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和人权思想的中国话语阐释

2020-02-15 22:21吕怡维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权利

吕怡维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近年来,人权领域的中国话语权问题在国内人权学界受到诸多关注,学者都从各自的视角阐述了不少有见地的意见,也指出了产生于西方的人权思想理论的局限性问题,但总体从西方人权思想理论的资产阶级属性角度批判的居多,从人权学的学理角度进行质疑性思考的文章居于少数。不少学者一方面指出西方人权思想理论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却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西方近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人权思想理论中具有浓厚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色彩的定论,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理论的定论。用源自中华文化、植根中国实践的中国话语“讲好中国人权故事”,阐释“人权”、“人权思想”和“首要的基本人权”等人权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我们在当前国内人权发展和国际人权事业中“守正创新”、擢升中国人权话语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以及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时,应当勇于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人权”基本标准的中国话语阐释

追溯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历史可知,从古希腊的正义观、古罗马的权利观到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所推动的“人在精神上与人格上平等”的观念,都对近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作了铺垫。但真正作为一种较为系统的思想理论,西方人权思想是伴随欧洲启蒙运动兴起而提出来的,换言之,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造就的一种为资本主义发展服务的社会思潮。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殖民扩张,人权思想理论随之而西学东渐,中国人才通过正在“脱亚入欧”的日本接触到西方所谓“人权”的思想。当时流行的西方人权思想学说是“natural rights”(自然权利),但是当时还习惯于用汉字表述的日本知识界,将这个“自然权利”译作“天赋人权”。中国知识界将“天赋人权”拿来用以表述“自然权利”思想是不恰当的,中华文化中的“天”包含了与西方文化传统完全不一样的极其复杂的哲学含义。按中国话语讲,人权“天赋”,这个“人权”就在天人之间产生了“授”、“受”关系,其含义就与“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大不一样了,故而实际上“天赋人权”的说法并不是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正确的中国话语阐释。(1)吕怡维:《“天赋人权”的中国话语阐释及其蕴含的古代人权思想》,《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自启蒙运动发展起来的西方人权思想理论就其阶级属性而论,确实是资产阶级的,从最初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鸣锣开道、伴随资本主义发展而不断调整,直至今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奉行和宣扬的“自由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明确的政治倾向性,其对西方社会和民众心理产生的影响,确实是根深蒂固的。故而在中西方处于对立态势的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我们在客观上不断发展国内人权的同时,却把“人权”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而避讳提及“人权”二字,事实上将其排斥在研究领域之外,这也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合乎逻辑的现象。在国际对话和博弈中,中国一贯和主要是用“主权”去抗衡西方势力的人权攻势,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我们才开始正面进行人权思想理论的研究。

此时,国内学术界面对的情况是:主要源自于西方的“现代人权思想理论”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体系,虽然这个体系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土壤中产生、发展、成熟,并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向全世界推行的。我国的人权学研究者事实上不得不以西方打造的“现代人权思想理论体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西方人权思想理论在各国历史发展中虽然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众多的各具本土历史文化价值观的非西方国家和民族的普遍适应性有多少?其关于“人权”“人权思想”“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样的人权学的基本学理问题的阐释,虽然在西方社会有较高接受度,但不能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定标准。虽然近三十年我国众多的研究工作者都本着“批判地吸收”的态度去研究西方人权理论,但是在人权学学理方面的许多问题的思考探索中,特别是对像“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权思想”这样的基本学理问题的回答,如果不紧密联系中华传统和当今中国的社会实际来思考,是难以得到正确答案的。我们要真正构建起源自中华文化、植根中国实践、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还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一部现代人权思想发展史清楚地展现了几百年中“人权”概念在不断调整、变化、拓展。世界各国都将人权入宪,随着人权研究和探讨的繁荣,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持续更新,各国在国际平台中都从不同角度阐释各自的人权诉求,努力张扬自己的人权主张,但也无不包含对自己国家核心利益的考量。其实西方近代人权思想理论从产生之日起,就是在不断的派别之争中逐步发展的,而且都有从自身需要出发的不同倾向性。世界著名的人权文献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3年《欧洲人权宣言》等,都并没有对人权的标准进行准确和具体的描述。也就是说,人权虽然相继被各国宪法确认为一项基本原则,但人权的具体标准该如何表述至今学界和社会仍未达成共识。我们充分肯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然而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A.J.Milne)在其所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出的评论:“遗憾的是,《宣言》的作者们忽视了这一点(即《宣言》所主张的理想标准其实是西方的标准),以致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组成所谓‘第三世界’的国家,这种理想标准无可避免地成了乌托邦。……一种关于人权的表述,若使其中许多权利与人类大多数无关,就不是经得起理性辩驳的表述。”(2)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所谓“关于人权的表述”,一个重要的体现即人权思想。目前我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实际情况:主要源于西方的各种人权理论在“人权”的概念以及标准上难以达成普遍的共识,要从“现代人权理论”中将人权概念梳理清楚很困难,(3)参见Morton E. Winston,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Wadsworth Publishing, 1989.一些例如“人权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无法得出明晰的结论。对于到底具备哪些要素才满足“人权”的标准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权利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以及自由这五大要素构成,以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来给权利下定义,都不为错”。(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页。可见仅“权利”的概念就十分复杂,门槛如此之高,更遑论在此基础上更进一层、更为复杂的“人权”了。这类西方文化和价值色彩浓郁的权利概念,加上其本身模糊的理论基础,是难以进一步去阐释和指导解决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现实的人权问题的。

