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晓珠(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江苏南通 226001)
互联网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从其诞生至今已经发生了几代更迭,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相互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刘晓东,2018)。在这个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都与互联网的发展紧密相连。互联网是一种相互连接在一起的网络结构。“互联网+”的概念最早是由易观国际董事长于2012年11月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提出的,2015年7月李克强总理签批《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之后,互联网产业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计划(万秋梦,2015)。“互联网+”就是把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结合起来共同发展,以达到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李晓华,2016)。因此,对于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的研究,发掘“互联网+”产业与创新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将互联网与其他产业结合起来,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互联网+”这一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在众多说法中比较认可的是2015年阿里研究院在《“互联网+”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以互联网应用技术为基础,并将商业、金融业以及工业等服务行业全面融合起来应用的过程。《“互联网+”研究报告》同时还提出了“互联网+”开放、透明以及平等的特点可以将数据以及信息转换成新的生产力并逐渐发展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相对于传统的信息化处理过程,“互联网+”具有保持数据以及信息的流动性的功能,在处理信息方面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成本更低。
在信息化以及大数据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特别是2015年3月全国两会之后,“互联网+”的概念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互联网+”已经从简单的新技术的应用提升至国家战略的新高度。与此同时基于整个社会以及经济变革的角度,将“互联网+”理解成一种史无前例的发展模式,并将推动我国社会以及经济迈向智能化、数字化的新高度,并逐渐向帕累托最优动态不断演化。对于“互联网+”整体而言将会以“创建互联网终端—开展交互数据—动态优化—推进产业变革—社会转型”的方式为路径,并以这一条路径作为推动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向帕累托最优动态演变过程不断逼近的基础(陈文玲,2016)。“互联网+”在推动整个社会以及经济变革向帕累托最优动态的演变过程中,将同时提升我国社会生活的数字化以及网络化的水平,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可以归纳,“互联网+”是集经济、技术、文化以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一体的一个全方位的互动系统。以当前的信息处理技术为基础,构筑一个可以覆盖我国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信息系统,并将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方式进行优化,是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新的发展模式。互联网技术将借助网络这一平台与各传统行业相互融合,通过不断加强企业与政府、学校、供应商、客户等多个组织机构之间的电子信息技术交流,加快信息技术知识传播扩散速度,降低各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实现经济价值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构筑“互联网+”新型产业集群(张伯旭等,2017)。
表1 “互联网+”产业的创新评价指标
相对于传统的产业集群,新型“互联网+”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式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新型“互联网+”产业集群的具有数据化的特点,可以快速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准确掌握消费市场的变化。“互联网+”发展模式下的产业集群收集以及交换数据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而对于传统的数据化产业集群来说,其最核心的资源是资本以及物质资源,而利用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精确、快速地商业分析,可以取得更有效、更准确的效果。新型“互联网+”产业集群最核心的资源就是数据,数字化水平越高,产业集群竞争的优势就越明显。
第二,新型“互联网+”产业集群以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用数字化技术处理集群内的服务、员工工序以及产品,并将供应链渠道与互联网联网,实现在线化操作的线上操作模式。由此提高客户与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交互的及时性,避免了交流不及时而导致的结果,并加快了新模式、新产品的创造速度。相比于传统产业集群的线下采购以及分销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的操作方式显得更加方便、快捷,更值得推崇。
表2 “互联网+”创新指标统计描述
表3 中国互联网企业市值前10强
表4 我国各省区市“互联网+”创新能力类别
第三,以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新型“互联网+”型产业集群提高了生产以及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各企业能快速了解客户消费需求的变化,贴合客户的消费需求,进而为客户提供多种类以及小批量的个性化定制服务以及柔性生产。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可以对各个市场环节进行及时调整,使得各个市场环节的供应链除了在线化,还具有全球广泛分布、组织结构扁平化的优势。
