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军
教育部研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惩戒的对象——学生也赋予了权利。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严重惩戒”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学生及其家长如果对教师实施的“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起申诉。(2019年11月23日《北京青年报》)
“闻过则喜”,有错就改代表心理品质的成长。惩戒教育的意义不在于惩罚和打击,而在于促使违纪学生“痛且快乐着”,为自己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快乐。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确保惩戒教育的原则性、适度性和公正性。
征求意见稿赋予惩戒对象申辩和申诉的权利,必然有利于教育惩戒目的的实现。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可以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的建立和规范运作,为申诉程序的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申诉程序不能成为学校德育处的“一言堂”和“宣判会”。执行委员会陈述对学生的惩戒理由和惩戒方式后,要充分听取学生、家长、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申诉。要将申诉酿造成一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规则碰撞”,用校规校纪化解疑惑,用真情熔化冥顽,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有效引导学生对严重违纪行为危害的认识。
申诉程序不仅是消解惩戒对象不良情绪的“调节器”,更是惩戒教育的“高效课堂”。在这里,学生可以陈诉自己的观点和疑惑,为自己“开脱罪责”;学校可以引导学生和家长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深挖家庭教育的病灶;学生代表可以明示严重违纪对班级建设和同伴成长的不利影响。通过各方的观点碰撞,规则越辩越明,违纪学生必然会受到触动。
规范而公正的申诉程序有利于弘扬校园正能量,是惩戒教育乃至德育的“高效课堂”,也是家庭教育的“高效课堂”。任何一个问题学生的出现,都与家庭教育的失范和失职有关。学校对校规校纪的宣示,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对违纪行为的一致指摘,都无异于惊雷,有助于惊醒家长的不良示范和懒惰;也无異于春风,有助于家长看到缺点,学到经验,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及时改进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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