我们的人权理论研究不能仅仅陷在繁琐复杂、应接不暇的概念旋涡中。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人权理论研究应当坚定“理论自信”,“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守正创新”,(5)《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1版。从学理上大胆突破旧有人权理论中那些虽有话语上的先发优势、而实际上却不断被证明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思维定势,在实践中坚持从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实际出发,构建强有力的中国人权话语,去讲述有说服力、感召力的中国人权故事。也只有自身的人权话语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我们才能够从世界上各种人权思想理论中披沙拣金,找到真正可供中国人权实践借鉴的“他山之石”,更好地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话语阐述的“人权”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不论国际上关于“人权”的论述和解读有多少,今后还会怎样争论下去,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出发,坚持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基本标准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事业和“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6)《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1版。就是探索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的基础。

二、对“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理论思考

面对形形色色的关于“人权”概念的争论,什么才是人不论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需要首先得到保障的权利?毫无疑问,应当是维持个体生命和群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英国学者米尔恩提出“低限人权说”,指出生命权等体现人们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人权,才应算作普遍的人权。(8)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第8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完全符合“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的科学定论。(9)《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第1版。人是人权的载体,人一旦失去生存权,生命不保,人权就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例如在一些战乱频繁的非洲、中东国家和地区,当维持生命存活的基本生存权都失去保障时,哪里还有其他人权可言。生存权、发展权是所有人权中最首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自由权”等在内的其他个人的权利,只能建立在人的生存权、发展权首先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否则,它们都会失去实际的意义。

欧洲启蒙思想家为什么一开始不是把生存权、发展权而是把“自由权利”放在人权的首要位置呢?恐怕是基于当时欧洲社会生产力发展所造成的社会现状。在当时英、法、德等主要的欧洲国家因生产力有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社会矛盾的焦点已不是民众起码的生存问题,而是封建特权造成的社会不公与广大民众的冲突,特别是与需要在“自由”中顺利发展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冲突,资产阶级对以“自由权利”对抗封建特权的诉求尤为强烈。因此,西方人权理论将“自由权利”规定为人权最首要的内容,主要是由西方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发展的走势所决定的,虽然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意识,但面对多元文化的当今世界,它并不具有完全的普遍性。西方人权理论强调“自由权利”并在世界人权领域占据了明显的话语优势地位,但是,“自由权利”不能被认为是可以完全替代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人权的基础或人权判别的首要标准。

三、“以民为本”思想与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的古往今来

我国人权理论研究中,除了极其个别的学者外,(10)国内研究人权问题的当代学者中,吴忠希是少有地提出中国古代“形成和产生”了早期人权思想的学者。参见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第9页。少有将中国古代民本主义作为中国古代人权属性思想来认识的,也未能对“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展开深入研究。少有从五千年从未间断过的中华文化中去挖掘和阐释中国古代的“权利”概念和人权思想,特别是未能深入挖掘和阐释中华文化蕴含的“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的思想,科学地阐释其与基本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这与西方人权理论先入为主的影响有关。

西方人权思想史把人权思想的发展划分为几个阶段,对于前资本主义时代,只能算作人权思想的“萌芽”,或者叫作“人权思想的古典根源”。(11)徐明显主编:《人权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页。到了启蒙运动时代,通过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的论证、阐释和系统化,才真正成为“人权思想”。至于中国,人权思想被看作西学东渐时的“舶来品”。这些由西方人权话语作出的定论,从学理角度对我们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不少学者言及人权和人权思想时,总是习惯于在前面加上“近代”或“宪政国家”的限制词,“宪政国家”自然是近代的产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没有产生人权概念”,传统中国社会“不可能产生出人权这样的权利斗争话语”,所以“人权理念主要来自西方社会”。(12)孙强:《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60页。因此,“古代那种朴素的争取自由、平等的观念只能算是人权理论的萌芽状态”。(13)孙强:《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研究》,第63-64页。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谷春德先生称:“在宪政国家,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人权。”(14)谷春德:《宪法:人权的根本法律保障书》,参见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新世纪中国人权》,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202页。那么在非宪政的古代阶级社会,国家是否只有保护特权的职能、完全没有保障普通民众基本人权的职能?