传统的产业集群遵从“融合一改造一创新”的原则,并区别于“互联网+"产业集群的特征,将传统产业集群与互联网基础融合在一起,传统产业集群将被改造,从而达到新的创新水平。在这改造过程中,会对企业的运行程序做较大幅度的变动。基于“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做出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指标评价体系。其结果见表1所示。
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化程度及互联网基础发展能力主要由一级指标互联网化程度来反映,互联网化程度主要反映“互联网+”产业集群的在线化以及数字化的特征。产学融合主要反映该区域内科研创新投入的程度,大部分的企业以及高校组成了科研机构。基于创新商业化的定义,本文选取了互联网化程度、产学研融合、技术扩散程度等指标构建创新评价体系。总而言之,网络化组织集群主要反映了各产业的集群程度,创新绩效指标则着重反映各个地区在创新创业上的投入与产出比。
1.指标权重计算。CRITIC法是非常客观的赋权综合评价法,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评价指标的对比强度和各指标之间的相关性计算指标权重。同一指标的差异水平在不同评价方案中体现的就是对比强度,其主要衡量的标准是标准差,其差异程度与标准差呈正相关,即标准差越大差异程度也就越大;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经常用来评价指标的相关性表示,相关系数与指标之间的冲突性呈负相关,即相关系数越大指标之间的冲突性也就越低。
设指标所含的信息量用cj表示,其数学计算公式为:
将第i个指标的相关系数和第j个指标的标准差代入式1中可计算得cj,根据cj所占的比重计算第j个指标权重。cj越大表明指标的权重越高,进而对评价结果的影响也越大。然而这一指标在计算权重时存在两个缺陷:第一,各评价指标的单位,即数量级和量纲之间存在差异,使用标准差的数量级和量纲不统一,指标之间的对比强度无法准确、直接地反映;第二,指标冲突性的计算在运用CRITIC法时要依托,然而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有时会出现负数。在绝对值有相似的相关性条件下,正、负相关指标的相关性却表现得不一致。总而言之,使用式(1)描述评价指标之间的冲突性具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基于以上两个存在的问题,使用改良的CRITIC赋权方法,以标准差系数替代标准差反映对比强度,利用绝对值化相关系数来消除各评价指标的不一致性,以此加强反映指标冲突性的有效性,式(2)表示改良后的公式:
从而第j指标所对应的客观权重Wj为:
由于评价指标量纲的差异会影响综合评价结果,将本文的评价指标区分成效应型和成本型,将这两种类型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的处理:
效益指标:
成本指标:
使用r软件计算“互联网+”创新评价指标的均值、标准差和权重,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从指标权重可比较全面反映各评价指标,主要表现为各指标对2017年各“互联网+”产业创新的重要程度差异不是很大。将全国31省区市互联网企业市值进行统计,发现全国互联网企业市值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其中广东省与北京市的互联网企业市值最高。总体而言,中西部地区互联网企业市值低于东部沿海省市。
从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前10强中也可以体现全国31省区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差异。2017年互联网企业排名前三的互联网巨头,在前20强市值中占据68%的份额,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集聚情况。我国互联网企业中将总部设在广州以及北京设的企业较多,随后分别是上海、浙江以及江苏。从中可以看到这些互联网上市企业倾向于将总部设立在沿海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非常先进,经济水平都比较高,这些条件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都非常有利(见表3)。
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红利优势逐年下降,以社会农民工为主体的普通劳动力随着劳动力人口的下降而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现状。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于农民工来说工资也自然跟着连续上涨,因此用工荒的形势也越来越紧张。其中农村人口增速放缓是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致使劳动力的供需关系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与此同时,一部分高中毕业后就直接参加工作的劳动力也因高等院校的扩张而被吸纳。
组织网络密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各地区区域面积,该指标主要为了说明产业集群的程度,也从侧面反映该地区的发展水平。从事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聚集在同一地区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现象即为产业集群,组织网络密度越高则产业集群度也就越高,产业集群在节约成本以及创新性方面的优势更突出。其中产业集群的基石是成本优势,是产业集群自始至终都存在的根本。创新性的发展是产业集群竞争中无法替代的优势,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同一产业集群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交流合作,达到各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反复学习、共同进步的效果。与此同时,依托产业集群所形成的企业密集的创新条件,为企业加快其技术创新速度提供优势,同时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效又将提高企业合作交流的效率。
