政府扶助体系为基本框架在失独家庭养老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以多样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体满足不同失独家庭的养老需求,以广泛的社区自助体系为补充更全面地解决失独老人养老困境[7];黄建指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扮演好“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构建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保障网”。同时,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帮助失独家庭建立互助支持机制[8];宋健提出应将解决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纳入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总框架下,结合生育政策调整改革奖励扶助制度,完善相关国家制度,建议由中央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国家专项基金,在国家层面統一失独家庭城乡扶助金标准,同时,在社区层面建立失独家庭的跟踪服务机制[9];周学馨等提出构建以政府保障政策为基础、以家庭发展政策为保护、以市场参与政策和社会协同政策为补充、以社区参与政策为依托的“五位一体”失独家庭的养老服务政策框架[10]。
二是关于失独家庭具体养老模式选择研究。总体来看,朱艳敏指出,慈善养老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伙伴合作养老模式,通过政府、社会、慈善组织的协同参与和帮扶,保证养老资源供给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为失独家庭提供良好的养老服务[11];谢勇才指出可供失独父母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集中养老四种,并比较分析了这四种失独家庭的养老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成本—效益”角度对失独家庭可供选择的四种养老模式进行研究,并指出在失独家庭养老模式的选择上,应以失独家庭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并且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失独家庭提供一个公平、及时、有效且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12]。具体而言,首先,就社区养老模式研究,赵灿提倡社区照顾模式,社区照顾模式是把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转移到社区,将政府、民间机构与社区资源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可以解决失独父母在养老中存在的经济能力不足、缺乏精神慰藉、照顾资源短缺等问题,还能克服失独父母去养老机构中对陌生环境产生的不适应等问题,让失独父母在原有的生活环境中得到社区提供的照顾和养老服务[13];孟泽楠等通过对重庆市失独家庭生活现状和养老保障情况的调研,指出由于养老机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现有失独者的需求,社区养老是当下相对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同时指出,失独家庭养老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养老模式,将机构养老服务引入社区,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失独家庭住在家里,但由社区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士为失独家庭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14]。其次,就集中养老模式研究,马一指出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更好地承担失独家庭养老生活,只能依靠国家、依靠公办养老院,提出应建立专门失独者养老院,既能满足失独老人相互慰藉的心理需求,也体现了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人性关怀[15];吕联生等提倡互助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有着具体的实践经验,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适合我国实际的互助养老模式,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失独家庭这四个主体的作用,调动多方力量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16];荣超等指出应构建政府、社区、非政府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失独家庭父母医养结合型养老模式,为失独老人提供个性化、系统性、适宜的服务[17]。
三是关于机构养老模式现状及问题研究。机构养老作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养老模式,尤其是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失独家庭的托底养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发展的困境。王莉莉、吴玉韶等人均指出最突出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定位不科学、职能不清晰,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18-19];何文炯、杨翠迎、刘晓婷认为机构养老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合理限制了其发展[20];刘红、刘本强、吴敏、袁晓航、张栋等都从供给与需求视角对机构养老进行研究,总的来说,机构养老提供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20-25];穆光宗指出机构养老存在“机构养老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微利甚至负债导致养老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机构养老缺乏家居认同和亲情滋养,专业、负责的老年护工和管理人才短缺,农村养老机构的非规范发展”六个方面的严重问题[26];青连斌指出“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中,公办养老机构占据绝对优势”,但公办养老机构存在“形式单一、封闭运行、床位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27];针对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程启智、罗飞、陈友华、艾波、苗国强调公办养老机构存在职能职责定位不清晰这个最突出的问题,导致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混乱状态[28-29];在管理水平方面,段江平、贾素平均指出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着行政化的低效管理、服务意识和理念淡薄的问题[30-31],前者还专门指出专业工作队伍薄弱和专业人员紧缺的人员管理问题。
综上,国外学者并没有将失独家庭及其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国内学者主要从人口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视角对失独家庭以及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进行了宏观养老保障体系、微观养老模式以及机构养老提供养老服务现状及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失独家庭机构养老模式方面,尤其是更好发挥机构(尤其公办养老机构)养老作用方面的研究成果还十分匮乏,对解决失独家庭采取机构养老问题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指导。
二、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模式的现状:基于全国89个失独者的描述性分析
为尽可能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失独者的生活状况以及养老扶助需求,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课题组设计了涵盖失独者基本信息和养老扶助需求等内容的问卷,通过问卷调查法,通过网络对709名吉林省、江苏省、重庆市等地的失独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一方面,709个失独者中只有5个失独者在机构养老,所占比例很小,仅为0.7%;另一方面,709个失独者中有89个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模式,所占比例为12.55%,这说明机构养老方式对部分失独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作为自己理想的养老方式。
为此,首先从城乡结构、收入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结构四个维度对这89个失独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一)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城乡结构
图1显示:选择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失独者中,农业人口占了39.33%,非农业人口则占了60.67%,城镇户籍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养老方式比农村户籍的失独者高出21.3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当前失独者是否把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养老保障方式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
(二)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收入结构
图2显示:收入水平在1 500元以下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大,占51.69%;收入水平在1 501~2 500元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次之,占30.33%;收入水平在2 501元以上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小,占17.98%。由此可见,不同收入水平的失独者,对是否把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养老保障的方式呈现较大差异。