中华民族有几千年从未中断过的文明发展史,认识中华传统人权思想一定要从这个完全不同于欧美文明发展史的客观事实出发。《礼记·礼运》篇中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谓大同。”(15)《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14页。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史的有关著述来认识和解读,这段话无疑是对尚未出现阶级分化的、一度被我们称作“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部落社会的公平原则的理想化描述。其实,这种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所得,无私有财产和剥削压迫的公平原则并非出自初民们的思想觉悟,而是出自生产力极不发达的人们在险恶的客观环境中,为适应自然选择所必须遵循的一种自然法则。如果不实行这样的公平原则,群体就无法生存和繁衍,就会萎缩直至灭绝。《礼记》出自汉代,但其反映的内容则大量来源于更为久远的年代;《礼运》篇的这段叙述,完全可能来自中华先民对氏族部落社会的历史记忆。研读这一段叙述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没有出现西方人权理论强调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文字,但这个公平原则体现的不正是初民们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应当享受的“权利”吗?而且这些权利对应的就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礼运》篇将人们应当得到的权利保障提高到“大道之行”的高度,难道不是表明人们看重的、强调的正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发展权吗?

对自然法则的遵循久而久之成为氏族社会的一种传统习惯,不少学者又称其为“习惯法”。氏族部落的首脑人物就是传统的习惯法的主要维护者。在进入阶级社会、国家形成以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氏族社会传统并非在短期内就会完全改变,那些对社会发展仍然具有很强适应性的传统,比如重视保障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国家这种新的框架下的政治生活中将继续发挥着它的影响。

国家是什么?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6页。恩格斯指出国家职能是“缓和冲突”、使社会不至于在无序的冲突中毁灭。国家把冲突调节在“秩序”范围内,当然这种“秩序”是对统治阶级(特权的代表)有利的,是统治阶级希望造成和维持的秩序,这正是国家阶级属性的体现。但国家的职能是“缓和冲突”,把阶级剥削和压迫保持在人民大众可以承受的限度内,那么冲突就能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中,这就需要国家保障普通民众最起码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否则,社会就会因冲突失控而崩溃。由此可见,古代阶级社会的国家,不仅有维护特权的一面,也有保障普通民众基本人权的一面,否则,国家就没有产生的必要。如果国家在维护特权和保障民众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中没有把握好平衡点,社会就会出现乱象,直至冲突失控,重新洗牌,再造一个“国家”采取新的政策措施来“缓和冲突”。

国家具有保护普通民众最起码的生存权、发展权的职能,当然就有一系列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这实际上就是最初的人权思想。中国古代自先秦以来,国家必须保障民众生存权、发展权的理念,主要由“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来体现。关于“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的文献记载可谓不绝于史。记载先秦重要政治文献的《尚书》中,从言及大舜时代之事的《虞书》、言及夏代之事的《夏书》到言及商、周之事的《商书》和《周书》,均有不少国家必须将“以民为本”作为治国理政箴言的记述。如《尚书·虞书》之《皋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天视听人君之行以民为耳目,天明可畏用民成其威,民所叛者天讨之)(17)《十三经注疏》,第139页。;《尚书·夏书》之《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皇祖大禹早有训戒:国君对民众只能亲近,不能令其失去生业。民众是国之根本,只有固本才能安国)。(18)《十三经注疏》,第156页。这是“以民为本”思想最经典的出处之一,“不令民众失去生业”,就是强调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又如《尚书·商书》之《汤誓》:“(夏桀)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夏桀不恤民众,夺民农工,割剥黎民。我不敢不遵从上帝之命,故讨伐夏桀以正其罪);(19)《十三经注疏》,第160页。《尚书·周书》之《泰誓》:“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上天怜爱百姓,是一定要满足民众的诉求的)。(20)《十三经注疏》,第181页。何谓“民之所欲”?就是民众对幸福生活的渴望。其最低限的“民欲”,就是对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求。这些文献强调“以民为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当国者认识到必须保障民众起码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才能实现“本固邦宁”。较后期一点的《国语》、春秋三传以及诸子百家之说中,体现“以民为本”思想、强调保障民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容比比皆是。到了西汉武帝“独尊儒术”时,董仲舒顺应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先秦以来不断丰富发展的、以保障民众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民为本”思想进行系统化、理论化论证与升华。他利用统治阶级和全社会对“天”的敬畏心理,将“天”描述成具有无上权威、同时又具有自觉意志且心怀万民、无时无刻不在关心人世间政事得失并随时出手干预的神秘力量,将阴阳五行之说和别出心裁的“灾异”之说糅杂其中,提出了“天人感应”理论,把能否恪守“以民为本”的治理原则,上升到能否合“天心”的高度,令统治者不敢不心生忌惮。“天人感应”理论将先秦以来流传的“以民为本”思想,在系统化、理论化方面都提升到相当高的高度,使其成为取得独尊地位的儒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千年来在中国历史与社会的发展中,成为了全社会共同认可的传统意识,传承和发挥了保障生存权、发展权这一首要基本人权的重要作用。