总而言之,在制度和创新发展的环境下,各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合作交流及竞争优势形成创新循环。当所在地区具有较高的组织网络密度时,更要打下创建企业集群创新优势的良好基础,这样才能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2.“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得分。由改良后的CRITIC-GRAP模型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创新评价指标可以看出省区市综合条件越高,该地区的“互联网+”产业的创新程度也就越高。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各省区市之间的互联网创新程度仍较低,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为了将全国各省区市“互联网+”的创新水平现状清晰地表现出来,本文按照各省区市的综合创新能力将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分类排名,其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各个省区市之间的创新能力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北京、广东、上海的创新能力最强,排名前三,同时这三个省市的产学融合、互联网化程度、创新绩效以及组织集群网络化实力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特别地,北京市在这四方面的实力均为全国第一。“互联网+”创新能力最低的为青海、宁夏、云南、山西、新疆、贵州,这与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达程度有非常大的联系。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将提高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之间的通畅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将第三产业发展带动起来,产品的生产周期被缩短,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活动,合理配度资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作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信息技术应用,将提高其关联行业的发展速度,尤其是将金融、咨询、物流等传统服务业的经营效率提高到一个新境界,同时催生出类似第三方物流、网上支付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业。
基于表4也要意识到我国西部省份在“互联网+”创新发展道路上遇到的阻碍。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互联网基础建设水平仍需不断强化。有资料表明,直到2017年底,我国整体的互联网普及率相比于2016年有上升的趋势,其中超过千万级别网民数量的省区市共有26个。即便如此,由于在互联网基础建设投资上各省区市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西南地区的省区市互联网普及率相对较低,东部省市由于经济水平较为发达,所以互联网普及率普遍呈现较高水平。
通过对我国各个省区市“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的分析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技术共享程度、互联网企业市值、组织网络密度这三个评价指标对于“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来说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从侧面可以看到产学融合、产业组织集群化等因素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四个评价指标组织网络强度、联网从业人员、第三产业占比权重、互联网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都推动着产业创新的发展,且均大于平均水平。
全国31个省区市的“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北京、广东、上海等一线省市具有比较高的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同时组织集群网络化模块对“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发展的作用是页献最大的。总的来说,各个省区市“互联网+”创新能力发展状态各有千秋,其发展的规模、水平都存在非常大的特征差异。
对“互联网+”产业创新贡献最低的是互联网化程度。这一点恰恰说明了我国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力度不够,企业应用互联网方面的能力需要再加强,提高电子商务及流程互联网化的水平。“互联网+”产业创新在空间上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具体来说就是“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相似的一些省区市会表现出相对聚集的现象,全国各省区市 “互联网+”创新能力呈现局部空间聚集的现象更加突出。
要不断加强“互联网+”下技术成果共享力度,集成科技创新协调,不断提高产业创新的能力水平。全国各省区市可以借助互联网突破组织、地域的限制,结合产学研发的优势资源,利用互联网这一良好的发展平台,更加有效地传播知识、信息及创新等资源。
将电子商务应用普及至企业。互联网的流程化一般在终端比较容易实现,继而更容易将中下游的产业实现互联网化。所以应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在企业中的应用,把采购、销售等传统的环节实现互联网化,进而推动生产、研发与大数据、工业4.0等相结合,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进而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
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创新效率提高。目前我国处于产业升级、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产能过剩的境况,在高速发展的经济下,消费者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可以制定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销售方式,并且推广生产技术。
将跨区域、跨行业的产业实现联动发展。各省区市应综合考虑自身特点,发展其地理、产业自身的特色,同时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打破自身存在的地理方面困境,将自己的优势产业推广至全国,引领贫困地区走向致富道路。同时政府也应加大互联网基础建设的投资,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的发展,并发挥积极引导作用,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吸纳高素质人才为地区事业做贡献,从而提升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