(三)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年龄结构
图3显示: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高,占52.81%。年龄在50~59岁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为第二,占41.57%;年龄在40~49岁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为其次,占3.37%;年龄在39岁以下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低,占2.25%。不同的年龄阶段,对是否把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養老方式呈现较大差异。
(四)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文化程度结构
图4显示: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高,占68.50%;文化程度在高中/高职水平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第二,占22.50%;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最低,占9.00%。以上数据综合分析显示:文化水平在初中及以下比高中/高职、大专及以上的失独者选择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比例总和还高出3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失独者文化程度的差异,对是否把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养老保障方式也有较大不同。
综上,当前将机构养老作为其理想养老方式的失独者占比较少,选择者多为收入较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失独者。为此,深入研究全面影响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多方因素,从而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尤其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兜底保障作用,为失独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托养兜底服务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三、影响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Logistic分析
为了更好地发现和挖掘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相关影响因素,并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撑,本文对影响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因素进行Logistic分析。
(一)数据来源
为尽可能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失独者的生活状况以及养老扶助需求,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失独者的基本信息情况调查,二是失独者的养老需求调查。其中基本情况包括了失独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户籍、婚姻、收入、住房、居住、身体健康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心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失独者养老需求调查包括了扶助意愿和扶助政策两类问题。同时,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系统,面向全国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收集,共回收所在吉林省、江苏省、重庆市等地的709名失独者填写的709份有效问卷。
(二)样本生成方法
样本生成方法为随机抽样法。由于人口规模、城市化进程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力度不同,失独人口在全国的空间分布并不均匀。为了使产生的样本具有足够的代表性,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并委托在该地区失独群体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了网上问卷调查。在各地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对象共709名失独者,其中男性303名占比42.74%,女性406名占比57.26%;50岁以下50名占比7.05%,50~59岁293名占比41.33%,60~69岁308名占比43.44%,69岁以上58名占比8.18%;农业人口237名占比33.43%,非农业人口472名占比66.57%;初婚(已婚)453名占比63.89%,再婚56名占比7.90%,离婚88名占比12.41%,丧偶112名占比15.80%。
(三)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性描述法和计量分析法。统计性描述法旨在直接呈现问卷调查结果,以便进一步探索失独人口的状况与其养老意愿选择的关联。计量分析法旨在进一步发掘影响养老意愿的因素,其被解释变量是失独者的养老意愿,该变量由问卷第27题 “您最理想的养老方式是?”得来,其答案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同类群体集中居住”“以房养老”和“其他”。其中回答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同类群体集中居住”占比较多,分别有243名、162名和207名,选择“机构养老”的有89名。
自变量包括失独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户籍、身体状况、居住状况、收入水平、婚姻情况和社会支持。其中年龄变量来自问卷第1题“您的年龄?”;性别来自第2题“您的性别是?”,0为女性,1为男性;教育程度来自问卷第3题“您的文化程度是?”,0为文盲,1为小学,2 为初中,3 为高中,4为大专及其以上;户籍来自问卷第5题“您的户籍是?”,农业人口为0,城镇人口为1;身体健康情况来自问卷第7题“您目前的身体状况?”,0为健康,1亚健康,2为慢性病或重大疾病;居住狀况来自问卷第10题“您现在的居住状况如何?”,0为独居,1为与他人合住;收入水平来自问卷第12题“目前您家庭平均每个月每个人的收入是多少?”,0为1 000元以下,1为1 000~1 500元,2为1 501~2 000元,3为2 001~2 500元,4为2 500元以上;婚姻状况来自问卷第13题“您目前的婚姻情况是?”,0为已婚,1为单身;社会支持来自问卷第31题“当您失落时,您会向谁倾诉?”,0为爱人,1为朋友、亲戚,2为处境相同的人,3为邻居、同事,4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医生,5为不说。
(四)Logistic分析结果
为了尽可能详尽揭示“社区养老”“同类群体集中居住”“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不同养老意愿群体间影响因素的差异,本文在全体样本回归后,又进行了分样本回归。如表1所示,首先是设选择除机构养老外所有样本其理想养老方式的样本为0,设选择机构养老的样本为1,进行回归,得到整体的比较情况,其结果体现在“全样本”栏中。然后分别以选择“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同类群体集中居住”的样本为0,机构养老为1,进行logistic回归,其结果分别汇总在“社区养老为参照组”“同类居住为参照组”“居家养老为参照组”三栏中。
通过Logistic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失独者的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在“全样本”“社区养老为参照组”“同类居住为参照组”回归中表现并不显著,但在以居家养老为参照组时,失独者的年龄因素对机构养老意愿的影响显示为正。其含义是随着年龄增加,在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间,失独者更倾向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同类人群居住时,年龄增加带来的生活不便可以通过非正式照料、同类帮助得以解决,其本质上与机构养老一样是解决了失独者养老无人照料的问题,因此在以社区养老和同类人群居住为参照时,年龄变量不显著具有合理性。
第二,失独者是城市户籍对其机构养老意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此效应在“全样本”“社区养老为参照组”“同类居住为参照组”中都较明显。事实上,由于农村人口分布零散,农村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程度较低,因此社区养老和同类人群共同居住养老的可行性较城市而言更低,导致农村失独人口的机构养老意愿更强烈,但在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间,城乡失独人口没有显著的差异。其含义是由于城市养老设施相对比较完备,因此,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解决失独人口养老托底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依、老无所养”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第三,收入对机构养老意愿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这在“全样本”和不同养老方式为参照组中均是如此。事实上,失独者收入越高,其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越强。相对于收入1 000元以下人群,机构养老意愿最强的是收入在2 001~2 500元间的所有群体。同时,收入在1 501~2 000元间,其机构养老的意愿在“全样本”“社区养老为参照组”“居家养老为参照组”三个回归中均表现为不显著,其养老意愿可能由于其“夹心阶层”的处境恰好被抑制了。收入因素带来的启示是,机构养老意愿随收入增加而提高,但问卷中显示有31.45%的失独人口收入在1 000元以下,其机构养老的意愿可能由于经济状况被抑制,需要政策兜底保障。
第四,疏远关系提供的社会支持对机构养老意愿具有显著负效应。在“全样本”“社区养老为参照组”“同类居住为参照组”三个回归中负效应均显著。与失独者关系较为疏远的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心理医生提供的社会支持带来机构养老的意愿较低。事实上,随着近年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的快速发展,他们所提供的如心理慰藉、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失独者急需的服务能够较好地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弥补因孩子离开所带来的家庭温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机构养老的需求。