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的系统性、复杂程度和理论升华的高度,以及对当时和后世产生的影响,未必不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思想理论。其并不仅仅是“朴素的争取自由、平等的观念”就足以涵盖的。如果说格老秀斯们的思想可以被认为是“人权思想”,系统化和理论化程度较高且影响广泛深远的“天人感应”理论却够不上“人权思想”的高度,只能算作“朴素”和“萌芽”,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

近代人权理论的研究有这样一个倾向,未明言“人权”、“权利”字样的话语或未进入律条者,一般不被认为与人权有关。因而在不少学者眼中,中国古代文献中大量记载有其意而未明言权利或人权者,不算人权思想和人权保护;未进入律例法条者,亦不能算作人权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先秦时期除“禹刑”(夏)、“汤刑”(商)、“九刑”(周)的说法外,比较实在的如周之“吕刑”、宋国之“刑器”、晋国之“刑鼎”和“被庐法”、楚国之“仆区法”等,均被学界视作法条而无异议。然而有学者指出,“周礼”中许多规范实际上具有律条的性质,其中所包含的保障民众生存权、发展权的体现“以民为本”思想的内容,我们是否承认它的人权属性呢?除《周礼》之外,先秦时许多具有律法意义的重要内容是以“诰、誓、辞、命”的形式来展示的。《尚书》之《夏书》称,夏启伐有扈氏,阵前誓师而作《甘誓》,规定将士听命努力战斗有赏,不努力则要杀头,妻子儿女罚作官奴婢。这正是军法的内容。那么《泰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誓言具不具有律法的属性呢?如果承认这种非常神圣的盟誓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那么以《泰誓》这样极其庄重的方式(上升到了主宰万事万物的天)誓言保障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能否视作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呢?因此,绝对地以西方视角的人权观来观察中国古代的人权思想是不合适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为主要体现形式的初期人权思想早在先秦就已经进入法制范畴之中。

在肯定中华文化中“以民为本”思想的历史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指出的是,在剥削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上上下下都不否认民众是“立国之本”,但民众从来就没有在国家治理中占据主体地位,“以民为本”仅仅被统治者看作治国和“治民”的策略和手段,强调要保障的仅仅是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且即便是这样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因缺乏刚性的法规制度的保障而经常无法落到实处,广大民众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几千年来只能维持在最低限度的水平上。十分明显,这种传统的“以民为本”思想内涵必须进行根本的变革,才能适应新的时代潮流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废待兴的中华大地上,对外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对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我们面临极其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摸索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失误、挫折的教训。我们虽然一直高度重视保障生存权、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但由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认识不够到位,理论探讨不够广泛深入,对人民群众治国主体地位的法理认识不够明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执政为民”等理念尚未成为必须牢固树立的原则,变成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人权入宪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完成“以民为本”思想人权内涵的划时代变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上,对这个“以民为本”新理念的内涵作了大量精辟的阐述:“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15页。将习近平总书记“以民为本”思想与古代传统的“以民为本”思想内涵进行比较,两者十分明显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前者坚持人民立场,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以“为民”为目的;后者是基于剥削阶级立场,体现统治集团的主体地位,一切以“治民”为目的,而“为民”只是手段。这就是十八大以后完成了历史性变革的新时代“以民为本”思想和古代传统的“以民为本”思想内涵在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正是基于这种“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新时代人权理念,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大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令全世界瞩目的人权发展显著成就。

四、结 论

西方人权思想理论是以西方制度模式和价值观念为立论基础的。就历史文化而论,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传统差异很大;就国家体制、制度和价值观而论,西方发达国家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同样差异很大。因而要构建一个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能够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人权理论和体系,就要从学理上突破西方人权理论中那些并不具有完全普遍性意义的定论,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定不移地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作为认识和发展人权的最基本的标准,深刻阐释中华文化中传之久远的“以民为本”思想的鲜明人权属性及其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这一首要人权中发挥的历史作用,深刻阐释其思想内涵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中完成的划时代变革,贯通中华“以民为本”思想发展的古往今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思想体系,形成有历史厚重感、有说服力、有感召力的中国人权话语,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中,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全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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