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析

2020-02-16 22:21陈广华赵诗娟
四川环境 2020年2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经济损失因果关系

陈广华,赵诗娟

(河海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8)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破坏伴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频发,不仅会直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还会污染和破坏受害人赖以生活、生产的环境利益及公共资源,使受害人在生活、生产等多方面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1]。”葛云松教授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要从其保护对象谈起,归纳其观点,其认为对相对权和绝对权之外其他财产利益的侵害造成的损害可以称为纯粹经济损失[2]。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人——人”的法律关系不同,环境侵权中由于介入了“环境”媒介转变为“人——环境——人”的关系,在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并非由于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导致而是由于环境权益或公共资源造成损害导致。本文试举例如下:

案型一:2002年的“塔斯曼海”号油轮碰撞溢油事故、2010年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2011年渤海湾蓬莱油田的溢油事故,均是我国海上石油污染侵权案件的典型,该类侵权事故不仅造成海域大面积污染,还严重影响了污染影响区域的渔业、旅游业、房地产、政府税收等,后者造成的损失就是由环境侵权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石油污染侵权案)。

案型二: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以及“3·21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该类化工污染或者化工厂爆炸事故不仅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同样也会产生纯粹经济损失。例如:造成周边企业停产的营业损失;因生活用水被污染,造成附近居民购买纯净水或者净化河水的额外支出等(化工污染及化工厂爆炸侵权案)。

案型三:在范某某等26人与张某华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参见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张某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水不当排放导致范某某等26人耕作、养殖所依赖的唯一水源被污染,进而导致农田污染、农作物绝收、养殖鱼类死亡等。以农田污染为例,农作物绝收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农田因污染而导致的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土壤改良等金钱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农业用水污染侵权案)。

不止上述三种,环境侵权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还有更广泛的存在,然而,我国对于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不明朗,对于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问题,理论研究较少,实定法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解释层面,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针对船舶油污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确立的“直接因果关系”标准,该标准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不利于实践操作,也不能适用于其它类型环境侵权案件。而当前,各类生态环境要素复杂交织,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影响逐渐显性化[3],多种类型环境侵权案件频发,全面建立广泛适用的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实属必然。

2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比较法分析

域外国家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设计体现在对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控制规则中,值得借鉴的有英国“邻人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美国的全面赔偿标准以及《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确立的合理的近因性标准。

2.1 “邻人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

“邻人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是英国在责任排除规则弱化时期采取的对“注意义务”的一种评判标准,它是由Donoghue一案确立,该案中首次提到以“可预见性”作为检验侵权“注意义务”的标准,“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及其救济的程度,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定时,你就不可伤害你的邻人。当法律提出‘谁是我的邻人’的问题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合理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然而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答案是:当我从事该系争作为或不作为时,可合理地预见将因我的行为,密切、直接而受影响之人,均是我的邻人[4]。”

2.2 全面赔偿标准

美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历了不予赔偿、限制性赔偿的过程,而随着赔偿需求的广泛增多,现在采用全面赔偿标准,尽可能多的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被纳入赔偿范围。在《油污法》之前,美国通过Robins一案确立了“明确界限原则”,该原则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排除在外,商业渔民是唯一的例外。《油污法》突破了“明确界限原则”,规定“任何人因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毁坏或损失造成的损害、利润损失或收入损失,均应获得赔偿。”极大的扩展了油污案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5]。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油污法》及相关法规,利润损失或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或丧失而造成的谋生能力的削弱均可获得赔偿,受污染海域附近的旅馆、餐厅所受到的纯粹经济损失等都可获得赔偿[6],且允许被告极少的抗辩。但《油污法》中并没有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同样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2.3 “合理的近因性”标准

“合理的近因性”标准是基金公约建立的,“合理的近因性”确定须参考一系列因素:索赔者的活动与污染之间在地理上的近因关系;索赔者在经济上对受污染影响资源的依赖程度;索赔者取得其他来源供给的程度;索赔者的商业活动构成受溢油影响地区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部分的程度;索赔者减轻其损失的程度。针对防止或减少污染所造成的物理损害的措施费用,基金公约也给出了一系列参考标准:所建议的措施费用是合理的;措施费用与计划减少的进一步损害或损失相比,不能不成比例;措施是适当的,并能提供合理的成功预期;在存在市场运作的情况下,措施应与实际的目标市场相关联。基金公约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在坚持“合理的近因性”标准前提下,针对具体案件在特定环境中的特点,灵活的处理[7]。基金公约依据赔偿标准的规定,处理了大量的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3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范分析

何为赔偿标准?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如何进行规范?要探讨这两个问题,需要引出“因果关系”这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从侵权行为法领域而言,因果关系是一种必要联系,联结的双方是原告可赔偿性损害与可归责于被告的不当行为或危险存在。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这种基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则只有不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侵权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赔偿责任;二则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取决于受因果关系限定的可赔偿性损害的范围和大小。冯·巴尔教授说: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需要一个过滤器,将可赔偿的损害与不可赔偿的损害区别开来,差别在于,法律是愿意满足于只向法院提供一个相对模糊的工具(如因果关系),并且相信司法部门能够借此工具合理地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希望提供一个更加精确的标准[8]。因果关系虽然重要,但囿于联系的抽象性和模糊性的本质,完全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规定对于裁判者的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过高,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司法显然需要更为精确和操作性更强的标准。而赔偿标准是因果关系精细化的体现,是用来确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责任的因素,即确定义务之违反和损害时要考察的因素,这些因素一般可以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普遍适用。