综上,当前我国失独者把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失独者的年龄、户籍、收入水平和社会支持情况是影响失独者将机构养老作为理想养老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来说,失独者年龄状况、收入水平对机构养老意愿的影响显著为正;失独者城市户籍、疏远关系提供的社会支持对机构养老意愿具有显著负效应。为此,政府为了发挥机构养老在失独者养老的“支撑”作用,尤其是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对失独者托养的“兜底”作用,就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针对失独者不同特点,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并实施精准政策,确保失独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四、对策建议
第一,强化扶助理念,对养老机构尤其是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养老保障给予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指出: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注重家庭发展。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指出,要“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因此,解决好养老机构尤其是公办养老机构对失独者的养老保障,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而且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在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中的作用。当前,公办养老机构在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中,还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政策体系不完善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差等问题。为此,首先,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的职责范围。一方面,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区分公办养老机构和其他类型养老机构的职能定位和提供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并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等有序运营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和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各地学习借鉴北京、杭州、广州等地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科学划分公办养老机构层级和类型。其次,细化政策方案,进一步明确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的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方式。结合失独者自身实际,建议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失独者提供集养老、医疗、心理慰藉、照护为一体的有针对性的、精确性和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最后,注重政策倾斜,对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的公办养老机构给予更多政策倾斜和政策优惠。各地政府有關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支付等形式,加大对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的公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承担年龄大、收入低、农村的失独者托养兜底的公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三,实施精准政策,补齐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托养兜底保障的各类短板。包括:对经济状况较差和失独者密集的地区进行财政扶持,进一步完善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扶持、运营资助政策,探索设立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和管理发展资金专项账户,弥补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失独者托底保障的资金短板;建设区域性失独者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补齐城乡养老服务的设施短板。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整合改造乡镇敬老院,以实现民政部等部门2019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中提出的,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等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目标;深入贯彻2019年10月份颁布的《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为公办养老机构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层次结构合理、类型齐全、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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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Institutional Old-aged Caring System Undertaking the Most Basic Guarantee Care for People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urvey data of 709 individual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in China
Zhou Xuexin1 Liu Meihua2
(1. Party School of 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Chongqing,4000412; Postgraduate Department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Chongqing,400041)
Abstract: By reviewing and sorting out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n the pension of people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using the method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a nationwide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among 709 people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This paper makes a descrip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89 people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from four aspects: urban and rural structure, income structure, age structure and educational level structure.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we found that factors such as age, the natur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come and social support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erson who lost only child to choose institutional pension as an ideal way. Finally, three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First, 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support and give high priority to the old-age care institutions, especially the public pension institutions to undertake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for the person who lost one-child.Second, improve the policy system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most basic guarantee role of public pension institutions in the care of the person who lost one-child.Third, implementing precise policies to complement the various shortcomings of public pension institutions in undertaking the most basic guarantee care of people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Key Words: the person who lost one-child;the mode of pension;institutional old-aged caring
作者簡介:周学馨(1972—),女,汉族,重庆万州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教授,教育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政府社会治理、人口公共政策;刘美华(1991—),女,汉族,新疆阿克苏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