现代社会的环境纠纷从宏观上反映的是公民权益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从微观形式来看,环境纠纷以环境侵权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宏观冲突的协调平衡任务被微观化,需要借助相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加以把控。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在全球范围内司法领域的典型难题,中国亦不例外。纯粹经济损失作为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之一,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加之纯粹经济损失的抽象性、不确定性、复杂性,使得其进行因果关系判断较之一般侵权行为更为复杂。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立不仅需要进行因果关系判断,还需要更加精细化的标准,侵权影响范围和程度、各方过错、可预见程度、被侵害环境资源的性质、受害人客观生产和生活情况、价值考量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该些因素的评判并非易事,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必须引入专业鉴定,为响应司法实践需求,我国积极开展了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系列通知、办法等文件对其进行规范。截至2019年6月,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已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已达2 500多人,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4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范建议

结合前述比较法经验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对赔偿标准的规范分析可知,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在借鉴“可预见性”标准、“合理近因性”标准和“全面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因果关系的各个考量因素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在具体评判时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如此,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4.1 建立环境侵权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盖然性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立首先要考察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即要考察环境侵权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可以参考我国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对因果关系评判时的做法,即在对各种证据进行调查、审查、主客观评判的基础上,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能够达到第三级盖然性(第一级1%~24%——非常不可能,第二级26%~49%——不太可能,第三级51%~74%——大致可能,第四级75%~99%——非常可能)时,则可成立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第三级盖然性因果关系评判需要综合考量侵权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害人对环境资源的依赖程度、各方过错、可预见程度、被侵害环境资源的性质、受害人客观生产和生活情况、价值考量等更为精确的标准,在对这些因素进行衡量判断时,可以借鉴英国“邻人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基金公约确立的合理近因性标准和美国的全面赔偿标准。

“邻人原则”的“可预见性”标准在运用时以能否合理预见作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判断标准,即对行为人在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范围内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在行为人完全不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应否认赔偿请求,合理预见范围的判断须结合具体案件中被告的技术、知识、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判。该标准既能使可合理预见范围内的纯粹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又不至于赔偿范围无限扩大化,体现公平与正义。“合理的近因性”标准是用来评判环境侵权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密切程度,如果达到合理的密切程度,则该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在对能否达到“合理的密切程度”进行评判时可参考以下因素:第一,原告生产、生活活动场所与环境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的距离远近;第二,原告对环境侵权影响区域内的环境资源在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程度;第三,原告的生产、生活受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程度;第四,被告对其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合理预见的范围程度;第五,原告有无其他替代资源供给;第六,原告的生产活动的稳定性;第七,原告、被告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减轻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程度;第八,其他因素,比如政策因素、市场波动、季节因素、营业状况等对造成环境侵权损害的影响程度,被告一般只对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除了参考上述因素外,美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日趋开明的态度也值得借鉴,将尽可能多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4.2 确立可获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

因果关系及其评判因素将应获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之内,但纯粹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则涉及更为精细化的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中,“赔偿损失”是最具直接性、最有效性及适用最广泛的方式,也是相对适用最复杂的方式,复杂之处在于对损失数额的计算。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损失数额的计算也一直是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难点,要求立法通过设计便于操作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参考公式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这一难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了船舶油污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值得借鉴。针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建议首先应审查原告前三年的平均净收入并以此作为原告的正常收入标准;其次,确定受损期间的实际收入标准;最后,以正常收入标准扣减实际收入标准,再核算出受损期间,则可以得出受损期间的损失数额;在前述方法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法官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数额确定的酌定权,同时明确法官行使酌定权时必要的参考因素:政府统计年鉴数据、行业标准、政府指导价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水平,以防酌定权的滥用。对于防止或减少损失扩大所实施的合理措施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但应以避免发生的收入损失数额为限。

4.3 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明环节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是确定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在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进行评判时应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扩大鉴定范围,明确鉴定标准,完善鉴定流程,健全鉴定机制。在一般环境侵权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和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以上鉴定内容均应纳入到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过程中,在评定因果关系过程中,将对环境侵权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评判有重要的影响的各个参考因素纳入鉴定范围之类,并明确具体项目的鉴定标准,包括:达到何种标准可以确定被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是可预见的;地理位置的评判标准;资源的依赖程度、可替代性;原告生产生活的稳定性;纯粹经济损失除了由环境侵权导致之外,受政策因素、市场波动、季节因素、营业状况等因素影响的范围程度,等等。环境侵权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过程中介入了环境要素,环境要素作为因果进程中的介入因素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影响原理受不同环境科学规律的支配,在对环境侵权与纯粹经济损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也要体现相关环境科学规律的作用。同时,针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过程中法官难以决断的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鉴定技术方法、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措施等。

5 结 语

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进行规范的目的不仅在于完善我国侵权法理论体系,还存在更深层次的环境保护信念。从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现状和问题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提出我国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建立需要涉及因果关系及其评判要素的考察、需要确立可获赔的纯粹经济损失数额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需要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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